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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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二十八号)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已经2010年10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0月25日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2010年10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明确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促进和保障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2、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通过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或者行业性集体合同。第四条 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第五条 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
3、准,不得低于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地方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研究解决有关集体合同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 工会应当对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上级工会应当对下级工会开展订立、履行集体合同工作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第八条 企业方面代表应当引导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第二章 集体协商第九条 订
4、立集体合同应当进行集体协商。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均有权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集体协商的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第十条 协商双方应当自同意进行集体协商之日起十五日内产生协商代表,并书面告知对方。协商代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产生,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不少于三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不得兼任,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用人单位的协商代表。女职工人数占用人单位职工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职工一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
5、协商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指定。首席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提名,经超过半数的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同意后产生;首席协商代表可以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在协商代表中产生。未建立工会的,由地方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超过半数的职工同意后产生。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可以聘请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但所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第十三条 协商代表应当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本方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一)收集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参加协商;(二)征
6、求本方意见,通报协商情况;(三)参与协商争议的处理,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四)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订立集体合同的,其履行职责的期限至集体合同期满为止。协商代表不履行、不胜任职责,或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其产生程序予以撤换、调整。第十四条 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时间;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因履行职责扣发、降低其工资、福利,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聘用)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调动其工作岗位或者
7、免除职务、降低职级。其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短于集体合同期限的,自动延长至履行代表职责期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本人不愿延长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的除外。第十五条 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应当做好协商会议的准备工作,确定协商代表并在协商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如实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资料。其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双方协商代表不得泄露。第十六条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轮流主持。提出协商议题的一方应当就议题的具体内容及解决方案作出说明。集体协商会议内容应当如实记录,记录人员由双方协商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协商会议记录由双方
8、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确认。第十七条 集体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协商双方应当及时协商研究起草集体合同草案。协商未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协商中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的,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协商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在集体协商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第三章 集体合同内容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订立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劳动报酬;(二)劳动定额标准;(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劳动合同管理;(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六)保险和福利;(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八)职工文化生活和职业技能
9、培训;(九)裁减人员的条件、程序和补偿标准;(十)特殊情形下的职工权益保护;(十一)劳动纪律和考核、奖惩制度;(十二)集体合同期限;(十三)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四)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五)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六)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第二十条 劳动报酬主要包括:(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办法;(二)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三)工资调整幅度及办法;(四)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五)加班加点、病假、休假等特殊情况的工资支付;(六)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计件单价的确定。第二十一条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主要包括:(一)执行标准工时制度
10、、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岗位及办法;(二)加班、加点办法;(三)周休息日安排;(四)实行非标准工时制职工的休息日安排;(五)带薪年休假及其他假期安排。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主要包括:(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二)劳动环境、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三)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四)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五)职业病的防治和保障;(六)定期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检查。第二十三条 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一)社会保险的种类、范围、标准;(二)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标准;(三)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四)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五)职工疗养和休养;(六)医疗期的延长及其待遇;(七)福利费的使
11、用方案。第二十四条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主要包括:(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三)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第二十五条 集体合同草案可以由集体协商一方起草或者双方共同起草,也可以由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起草。集体合同草案应当载明协商的内容,以及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和双方协商代表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企业方面代表制定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二十七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在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确认并公示后,应当提交用
12、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应当在通过后的集体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第二十八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由协商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署的集体合同文本;(二)协商双方及其代表的基本情况;(三)集体协商过程的情况说明;(四)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情况的报告;(五)用人单位注册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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