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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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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二师2012102号 2012年9月29日颁布) 为了进一步加强考勤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则(一)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事业编制在编在岗人员。(二) 非事业编制在岗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三) 教职工必须严格执行请假、销假制度。(四) 教职工谎报请假理由经查明属实者按旷工处理。(五) 教职工请假须按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如其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的情况,其主管领导可酌情不予准假或缩短假期或延期给假。二、考勤时间段及考勤方式(一)考勤时间段:上月的25日至当月的24日。(二)各部门设考勤员一名,负责本部门人员考勤情
2、况登记、汇总和上报。(三)考勤员每月25日将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的当月考勤表、请假证明材料等报人力资源处。三、考勤内容考勤内容主要包括:病假、事假、探亲假、产假、哺乳假、看护假、婚假、保胎假、丧假、迟到、早退、旷工。四、请假、销假审批程序(一)副处以上(含副处、学校直接领导下的二级教学部门负责人)干部请假:1.不超过15天(含15天)的,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部门负责人则直接报批),并送人力资源处备案。2.请假超过15天的,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核后,党群系列部门及书记、副书记分管的教学科研部门的干部请假报书记审批;行政系列部门及校长、副校长分管的教学科研部
3、门的干部请假报校长审批(部门负责人则直接报批),最后送人力资源处备案。3.学校公派出差或外出学习的,由被派干部所在部门书面向人力资源处备案。(二)其他教职工请假:1.请假1-5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审批表随每月考勤报送人力资源处备案。2.请假6天以上(含6天)、15天以下(含15天)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处审批、备案。3.请假16天以上(含16天)、30天以下(含30天)由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学校领导审批,最后送人力资源处备案。4.请假30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学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最后送人力资源处备案。(三)请假者须填写请
4、假审批表(见附件一和附件二)。(四)教职工请假结束的次日(工作日),请持“请假审批回执”到人力资源处销假;或结束的次日(工作日)先电话通知人力资源处,并于5个工作日内持“请假审批回执”到人力资源处销假。五、假期计算(一)休假天数的计算: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一个自然月的工作日为21.75天。2.病假、保胎假、事假、婚假、丧假、旷工的计算天数不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3.当年批准的病假、事假天数按自然月累计计算。4.产假的天数按自然天数计算,包含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但不包含寒假、暑假。5.哺乳假、看护假的天数包含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假、暑假。6.考勤周期的计算:以公历自然年、自然月为考
5、勤周期。从当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为一年,从当月的1日起至当月的最后一天为一个自然月。六、休假期间的待遇计算办法(一)病假1.病假是指教职工因病需要短期治疗和休息,凭三甲以上(含三甲)医疗保健机构或我校医务所副主任以上(含副主任)医生的病假证明,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审批后获准的假期。2.病假期间院内月奖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病假天数扣发(日奖金=月奖金21.75天),工资按以下标准发放:(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含两个月)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住房补贴之和,下同)全额发放。(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6、;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3)病假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4)病假期间涉及到扣发基本工资的,可继续享受除基本工资和院内月奖金(奖励性绩效工资)之外的生活福利待遇。(5)试用期、见习期人员以其试用期、见习期的工资标准为基数,分别按以上规定计发。(6)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称号、获得国家或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等,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7)如遇急诊、病情严重
7、或紧急情况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者,须于24小时内通知所在单位,并在三天内凭急诊挂号单和药费清单等原始证明材料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二)事假1.事假是指教职工在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经批准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假期。2.教职工因私事需请事假,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审批后获准假期。3. 事假期间院内月奖金(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工资按下列规定处理:(1)一个自然月内的事假,每天扣发院内月奖金(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扣完为止。(2)在一个自然年内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3)在一个自然年内事假累计在21-30天的,从第21天事假起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
8、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下同)。(4)在一个自然年内事假累计在31-50天的,从第31天事假起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5)在一个自然年内事假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基本工资。(6)在一个自然年内事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超过天数停发基本工资,随工资发放的职务岗位津贴停发。(7)在一个自然年内事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不计算当年工龄(包括教龄、护龄)。4. 以下情况按旷工处理:(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2)超过批准假期且未办理续假的;或超过批准假期提交了续假申请但未获批准的。(3)教职工同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2次按旷工0.5天计算,超过2次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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