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规范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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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导师只是一种教师岗位,而非固定的职务或职称层次和荣誉称号。第三条 学校对导师按需设岗,形成有进有退的动态机制。第四条 导师岗位按指导对象的不同,分为博士研究生导师和硕士研究生导师。第五条 导师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作风正派;爱校敬业,治学严谨,有献身于教育事业的精神和良好的学术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教学效果好,能坚持为本科生授课;科研能力强,应有科研项目;身体健康,能担负起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责任。第六条 硕士生导师应具有本学科系统深厚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能创造性地进行研究工作;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掌握本研究领域的研究方向;取得过具有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发表过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第七条 博士生导师应是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精深的专家,能掌握本学科领域在国内外的发展趋势;能根据社会发展提出本学科的研究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开创性的研究课题;能够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并能独立进行创造性研究工作;在本专业的研究工作中取得过公认的突破性重大成就。第二章
3、 导师选聘第八条 导师选聘要综合考虑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求、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学位点近年研究生生源和就业状况等因素,服从并服务于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有利于学校整体声誉和学术水平的提升。第九条 导师选聘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坚持标准,公正合理。第十条 新选聘的导师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新设博士点中新选聘的博士生导师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需要放宽年龄限制者,由校长办公会批准。第十一条 新选聘的硕士生导师必须符合下列具体条件:(一)具有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 称),或者虽只具有中级职称但具有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博士学
4、位;(二)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应具有硕士学位;(三)近三年科研成果达到下列要求之一:1. 在校定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2. 在校定D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3. 至少出版1部个人著作;4. 至少出版2部主编类著作;5. 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法学以外学科(含刑事侦查)的申请人,视学科建设的需要,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可适当放宽条件;(四)能够开设或参与讲授至少一门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新选聘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只需具备上述第(一)、(四)项条件,并具有10年以上法学教育或法律实务的工作经验,且近3年公开发表过3篇以上的学术论文或者主编过1部以
5、上法学著作,能够承担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论文指导工作。第十二条 申报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学科或相关学科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或者虽只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但具有本学科或相关学科海外博士学位,并至少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二)近五年科研成果达到下列要求之一:1. 在校定类以上期刊上独立发表5篇以上学术论文,并至少出版部个人著作或主编3部著作;2.在校定类以上期刊独立发表4篇以上学术论文,并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项或者主研国家级科研项目至少2项;3. 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3项,或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奖至少2项(排名在前3位),
6、并至少出版 1部个人著作或主编2部著作;4. 在校定A类期刊上独立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或者在校定类期刊上独立发表篇以上学术论文,可优先遴选。(三)1958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如无博士学位,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近5年内应至少在校定A类期刊上独立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并在校定类期刊上独立发表篇以上学术论文。(四)能够开设或参与讲授1门以上博士研究生课程,且近3年内每学年至少曾为本科学生讲授一门课程,并能继续承担本科教学任务。虽不完全符合条件,但教学、科研成绩特别突出,或所在学科为学校重点支持的博士点培育学科,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经校长办公会决定,可以适当放宽选聘条件。与学
7、校签订了校际合作交流协议,聘任校外兼职博士生导师的,选聘条件依据协议执行。第十三条新获得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人员,应与学校签订人事合同,为学校至少全职服务5年。外校博士生导师正式调入我校工作的,必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确认之后,才能取得我校博士生导师资格。第十四条 为鼓励学科交叉融合及新学科的建设发展,具备申报资格条件但本学科没有获得博士学位授权点的人员,在规划5年内可获得本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前提下,可申报相近学科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具体事宜按*大学设置博士点培育学科暂行办法办理。第十五条跨学科申报博士生导师资格的申报人需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且其申报的科研
8、成果应属于被挂靠学科的研究领域;(二)申报时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已在我校;(三)是所在学科的学科带头人或者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四)所在学科属于重庆市重点学科,具有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且已经纳入学校博士点五年申报、建设规划。第十六条 选聘研究生导师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担任导师的人员应当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有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由相关学科及所在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跨学科申报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同时向所在学院及被挂靠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按照导师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在对其教学情况与科研水平作全面评议后,确定本次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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