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建【2013】43号-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工作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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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3】4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备案制度,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施工管理主要人员(以下简称“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根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登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
2、全网”中“质量安全监督申报”栏,填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表(附件2),并下载纸质备案表按要求盖章后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二、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附件1)。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以及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对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最低标准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及数量应当与该工程项目投标时承诺的一致。三、项目部施工
3、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并符合下列规定:(一)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应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实行定岗、定人、定责。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其中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必须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二)项目负责人必须由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类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三)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由与工程项目施工相适应的工程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其中大型项目必
4、须是具备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施工员应按专业配备。四、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中兼职。对于分期开发建设或分多个施工标段且同一地点、同一施工单位承建的建设项目,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承担项目的数量可视为一个项目,配备标准可按合并后的一个项目规模要求配备。五、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存在下列情形的,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可办理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变更:(一) 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二)退休、离职或执业资格证件失效的;(三)
5、非施工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工或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四)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五)其他具有正当变更理由的情形。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变更的,施工单位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证明报原备案机关登记变更。变更后的人员持证水平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持证水平。六、存在下列情形的,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可持相关证明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办理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核销备案:(一)单位工程项目已整体完工并经验收合格的;(二)非施工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工或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三)其他具有正当核销理由的情形。七、施工单位完成工程项目合同约定内容,非施工单位原因未办理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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