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律师凌灿伟转载快递公司转让合同纠纷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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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O14)安民三初字第10081号原告剡某某(反诉被告),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万XX区XXX4楼,身份证号: 62272719XXXXX80XX。委托代理人李淑玲: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反诉原告),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无业,原住甘肃省古浪县XX镇XXX八组23号,现住七里河区秀川职工家属院3单元XX1室,身份证号:62232319XXXXXXXXX。委托代理人杨洋:甘肃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
2、人李元伟:甘肃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剡XX诉被告何XXX(反诉原告)快递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剡XX委托代理人李淑玲及被告(反诉原告)何XX委托代理人杨洋、李元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剡XX诉称:原告于2013年10月20日在58同城网上看到被告发布的优速快递安宁分公司转让消息,经原、被告多次协商后口头约定,被告将其租赁刘成刚名下位于:兰州市安宁区孔家崖路安宁运管所家属院西1O3室,用于经营优速快递安宁分公司和榆中县和平镇分公司的店铺以95OO0元转让给原告。被告保证原告涉案店铺受让后即
3、能正常经营快递业务,并约定由被告负责为原告与兰州优速快递有限公司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如原告不想经营可随时有权转让,原告可无偿使用公司为被告原配备的两辆三轮摩托车和一辆电动车,被告将安宁区四家淘宝店客户和几家医药公司介绍给原告等协议内容。2O14年1月10日原、被告在签订店铺转让协议书的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转让费40000元,被告将涉案店铺交付原告。后被告无故拖延而未带原告到兰州优速快递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合同。直到2014年1月24日原告又向被告支付转让费10000元,并向其出具45OO0元欠条后,被告才带原告到兰州优速快递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人王XX在收取原告10OO0元所谓的“系统预付款”
4、后,才告知原告:“经营快递业务须取得快递特许经营许可证,而安宁区的特许经营许可证已经由被告取得,其他人再无机会考取。原告要想经营快递业务需再支付20000元购买快递特许经营许可证,否则邮政管理所有权取缔安宁营业点的经营资格。安宁区和榆中县和平镇两个快递经营网点须再交纳20OO0元押金和2OOO0元的网络预付费才能正常经营等”。当时临近春节原告无心过问此事,便回家过节。春节后涉案站铺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前来通知原告,不允许在其居民区经营快递业务、严禁停放三轮摩托并称在此之前曾多次向被告做过通知。原告才得知被告在转让涉案店铺之前已停业3个多月未经营快递业务了。后原告在检查被告移交的摩托车与电动车时发现
5、均已损坏无法正常使用。另榆中县和平镇快递经营网点被告至今未向原告移交,且涉案店铺的钥匙被告亦未交清。为此原告曾电话联系被告,被告认可上述事实,但却说不能经营你就转让,原告才知上当受骗了。综上,被告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利用原告系刚毕业学生,缺乏社会经验,诱使原告交付高额的转让费受让涉案店铺,店铺受让后却根本无法正常经营快递业务。订约的目的无法实现,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书。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转让费50OO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反诉原告)何XX辩称:原、被告于2O14年1月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将其合法经营并拥有转让权的兰州市安宁区、榆中县和平镇
6、优速快递业务独占经营权转让给原告,转让费95OO0元。双方约定待原告付清全部转让费后由被告协助其办理相关运营事宜。双方达成转让经营权协议后,被告及时带原告到兰州优速快递有限公司与该公司负责人达成转让合意,将被告与兰州优速快递有限公司建立的经营权转让给了原告。另外,被告还积极联系原出租房房主刘成刚。于2O14年1月15日被告协助原告将被告原租赁的位于安宁运管所家属院西103室房屋与该房屋所有人刘XX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认为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原、被告已就优速快递兰州安宁区和榆中和平镇地区的快递经营权转让达成协议,并已部分实际履行(从原告支付部分转让费、房租等实际行为亦可佐
7、证)。原、被告理应信守双方协议。现原告违约在先,拒付将近约定转让金额半数,导致协议履行中断。为了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反诉请求: 1、判令原告支付剩余转让费45OO0元。2、判令原告承担反诉费。庭审中被告并辩称,本案法律关系并非店铺转让租赁合同关系,而是加盟独占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受过高等教育,具备完全分析判断能力。并且原告已向兰州优速快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支付系统预付费10O00元,原告与兰州优速快递有限公司之间达成快递经营权加盟合意法律关系。因此本案不存在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欺诈、胁迫、可撤销的法定情形。故原告的诉请主张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原告应继续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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