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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莘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制度.doc

  • 上传人:快乐****生活
  • 文档编号:1858707
  • 上传时间:2024-05-10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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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莘县 行政 服务中心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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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时上班,准时下班,不得串岗,不得离岗。 第五条 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奉公守法,拒请拒礼。 第六条 着装上班,佩证上岗,用语文明,微笑服务。 第七条 精神饱满,态度和蔼,举止得体,热情相待。 第八条 资料齐备,桌面整洁,讲究卫生,注重安全。 请销假管理制度 1 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莘县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 2 请(销)制度 2.1 中心工作人员外出、严格按照程序请假、销假。 2.2 事假 2.2.1 中心工作人员因公或因事外出要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请假条,请假半天由窗口负责人签字批准;半天以上由分管主任批准:请假3天以上原则要征得窗口单位同意(请假条加盖单位公章)后由主任签批。外出请假条交到投诉科留存登记。 2.2.2 窗口工作人员短时间(1小时以内)外出,要向窗口负责人和投诉科说明事由。 2.2.3 窗口工作人员因故晚到或提前离开工作岗位,需提前向窗口负责人和投诉科请假。 2.2.4 窗口工作人员因故需要离开工作岗位3天以上,为保持工作的连续,原岗位的工作由窗口负责人妥善做好安排,部门进驻窗口人员较少的应事先确定顶岗接替人员后,方可批准。 2.3 婚假 2.3.1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3.2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7天(含3天法定婚假)。 2.3.3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3.4 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2.3.5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2.3.6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2.4 产假 2.4.1 女工作人员单胎顺产,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预产期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女工作人员晚育(24周岁及以上初产者),增加晚育假30天;难产或双生的,增加产假15天。 2.4.2 在产假期间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2.4.3 属计划内生育,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工作人员哺乳时间(按每工作日内给予其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掌握),作出勤处理。 2.4.4 属计划内生育,孕妇在怀孕期间,因身体原因签到时间放宽30分钟,根据签到情况发放补助;根据医院诊断证明,在不影响窗口工作的情况下可以请假休息,作事假处理。 2.5 除中心主任批准的与中心业务有关的集体活动外,窗口不得出现空岗。在抽查中发现未经请假出现空岗,空岗半天以内作擅自离岗处理;半天以上作旷工处理。 学习培训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学习培训的方式、目标管理及结果使用等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岗前和日常工作学习培训。 2 评培训方式 2.1 学习培训实行全员培训,同时鼓励窗口工作人员开展自学。 2.2 学习培训实行目标、考勤、考核一体化管理,通过实施制度化约束、管理和激励措施,形成以制度推动学习培训的运行机制,实现窗口工作人员学习培训工作的系统化和科学化,提高学习培训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推进中心学习型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3 目标管理 3.1 目标设定 3.1.1 学习培训内容 3.1.1.1 政治理论学习教育,主要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建理论、时事政策。 3.1.1.2 法规制度学习培训,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法综合知识、中心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1.1.3 文明服务教育培训。 3.1.2 通过制定窗口工作人员学习培训年度计划,合理设定年度理论学习、知识更新的学习培训目标任务,同时结合新的形势和任务,对目标任务进行修正和完善。 3.2 目标执行 3.2.1 通过实行“四结合”,即集中学习与分散自学相结合,“请进来”教与“走出去”学相结合,口头讲授与电化教育相结合,学习培训与考核测试相结合,组织和引导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参加学习培训,完成规定的学习培训目标任务。 3.2.2 中心督查科负责组织集中学习培训,并做好学习培训记录。 3.2.3 每2个月开展一次集中学习培训,时间定为周五下午1个学时(50分钟)。 3.3 学习培训实行考勤管理。中心投诉科负责考勤工作,建立窗口工作人员学习培训考勤档案,实行考勤打分制,纳入窗口量化考评指标体系。 3.4 窗口负责人应当带头参加学习培训,窗口全体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本制度,参加学习培训时应当做好笔记,学习培训后应当联系工作实际深入思考、调研,巩固提高学习培训效果,自觉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 4 结果使用 学习培训实行考核管理。中心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若干次综合测试,测试得分与考勤得分作为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会议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中心召开会议的流程。 2 会前准备 2.1 拟定会议方案 由分管主任组织机关人员拟定方案,包括会议名称、内容、时间、地点、会期、规模,与会人员名单议程安排等。 2.2 确定会议议题 会议承办科室要根据领导提出的会议目标和要求,向有关方面征集会议议题,经筛选和整理后报中心主任审定。会议议题确定之后,会务人员要参与拟定会议议程、日程和程序。 2.3 收集会议材料 会务人员要根据会议的内容收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各种统计资料、各有关方面对会议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以及与会议有关的各种材料。 2.4 准备会议文件 会务人员要准备会议上需要传达的文件,起草领导讲话、工作报告、主持词等文件,经有关领导审阅后定稿。需要印发的文件或材料,统一印制和封装。 2.5 发出会议通知 会务人员起草会议通知应根据会议要求,及时准确告诉与会人员名称、内容、时间、地点、参加范围、携带材料、出席凭证、会务工作联系人及电话等。 2.6 确定和布置会场 会务人员根据会场规模和要求,确定会场,搞好会场布置。打扫卫生,准备茶水,悬挂会标,摆放领导座席名签,检查和调试音响、屏蔽仪、照明、录音机、录相机、空调机等设备。 3 会中服务 3.1 组织会议签到 负责签到的会务人员应提前半小时到达会场,组织签到,分发会议材料。会前10分钟,会务人员要及时核对与会人数,将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数及请假原因等情况报告会议主持人,必要时催促未到会人员立即到会。 3.2 加强安全保工作 中心召开的工作会议,会务人员要提前20分钟到场检查会场内外的安全工作,搞好车辆的疏导和管理,确保会议顺利召开。 3.3 搞好会议调度 在会议进行中,会务人员要做好上传下达,左右联系、平衡协调、议程调整、处理临时交办事项等调度工作,做到认真负责,一丝不苟,不出差错。 3.4 做好会议记录 记录人员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列席、缺席人员,讨论议题,发言内容和做出的决议、决定等要逐项记录,做到全面准确,清楚条理。必要时搞好现场录音。 4 会后工作 4.1 清理会议文件 会务人员应及时整理未发完的文件,妥善保存。 4.2 整理会场 会场管理人员负责撤下会标,收存领导名签,清扫会场卫生,整理会场桌椅,切断音响、屏蔽仪、录音机、录相机、电视机、空调机等设备电源,关门落锁,确保会场设施安全。 4.3 核对、整理会议记录 负责会议记录的工作人员要及时对会议的主要内容、主要情况,尤其是关键问题、重要发言部分与有关人员进行细心核对。 4.4 抓好会议督查落实 中心会务人员要根据会议的要求和部署,督促有关单位认真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5 搞好会议宣传报道 搞好会议内容和领导要求,需要进行公开报道的,通知新闻部门与会,要在会议结束的当日进行报道。 业务例会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中心业务例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例会内容等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召开的业务例会。 2 召开时间 每周召开一次,时间定在每周五上午9:00。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3 召开地点 中心六楼开标二室607室。 4 参加人员 4.1 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4.2 各窗口负责人。 5 例会内容 5.1 通报本周纪律及考勤情况。 5.2 通报本周业务运行情况,安排下周工作重点。 5.3 传达上级文件及精神,部署相关任务。 5.4 研究落实重大事项的对策措施和有关问题的解决办法。 6 会议组织 会议由投诉科组织安排,并做好会议记录,对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由各科室按科室职责分别进行组织落实。 窗口工作通报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中心对窗口工作进行通报的内容、形式、时间、程序等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在内部和向各单位通报窗口工作情况。 2 工作通报内容 ——窗口办理行政许可、非许可行政审批或其他服务事项的情况,主要包括:办件种类、数量,效率、规范程度。 ——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情况。 ——工作人员出勤和日常表现。 ——窗口在审批工作和服务方式中的创新。 ——办事群众对于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表扬和投诉。 ——县委、县政府或中心安排的重要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 3 通报形式 根据需要选择周业务例会、《行政审批简报》、大屏幕和等离子显示器、专项工作通报、行政服务中心网站、莘县电视台或其他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通报。 4 通报时间 ——周例会:每周五 ——《行政审批简报》:每月末 ——其他通报形式:不定期 5 工作程序 5.1 各科室根据职责搜集整理窗口工作情况并编制信息。 5.2 科室将信息报分管领导审核。 5.3 以电子版本交综合科统一对外公布。 领导带班制度 1 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单位的带班领导管理制度。 2 设定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级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聊办发[2010]10号)及《关于加强县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的意见》。 3 带班领导职责 3.1 协调窗口各岗位的工作。 3.2 检查窗口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 3.3 业务最终的审核、签批(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人签批的除外)。 3.4 政审批事项,组建并管理好行政许可服务科,按要求调配好窗口工作人员。 3.5 窗口单位与中心之间的协调沟通。 4.1 中心对带班领导实行以“鼓励为主”的原则,对积极到窗口带班的并有实际绩效的单位实行特殊加分制度。 4.2 领导带班情况由投诉科通过考勤机进行带班次数统计,按统计一次加0.1分的比例进行加分,每月最高加分5分。 4 内容 4.3 每季度的加分为三个月的平均分,在季度考核总分的基础上进行加分。中心每季度对带班领导带班加分情况进行一次统计通报。 4.4 带班领导不按县长要求到中心履行职责的,在年终考评中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在县政府目标考核时将扣减一定分值。 4.5 领导应该按照县政府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建设好本单位的服务窗口。 财务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中心的财务工作。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全体工作人员,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中心的财务管理,均依本制度规定办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3 帐务管理 3.1 财务人员应根据中心年度财政预算情况,科学合理的做好资金使用计划,报主任办公会同意后实施。 3.2 财务人员与出纳人员应每月核对帐目,保证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实相符。 3.3 财务人员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严格复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 4 现金管理 4.1 出纳人员应经常检查库存现金是否帐实相符,发现资金长余短缺时,应及时查明原因,短款自负。 4.2 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不得白条顶库。 4.3 1万元以上的大额支出,经办人员应提前告知财务人员,以便编报用款计划,准备现金。 5 借款管理 5.1 工作人员因公借款,必须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凭条”,经中心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借支。 5.2 原则上不予因私借款。 5.3 借款人员出差或办理公事完毕,10个工作日内应与出纳人员结清借款。逾期不结的,按私人借款处理,并从下月工资中扣回。在未结清上次借款前,不再予以借款。 6 报销管理 6.1 所有支出一律经中心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予以报销。 6.2 县城内的公共汽车票、出租车票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需报销者,要说明理由,由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销,每张车票只报6元。 6.3 凡经主要负责人签批的支出款项,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确因资金等问题不能及时支付的,出纳人员应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向报销人说明情况。 6.4 出纳人员应严格审核原始报销凭证,保证凭证的合法、合理、真实。 6.5 违规罚款和因私用车出现事故赔偿的不予报销。 6.6 外出考察等活动所需礼品由综合科统一购置。 7 工作餐管理 各科室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把加班原因及用餐人数报综合科,由综合科报主任批准后,统一安排。加班工作餐标准为每人每餐20元以内。 8 出差管理 8.1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必须经中心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款及其他手续。 8.2 出差人员回中心后,整理好报销单据,由出纳人员审核后,经中心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报销。 8.3 工作人员到县外出差,科级领导干部可乘火车软席以下,轮船二等舱位以下,飞机普通舱位;其他工作人员可乘火车硬席以下,轮船三等舱位以下,飞机普通舱位。交通费据实报销。 8.4 科级领导干部可住标准间或单人间,每人每天中等以上城市不得超过360元,中等以下城市不得超过220元。工作人员可住标准间或多人间,每人每天中等以上城市不得超过260元,中等以下城市不得超过200元。 8.5 出差补助实行包干管理,科级领导干部补助标准为每月300元,工作人员补助标准为每月200元,除此以外的各种出差补助、补贴一律不予报销。 9 工作人员下派补助标准 9.1 被省、市、县委抽调到基层单位挂职、包村和帮助工作的人员,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有规定的凡在本县辖区内工作的,每人每天补助3元。 9.2 每月按照22个工作日进行结算。财政部门另有新规定时按新政策执行。下派地点在城区外的,每月报销1次往返公共汽车票。 接待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行政服务中心接待管理工作的内容与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服务中心接待管理工作。 2 内容及要求 2.1 凡由中心召开的各种会议,首先由分管副主任提出意见(包括会议时间、规模、开支标准),经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分管副主任组织实施。 2.2 上级机关和外地来客的接待。上级领导机关工作人员和外地客人来我中心进行公务活动,接待工作由综合科统一安排。有关领导可本着热情、适度、节俭的原则礼节性陪餐一次。时间超过五天以上的,行前可酌情增加一次陪餐。就餐人数超过8人者,每桌原则上不超过260元(不含酒水费,酒水费用不超过就餐费用的30%: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请示有关领导决定)。少于8人者酌情递减。除此之外一律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为:地厅级干部每人每天50元;处级干部每人每天40元;处级以下干部每人每天30元;同行者按其中职务最高的标准安排。 2.3 住宿标准。在征得客人同意后,地厅级干部可安排单间,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也可安排套间:处级以下干部可安排标准间,特殊情况或因工作需要也可安排单间,住宿费原则上由客人自理。 2.4 在接待客人过程中,原则上业务对口接待。陪餐要严格控制人数,工作用餐陪客人数最多不超过2人,宴请陪客人数一般按来客人数的1/2安排,最多不超过来客人数。要限制陪餐次数(特殊情况下,请示领导决定),用餐和陪餐,不准上名贵菜肴和酒水。 2.5 外地人员来中心进行公务活动,中午就餐者,可按一天工作餐标准安排。, 2.6 接待上级或外地客人,一律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桑拿浴池、鱼塘、游乐场等场所安排娱乐活动。 2.7 严格财务制度,接待客人的费用,报销单据必须注明被接待单位的名称、人数、用餐标准、经办人,由来客业务对口的领导签字后,报请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 2.8 综合科要建立来客接待登记簿,将来客单位、最高职务、姓名、人数、时间及时进行登记,保存备查。 车辆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行政服务中心车辆管理、司机管理和肇事赔偿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服务中心车辆管理工作。 2 内容与要求 2.1 车辆管理 2.1.1 办公用车由综合科专人管理。 2.1.2 车辆由专职司机驾驶,专职司机每周定期对车辆检查及保养,以维持机件寿命,确保行车安全。 2.1.3 车辆的有关证件及保险资料统由综合科保管,按车建立资料、费用档案。 2.1.4 使用车辆时,应提前通知综合科,填妥“派车单”,统一调派。 2.1.5 车辆原则上不许在外过夜,晚10点之前尽量回“中心”并存放于指定位置。如有特殊情况,晚9:30分不能到“中心”者,必须及时通知综合科。节假日无综合科出具的“派车单”,不准出车。 2.1.6 无论是何种原因引起机动车辆任何部位损坏,司机须立即向综合科讲明原委,由综合科分析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综合科专人跟车维修。如司机不及时报告,按车辆损坏程度处罚当事人。 2.2 司机管理规定 2.2.1 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中心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由于司机个人的原因受到交通罚款由当事人承担,单位行为的情况除外。 2.2.2 司机应爱惜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2.2.3 司机应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自己所开车辆,经常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 2.2.4 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机油及其他机件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2.2.5 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综合科,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方案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经批准后,由综合科专人跟车维修。车辆定期保养应由综合科专人跟车到定点保养。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和保养。 2.2.6 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司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2.2.7 司机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2.2.8 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2.2.9 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紧跟、争道、赛车等)。 2.2.10 司机因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司机自行负责。 2.2.11 司机对乘车人要热情、礼貌,说话应文明。车内客人谈话时,除非客人主动搭话,不准随便插嘴。 2.2.12 接送领导出发,要准时出车,不得误点。 2.2.13 上班时间内司机未被派出车的,应随时在司机室等候出车。不准随便乱窜其他办公室。有要事确需离开司机室时,要告知综合科去向和所需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出车外出回来,应立即到综合科报到。 2.2.14 司机对综合科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应随叫随到。 2.2.15 司机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综合科科长,并说明原因。 2.2.16 不论什么时间,司机身上必须带手机。对领导或综合科的电话,应尽快接听。 2.2.17 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规定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2.2.18 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单位车辆学开车。 2.2.19 司机全年安全行车,未出交通事故的,给予一定奖励。 2.2.20 司机对各级领导在车内的谈话要严格保密,如出现重大泄密现象,将予以开除。 2.2.21 综合科每月负责对司机进行考核,对工作怠慢、违反制度、发生事故者,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记过直至除名处理。 2.3 肇事赔偿 2.3.1 责任属于对方车辆或行人的过失,保险公司概不负赔偿之责。 2.3.2 肇事责任属于驾驶员的过失,其赔偿款项由保险公司负担,但若肇事赔偿金额超过保险金额时,其超过金额须由该车驾驶员负担。 2.3.3 肇事责任属于驾驶员与对方驾驶员或第三者共同过失的,按各方应负责任之比率分担。 办公用品采购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范了行政服务中心办公用品采购内容及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服务中心的办公用品采购工作。 2 内容及要求 2.1 采购由中心综合科具体负责。 2.2 采购范围 包括基本建设工程支出,购置设备、车辆、办公用文化用品等消耗性支出和会议支出,凡需列中心财务的所有办公经费支出项目都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采购范围(维修车辆、购买汽油按车辆管理制度实行,招待费用按招待管理制度实行)。 2.3 日常消耗性办公用品采购的方法和程序 2.3.1 中心领导和各科室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提出办公用品需求计划,报综合科汇总。 2.3.2 综合科将中心办公用品需求情况报中心领导研究,确定中心办公用品采购计划。 2.3.3 由综合科按需求进度统一购买、保管。 2.3.4 中心领导和各科室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登记领取,领取数一般不得超过规定数额。 2.3.5 费用结算,凭正式发票和采购用品详单即办即结。 2.4 大宗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采购办法 2.4.1 单项价值在500元(不含)以内或采购总额在1000元(不含)以内的办公用品,各科室因工作需要购置的,须先写出采购申报,注明用品名称、规格、型号、用途等具体要求,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分管主任同意后,到综合科登记,由综合科统一采购结算。 2.4.2 单项价值在500元以上和采购总额在1000元以上的重大采购项目由中心主任审核确定后,由综合科办理采购手续,需政府采购的委托采购中心统一办理,由中心财务结算。 2.5 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软件和其它办公电子设备的采购。 该项设备采购中心领导班子以办公必需为原则研究确定采购目录。因工作需要增加或减少采购目录项目,需中心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是否更新采购目录。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中心固定资产管理的主体、对象、内容及要求、监督考核。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固定资产管理。 2 主体 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3 对象 3.1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的资产。 3.2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500元,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 4 内容及要求 4.1.1 购置固定资产,由综合科提出申请,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实施。 4.1.2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心委托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公开招标采购。 4.1.3 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大宗物品由中心组织招标采购;小额物品也应由两人以上经办,并提供两家以上经销商的同类产品价格、质量等信息,比质比价采购。 4.2 外购设备到后,综合科组织验收、登记、分配,使用部门办理使用手续。 4.3 全部固定资产由综合科设置总帐和明细帐,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明确专人负责,每年组织一次固定资产清查,保证帐、卡、物相符。 4.4 固定资产谁使用、谁维护、谁保养。人员变动时,要进行固定资产交接,保持完好。 4.5 固定资产出租或外借、外调、出售、拆迁、转移,须经中心主任批准,综合科组织实施。 4.6 固定资产报废时,由使用部门提出修理计划,经中心主任批准后执行。维修费用由使用部门承担。 5 监督考核 中心综合科负责监督。 印鉴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行政服务中心印鉴的管理内容。 2 内容 2.1 行政服务中心印章、行政服务中心党委印章由综合科科长管理。 2.2 行政服务中心各科(室)印章和业务专用章由各科(室)、窗口负责人管理。 2.3 凡以行政服务中心名义行文并加盖印章的,必须经行政服务中心主任批准:对各种需要加盖印章的文件、信函等,承办人必须出示中心领导的签批意见,方可用印;对需要加盖印章的调职调级、调资,工资、财务报表,统计、计划等各类表格,经承办科(室)负责人签名并由主管副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2.4 综合科印章主要供各种(室)对外联系一般公务使用,其他科(室)印章用于业务工作。 2.5 凡需使用科(室)印章的,必须经主管副主任批准。 2.6 实行公章使用登记制,管理人员必须先登记用印的时间、事由、批准人和经办人,然后方可盖章;印章使用登记记录年终交由办公室整理存档。 2.7 不得在自定公文纸和自定介绍信上盖章。 2.8 未经行政服务中心主任批准,公章一律不准为个人办私事使用。 2.9 对不符合盖章手续的各类函件,管印者不能予以盖章。 2.10 本标准由综合科负责监督执行。 公文处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中心公文处理的主体、内容、格式和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公文处理工作。 2 主体 2.1 中心主任为中心公文处理的第一责任人。 2.2 中心公文处理工作由综合科归口负责,综合科科长负责对文件分类并请求示阅。 2.3 综合科设文秘工作岗位专门负责中心文书传递、整理、管理工作。 3 内容 3.1 公文种类 3.1.1 决定 适用于对中心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 3.1.2 通知 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各科室、窗口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3.1.3 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3.1.4 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3.1.5 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3.1.6 批复 适用于答复各科室、窗口请示事项。 3.1.7 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3.1.8 函 适用于中心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3.1.9 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4 公文格式 4.1 行文 4.1.1 中心发文应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4.1.2 发文字号应当包括中心代字、年份、序号。 4.1.3 上行文应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4.1.4 公文标题应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应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不用标点符号。 4.1.5 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4.1.6 公文如有附件,应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4.1.7 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4.1.8 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4.1.9 公文应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4.1.10 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4.1.11 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4.1.12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 4.2 行文规则 4.2.1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4.2.2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4.2.3 除综合科外中心其他部门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4.2.4 “请示”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4.2.5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中心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4.3 收文 4.3.1 指对收到的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4.3.2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综合科应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a)是否应由本部门办理; b)是否符合行文规则; c)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d)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 e)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4.3.3 对收到的外来公文,综合科应在收文当天填写《文件阅办单》,报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阅批,紧急文件应当立即送批。 4.3.4 相关科室应在三日内将办理意见及结果报分管主任;确有困难的,应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中心办理的,应及时退回综合科并说明理由。 4.3.5 阅批人应当在两日内签批,明确签批意见,紧急文件应立即签批。 4.3.6 只需要传阅的文件、材料,由综合科汇总后按主任、副主任、各科室进行传阅并及时收回、存档。 4.3.7 送主任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综合科应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4.4 发文 4.4.1 指以中心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4.4.2 草拟公文应做到: a)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b)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c)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d)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e)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f)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g)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h)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i)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4.4.3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中心领导应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中心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4.4.4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综合科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a)是否需要行文, b)行文方式是否妥当, c)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 d)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4.4.5 以中心名义制发的公文(除函和会议纪要外),送中心主任签发前应先由综合科科长和分管副主任进行审核。 4.4.6 公文正式印制前,综合科应进行复核,重点是: a)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 b)附件材料是否齐全, c)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4.4.7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4.4.8 需要联合其他部门发文的,会签后,综合科根据会签意见修改,由分管主任审核,报主任签发。 4.4.9 经主任签发的文件、材料由办公室登记、编号、印发。 4.4.10 综合科负责文件的督查、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督办,一般公文定期督办。 4.5 归档 4.5.1 公文办完后,综合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心档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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