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真题及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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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2009年5月中英合作采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证书考试(中级)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 试卷(课程代码 03614)本试卷共2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应考者必须在“答题卡”上的“非选择题答题区”内按照试题题号顺序直接答题,答在试卷上无效。一、案例题(每题25分。共计50分) 仔细阅读并分析案例中的信息,回答第1题和第2题。 甲公司是一家生产白酒的老字号,位于中国东部沿海大城市的郊区。2003年产值已经达到5亿元,在全国酒业名列前茅。为了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该公司总经理李先生决定前往中国西部地区寻找合作商机。20
2、05年春节刚过,他就匆忙踏上旅程,到中国西北地区的一个高粱产地考察。他找到主管农业的副县长,提出双方合作的建议。副县长推荐了当地一家从事农作物加工的乙公司,李先生找到其董事长刘女士,双方寒暄一番后决定开展长期合作。于是,李先生与刘女士分别代表双方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长期购买乙公司初加工的高粱。2005年当年购买的金额为100万元。该合同于5月1日正式签订,合同还约定,甲公司应于5月10日前交付30万元的定金,以此作为该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签订后,刘女士积极组织货源,很快筹集到一大批高粱。鉴于库房压力,5月15日,乙公司在甲公司未付订金的情况下发出全部高粱。几天后,甲公司
3、接受了该批高粱。刘女士原以为甲公司会及时汇来货款,不料等到5月20日也没见踪影。她很着急,给李先生打电话要求付清货款100万元,但李先生以高粱质量有问题为由拒绝付款。之后,她通过一家商务调查公司查明,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此外,甲公司还欠丁银行贷款本息100万元。听到这个消息,刘女士喜出望外,遂于5月30日向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公司对丙公司的到期债债权。 主审法官经审理后,认定乙公司的代位权成立,应由丙公司向乙公司履行清偿义务,诉讼费用3万元由债务人甲公司负担。这时候,丁银行得到这个消息后,向刘女士主张平均分配丙公司偿还的100万元,刘女
4、士断然拒绝了丁银行的要求。 (案例中的信息纯属虚构,仅作考试用途。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问题:以下题目都与案例相关,请根据案例答题。1.(1)本案中,甲、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15分) (2)请结合案例简述乙公司向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当符合的条件。(10分)2.(1)本案中,丁银行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15分) (2)本案中法院判定诉讼费用由甲公司负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10分)二.论述题(每题25分,共计50分) 请仔细阅读题目,并挑选其中两道题作答。请注意,第3题至第6题均包括三个小题。3.(1)无效合同的概念是什么?(5分) (2)无效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5、?(10分) (3)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哪些?(10分)4.(1)阐述定金的概念。(5分)(2)阐述定金的法律特征。(10分) (3)阐述定金的种类。(10分)5.(1) 专利权的概念是什么?(5分)(2)中国专利保护的对象有哪些?它们的主要区别是什么?(12分) (3)专利投入的权利有哪些?(8分)6.(1)阐述合同管理的概念。(5分) (2)企业合同管理的特征是什么?(10分) (3)企业进行合同管理应当贯彻什么原则?(10分)请从第3、4、5、6题中任选两道作答。作答时请将题目序号列出。2009年5月中英合作采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证书考试(中级)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 试卷(课程代码03614)
6、参考答案一、案例题(每题25分,共计50分) 1.(1)本案中,甲、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已经生效。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在本案中,甲公司虽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定金,但乙公司已经交付全部货物并且甲公司接收了货物,视为主合同已经履行,因此甲乙之间的合同已经生效。(2)根据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
7、务人自身的债权。2.(1)丁银行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在本案中,债权人乙公司就其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丁银行的主张不成立。 (2)法院判定诉讼费用由甲公司负担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在本案中,乙公司胜诉,次债务人是丙公司,所以诉讼费用应当由次债务人丙公司负担。二、论述题(每题25分,共计50分)3.(1)无效合同是指严重欠缺合同生效要件,不发生合同当事人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 (2)无效合同的特征: 无效
8、合同的违法性 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第一,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二,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非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任意性规定。第三,违法性还包括合同的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 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以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认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对无效合同予以更正,如果经过修正使合同在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则转化为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是指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一旦确认无效,就将产生溯及力,使合同自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
9、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对无效合同可进行国家干预 这种干预主要体现在,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待当事人请求合同无效,便可以以职权主动审查合同是否无效。还表现在:有关国家机关可以对一些无效合同予以查处,追究有关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责任。严格地说,无效合同在性质上并不是合同,而只是一个独立的协议,无效合同因其内容违反了法律、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也不应具有合同应有的约束力。(3)合同无效的原因: 欺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1)定
10、金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担保其合同之履行为目的,而向对方预先支付的一笔金钱。 (2)定金的法律特征: 定金具有惩罚性 表现在支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主合同义务时则失去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具有从属性 是由主合同当事人以定金合同的方式予以约定的,实践中一般是由债务人应对方的要求而支付。定金作为主合同债务的担保,其相对于主合同的从属性显而易见。 定金具有实践性 定金合同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只能在定金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支付具有实效性 定金必须在主合同义务履行期之前交付,若在主合同履行期之后,不论债务是否得到履行,均已失去了定金担保的意义和目的。 定金具有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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