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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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联社”)固定资产管理,根据《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分类和计价、购建、折旧、调拨、修理、报废、处置、清查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由市联社统一核算,固定资产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效益性原则。固定资产购建必须体现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以产出决定投入的管理原则,力求以最小的投入实现最大产出效益。 (二)比例控制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固定资产实行比例控制,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不包括未分配利润)比例不得超过40%,对超过控制比例和配置标准的,必须逐步压缩。 (三)合理配置原则。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状况,调整优化存量结构,压缩不合理占用,最大限度减少非经营用固定资产。 (四)全面管理原则。对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固定资产均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必须指定专门部门并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固定资产应合法取得,及时入账,固定资产管理必须做到实物增加建账建卡,实物减少销账销卡,保证账物相符、账卡相符。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和计价 第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使用年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单位价值在 2000元及其以上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交通工具等。 房屋及建筑物是指经营使用、方便职工生活及改善福利等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机器设备包括机械、动力、通讯、电器、监控设施等。 电子设备包括计算机网络、自动柜员机、复印机等。 交通工具包括业务用车、运钞车等。 第六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缴纳的税款、运输、保险和安装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其他支出。具体计价原则是: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如建筑及安装工程支出、装修支出、设备费用及相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应先按估计价值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并计提折旧,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但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二)外购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作为入账价值。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未单独计价的软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外购房屋建筑物支付的价款无法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分配的,应确认为一项固定资产。 购买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以及由市联社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账单的,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若接受捐赠旧固定资产,按依据上述方法确定的新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五)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计入租入固定资产价值。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若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若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盘盈固定资产若系重要的前期差错(一般指盘盈的固定资产价值大于10万元),则应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若系不重要的前期差错,盘盈利得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七)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规定确定的价值入账。 (八)经批准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固定资产,以抵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出租的建筑物转为自用的,以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第七条 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原则上直接计入当期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并对当期成本影响较大的,可以采用分期摊销的办法。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确认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 50%以上; (二)通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 2 年以上。 第八条 租入的固定资产,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支出根据合同规定支付,并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费用,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九条 经营性租出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收入,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入,经营性租出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责划分 第十条 市联社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做好固定资产管理: (一)财务会计部为核算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2、固定资产购建或租入指标的统一配置; 3、固定资产购建或租入、维护、修理、更新、报废、处置的费用审批、申报; 4、对固定资产进行合理计价,正确计算折旧并按固定资产的分类标准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 5、对固定资产价值变化进行价值核算; 6、组织协调固定资产账账、账卡、账实核对工作; 7、对固定资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二)办公室为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除运钞车外的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的实物管理部门;科技部为电子设备的实物管理部门;保卫部为运钞车、监控等机器设备的实物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实物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固定资产实物管理要求和标准,并提出实物配置计划; 2、按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购建或租入实施工作; 3、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分配、报废、处置等实物记录、鉴定和统计,并负责办理相关产权手续; 4、固定资产卡片的登记和实物数量的核算; 5、组织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并协同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的账账、账卡、账实进行核对; 6、固定资产维护、修理、更新、报废和处置的认证,以及批准后的实施工作。 (三)市联社各机构为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业务需要,提出固定资产购置或租入、维护、修理、更新和报废申请; 2、配合实物管理部门实施固定资产购置或租入、维护、修理、更新、报废和处置; 3、建立固定资产台账。联社机关由办公室负责建立台账; 4、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保管使用责任制度,根据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归口管理,责任到人,并按照有关管理制度,正确使用、保养和保管固定资产; 5、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确保实物与台账相符; 6、负责配合实物管理部门、核算部门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与盘点。 第十一条 根据固定资产管理职责,核算部门、实物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均要指定专人(即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购建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购建的申报。年度固定资产购建的申报实行预算管理控制,年初由使用部门或实物管理部门根据业务需求提出购建计划,并提供有关业务数据和初步测算依据,上报财务审批委员会;征地或购建房、新增或更新业务用车、单项在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含装修)、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或批量在30万以上的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必须在1月15日前上报财务审批委员会;其它的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在1月底前上报财务审批委员会;因特殊原因必须增加的购建项目根据需要另行申报。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购建的审批。财务审批委员会负责固定资产购建的审批。对征地或购建房、新增或更新业务用车、单项在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含装修)项目,经财务审批委员会初审后,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对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或批量在30万以上的固定资产,财务审批委员会审批后,需向理事会和上级管理部门报备。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建的实施。固定资产购建经审批或报备后,以有关部门书面批复为实施依据,由实物管理部门具体实施购建。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购置或租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购置分为集中购置与零星购置两种方式,集中购置按市联社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购置必须按照以下规定程序办理验收、入账、记录、领用等手续。 (一)固定资产购置后,实物管理部门应组织人员对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照合同或协议、产权证、发票、货物清单、实物办理清点验收手续,并出具“固定资产验收报告”。 (二)验收合格后,实物管理部门将经实物管理部门和实物使用部门签字的购置发票、合同或协议、产权证、货物清单、验收报告等交核算部门。 (三)核算部门根据固定资产验收报告、产权证、购置发票及有关资料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或租入登记手续,并填制“固定资产登记确认单”后,将产权证等原件交档案室作重要档案资料保管。自行建造的基建项目,核算部门根据工程决算报告入账,有关基建发票随工程决算报告和其他基建资料单独装订,交档案室作重要档案资料保管。 (四)实物管理部门根据“固定资产登记确认单”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固定资产卡片。 (五)实物管理部门通知使用部门按规定办理领用手续,并填制“固定资产领用单”。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建设单位填制的“固定资产交接单”或“固定资产交接清册”等交接凭证(包括固定资产名称、规格、技术特征、建造年月、交接日期、原始价值等),办理验收交接手续,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和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 第五章 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七条 市联社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分单项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提取的折旧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备抵法核算。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工作环境对使用寿命影响较大的固定资产,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社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议后执行,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平均年限法的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100%; 月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12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计折旧额应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第十九条 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率按以下规定掌握。 (一)房屋及建筑物的预计净残值率一般不低于5%; (二)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净残值率一般不低于3%; (三)电子设备净残值率一般不低于 2%,对无实际残值价值的电子设备其净残值率可为零。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不低于以下规定的年限掌握: (一)房屋及建筑物为20年; (二)机器设备等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和家具等为5年; (四)交通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止计提折旧: (一)处于修理、更新改造过程而停止使用,转入在建工程; (二)划归为持有待售; (三)提前报废。 第二十二条 折旧应根据月初固定资产应计折旧额计算。当月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入应计折旧额;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再计提折旧。 第六章 固定资产调拨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由市联社统一调拨。由实物管理部门开具一式四联固定资产调拨单,一联作为调出单位的销记固定资产登记簿的依据;一联作为调入单位的固定资产登记簿记账的依据;一联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作为核算单位固定资产调拨依据,登记有关账簿、变更卡片;一联由实物管理部门留存。 第七章 固定资产修理和装修 第二十四条 对固定资产的修理和装修按以下规定程序办理: (一)使用部门根据固定资产使用状况向市联社提出固定资产修理或装修请示。 (二)实物管理部门制定修理或装修方案后交核算部门。方案包括:使用部门申请报告、拟采取的修理或装修方式、预算等。 (三)核算部门按照权限对固定资产修理或装修方案进行审批,超权限的报有权部门审批。 (四)实物管理部门按照批复额度,办理修理或装修事宜。签订合同的还需将有关合同文本交核算部门备案。 (五)实物管理部门将发生的修理或装修费用凭证及审批表等交核算部门进行账务处理。装修费用需附经审核的决算报表。 第二十五条 对车辆、计算机、安防设备等采取定点维修方式,由市联社通过集中采购方式招标确定维修厂家,签订维修合约。 装修工程根据集中采购管理办法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办理。 办公用房的再装修一般距前次装修8年以上,营业网点再装修一般距前次装修5年以上。 第二十六条 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固定资产修理或装修中发生的资料保管存档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自然灾害、车祸等特殊和紧急情况下造成的修理,可以由实物管理部门先行联系修理,及时恢复固定资产正常功能,但须在一个月内补齐必要审批手续。 第八章 固定资产报废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报废主要以使用功能丧失为界定原则,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失: (一)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或转让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报废的处理程序及要求: (一)对符合报废条件必须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递交实物管理部门。 (二)实物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进行审核,并组织技术鉴定, 提出处置方案并签署审核意见后送交核算部门。 1、房屋、建筑物报废须附县(市)级以上城建或房管部门鉴定材料; 2、交通运输工具报废须附交通管理部门鉴定材料; 3、其他固定资产报废须附实物管理部门鉴定意见。 (三)核算部门对管理部门提交的报损资料进行审核,提交财务审批委员会审批。 (四)根据有关批复,核算部门对报废固定资产原值及累计折旧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并通知实物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办理相关的报废处理事宜。并根据处理结果清结“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将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条 报废固定资产必须据实办理,严禁以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假报废、重复报废,骗取购建指标。 第九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一条 除有特殊规定外,固定资产处置一律由市联社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处置,原则上采用公开竞价拍卖方式。对不具备拍卖条件的,可通过询价变卖方式,制定出售底价,公开征招三家以上的交易对象进行询价比较,以确保最优成交价格。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程序参照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无法出售转让或因出售转让损失过大而暂不宜处置变现的闲置固定资产,应尽可能出租,并加强对固定资产出租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出租统一由市联社管理。 (二)固定资产出租原则上以公开招租方式办理。 (三)固定资产出租操作程序: 1、实物管理部门拟订出租方案。出租方案必须包括固定资产使用现状,拟出租租金。如有单位或个人有租用意向,必须列出单位或个人名称、单位性质(或个人职业)、经营状况、租金及付租金方式。 2、财务审批委员会对方案进行审批。 3、实物管理部门根据批复的出租方案办理出租事宜,签订租赁合同,并将合同文本报核算部门备案。 4、核算部门进行相关账务处理。根据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如期收取租金,租金收入必须按财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 5、实物管理部门设立出租固定资产台账,记录出租的固定资产明细情况,对出租过程和交易记录、租赁合同复印件等资料设专人建档保管,以备核查。 6、实物管理部门定期对出租固定资产进行盘查,将盘查情况记录形成书面报告,盘查者在报告上签名后归档保存。 7、承租方出现违约行为,实物管理部门必须在发现违约情况后,及时将承租方违约原因及情况报请市联社研究处理。 第十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三十四条 市联社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底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和清查。 (一)固定资产清查由核算部门牵头,与实物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共同组成清查小组,现场核对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核对账账、账卡、账实是否相符,同时还必须检查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和维修情况,了解固定资产有无长期闲置、使用不当、保管不善等情况。根据清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二)在固定资产清查过程中,出现与核算内容不符的项目,由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及时调整卡片。清查发生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由实物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调查核实,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核算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或报请有权部门进行审批。 (三)根据审批结果,实物管理部门建账建卡(或销账销卡),核算部门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盘盈(或盘亏)的账务处理,报批前先据实列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经批准后转入当期损益。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由财产使用部门填制“固定资产盘盈(亏)报告单”,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有关实物管理部门。 对盘盈的固定资产,财务会计部进行审核,报有权处置部门批准后,按重置完全价值估价入账,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对盘亏的固定资产,财务会计部进行审核,经有权处置部门批准后,注销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固定资产卡片。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联社负责解释、修订。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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