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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试行).doc

  • 上传人:天****
  • 文档编号:1642291
  • 上传时间:2024-05-07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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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 居住 房屋 租赁 合同 登记 备案 操作 规则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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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政局,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居住房屋租赁行为,保障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出台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后,应当及时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实行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对于维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也是配合加强人口综合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区(县)相关部门应当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并建立良好的工作协作机制,在区(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街道、镇、乡(以下简称街镇)的沟通和配合,共同推动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落实。   二、各区(县)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操作规则》的要求,按照《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建设服务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467-2009)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机制,积极会同所属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抓紧配置必须的设施设备,落实人员、加强培训,并做好相关宣传和咨询,确保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正常运行。   三、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正式施行后,各区(县)房管局、民政局应当指派专人,协同指导本辖区内受理中心的具体业务办理,正确使用全市统一的“上海市社区事务受理服务系统”,帮助理顺工作环节,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规范,发现问题妥善解决,并及时向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反映。   四、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涉及的经费,可根据沪府办〔2006〕49号文件的有关精神,按照现行财务规定由同级财政保证并按规定渠道予以落实。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民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职责分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市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民政局、乡(镇)、街道应当在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承担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   各受理中心应当在全市统一建立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上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   第五条 (身份证明)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中国公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以提交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中国护照等公民身份证明;未成年的,可以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   3、外国自然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护照,但在境外办理委托认证手续的,可以提交其本国身份证明。如果证件用外国文字书写,应当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1、境内法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机关、事业、社团等法人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境内其他组织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非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国企业驻国内机构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代表机构登记证。   2、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有关的登记注册证明。   第六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代理)   (一)法定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法定代理人应当提交监护人证明,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代理   租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代理人应当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无需另行提交租赁当事人的委托书,但应提交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七条 (权属证明)   本规则所称的权属证明是指:   (一)房地产权证(含农村宅基地使用证);   (二)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三)经过网上备案的商品房出售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者已签订房屋交接书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第八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程序)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备案;   (二)受理收件;   (三)核验资料;   (四)录入信息;   (五)确认备案;   (六)立卷归档。   第九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类型)   根据不同情形,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第十条 (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   租赁当事人签订出(转)租合同后,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   (一)居住房屋出租申请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详见附件1);   2、租赁合同(原件);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权属证明(复印件)。   代为办理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二)居住房屋转租申请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转租合同(原件);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权属证明(复印件);   5、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原件)。   其中,公有住房转租应当提交上述1、2、3项资料,以及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代为办理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租赁期限、租赁价格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到原登记备案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申请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信息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   代为办理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   因租赁合同到期签订续租合同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备案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   申请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租赁合同或者续租协议(原件);   代为办理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或者租赁合同到期租赁当事人不再续租的,应当到原登记备案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申请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其中,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提交提前终止协议。   代为办理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办理要求)   受理中心应当按照本规则,向申请人收取相关资料,并对申请书填写信息与身份证明、租赁合同等提交资料的一致性进行核验,符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定的,将相关信息录入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当场打印并发放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详见附件2),并加盖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专用章(详见附件3)。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所形成的相关业务档案,由受理中心统一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附件:   1、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2、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   3、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专用章样式 申请书填写说明   一、【备案类型】:按照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情形进行勾选。   二、【房屋坐落】:填写内容应当与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坐落一致,例如“xx路xx弄xx支弄xx号xx室”。   三、【部位】:整套(幢)出租的,可以不填写,或者填写“全部”;按间出租的,应当填写明确的承租部位,例如“南卧室”等。   四、【租赁类型】:根据合同种类进行选择。   五、【出(转)租人】、【承租人】:填写内容应当与申请人所提交的身份证明一致,例如“张三”,“身份证”,“310xxxx”;联系电话尽量填写本市电话号码,以便联系。   六、【经纪机构】:按照营业执照记载的名称填写。   七、【面积】:建筑面积按照房地产权证记载的面积填写;使用面积按照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记载的面积填写;居住面积根据租赁合同上实际租用部位的面积填写。   八、【租赁期限】、【租金】:按照租赁合同确定的起止日期和租金填写。如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以非人民币计价的,应当折算成人民币填写。   九、【变更信息】:仅需填写实际发生变更的内容,并且应当与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变更证明文件一致。如变更前出租人姓名为“王五”,现更名为“王武”。   十、【续期期限】、【租金】:按照续租合同确定的起止日期和租金填写。如续租合同中的租金以非人民币计价的,应当折算成人民币填写。   十一、【注销备案】:首先按照注销备案情形进行勾选。如果是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应当按照提前终止协议填写合同终止日期。   十二、【签名盖章】:自然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加盖公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十三、【申请日期】:按照等于或者晚于合同订立的日期填写。 附件2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 (新增、延续、变更、注销,只显示其中一种业务类型) 条形码区域                租赁备案编号:________________           出 租 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 租 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房屋坐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部位: ______________ 租赁面积: 平方米       租赁用途: 居住 租赁类型:_出租或转租_       租 金: _______元/月       租赁期限: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房地产经纪机构:(如未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的,则此信息不显示)       该租赁合同已于____年_ _月_ _日终止,备案信息已经注销。(该信息仅在注销备案时显示) ****区****街道(乡镇)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年 月 日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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