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政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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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2014年7月1征收管理征收管理国税发200830号: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上述规定。国税函2009377号:“特定纳税人”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汇总纳税企业。国税函2010156号: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注:此为关于汇总纳税企业的文件)文件规定。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不得核定征收。征收管理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建筑企业汇算清缴时,
2、项目部0.2%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作为已预缴税额。2收入类收入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九)其他收入。3扣除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
3、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配比原则 扣除企业预提的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但未实际缴纳的,不企业预提的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但未实际缴纳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第二年实际缴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第二年实际缴纳之后,再做纳税调减。纳之后,再做纳税调减。扣除类通用政策扣除扣除项目项目扣除内容扣除内容工资薪金1.符合符合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093号)中对号)中对“合理工资薪金合理工资薪金”的五项要求(制度、水平、调整、个税、目
4、的),并在当年度实际的五项要求(制度、水平、调整、个税、目的),并在当年度实际发放的,可税前扣除;发放的,可税前扣除;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年第15号),企业因雇用号),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3.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薪金额超过实际发放额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在成本
5、中列支的工资薪金额超过实际发放额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放时,可作纳税调减处理。年实际发放时,可作纳税调减处理。特殊:特殊:本市地方国有企业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投资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投资企业)、央企央企,按照各级国资委、财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政府部门核准的工资按照各级国资委、财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政府部门核准的工资总额,在该额度内实际发放的可税前扣除;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薪金额超过实际发放总额,在该额度内实际发放的可税前扣除;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薪金额超过实际发放额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6、额,次年实际发放时,可作纳税调减处理。额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放时,可作纳税调减处理。特殊:特殊: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三类单位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三类单位,除按规定应由人力资源和,除按规定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团体管理局等部门核定工资薪金限额的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民办社会保障、社会团体管理局等部门核定工资薪金限额的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按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有关号)第
7、一条有关“合理工资薪金合理工资薪金”的规定税前扣除工资薪金。的规定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扣除项目扣除项目扣除内容扣除内容职工福利费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的部分,准予扣除。不超过比例的部分可以扣除,超过比例的部分进行纳税调增。除。不超过比例的部分可以扣除,超过比例的部分进行纳税调增。2、职工福利费的具体内容参考、职工福利费的具体内容参考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093号)。号)。职工教育经费1、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
8、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税年度结转扣除结转扣除。2、符合条件、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实际发生额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经认定的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9、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结转扣除。目前执行至。目前执行至2013年年12月到期。月到期。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的部分,准予扣除。扣除类通用政策扣除项目扣除项目扣除内容扣除内容基本社会保险费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10、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准予扣除基本社会保险费,准予扣除。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住房公积金企业按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企业按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可在金可在2013年度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11、年度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关于关于2013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沪公积金管委会20138号)规定,号)规定,2013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12年度相同。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年度相同。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仍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至8%,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据实际情况确定。扣除类通用政策扣除项目扣除项
12、目扣除内容扣除内容“两个补充”财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200927号号规定:规定:“自自2008年年1月月1日起,企业根据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纳税所得额
13、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补充养老保险企业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号)、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劳社部发200535号号)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企业年金费用企业年金费用,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补充医疗保险企业按照企业按照上海市市委、上
14、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上海市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沪府发201118号)号)规定,为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职工缴纳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等补充医疗保险,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等补充医疗保险,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扣除类通用政策扣除项目扣除项目扣除内容扣除内容业务招待费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
15、出,按照发生额的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2、用上述两个标准计算取小作为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超过部分纳税、用上述两个标准计算取小作为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超过部分纳税调整。附表三第调整。附表三第26行。行。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09202号)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号)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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