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金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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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信系统资金管理,保障全省农信系统资金稳定增长、安全运用、有效经营,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全省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银行联合社章程及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资金管理系指对全省农信系统资金的筹集、运营、调控和监管。全省农信系统实行多级法人制度,其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比例调控、分类指导、市场融通。统一政策,系指银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农信联社)对全省农信系统资金管理制定统一的政策。分级管理,系指省农信联社本级、省农信联社办事处以及各县(市、区)信用联社、联合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
2、县联社)在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管理或经营资金。 比例调控,系指通过规定资产负债各项比例指标,有效地控制和调节全省农信系统信贷总量、结构和资产质量,实施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管理。 分类指导,系指根据各类资金的性质和特点,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市场融通,系指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资金市场灵活融通资金,促进资产、负债结构的合理配置。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资金系指全省农信系统人民币下列项目的全部或部分: (一)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二)负债,包括各类存款、借入款及其他负债。 (三)资产,包括贷款、投资、其他金融资产。第二章 信贷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信贷资金的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负债比
3、例管理; (二)信贷资金运用管理。 第五条 全省农信系统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一)省农信联社按照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制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 (二)以县联社为单位,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80%。省农信联社可在年度或季度执行中商银监部门同意可对此比例实施必要的调整; (三)以县联社为单位,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四)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与资本余额的比例:农村合作银行不得超过20%,县(市、区)联社以法人为单位不得超过30%,关联企业在计算比例时合并计算;(五)外部监管部门及省农信联社规定的其他资产负债比例。 第六条 全省农信系统
4、资金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营运。 (一)省农信联社负责制定并平衡全省农信系统年度信贷资金营运计划;下达与考核省农信联社各办事处的资产负债管理比例指标(简称比例指标,下同)。 (二)省农信联社各办事处负责编报本辖年度信贷资金营运计划;根据省农信联社下达的信贷资金营运计划平衡本辖资金;分解和考核本辖的各县联社比例指标。 (三)县联社是全省农信系统的基本经营核算单位,也是资金管理与营运的基本单位。各县联社负责编报本辖资金营运计划,落实省农信联社办事处下达的比例指标并平衡辖内资金。第七条 全省农信系统按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要求做好信贷资金运用工作。第三章 支付准备金的管理 第八条 省农信联社对全省农信系统
5、支付及流动性负责,实行全省农信系统集中资金保支付制度。 (一)建立省农信联社本级、省农信联社办事处、县联社分级保支付的责任制,各级单位必须保证本级辖内的支付,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确保辖内支付承担责任。 (二)建立全省农信系统支付风险专项资金,资金来源包括:统筹资金、调节资金等(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各县联社也要相应建立支付准备金。 (三)统保支付的范围,包括存款的提取、同业清算、系统内汇划款的支付。 第九条 全省农信系统实行支付风险统筹资金制度。 (一)支付风险统筹资金按各县联社存款规模的一定比例进行统筹; (二)支付风险统筹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全省农信系统支付困难; (三)支付风险统筹资金的上交
6、和调整按年进行。 第十条 全省农信系统必须按规定在人民银行存放存款准备金。第十一条 全省农信系统同业存放款项实行集中管理。除了为保证结算、票据、约期存款等业务开展而按规定必须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帐户存放款项外,县联社以及非独立核算营业机构一律不得在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多余的资金应存放在当地人民银行或上存省农信联社。第十二条 全省农信系统应加强对业务库现金管理和自身财务库存现金管理,两者必须严格分开。 第十三条 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必须以县联社为单位,实行统借统还,统筹安排使用。第四章 汇差资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汇差资金分级清算责任制 (一)省农信联社负责组织全省农信系统联行汇差资金的清算
7、,并建立相应的调拨与清算中心,确保全省联行汇路畅通和全省联行汇差的及时清算; (二)省农信联社各办事处负责其辖内联行汇差资金的清算并保证辖内联行汇路的畅通,同时建立资金调拨与清算中心。 (三)县联社负责辖内联行的汇差清算,确保辖内汇路畅通。 第十五条 省、地、县农信社清算中心要按规定清算汇差,不得占用汇差资金。第五章 资金调剂和利率管理 第十六条 全省农信系统资金实行统一调剂、调节。 (一)省农信联社拥有全省农信系统的资金调控权,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对全省农信系统资金实行统一调剂、调节。 (二)省农信联社本级负责组织全省农信系统的资金调剂、调节;省农信联社各办事处负责组织辖内县联社之间的调剂,
8、为辖内提供中介服务,并督促借入方及时足额归还借入资金本息;各县联社在辖内统一使用资金。 (三)各县联社要按季编制本辖的资金营运计划。营运计划内的资金需求自行解决;因存款下降而发生临时支付困难的,县联社必须制订支付预案,并先用自己掌握的资金或辖内资金调剂来解决。省农信联社办事处也要积极组织辖内单位之间的资金调剂来解决,确实无力解决时,可向省农信联社申请调入资金。 第十七条 全省农信系统内资金实行有偿调剂。 (一)参照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制定系统内资金调剂价格; (二)系统内资金调剂实行期限利率; (三)系统内省、县联社之间的资金调剂按期结付利息,不得拖欠,并建立欠息罚息制度。 第十八条 全省农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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