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弘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金澄大酒店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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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侠客在线lawbingo 南京弘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金澄大酒店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苏中商终字第02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弘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宗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寅生。委托代理人杨铮,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苏州金澄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炳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费红,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大伟。原审被告苏州市金澄薄板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炳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费红,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大伟。上诉人南京弘历酒店
2、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管理公司)与上诉人苏州金澄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澄酒店)及原审被告苏州市金澄薄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澄薄板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2)相商初字第0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酒店管理公司一审诉称:2011年5月28日,酒店管理公司与金澄薄板公司签订一份酒店承包经营合同书。该合同约定2011年11月1日之前为酒店的施工期和试营业时间,试营业时间免收承租金,在合同书签订三日内,酒店管理公司向金澄薄板公司支付人民币200万元定金。合作以后,定金可以冲抵第
3、一周年度的承包款。合同签订后,酒店管理公司依约履行了义务。但双方在签订承包合同时,金澄薄板公司曾承诺酒店管理公司的年营业额收入在一千万元以上,酒店管理公司信以为真。但实际上金澄薄板公司承诺不实,导致酒店管理公司投资失利,致使酒店管理公司在经营酒店后的五个月内损失额就达到200万元以上。2012年4月29日,双方签订了解除承包合同的协议书,并要求金澄薄板公司返还剩余的租金和投入款。但金澄薄板公司至今仍未能归还剩余租金和投入款。金澄酒店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双方所争议的酒店资产属于金澄酒店所有,酒店管理公司所支付的承包定金也是直接打到金澄酒店名下。现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金澄薄板公司、金澄酒店
4、返还酒店管理公司的剩余租金80.80万元和投资款176.40万元,共计为257.20万元;2、诉讼费用由金澄薄板公司、金澄酒店承担。金澄薄板公司、金澄酒店一审共同辩称:酒店管理公司提出的金澄薄板公司曾承诺酒店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以上,没有依据。2011年5月28日的承包合同书上已充分体现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未能在解除合同时达成一致意见,是酒店管理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故仍应按照2011年5月28日的协议执行。2012年4月29日,双方就终止承包经营达成了备忘录,上面已明确了对于由酒店管理公司投入的物资以及交付的承包金的处置方式。综上,请求法院驳回酒店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金澄酒店一审反
5、诉称:酒店管理公司违反承包合同,违约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导致了金澄酒店损失,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酒店管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206万元和按照合同向金澄酒店支付投资款2621976.11元;2、反诉费由酒店管理公司承担。酒店管理公司一审反诉辩称:双方是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不存在违约。按照双方2011年5月28日签订的协议,超过800万元以上的部分应该由金澄酒店自己承担。另外,关于投资的800万元的问题,金澄酒店提供证据不实。超过双方共同投资酒店改造的所有项目必须经双方确认,但实际上没有,全部是金澄酒店单方进行。金澄酒店的反诉请求不符合法理,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驳回金澄酒店的反诉请求。
6、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酒店管理公司经人介绍与金澄酒店就酒店的承包经营进行多次协商。同年4月,酒店管理公司出具酒店整改方案。5月20日,金澄酒店全体股东做出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金澄酒店资产由酒店管理公司承包经营,期限为六年;一致同意以金澄集团的名义对外与酒店管理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及过程中的相关文件。5月28日,酒店管理公司(乙方、承包方)与金澄酒店(甲方、发包方)签订酒店承包经营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甲方将金澄酒店发包给乙方,期限为六年,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0日止,自乙方正式营业之日起算,不包含两个月的试营业期。因甲方所拥有的酒店在正常经营,在改造期限内,乙方应
7、于7月1日前派管理人员对酒店进行经营管理。在甲方改造期限内,对乙方不收取租金。承包租金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由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币200万元定金,在承包期前的三个工作日向甲方支付第一周年的全额承包款(定金可冲抵第一周年的承包款);自第二周年起,乙方可分期支付承包金。该合同还约定,酒店的硬件整改包括主要设备设施及主体房屋维修由甲方承担(不包括日常维护费用)。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等均由乙方承担。酒店改造方案的确认:由于目前酒店部分经营场所进行相应增设部分功能,甲乙对改造清单范围由双方确认。因乙方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有权选择:1、辐照房屋的装修增加的设施、设备、新添(更换原设备除外)归乙
8、方,以移交附件为准;2、要求乙方恢复酒店的原状;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在经营期间,双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若变更或者解除,需要协商一致。甲方若提供不符合约定条件的酒店设施、未履行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经营或者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在承包期内,乙方如有未经甲方同意转租、拆迁变动、损害酒店设施等行为或者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的,甲方亦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还约定了,甲方收回酒店时,需双方共同参与验收,有异议的最迟在营业后的一个月内提出。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在承包期限内,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酒店。造成甲方或者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的,按总承包金扣除已支付余额的百分
9、之十支付给对方。合同签订后同年6月1日,酒店管理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金澄酒店支付定金人民币200万元。2011年6月11日,金澄酒店(甲方)与酒店管理公司(乙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一、酒店改造投资规划。甲方总投资预算750万,乙方总投入300万,双方控制投资及投入规划,甲方总投资原则上控制在750万,超预算控制在50万内,如超出总投资预算800万以外,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重大设施、设备必需改造和更换时并超出预算800万以外的,报集团公司讨论商定。二、酒店改造的工作面。1、甲、乙双方要明确双方投资及投入的范围:甲方投资是搬不动的硬饰:其中包括水、电、气、管道、灯具、地毯等,附房硬件设
10、施设备(原合同规定)包括已改造项目4-8层费用。设计费30万元。设备维修费。原酒店的现有的设备设施由甲方修复并能正常使用,总投资750万元之外。2、乙方投入酒店改造全部软装饰包括餐桌椅、厨房用品用具等,总投入约300万元。3、原酒店现有的低值易耗品(如:厨具、床单等)由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但到期后应如数归还,缺、损部分由乙方赔偿或修复。4、甲方于2011年6月15日前已对4-8层进行改造,具体清单如下:改造总额为87.55万元。其中工程装修55万,墙纸15.14万,吊顶14.5万,地毯重铺2.91万(上述改造费用由甲方提供施工计算清单双方确认的数额为准)。三、改造方案的确定。要求成立酒店改造班
11、子,改造班子成员由甲、乙双方及设计单位人员三方共同组成,改造班子要对每一处改造方案由涉及人员提出具体方案,三方共同确认,以节约和减少投资总额但同时要符合酒店的经营要求。四、其他。为了控制投资总额、提高双方投资效果,争取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在改造期间,甲、乙方要求派专人负责,对施工单位的用材要严格控制,同时对施工单位确定甲方供应材料为:地毯、灯具、墙纸。所有甲方供材料及其他主材价格由甲、乙双方共同参与管理。2011年6月中旬,酒店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进场。6月15日至9月15日,金澄酒店进行装修。期间,双方就装修等事宜进行了往来信函的协商。2011年7月28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
12、,金澄酒店(甲方)与弘历(皇朝)管理有限公司(乙方)于2011年5月29日、2011年6月11日分别签订了酒店承包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在装修、改造过程中,关于新添置的厨房设备及海鲜池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甲方投资总额:根据双方洽谈的原则不变,甲方总投资(装修、维修等)费用总额仍为800万元人民币,乙方总投入约为300万元人民币。二、厨房设备、海鲜池的投入:为了加强改造进度,针对新厨房设备及海鲜池的投入,通过金澄酒店进行签订购进安装合同,并由甲、乙双方签订确认。三、费用计算:由于目前投资费用总额暂无法确认,为了便于双方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针对新添厨房设备及海鲜池的费用,目前暂由双方各支付相关
13、费用50%。酒店改造工程结束后,根据相关承包合同条款,协议(包括补充协议)的约定,如甲方投资总额超过800万元,乙方负担投资超额部分并向甲方支付超额款项(包括暂付的厨房设备及海鲜池50%款项),如甲方投资总额未达到预算总额800万元(包括已暂付的厨房、海鲜池50%款项)。乙方已付的厨房设备及海鲜池50%款项,在投资总额800万元限额中合理列支,并由甲方将相关费用划付乙方。2011年10月1日至31日,金澄酒店开始试营业。2011年11月1日,酒店管理公司开始正式承包经营酒店。2012年3月20月,酒店管理公司发函称因酒店前主要道路封路施工,严重影响酒店经营导致亏损,要求先行减免承包期第一年租金
14、。3月26日,酒店管理公司发函称,如不能免除第一年租金,则要求将酒店整体承包改为单独承包酒店餐饮。3月27日,金澄集团回函称,亏损是酒店经营不善造成,故不同意减免第一年承包费用,也不考虑酒店管理公司提出的单独承包事宜。3月28日,酒店管理公司发函称,经承包半年看,承包酒店亏损严重,与当初签订承包合同时口头告之的客房年经营收入在1000万左右的情况严重不符,故要求解除承包合同。3月30日,酒店管理公司发函称,双方已于2012年3月30日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承包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现就解除承包合同提出相关意见。金澄酒店回函称,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合同,但同意就解除合同再行协商。同时指出在2012
15、年3月31日已发现酒店管理人员已解聘离岗,不符合正常经营。3月31日,酒店管理公司再次发函称,解除酒店承包经营合同协议书,并提出将酒店于2012年4月7日整体移交。4月2日和5日,酒店管理公司两次发函提出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事宜。2012年4月14日,酒店管理公司(乙方)与金澄酒店(甲方)签订备忘录一份。该备忘录写明,甲、乙双方就乙方承包经营金澄锦江国际酒店于2012年3月1日正式向甲方提出解除酒店承包经营合同,甲乙双方就解除合同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共识遵照执行:一、乙方对酒店物资进行清点,包括财务材料、劳动资料整理,在4月15日工作完毕,4月16日进行交接。二、乙方承包期间的员工工资、福利及员工工伤
16、待遇,由乙方完成对员工处理,并承担安置和支付的义务,乙方承包期间招用的员工安置(辞退)由乙方负责并处理。(附件一),4月16日起员工的劳动关系与甲方(原金澄酒店)建立的劳动关系。三、承包期间乙方经营、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由甲方负责处理。四、乙方为承包和承包期间,对酒店的投入物资,自愿因提出解除合同作为对甲方的补偿,乙方已支付的承包费不再退还。五、如乙方在员工处理问题和债权债务未作处理、或未处理完毕、最后牵涉到甲方或酒店的,乙方应及时处理,如乙方不及时处理,所有后果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对上述二问题已处理完毕,未牵涉到甲方或酒店的,甲方放弃对乙方追究上述款项。(追偿时效自发生牵涉到甲方或酒店时中
17、断)。本备忘录在双方签字盖章作为解除合同的协议,具有和合同同等的效力即具有约束力。本备忘录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2012年4月28日,酒店管理公司与金澄酒店签订了物品交接工作确认单一份,双方确认“2012年4月16日金澄国际酒店移交,全部物品逐一进行清点,并移交给金澄集团”。2012年4月29日,酒店管理公司(乙方)与金澄酒店(甲方)又签订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就金澄酒店承包经营事宜,经磋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确定,2011年7月15日至2012年4月15日前为乙方经营期间。自2012年4月16日起(办理清点手续后),甲方认为所有物资产权权属已全部清晰明了。(一)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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