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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银行问责办法(试行).docx

  • 上传人:a199****6536
  • 文档编号:1936631
  • 上传时间: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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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银行 问责 办法 试行
    资源描述:
    xx银行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促进xx银行各级领导干部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反腐倡廉建设水平,确保全行又好又快发展,结合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责对象主要是主管部门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问责要坚持从严治行、实事求是,有错必问、无为必究,权责统一、分级问责,惩教结合、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 受到问责的人员,根据责任轻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问责原由是指下级行辖内发生经济案件、刑事案件,发生威胁人员安危、国有资产受到危害或损失的事故,发生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因管理不到位,导致案件、事故、事件后果严重,影响全行声誉等情形时,上级行党委对下级行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进行问责。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实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党委对下级行主管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进行问责: (一)发生案件、事故、事件的问责。 1、本辖区发生重大案件、重大事故、重大事件,造成100万元(含)以上资金风险、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的;或在本年度辖内连续发生三起案件、事故、事件的; 2、对重大案件、事故、事件发生后,应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或采取措施不力,导致后果扩大,造成x银行声誉受到损害的; 3、领导干部滥用职权,强令、授意、指使员工实施违法违规行为,或决策失误,引发重大事故或群体性事件,受到外部监管部门或地方党政批评的。 (二)管理中未尽职的问责。 4、由于决策失误,造成1000万元以上资金风险、损失,被监管部门限期整改的; 5、因管理松懈,致使市场竞争力弱化,在银行同业中的市场份额当年下降20%或连续两年下降的;不良资产余额当年上升10%或连续两年上升的; 6、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受到外部监管部门批评或中央领导批示核查的; 7、搞虚假政绩、报表,业务发展失控,虚列费用、虚假招投标等,受到监管部门批评或停办业务的; 8、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反映强烈,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9、被媒体恶意炒作,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问责方式可根据案件、事故、事件性质,情节,资金风险、损失大小和应负的责任进行: (一)首问主管部门负责人,再问分管行领导或主要行领导; (二)问责可采取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八条 问责的实施 (一)按照各管理部门工作职责,下级行主管条线发生第六条所列情景或行为的,由主管部门提出问责事由,向分管行领导起草问责建议报告后,报请党委或分管行领导审批。 (二)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的问责,由上级行分管行领导负责;对领导干部的问责,由上级行党委书记、行长负责;党委书记、行长也可委托分管行领导负责;在问责时,要安排纪检监察部门适当人员参加。 (三)被问责人应在谈话一周内写出书面检查及整改措施,上交问责部门。 (四)被问责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沟通问责谈话情况,问责谈话的有关资料由纪检监察部门留档。 第九条 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免于问责: (一)经有权部门认定自查发现的案件、事故的;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 (三)其他可免于问责情形的。 第十条 受到问责的人员,取消当年评优和评先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或相当职务,但要安排适当相应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问责的程序 第十一条 案件、事故、事件发生后,上级行首先要对下级行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待问责内容调查清楚,可根据被问责情况,确定是否对下级行领导进行问责;性质严重的,上级行党委必须要向下级行行领导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问责前,主管部门应向分管行长或党委起草问责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要向问责人提供被问责内容和有关事实材料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对主管部门负责人或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制作问责决定。问责决定由纪检监察部门代党委或纪委草拟。 第十四条 问责决定做出前,应听取被问责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或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 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问责决定,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问责决定,应归入其个人(人事)档案。其他问责方式的决定,应归入干部廉洁档案。 第十六条 问责决定应按照纪律处分决定的送达程序进行送达,送达由纪检监察部门执行。 第十七条 申诉。被问责人对问责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实施问责的行党委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 受理申诉的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被问责人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总行此前施行的《xx银行案件问责实施办法(试行)》(x发〔2004〕2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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