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行授权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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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分行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分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分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根据《银行授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分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行授权是指: (一) 总行对分行关于经营管理权限的规定。 (二) 分行对其所辖部门、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关于经营管理权限的规定。 第三条 分行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有限授权原则。总行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分行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有限授权。 (二) 区别授权原则。总行应根据分行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能力、业务发展潜力、经营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地区经济环境以及主要负责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 (三) 动态授权原则。总行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宏观经济形势、金融政策的变化以及分行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控制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情况等,及时调整授权。 (四) 权责对等原则。总行对分行的授权应当与其管理职责、工作任务等相匹配。 第二章 分行授权范围 第四条 总行对分行授权的范围包括业务授权与事务授权。业务授权应当与各分行的业务经营范围相符合;事务授权应当与分行的定位、经营管理领域相对应。 分行对其所辖部门、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授权的授权范围应当在总行给予该分行授权范围内,不得大于总行给予该分行授权范围。 具体授权范围可以按照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与决策效率兼顾的原则适当确定。 第五条 分行授权所针对的业务、事务应具备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分行及其所辖部门、机构、关键业务岗位在执行授权权限时,应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六条 依据监管规章或本行规章制度规定应具备相应资质方可从事业务、事务管理活动的,在有关单位或个人取得该资质前,不得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与该资质相关的授权。 第三章 分行授权的分类及形式 第七条 分行授权可分为总行基本授权、总行特别授权、分行转授权。 第八条 总行基本授权是指总行对分行经营范围内的一般常规业务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和其他事务管理的授权。 总行特别授权是指总行对分行超出基本授权范围的某一特定事项或某项特殊业务的临时性授权,主要包括对创新业务、特殊融资项目以及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其他业务、事务所规定的权限。 前述总行基本授权与总行特别授权的授权人为总行,受权人为分行。 第九条 分行转授权是指分行对其所辖部门、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的授权。 分行转授权的授权人为分行,受权人为分行所辖部门、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 第十条 分行授权应有书面形式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授权主体; (二) 授权范围; (三) 授权期限; (四) 对授权执行与管理的规定; (五) 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总行基本授权第十一条 总行基本授权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二条 总行对分行进行基本授权履行以下程序: (一) 总行行长责成总行风险管理部会同总行业务、事务条线管理部门将分行需要授权的范围、权项和权限草拟出初步授权方案; (二) 总行相关业务、事务条线管理部门将初步授权方案征求分管行领导意见后,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将该授权方案及分管行领导意见一并上报总行行长; (三) 总行行长对该授权方案及分管行领导意见进行审查,并对分行的授权作出最终决定; (四) 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总行行长的决定拟制相应授权书并报总行行长审定; (五) 授权书经签署生效后予以执行。 第十三条 总行在对分行进行基本授权时,可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征求建议等形式开展对分行授权调研。 第五章 总行特别授权第十四条 总行特别授权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总行行长决定,因办理特殊业务、事务需要对分行进行特别授权履行以下程序: (一) 总行行长将对分行进行特别授权的决定通知总行风险管理部; (二) 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总行行长决定拟制特别授权书并报总行行长审定; (三) 特别授权书经签署生效后予以执行。 第十六条 总行业务或事务管理部门或其分管行领导,因办理特殊业务、事务,建议对分行进行特别授权履行以下程序: (一) 该业务或事务管理部门将拟对分行的特别授权事项征求分管行领导意见后送交总行风险管理部; (二) 总行风险管理部拟定特别授权方案,并将该授权方案及分管行领导意见上报总行行长; (三) 总行行长对该授权方案及分管行领导意见进行审查,并对分行的特别授权作出最终决定; (四) 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总行行长决定拟制特别授权书并报总行行长审定; (五) 特别授权书经签署生效后予以执行。 第十七条 分行因办理特殊业务、事务,建议对其进行特别授权履行以下程序: (一) 该分行将特别授权申请书和行使该特别授权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有关文件提交所申请的特别授权事项涉及的总行相关业务、事务条线管理部门,由总行相关业务、事务条线管理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并上报分管该业务、事务条线管理部门行领导征求意见; (二) 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总行相关业务、事务管理部门的审核情况拟定特别授权方案,并将该授权方案及分管行领导意见上报总行行长; (三) 总行行长对该授权方案及分管行领导意见进行审查,并对分行的特别授权作出最终决定; (四) 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总行行长决定拟制特别授权书并报总行行长审定; (五) 特别授权书经签署生效后予以执行。 第十八条 分行在开业筹建期间需要对其特殊事务进行授权时,可参照本章节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六章 分行转授权 第十九条 分行转授权的授权期限不得大于总行基本授权、总行特别授权的授权期限。 第二十条 总行基本授权中除注明不允许转授权外,分行可以就基本授权对其所辖部门、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进行转授权。 总行特别授权中除注明允许转授权外,经特别授权产生的权限不得向下转授权。 第二十一条 未经总行审批同意,分行转授权的受权人不得向下再转授权。经总行同意允许转授权的受权人向下再转授权的,具体再转授权程序参照本章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分行对其所辖部门、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的转授权分为备案制和核准制。 适用备案制的转授,由分行将转授权的受权人、权项及权限等事项直接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统一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制作转授权书,并经转授、受方签署生效后由分行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备案,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有关规定送交总行相关业务、事务条线管理部门备案。 适用核准制的转授,由分行将转授权的受权人、权项及权限等事项上报总行相关业务、事务管理部门核准,转授权事项经总行相关业务、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后,统一由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核准后的转授权事项制作转授权书,并经转授、受方签署生效后由分行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及总行相关业务、事务条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具体审批权限转授方式的适用,由总行在对分行的授权书中规定。 第七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分行授权的变更、撤销与终止,按照《银行授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总行行长变更或任免分行主要负责人时,如果授权范围等内容不变,原授权书继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 任免分行的主要负责人时,各分行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应做好授权文书的交接、登记、保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受权人在依照相应授权书行使业务、事务审批权限时,并不排斥其按照本行有关规章制度以及部门或岗位职责要求应当履行的其他管理工作职责。 第二十八条 受权人按照相应授权书审批办理各项业务、事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本行相关的业务、事务规章制度规定的条件、程序、要求办理。 第二十九条 受权人应仔细阅读并熟知授权书中的各项重要提示、各项权限规定及其相应授权定义与解释,并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经营和管理活动,严禁超越授权范围和授权权限从事业务经营和管理活动;授权书中无明文规定或者规定授权范围、权限不明的事项,受权人不得主观臆断和擅自决定,应当及时向总行风险管理部咨询和请示。 第三十条 受权人在开展业务经营管理活动中,对涉及授权事项的疑问,应直接、及时向总行风险管理部咨询,由总行风险管理部依据授权管理办法和授权书的精神和内容予以回复,需要与总行其他相关业务、事务管理部门会商或请示相关行领导的,由总行风险管理部与总行相关业务、事务管理部门会商或请示相关行领导后予以回复。 第三十一条 分行法律与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分行范围内各项业务、事务的授权执行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发现越权事件或风险隐患,并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正、整改或补救,同时向上一级法律与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有关分行授权检查的内容等事项,分行法律与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应按照《银行授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分行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避免授权执行与管理不当而产生的各种风险。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限期纠正或补救、停办或部分停办业务、调整或取消授权等一种或多种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银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定、解释与修改。 第三十七条 分行应当根据本办法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分行实际情况,制定授权管理实施细则并予以具体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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