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常见案件办理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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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2019年年1 1月月前言前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来的。2017年11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办文摘(第160期)当前农村涉黑问题新动向值得关注上作出重要批示。批示内容:从次件看,当前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出现一些新情,请中央政法委牵头有关部门加强研究,摸清底数,找准病灶,拿出方案。要开展一轮新的扫黑专项斗争,重点是农村,城市也要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扫黑除恶要与反腐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筑
2、牢。目录目录重点打击的七类典型案件和重点打击的七类典型案件和11类常见伴生行为类常见伴生行为01结合实际,解释结合实际,解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内容内容02执法办案取证指南执法办案取证指南03重点打击的七类典型案件重点打击的七类典型案件十一十一类常见伴生行为类常见伴生行为01重点打击的七类典型案件重点打击的七类典型案件一、非法拘禁罪一、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一)非法拘禁罪概念(一)非法拘禁罪概念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
3、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身体自由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组成民事权利体系之一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权利的享有基于民事权利能力。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体自由权在内的民事权利。(二)非法拘禁罪构成要件(二)非法拘禁罪构成要件一、非法拘禁罪一、非法拘禁罪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
4、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二)非法拘禁罪构成要件(二)非法拘禁罪构成要件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另外,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员较多。有的是经干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有的是经上级领导同意或默许的;有的是直接策划、指挥者,有的是动手捆绑、奉命看守者
5、。因此,处理时要注意,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责任者和出于陷害、报复和其他卑鄙动机的人员。对其他人员应实行区别对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因法制观点差,把非法拘禁视为合法行为;有的出于泄愤报复,打击迫害;有的是不调查研究,主观武断、逼取口供;有的是闹特权、耍威风;有的是滥用职权、以势压人;也有的是居心不良,另有所图。一、非法拘禁罪一、非法拘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三)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三)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非法拘禁他
6、人3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4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12小时以上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重点打击的七类典型案件重点打击的七类典型案件二、敲诈勒索罪二、敲诈勒索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一)敲诈勒索罪的概念(一)敲诈勒索罪的概念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
7、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二)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二)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才构成犯罪。所谓要挟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重点打击的七类典型案件重点打击的七类典型案件
8、二、敲诈勒索罪二、敲诈勒索罪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二)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二)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客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恐吓、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并未交出财物,均
9、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三)敲诈勒索罪既遂和未遂的区别(三)敲诈勒索罪既遂和未遂的区别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四)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四)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重点打击的七类典型案件重点打击的七类典型案件三、寻衅滋事罪三、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一)寻衅滋事的概念(一)寻衅滋事的概念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10、;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三)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三)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三、寻衅滋事罪三、寻衅滋事罪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
11、,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三)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三)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重点打击的七类典型案件重点打击的七类典型案件四、强迫交易
12、罪四、强迫交易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强迫交易的概念(一)强迫交易的概念根据刑法与刑法修正案(八),强迫交易罪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二)寻衅滋事罪的表现形式(二)寻衅滋事罪的表现形式强买强卖商品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四、强迫交易罪四、强迫交易罪客体要件: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商品交易是
13、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的自愿与公平原则。但在现时生活中,交易双方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交易,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强迫交易罪构成要件(三)强迫交易罪构成要件主体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强迫人的人身或财产实际强制或打击,如殴打、捆绑、抱住、围困、伤害或者砸毁其财物等;所谓威胁
14、、是指对被害人实际精神强制,以加害其人身、毁坏其财物、揭露其隐私、破坏其名誉、加害其亲属等相要挟。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均不构成本罪。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四、强迫交易罪四、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
15、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强迫交易罪的处罚标准(四)强迫交易罪的处罚标准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因此,本法为了不致于打击面过大,而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应当包括以下几点: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2、多次强迫父易的;3、社会影响恶劣的;4、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6、
1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行为人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五)强迫交易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五)强迫交易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重点打击的七类典型案件重点打击的七类典型案件五、聚众斗殴罪五、聚众斗殴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一)聚众斗殴的概念(一)聚众斗殴的概念(二)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二)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
17、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主体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
18、,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五、聚众斗殴罪五、聚众斗殴罪(二)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二)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本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本罪主体。主观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
19、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本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重点打击的七类典型案件重点打击的七类典型案件六、故意毁坏财物罪六、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20、,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一)故意毁坏财物的概念(一)故意毁坏财物的概念(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则第2章有关罪名论处。主体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
21、为。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重点打击的七类典型案件重点打击的七类典型案件七、故意伤害罪七、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
22、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主体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七、故意伤害罪七、故意伤害罪(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主体要件: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
23、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主观要件: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三)故意伤害罪
24、的量刑标准(三)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一)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十一十一类常见伴生行为类常见伴生行为一、开设赌场罪一、开设赌场罪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构成要件: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
25、和赌博罪并罚。主要方式: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二、组织卖淫罪二、组织卖淫罪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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