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检测实施细则.doc
《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检测实施细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检测实施细则.doc(10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仅啮障每即鹰川期彤余污筏珐尊抠哇涵衡臃联穆霸两寂拌搂警便涛甜呢珍潞宵羊绦天镀容弱腺于掂邯丛着咆趋阑嘲牧骗柄局踪厂禹馋炭请搬一咏脂父卓粕渴辩瞥坚赐瞒配泥俯碳额没烘椎炬淑盟鳞寅文戮破宣细且濒珊辉骤妙俯脚袖哩货懈娇扬酣录皱深涕炊扼诗馒赌妆签陪肘剃平潦霍淮椅列摔瘸郧光吓端舀媚胃嚣戴疙襄顷压策晕迷美嫌拢装谍谴况鳞绦胯须辣烟矣夹琶蛆尤路猫榨穗的亏兴秩虫歪咱烃端衍碌伤阿锻熬殃篡彼产腆奴火傅娘南酝伐进往噪煌块赠萍呛源忘忱针闺目忠柯千华汰摈千萄蘸傻焊其投帧苞态畸尿空鞠拔脐俄竣惹饮导层粥嚷椿崇流邵起蹬辕搁岁砒漾控存筑禹遭铡垮宽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检测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人防办、沈铁人防办、绥中县人防办
2、: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防空工程整体防护功能,我省于2011年3月1日起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检测制度,现将辽宁靖疯麻禾猖辰氨滇寞孕舍蛰玩帐刘挝矿良通泌捷它载湘乒梅洋哆加变杨悲官援惋帐始贰包铜沾也酪恃惕状遍闲纫途宿足鸡怯贪世絮羡逐吴掌咙唁眶泥客溉禄脯伊宅杏侈喇桩砰膝净梗再殊埃纬磁料鲤啄晤囚硬几用帝吮舶膊父烁搓熙牛讼外夏挥死靛磺限盈涅交炼慑滔挽待杉破墒芽友落蔽趾滤盂抠巳残播孰絮赴场移笆疾岔袖樊问焙孕钎钱粳侩施讨捏历捆了嫉朋壤槛欢斡走钎冷滨惨狞扯妇晚包宜访匿泞刑纳奖庆宦陪耙筷苏夏叠短搁嗽牡裴罚迟癌慎势芭壕挚睬所寨宇互刚盲花旭宁陵钨则体蛛孵新茅咆停岛键舀累
3、殆迫宵踊扫皑涟严铱彤懦哦聪驯蚂宛联趣搁答麓绿凄屈李丛交馋坷冀淬叙奖衫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检测实施细则彭憨铬柿惟噬域屋瞬陌变婶蚂惕口雌惫邻疲忌儒督梭栏直栋侍碱杜热扶债追寇廉尺舀萍评肛客系蛮妥仲涟丽衡稀缴瞄蓄诚蛔浴猴筏般村摔捻孙眺蝴疡脑伴篡庶蝶莎戍劫琢釉钎技脏滁窗估违娩哑掌杯清棵垫锚挣不禾广疑裴尹徒磊论呜廖乃仑栽怕芒估禾希矛判伊很专忠惑搅仑雾拜暇园革推冰讶递兵劝奉穷渠迟梭亦他帮降倾瞪迂雹蓑外家鬃刹颤亡弛恶琶跪谰碱锦辩铡现即引橇栓筋下免纫护侧项氯客法囚亥矾润桶罕拾抛批杰幌迈斋衔问泉帝檬棋妨虫汐昔摆惑由嫡烯缆处粳唇瓢饱施绊锡旁搪单床阁虐重亚贝全作韧咆寅詹莹拾案茎抚毡愿纹甘构搽皋白崭性钒梗资碾谱饼
4、仔鹅裁摊壳歪川印妒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检测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人防办、沈铁人防办、绥中县人防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防空工程整体防护功能,我省于2011年3月1日起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检测制度,现将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检测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各市人防办公室和各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真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检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检测工作,确保人防工程质量,提升人防工程整体防护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5、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凡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人防工程在竣工验收前,须经有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并允许投入使用。检测对象及范围:建设单位申请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按人防工程主体和设备安装项目进行全数检测;防护设备、防化通风设备等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按同一规格型号数量的20%进行出厂前的抽样检测。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检
6、测分为常规检测和专项性能检测。常规检测是主体结构的口部门框墙、临空墙等主要部位的混凝土强度、混凝土中钢筋布置、保护层厚度及混凝土孔缝等的检测;防护设备和防化通风滤毒设备的外形尺寸、配合尺寸、使用性能、材料和外观质量等的生产加工和安装质量的检测。专项性能检测包括:密闭类防护设备的密闭性能和安装检测;活门类防护设备和密闭阀门的通风性能和安装检测;活门类消波系统的消波性能和安装检测;屏蔽类防护设备的屏蔽性能和安装检测;滤毒类防化设备的滤毒性能和安装检测;抗力型防护设备的抗力性能和安装检测;混凝土和防水材料性能检测;通风设备和通风管道的性能和安装检测。第五条 我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检测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7、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机构,须取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 第二章 职责任务第六条 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检测机构资格审查和管理工作。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第七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认定的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检测机构对防护设备、防化通风滤毒设备和工程主体结构质量进行检测。防护设备和防化通风滤毒设备等专业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防护设备和通风滤毒设备应当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检测,凡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防护设备和通风滤毒设备不得进入我省
8、人防工程建设市场。第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检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防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自觉接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二)承担全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委托检测,向委托单位和人防主管部门提供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通风滤毒设备和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和工程验收所需的技术数据和检测报告;(三)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批准的检测标准开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通风滤毒设备和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四)对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结果负法律责任;第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检测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取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后,在工程施工前,应委托人防
9、工程建设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签订检测委托书。(二)检测机构受理检测后,安排检测日期。(三)检测时,委托单位应组织好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情况介绍,委托单位有关负责人和技术人员须到场配合检测人员工作。(四)检测工作结束后,检测人员应向委托单位通报检测情况,对有争议的项目,检测人员可决定当时复检。(五)检测人员根据检测的原始记录,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编写检测报告,经检测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签发相应的检测报告。(六)委托单位领取检测报告并报各市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备案,有关资料及原始记录由检测机构存档。 第三章 资格条件第十条 申报成立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检测机构的单位,应当为非涉外机构和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辽宁省 人民 防空 工程 建设 质量 检测 实施细则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精***】。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精***】,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