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装合同新-日立修改2010[1].10.2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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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梯安装合同合同编号: AH1003663 产 品 安 装 合 同甲方:上海铭邦奉贤置业有限公司乙方:上海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在安装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之委托为其安装以下数量及规格的电梯设备并订立本合同。一、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二、电梯型号、规格、数量和安装工程费用: 楼号型号、规格层/站/门数量(台)安装费单价(元)合价(元)备 注L01,L04,L05,L08,L13,L15,L17HGP-1050-CO10518/18/18741,000287,000-L02,L0
2、3,L06,L07,L14,L16,L18HGP-1050-CO10517/17/17740,000280,000-L09,L10,L11,L12HGP-1050-CO10514/14/14434,000136,000-L19,L20HGP-1050-CO10513/13/13233,00066,000-L21-L22UAX-1000-CO605/5/5225,00050,000-L23UAX-1000-CO604/4/4124,00024,000-安装总价: 843,000元其他费用: 无 合同总价: 捌拾肆万叁仟元正(¥843,000 元)(上述价款已包含安装材料、吊装、就位和其他设备、人
3、工、管理、税金等一切费用。) 三、安装费支付方式和期限1、 甲方以汇付方式按下述约定支付费用。2、 合同签订后,在乙方进场安装后七天内,甲方将安装费的50%即¥ 402000.00 元。3、 双方验收合格后七天内,乙方应代甲方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验收,安装产品在通过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后七天内,甲方将安装费的50%即¥402000元支付给乙方,如果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21天内甲方不委托乙方申报验收(或因甲方原因未能验收合格),甲方也应在双方验收合格后 7 天内付清已完工电梯的余额。4、 如因乙方原因产品未通过双方验收,或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21天内乙方不申报验收,甲方有权不支付余额,全部后果
4、由乙方承担。5、 当安装产品分批安装,竣工时,甲方应按分批的台数和以上支付方式支付相应安装款。 四、土建要求甲方的建筑土建必须符合AH1003663产品买卖合同确定的电梯井道土建总体布置图样及甲方和乙方双方确认的电梯井道土建图,以及相应的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发现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甲方应及时进行整改。五、安装资格保证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令)规定,本合同所涉及的产品由获得国家电梯安装资质的乙方上海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安装单位实施安装。六、安装工期1、甲方提供合格井道日期:在电梯到货前一个月。2、安装工期:甲方提供合格井道及货到地盘后,双方协商确定乙方的安装进场日,
5、乙方承诺自确定的安装进场之日起75天完工(不含政府主管部门验收时间)。3、如遇停电等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完工期限顺延。4、甲方延期支付应付合同款,完工期限顺延。七、安装验收1、 安装完毕,甲方和乙方按国家有关的验收技术标准共同进行产品的质量验收,乙方向甲方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电梯验收报告和随机资料。2、 双方对安装产品质量验收合格后,甲方委托乙方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使用许可验收,验收中如有涉及乙方责任的整改项目,乙方需整改合格后方可办理产品竣工移交手续。八、质量保证1、 本合同中的电梯产品按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安装。2、 产品使用之前,
6、甲方应仔细阅读随机提供的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令)以及客户资料,并遵照执行。九、安装保修期的服务1、 本产品安装质量的保修期为自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并签发合格证书之日起 24 个月,保修期内由乙方承担产生故障的免费保修服务。如因买方原因不能于货到工地后六个月内完成安装或不能按时报检的,则保修期从货到工地之日起十八个月失效。2、 在免费保修服务期内,乙方将每月对电梯作二次维护保养和质量跟踪回访服务。3、 由于甲方或使用单位管理、使用不当及不可抗力等造成的电梯故障均不属于保修范围,乙方提供有偿服务,按最优惠之价格收取费用。4、 在质保期内如电梯发生保修范围内的故障或保修范围外
7、的故障,乙方应确保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后2小时内派员至甲方处进行维修(保修范围外的故障修复为有偿服务)。如逾期,每小时承担违约金 500 元,并应赔偿因此而使甲方产生的全部损失。5、 在质保期内如因电梯本身的质量或安装质量导致电梯虽经维修但仍在一个月内发生同样故障的,或在保修期内经技监局检查,判定电梯质量和安装质量为不合格的,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并按国家法律规定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十二、违约责任1、 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严格履行。2、 乙方未按约定安装移交期完成产品安装,按安装费总额每天万分之二点一的比例向甲方支付工程延误违约金;甲方未按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安装费的,按未付款金额每天
8、万分之二点一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乙方安装延误或甲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安装费总额的10%。上述工程延误(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是违约方对此类违约应付的唯一损害赔偿费,对该损害赔偿费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应继续履行的义务。3、 乙方逾期完成安装任务超过三十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除应按本合同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按法律规定赔偿甲方因电梯安装延误而产生的全部损失。4、 乙方对电梯供货方不履行或不完全、不适当履行产品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自行安装或委托第三方安装的,甲方已付的安装费等乙方不再返还。乙方免除产品保修及因安装不良引
9、起的质量及安全责任。6、 其余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十四、其它1、 甲方应提前30天将开工安装日期书面通知乙方。2、 为维护甲方、乙方的共同利益,保证产品的安全,在1)电梯机房地坪土建未完工,墙面未粉刷,可防盗的机房门、窗未安装;2)可防盗的库房未落实;3)电梯安装施工用电未落实;乙方有权提出产品延迟发货的建议。3、 本合同生效后,需要对原合同条款作变更的,双方应另签订产品安装合同变更协议,经双方法人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4、 产品安装责任、安装联系单和产品安装合同变更协议等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协议为本合同之附件,属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5、 乙方负责电梯安装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在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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