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理解与适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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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理解与适用 违约责任是合同一主要条款,是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设定对督促合同当事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或少受损失,以及及时的解决合同纠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一般的合同都会在违约责任中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 而在一般的合同中,都会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当一方出现某种情形时,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违约方承担一定的责任。在我公司使用的各类合同文本中,对解除合同和终止合同也在使用,但是在什么情形下使用解除合同,在什么情形下使用终止合同没有严格的区分,概念混同,同一情形下此合同是解除合同,而彼合同为终止合同。在未发生合同纠纷时,看不出什么区别,但在发生合同纠纷后,是“解除”还是“终止”合同,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但究竟是使用“解除”还是“终止”更为有利,首先就需要了解解除合同与终止合同的真正涵义、使用条件、方式及法律后果等。 一、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 (一)涵义、条件 所谓解除合同,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合意终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合同法第93、94条规定了三种解除合同的条件: 协商解除: 《合同法》第93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 《合同法》第93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 《合同法》第9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协商解除时,双方就合同解除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后,合同解除,不存在合同解除是否正当的争议。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时,出现解除事由是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前提,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需由解除权人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便告解除。但是为了限制解除权人滥用解除权,避免给无辜的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措施,即当事人对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当事人异议的理由大致可以有三个方面: (一)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并未成就。 (二)虽然解除条件已经成就,但解除合同大可不必。 (三)解除合同的程序违法。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审理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案件时,也会着重从以上三个方面进行审理,看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是否确已成就;解除合同的必要性有多大,能否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是否完全不能实现;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程序是否合法。如果这三个方面同时具备,那么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行为当属有效,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即已解除;如果这三个方面不同时具备,那么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行为当属无效,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继续有效。 (二)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效力,即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从实际出发,遵循经济活动高效的原则,对合同解除的效力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采取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式来解决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而所谓的根据履行情况,是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合同性质,主要指合同标的物的属性。因此可以理解为: 1、一次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 所谓一次性合同,也称为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一般来看,一次性合同在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即已经履行的给付可以返还给付人,所以一般都有溯及力。且只有赋予解除以溯及力才能实现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目的,合同的解除还不会影响解除权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是对解除权人的一种救济,对相对方的一种制裁。 2、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没有溯及力 继续性合同是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典型的如租赁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仓储合同等。此类合同通常以使用、收益标的物为目的,在解除时这些利益已经被受领方享用,客观上没有办法返还,无法恢复原状,因此不能有溯及力,只能产生向后的法律效力。 二、终止合同(合同的终止) (一) 涵义、条件(原因) 终止合同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当事人不再受合同关系的约束。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 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以上是法定的合同终止的原因,当以上条件成就时,合同的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且不产生溯及力,除此外,我们亦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二)法律后果 1、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消灭; 2、合同双方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3、原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三、解除合同与终止合同的区别 通过以上可知,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有着一定的区别,主要为: (一)适用范围不同 合同终止原则上只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即债务不能一次履行完毕而必须持续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以及我公司常用到的“开口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只能适用于一次性合同。 (二)适用的条件不同 合同终止既适用于一方违反合同,也适用于没有违反合同的情况;而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 (三)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并不溯及力,因此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可使合同关系溯及地消灭,因而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四、解除合同与终止合同在我公司常用合同文本中的适用 综上可知,合同的解除必然导致合同的终止,但解除与终止并不能完全的混同,一次性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可以要求相对方恢复原状,而继续性合同使用解除或终止均不会产生溯及力,原则上使用终止合同,因此应该根据解除合同与终止合同在适用范围、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区别,结合我公司目前常用到的合同文本正确的使用“解除”与“终止”。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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