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人文科技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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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文科技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考核工作的管理,保证学校考核能够客观、准确地体现学生的学业成绩和教师的教学效果,促进教风、学风和考风建设,建立健全正常的课程考核秩序,切实保证课程考核的严肃性、科学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考核目的第一条 考核的目的是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的知识和技能,根据我校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客观地检查与评价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以及应用与创新能力。第二条 检查教学效果,改进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提高教
2、学质量。第二章 考核方式第三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两类:考试和考查。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内容,考核可以采取笔试(开卷、闭卷、半开卷)、口试、口试笔试兼用、理论考核与实际能力考核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并可采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现代化教育技术手段进行。考核由学校教务处考试中心统一管理,各专业系教务办组织实施。考查课一般在期末考试前一周结束。考核形式由开课系(部)确定,任课教师应在开课时向学生公布。第四条 闭卷笔试的时量一般为120分钟,考试时量应与考试题量相吻合。开卷笔试、口试、实验考核等由任课教师申请,系(部)同意后确定考核时间,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备案。第三章 学生考核资格审查第五条 学生考核资格由任课
3、教师和学生所在系(部)确认。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考核的资格(办理了相关免听、免修手续的除外):(一)没有进行学期注册,取消学期学习资格的;(二)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三)缺交作业累计超过该门课程作业量的1/3;(四)包含实验实践教学部分的课程,实验实践部分考核不合格的;(五)独立实验(实践)课程末完成规定实验数量(实践时间)的1/3。第六条 任课教师应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的监控与考核,在考核前一周公示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包括学生姓名、学号、班级及原因),学生可在3天内向任课教师提出异议;各系(部)审核汇总后,报学校考试中心备案。凡不具备考核资格擅自参加
4、考核的学生,其成绩作无效处理。第四章 考核命题、制卷和试卷管理第七条 课程考核命题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统一命题,并报所在系(部)审核。第八条 考核命题要根据学期授课计划和教学大纲、考试大纲规定的范围,制定命题计划审批表,然后再根据命题计划审批表编制试卷。制定命题计划审批表的一般原则是:(一)试题内容覆盖率达到85%,要求覆盖面大,题目及题目类型多,分数分配不过于集中;(二)试题内容以教学大纲、考试大纲为依据,根据课程教学计划和教学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所教学的知识技能状况和学生能力发展水平,制作难易适度的试卷。第九条 各门课程命题时应拟定覆盖面、试题份量、难易程度相当的A、B两套试卷,两
5、套试卷不得有相同试题。试题措辞要严谨明确,避免产生多义、歧义或误解的情况。试卷插图要准确、清楚。各门课程的A、B试卷,均须经教研室主任和分管教学的主任,按照考试命题要求审查并在命题审定单上签字,命题人是教研室主任或分管教学的主任时,由系(部)主任审查并签字。第十条 试题拟定后,须制订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主观题应提供“答案要点”)。评分标准应合理公允,便于掌握,对答题的每个要点应分别给出评分要求。试卷一般于考前8周交学校考试中心统一安排制卷。第十一条 试卷按学校试卷模版格式制作,需注明“开卷”、“半开卷”或“闭卷”字样和考试时量,并递交同一版本的纸质稿和电子稿。第十二条 考试中心从递交的A、B试
6、卷随机抽取一套作为期末考试试卷,另一套作为补考试卷用。由各系(部)教学秘书在考前规定的时间到考试中心指定的地点领取试卷。第十三条 补考如需单独命题,由系(部)说明情况并提出建议,报学校考试中心审批,其命题要求应与原课程考核要求一致,不得降低难度,不得简化程序。第十四条 独立实验课程的考核应根据课程考试大纲进行,可采用理论考试(笔试)、实际操作抽查(随机抽取考生)、各次实验的考核成绩相结合的方式。第十五条 要做好试题的保密工作。出题教师和接触试题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考试完毕,所有试卷应如数收回,阅卷后,由组考系(部)妥善保管或交教务处统一保存。第五章 考核组织与实施第十六条 考试期间学校
7、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各系(部)成立考试工作小组。考试中心在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主要负责学校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第十七条 系(部)负责本部门专业课程考核的组织管理和考场巡查。系(部)要在考前召开会议学习有关考试文件,熟悉考场纪律、明确岗位职责。第十八条 校系两级学生工作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加强学生的考试诚信教育。第十九条 全校公共必修课程考核由学校考试中心统一安排;全校公共选修课程考核由学校考试中心安排考核时段,各系(部)具体组织;跨系(部)的专业基础课考核由开设该课程的系(部)与相关系(部)协调安排;其它课程考核由各系(部)根据考试中心要求自行安排。系(部)组织
8、考核的课程须在考核前1周将考核安排表报学校考试中心备案。第二十条 理论课程的考试原则上按每考场30人设置标准考场。每个标准考场安排2名监考人员。第二十一条 口试课程考核考签(口试试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考生人数的1/4,每份考签的题量和难易程度必须大致保持均衡。考生的试题抽签决定,每人允许抽签1次,抽签和准备时间不超过20分钟,口试时间由主考教师决定,一般不超过20分钟。第二十二条 采用撰写论文、报告等方式考核的课程,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术道德规范,不得编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不得抄袭、剽窃他人成果。凡有上述现象,一经查出,该课程记零分。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按照考场规则,认真组
9、织考试,如实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第六章 考场规则第二十四条 考生必须携带准考证(等级考试或补考须携带)、考试卡或身份证按时进入考场,听从监考老师安排。入座后将有效证件放在桌面的左上方,以便核验。考试中不得擅自变更座位,凡不听从监考老师指挥者,不发给考卷,取消当堂课程考试资格。第二十五条 考生参加考试,除必要的考试工具外,不得携带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本、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等电子工具,如带有规定之外的上述物品,应按监考老师指定的地点存放,否则按违纪处理。第二十六条 考生必须按时参加考试,凡迟到15分钟者不得入场参加考试。开考30分钟后才能交卷,未交试卷不得中途退场结束考试。考生不得中途离场
10、,若有特殊原因必须离场须举手示意,经请示监考老师同意后方可离开(在同一时间内因故暂时离开考场的考生只限1人)。第二十七条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并保持安静,不准吸烟。发现试卷印刷不清楚,考生可举手询问监考老师,但不得要求解释题意。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第二十八条 考试时,一律使用统一草稿纸。第二十九条 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按顺序整理好后扣放在桌面上,待监考老师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第三十条 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老师进行正常工作。监考老师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
11、,按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考场工作人员的考生将移交学校保卫部门处理,必要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第七章 考试违规的认定及处理第三十一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一)考前在课桌、墙壁等处书写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内容;(二)发卷后仍有夹带物品;(三)为他人偷看提供便利或为他人作伪证;(四)不交试卷退场;(五)作弊未遂行为;(六)其它违纪行为。第三十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一)考前获取试题内容;(二)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三)窃
12、取或传递或已实施偷看他人答卷、草稿纸行为;(四)相互交谈或用动作相互传递答题信息;(五)请他人代考、代替他人考试(含考试中途更改姓名、上机考试中途交换座位);(六)其他作弊行为。第三十三条考生有第三十一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记过处分。考生有第三十二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具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做出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第三十五条 发现本
13、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考务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第三十六条人文科技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认定表和考场情况登记表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监考老师和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或作弊考生告知违纪或作弊记录的内容,并要求考生写出事情经过、做出检讨并签字认可。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将认定签字的考场情况登记表、人文科技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认定表、学生违纪(作弊)证据、学生签字的材料交系(部),由系(部)统一交学校考试中心。第三十七条系(部)主考提出对违规学生的处理
14、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八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考生,留校察看期限为1年。察看期间再次作弊的,给予相应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第八章 监考人员职责第三十九条 监考工作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监考老师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营造良好的学风考风。第四十条 监考老师应具备高度的责任感,熟悉考试组织工作。考前应准备好考生名册、试卷、答题纸(卡)、考场情况登记表、草稿纸等考试用具。考试过程中监考老师应忠于职守,集中精力监考,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第四十一条 监考老师须在考试前10分钟进入考场,完成如下工作:(一)宣讲考场规则和注意事项;(二)调整考生座位,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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