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债券受托管理指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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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债券受托管理指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证券”或“公司”)从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债券受托管理业务(简称“债券受托管理业务”)的工作流程,明确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债券受托管理业务中的职责,提升债券受托管理业务工作质量,防范债券受托管理业务风险,根据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统称“相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公司债券受托管理
2、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公司从事债券受托管理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应在债券受托管理期间内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本指引开展债券受托管理工作,督促债券发行人规范运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债券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切实履行承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债券本息兑付及其他义务。 第三条 公司从事债券受托管理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应依法保守债券发行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四条 公司在与债券发行人签署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对双方在债券受托管理期间的权利义务应予以明确,并按规定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条 本指引是对公司从
3、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债券受托管理业务的具体要求。本指引未予明确的有关事项,应遵循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从事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的债券受托管理业务,适用本指引。公司从事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外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备案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的债券受托管理业务,可参照本指引。若公司未担任承销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协助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章 债券受托管理工作总体要求第七条 公司若拟担任承销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与发行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至少应包
4、括以下内容:(一)受托管理事项;(二)发行人的权利与义务;(三)受托管理人的职责、权利与义务;(四)受托管理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方式与程序;(五)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六)受托管理期限与报酬;(七)受托管理人的变更;(八)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的利害关系、利益冲突风险防范机制及违约责任。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应明确要求发行人在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债券持有人认购、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私募债券,均视作同意xx证券作为本期私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且视作同意本协议项下的相关约定。”第八条 私募债券存续期间,公司与发行人对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内容拟做出修改的,公司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变更的协议条款
5、后及时将修改后的协议向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私募债券存续期间,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公司应及时向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情况,并做好与后任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交接工作。第九条 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所属前台业务部门及开展债券受托管理业务的公司其他部门(简称“私募债业务部门”具体负责所承销债券的受托管理工作。私募债业务部门应为每个债券受托管理项目委派1名项目负责人和1名债券受托管理专员。项目负责人和债券受托管理专员名单应及时报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十条 私募债业务部门为每个债券受托管理项目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应为负责债券承销的两名项目主办人之一。在债券受托管理期间届满前,因委派的
6、项目负责人离职、被撤销与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义务相关的业务资格或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其无法继续履行债券受托管理职责的,私募债业务部门应另行委派新的项目负责人。原项目负责人应当做好交接工作,及时移交工作底稿等相关资料,提供关于债券发行人存在的问题、风险以及需重点关注事项的书面说明文件,协助新项目主办人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工作职责。原项目负责人在具体负责债券受托管理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债券受托管理责任人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第十一条 作为公司从事债券受托管理工作的首要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履行以下债券受托管理职责:(一)制定债券受托管理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贯彻执行;(二)对债券发行人或相关当事
7、人进行现场检查;(三)审阅债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四)督导债券发行人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五)主动、持续关注并了解债券发行人经营环境、财务状况、信用评级等事项的变化情况和债券增信机构的相关情况,关注相关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关注债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的情况,发现涉及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要求报告的事项,应当在履行内部质量控制程序后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报告;(六)做好对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问询的回复,出席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的约谈,对债券发行人、债券增信机构的特定事项进行核查,按时报送相关文件资料及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七)按时参加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组织的
8、专业培训;(八)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私募债业务部门指派的债券受托管理专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不少于1年的投资银行相关业务经历;(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三)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的行政处罚、通报批评以上纪律处分或公司合规部的合规处罚。每名债券受托管理专员最多可同时担任10个项目的债券受托管理专员。债券受托管理专员协助项目负责人履行债券受托管理职责,并不减轻或免除项目负责人对债券受托管理工作应承担的责任。第十三条 公司履行债券受托管理的期限自债券进入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之日起,自债券存续期限届满时止。若债券
9、持有人会议同意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公司的债券受托管理职责于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聘任新的受托管理人决议日终止。第十四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债券受托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本指引的有关要求,结合债券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合理制订债券受托管理工作计划。债券受托管理人员在债券受托管理全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变化和债券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对债券受托管理工作计划进行适时的修订或调整。第十五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员应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信息披露文件审阅等方式开展债券受托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员应按照投资银行业务工作底稿管理办法和债券受托管理业务管理
10、办法的要求形成和保管工作底稿。第三章 债券受托管理工作主要内容第一节 督导发行人信息披露第十七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员应督导债券发行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并督导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八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员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予以更正或补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员应在履行内部质量控制程序后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报告。第十九条 债券存续期间,债券受托管理人员应督促、协助债券发行人在私募债券付息或
11、本金兑付前5个工作日,披露私募债券付息公告或私募债券兑付公告。第二十条 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转让私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员应在收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发行人的通报后,及时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转让达成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第二十一条 对于转股条款、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条款、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条款的私募债券,债券受托管理人员应督促发行人在私募债券转股、回售或者赎回业务申报起始日前至少披露三次私募债券转股/回售/赎回业务提示性公告;在私募债券转股、回售或者赎回业务实施完成后,债券受托管理人员应督促发行人应当披露私募债券转股/回售/赎回结果公告。第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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