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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国有公司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模版.docx

  • 上传人:精****
  • 文档编号:1896711
  • 上传时间: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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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国有 公司 子公司 领导班子 成员 待遇 业务 支出 管理 暂行 模版
    资源描述:
    公司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行为,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14”51 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5”5 号)、†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中节能办“2015”21 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是指在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二级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任职的下列人员: (一) 设立董事会的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 (二) 未设立董事会的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 (三) 子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纪委书记; (四) 享受副职级待遇的子公司其他领导人员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履职待遇是指为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本办法所称的业务支出是指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管理。 第五条 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 坚持源头控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严格规范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行为; (二) 坚持保障公务与厉行节约相结合,从严控制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水平; (三) 坚持廉洁自律与监督管理相结合,切实加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监管。 第二章 履职待遇 第一节 公务用车 第六条 公务用车管理是指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公务活动专用机动车辆的配备、运行管理和处臵。公务用车配备是指车辆的购臵(租赁)、更新;运行管理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的管理;处臵是指车辆的报废、变价出售等。 第七条 子公司要坚持合理配臵、有效使用本公司公务用车资源的原则,规范领导班子成员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运行管理和处臵,保障领导班子成员公务出行、降低公务用车成本。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不超过1人1辆公务用车的编制,为领导班子成员配备公务用车。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配备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臵税)28 万元以内的轿车。子公司采取统一调度等方式保障领导班子成员公务活动用车的,视同为领导班子成员配备公务用车。子公司不得超编制、超标准为领导班子成员配备公务用车。 第九条 领导班子成员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已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可以更新。 领导班子成员新配备或者更新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 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臵或者豪华内饰。已购臵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规定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条件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已租赁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配备标准的,应当按规定配备标准重新租赁。 第十条 子公司由于非政策性因素发生亏损或者处于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为领导班子成员人员购臵、租赁、更新公务用车。不得采取向所出资企业调换、借用等任何方式为领导班子成员配备公务用车。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成员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出售等处臵,应当按照集团公司资产处臵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退休或者调离本公司后,子公司不再为其配备公务用车。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对领导班子成员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各种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采取年度限额或者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方式进行管理。保养和维修费用不得以货币化方式发放给个人。 第十四条 对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采取年度限额管理,限额标准需报集团公司备案。今后限额标准发生变化的,也需及时报集团公司备案。运行费用超出年度限额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节余部分不得发给个人。 第十五条 子公司为领导班子成员配备公务用车后,不得再以任何名目为领导班子成员发放交通补贴。 第十六条 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领导班子成员本人 提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要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出现交通违章情况的,要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不以任何形式发放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补贴。 第二节 办公用房 第十七条 办公用房是指子公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配备的办公室(含休息室、卫生间,下同)。 第十八条 子公司要坚持公平配臵、集约使用办公用房资源的原则。领导班 子成员原则上配臵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臵办公用房的,配臵标准应当符合本办法要求,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九条 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和总经理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 60平方米,子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50平方米。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第二十条 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新配臵办公用房要严格执行配臵标准。现有的办公室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一般采取调换或者合用方式解决;必须采取工程改造方式的,如受现有建筑结构布局、线路和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客观条件限制,待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者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调换办公室时解决,不应造成新的浪费。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成员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三节 培训 第二十二条 培训是指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为企业发展和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所参加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和领导班子成员岗位职责的要求,围绕提高领导班子成员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人员参加确有必要的有关部委培训、专业课程进修培训、专业资格证书培训等。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于每年年初分类制订领导班子成员培训计划并报集团公司备案,编制培训经费预算,加强过程控制和审批报销。单项(次)参加培训的总费用超过20000元以上的培训,须事先报集团公司总部批准。 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必须由个人承担。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向所出资企业转嫁培训费用,不得报销领导班子成员自行安排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出国培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不得参加无实质需要的国外培训。 第三章 业务支出 第一节 业务招待 第二十六条 业务招待是指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因本公司生产经营业务的 需要,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的活动,本着节俭、合理、必需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七条 业务招待主要分为商务、外事、其他公务招待活动等。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开展业务招待的标准如下: (一) 商务和外事招待活动,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活动的重要程度,分一级和二级。一级招待活动的宴请标准为,每次人均不得超过600元(含酒水、饮料,下同),赠送纪念品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600元;二级招待活动的宴请标准为,每次人均不得超过500元,赠送纪念品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500元。 (二) 其他公务招待活动(指国家部委、地方政府人员来访以及集团公司系统内招待,下同),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活动的重要程度分一级和二级,一级公务招待活动宴请标准为,每次人均不得超过400元;二级公务招待活动宴请标准为,每次人均不得超过300元。其他公务招待活动不得赠送纪念品。 第二十八条 业务招待活动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商务和外事招待活动,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原则上陪餐人数不得超过6人;超过10人的,原则上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二分之一。其他公务招待活动,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业务招待,应当由公司相关部门制订计划、编制预算和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子公司业务招待活动要首选子公司内部餐厅或协议酒店,严格按 标准执行。宴请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外事招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原则,从严控制招待费用支出。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在业务招待活动中赠送的礼品,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宣传企业、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以及贵重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 第三十二条 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的业务招待所发生费用,应当由子公司相关 部门统一负责结算,财务管理部门按领导班子成员单独设立明细账,即时结算。业务招待费总额应控制在限额范围内。在业务招待费审批过程中,需要提供业务招待清单,如实反映招待对象的单位名称以及业务招待活动的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情况。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子公司不得向所出资企业转嫁领导班子成员业务招待费用,不得报销领导班子成员因私招待费用、个人消费费用。 第二节 国内差旅 第三十三条 国内差旅费是指集团公司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为履行岗位职责因公在国内出差期间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国内差旅乘坐交通工具类型为:火车软席 (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飞机经济舱(或高端经济舱);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二等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根据业务需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安排国内住宿。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和总经理住宿费标准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天 800元,子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住宿费标准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天700元。如遇特殊情况,如住宿由活动或会议的主办方统一安排、季节性涨价等因素,经子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住宿费标准可在合理范围内适当上浮。 领导班子成员出差地有集团公司或子公司定点饭店的,应当安排在集团公司或子公司定点饭店住宿。 第三十六条 严禁领导班子成员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国内差旅活动,严禁用公款或者变相用公款在国内旅游,从严控制国内差旅随行人。子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差旅规定,凭有效票据报销领导班子成员差旅费用。子公司不得向所出资企业转嫁领导班子成员差旅费用。 第三十七条 领导班子成员因个人休假、探亲、办理私事而发生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等不得按照差旅费用报销。 第三节 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三十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临时因公出国进行考察、访问、学习、经贸洽谈、新闻采访、举办展览、出席国际组织会议、短期培训等。 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着节俭、合理的原则,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健全领导班子成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各项费用标准。 第四十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为领导班子成员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制订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不得安排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各种研讨交流活动,不得重复考察和盲目考察。 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严格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审批,从严控制考察天数和考察人员数量,不得无故延长因公临时出国(境)时间,不得安排与领导班子成员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无关的人员出访。 第四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相关制度和各项费用标准,从严控制费用支出。 第四十三条 子公司不得向所出资企业转嫁领导班子成员因公临时出国 (境)费用,不得报销领导班子成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期间与考察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四节 通信 第四十四条 通信费是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发生的移动通信费用。 第四十五条 子公司根据业务需要、领导班子成员岗位要求和履职需要,参考电信市场资费标准,合理确定通信费用年度预算控制额度,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在年度限额范围内据实为领导班子成员报销通信费用,领导班子成员通信费用限额标准为,每人每月最高1000元,超支自理、节余部分不得发给个人,可以按年度结算。子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领导班子成员发放通信补贴。 第四十六条 领导班子成员退休或者调离本公司后,子公司不再承担其任何通信费用。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四十七条 领导班子成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是指子公司按照国家关于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和全面预算管理的政策规定,根据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实际,结合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对领导班子成员年度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水平做出的预算安排。 第四十八条 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适应领导班子成员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 (二) 符合领导班子成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总体水平与企业经营收入和成本费用相适应的要求; (三) 保证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的全面性、准确性和严肃性。 第四十九条 子公司应当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项目的特点,选择预算编制方法。预算编制方法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改变。 第五十条 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实行按年分项编制。 第五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领导班子成员岗位职责等为依据,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各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项目的标准,明确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范围和规模,从严控制领导班子成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水平。 第五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在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同时,将领导班子成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报送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备案文件由领导班子成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备案报告和预算方案两部分组成。 (一) 领导班子成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备案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本年度领导班子成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编制情况,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总体水平与企业经营收入和费用支出预算的匹配情况,本年度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总体水平与上年度预算总体水平对比情况,上年度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执行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情况等。 (二) 领导班子成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主要包括:领导班子成员 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总体方案,领导班子成员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专项预算方案。 第五十三条 子公司和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严格执行领导班子成员履职待遇、 业务支出预算方案,对领导班子成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定期分析预算方案执行差异的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五十四条 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 中,预算方案编制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履行企业内部预算管理程序后,可以对预算方案予以调整,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相关规定和企业制度进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除不得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七条禁止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行为外,严禁以下用公款为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支付个人支出的行为: (一) 按照职务为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设臵定额的消费。 (二) 为领导班子成员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卡等各种消费卡。 (三) 为领导班子成员购买百科全书、中外名著、古籍文献等与工作无关的装饰性图书。 (四) 支付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 (五) 支付领导班子成员与子公司经营无关的各种消费支出。(六)向所出资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费用支出。 第五十六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或修订)领导班子成员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培训等专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企业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管理、企业内部审核和监督等制度。 第五十七条 子公司制订(或修订)的领导班子成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和制度,应当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各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标准,须事先报集团公司审核备案。 第五十八条 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领导班子成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统计制 度,规范统计口径和统计格式,如实列支领导班子成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费用,保证领导班子成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五十九条 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和制度,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定期向职工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第六十条 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履职待遇、 业务支出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六十一条 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纳入集团公司年度考核内容。 第六十二条 子公司财务、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领导班子成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和监督,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子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协助职责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台帐;负责拟订并严格履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报销审核程序。 子公司审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负责按要求对领导班子成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监督检查。 子公司工会负责组织协调将领导班子成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六十三条 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进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 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由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十四条 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相应扣减25%、50%、75%、100%的当年绩效薪金。 第六十五条 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予以全部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国家、集团公司或者子公司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子公司负责人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集团公司总部高管人员标准。 第六十七条 子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制订本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印发执行。同时,要指导监督所属公司建立和健全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制定子公司本部相关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全面规范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办公厅负责监督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将根据国资委出台的有关中央企业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要求适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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