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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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xx工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416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行201583号)、xx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常财行20146号)的要求,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二级学院、直属教学部、各部门所有纳入学校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含学校科研项目配套资金)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从事教学、管理等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
2、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学校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包含在人事处备案的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第四条 学校实行出差审批制度。为确保出差活动的真实性和相关性,出差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填写xx工学院出差审批单(见附件3)。各二级学院、直属教学部、各部门要加强公务出差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无实质内容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五条 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出差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出差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办法,依法
3、、据实报销差旅费。各项目负责人对使用本项目经费的差旅费承担审批监管责任。各二级学院、直属教学部、各部门承担本单位经费及本单位承担的项目经费的差旅费审批责任。计划财务处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差旅费报销管理和服务。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七条 出差人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应不超过以下标准:标准对应人员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一类院士及相当职务的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
4、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二类1、校级领导2、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三类其他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报销。各类人员级别以学校组织部、人事处认定为准。特殊情况经学校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报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备案执行第八条 出差人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由于任务紧急、保密要求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出差人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应提供相关
5、说明材料,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后,可实报实销。第九条 出差人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0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据报销。第十条 符合第一类差旅费标准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在不影响工作、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第十二条出差人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除校级领导、正高职称外,因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经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购买机票按xx市财政局关于市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常财购20151号)
6、中规定的购买原则、购买渠道、报销原则等要求和流程购票。各航空公司航班市场票价和政府采购优惠票价及国内航空公司和机票销售机构名录等内容,见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尽可能选择低价机票,原则上不得购买全价机票。对于各航空公司提供的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团队价格或促销价格机票,可选择购买。第十三条 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产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相关费用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第三章 住宿费第十四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
7、租费用。第十五条 学校参照国家有关文件制定xx工学院出差住宿费标准,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定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住宿标准见附件1)第十六条 住宿费按核准的出差天数,根据职级按xx工学院出差住宿标准限额内执行,实行凭票据限额报销的办法,原则上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十七条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出差人应实事求是在发票票面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在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九条 出差人的
8、伙食补助费,按核准的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发放标准除*、*、*为120元/人.天外,其余地区均为100元/人.天。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出差时间超过1个月不足2个月的,自第2个月开始减半发放伙食补助费,超过2个月的,自第3个月开始按四分之一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每个月按30天计算。第二十条 凡属野外性质的专业去外埠从事野外实习、考察、工作的,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 已由校外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
9、通费用。第二十三条 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采取包干使用和实报实销两种方式,出差人同一次出差只能两者选其一。采取包干方式的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为凭据,按核准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票据。选择市内交通费凭票实报实销的,不再发放包干补助。第二十四条 已由校外单位负担市内交通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市内交通费。第六章 与会、培训、学习、调动、搬迁等差旅费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到外地参加会议、培训的,按照出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会议费、培训费、资料费凭会议、培训通知或主办方其他证明文件等和合法合规票据与差旅费一并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分以下情况处理:(一)统一安排
10、食宿且费用由主办方承担的,仅发放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二)统一安排食宿且费用自理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报销,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安排的住宿超标准的,凭会议或培训通知等有效证明,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据实报销住宿费,但最高不得超过一类住宿费标准。(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报销,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在途期间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本办法规定报销。第二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赴外地参加的各种非学历教育短期学习(进修、培训)班的出差人,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
11、内交通费按出差标准执行。学习(进修、培训)时间每满一年,可按出差标准报销两次往返进修学习地至家庭所在地直线里程城市间交通费。第二十七条 按照组织和人事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参加的各类领导干部培训、国外研修等,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 按照组织安排,到xx城区以外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专项外派等工作的人员,其差旅费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行李、家具等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
12、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照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实际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天数)和规定标准报销,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七章 探亲旅费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探亲旅费报销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乘火车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票。但年满五十周岁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票。(二)乘轮船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等舱位。(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凭据按实报销。长途卧铺汽车按票价的50%报销。(四)探亲途中市内交通费可按起点站至终点站的直线公交车报销,出租车
13、费自理。(五)因限于交通条件必须在中途转乘车、船并在中转地住宿,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按“三类”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报销一天住宿费。(六)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含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基本工资的30以内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报销。职工每年一次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每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含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由学校承担。(七)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订票费等,均由本人自理。第八章 学生实习实训、参加比赛等差旅费第三十二条 学生到校外实习实训,在教学经费相关预算范围内或专项经费中按规定报销。(一)在xx本地实习原则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集体包车,凭票据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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