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劳资管理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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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员工劳资管理手册 目 录第一章 公司职工违纪处罚暂行规定 (1)第二章 人事管理制度 (13)第一节 员工调配 (13)第二节 员工带薪学习制度 (15)第三节 员工离岗休养制度 (16)第四节 员工退休管理 (18)第三章 劳动纪律管理与休假办法 (20)第一节 考勤制度 (20)第二节 劳动纪律管理 (20)第三节 假期管理(22)第四章 薪酬管理制度(26)第五章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30)附则(34)第一章 公司职工违纪处罚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适应企业的发展要求,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建立良好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企业职
2、工违纪处罚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公司在册职工(含息工、外借、支援新办企业、公司内待(下)岗和离岗休养、内部退养等脱离岗位期间,仍保留与企业劳动关系的职工),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均按本暂行规定处理。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应于处罚本公司违纪职工(不含劳务派遣工、一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工),并作为处理因处罚违纪职工时所发生劳动争议的主要依据。第四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公司职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经教育不改者,区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考核。对公司职工违纪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职工违纪的经济考核分为:赔偿损失、扣款。在给予
3、公司职工违纪行为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予以经济考核。第五条 对旷工行为的处理:1、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旷工或视同旷工: 未履行合法手续,无故不上班的; 消极怠工或拒不执行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造成停工停产的; 私自涂改、伪造病伤假条,或借休病伤假之名,进行经商及其他有偿劳务活动的; 串休、借休、让休、买休、卖休人员的休假天数或雇工上班的天数; 签订借调合同、息工合同等专项合同的人员,合同期满未办理正常手续的缺勤时间; 不服从工作调动,超过调令规定报到期限的天数。2、 对旷工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理:旷工1天,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连续旷工2天或全年累计旷工3至5天,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连续旷工3至9天或全
4、年累计旷工6至19天,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连续旷工10至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20至30天,给予留用察看2年处分;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给予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第六条 对考勤“两本账”或考勤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1、 为了小集团的利益,对职工考勤搞“两本账”,冒领脱岗职工的工资奖金进行私分或脱岗期间仍发给脱岗人工资奖金的,对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当事人的休假按事假或旷工处理;2、 不坚持原则,打不开情面,对职工考勤弄虚作假的,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当事人的休假按事假或旷工处理;3、 接受当事人的好处,对职工考勤弄虚作假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当
5、事人的休假按事假或旷工处理。第七条 对迟到、早退、离岗、睡岗行为的处理: 迟到、早退、离岗、睡岗当月3次或全年5次以上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或行政记大过处分;迟到、早退、离岗、睡岗当月超过5次或全年8次得,予以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第八条 对上班时间干私活或从事其他非生产、工作性活动的处理:1、 上班时间禁止看小说、玩牌、下棋、带小孩。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全年累计3次以上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或行政记大过处分;全年累计5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2、 上班时间禁止干私活(含到股市炒股)。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查证1次或影响工作1天,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或行政记大过处分;全年累计3次或影响工作2天以上,予以除名并
6、解除劳动合同;3、 上班在计算机上玩游戏、上网聊天等,查证1次给予通报批评;全年累计3次以上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或记大过处分;超过5次的予以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指挥、分配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 上班不听从指挥,不服从工作分配而影响工作的,第一次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留用察看;3次以上予以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2、 违反上下班交通秩序,不听从执勤人员指挥,造成一定影响者,每发生一次给予当事人考核扣款50元。第十条 禁止班中喝酒或酒后上班,凡因酒后上班造成各类事故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本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处理。第十一条 玩忽职守,不执行上级政策、法令、法规和本公司规章制度
7、,官僚主义,瞎指挥,工作不负责任,滥用职权,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自己的领导、生产、工作、工程项目、设备、安全、质量、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委托加工或医疗等事故,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或信誉影响的,视情节作以下处理:1、 当年内实际造成本人或他人一次轻伤以上事故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给予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2、 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下的扣发当月效益工资;500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给予留用察看;2万元以上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3、 对公司信誉、形象造成影响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第十二条 对交通事故责任人的处理:1、 对定岗司机发生的
8、交通事故的处理: 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全责者,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给予留用察看一至两年处分;15万元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主要责任者,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给予留用察看一至两年处分;15万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处理。 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同等责任者,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8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9、的,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给予留用察看一至两年处分;15万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处理。 对违反交通法规明令禁止的交通肇事逃逸、酒后驾车、驾驶无牌无证车行为按本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处理。2、 对无机动车(含各类汽车、小四轮、摩托车、叉车等)驾驶执照或有机动车驾驶执照而未批准入驾驶员岗位的职工,发现擅自驾驶公车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造成事故者,按本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处理。 (注:以上经济损失数额均为保险理赔前的损失)第十三条 有意破坏生产、设备及公共设施的,给予留用察看;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第十四条 对偷窃行为及职务(岗位)侵占行为的处罚:偷窃或利用职务(岗位)之
10、便,将本职务(岗位)所辖公有财物据为己有,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所得财物必须没收上缴,并予以经济考核;全年出现两次以上偷窃或职务(岗位)侵占行为,不论金额价值多少一律予以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五条 有贪污、挪用公款、索贿行贿行为者,区别情况,给予下列行政处分:1、 贪污、索贿行贿数额不满1000元得,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数额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给予留用察看或撤职处分;5000元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2、 挪用公款数额3000以下的,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用于营私活动的,给予行政记过直至降级
11、处分;数额在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用于营私活动的,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调离岗位或撤职处分;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超过三个月但在发现之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给予调离岗位或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挪用公款未超过三个月,数额在5000元以下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下处分;数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给予留用察看及调离岗位或撤职处分;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第十六条 凡属监守自盗或虽不以据为己有为目的,但内外勾结,进行偷窃或侵占行为的加重处罚,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并调离岗位;超过500元的予以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行为者,不论金额价
12、值多少一律予以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在企业保密、保卫、保管岗位或类似岗位,利用本职务(岗位)之便,将企业机密、财物据为己有或配合他人侵占,根据上述价值金额从重加倍处罚。第十七条 对赌博行为,区别情况,给予下列行政处分:1、 凡以打牌(麻将、骨牌、扑克、纸牌)或摇骰子、猜单双、摆残局等方式,并约定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不论金额、数量大小),均属赌博行为;赌博行为和为赌博提供场所、财物、工具或其他条件的行为,均属违法违纪行为。2、 严禁本公司职工在任何场所,用任何方式进行赌博。违者一经查获,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部门依法惩处以外,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凡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进行赌博
13、者,经查实或被抓获,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查证或被抓获两次以上者解除劳动合同; 凡第一次被抓获、查实有赌博行为而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职工,视情节分别给予2000元的经济考核或行政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 凡第二次被抓获、查实有赌博行为而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职工,视情节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为赌博行为提供场所、财物、工具或其他条件的,比照上述条款加重处罚。第十八条 对打架斗殴、无理取闹行为者,区别情况,给予下列行政处分:1、 在生产工作岗位上打架斗殴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影响生产工作秩序或造成当事人误工8小时以下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造成生产停工事故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对打架斗殴
14、的主要责任者从重处理;2、 在社会上打架斗殴,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考核或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3、 无理取闹、纠错领导、聚众起哄、殴打他人,或对领导按政策已答复的问题,仍无理纠缠,或采取恐吓、谩骂、威胁、骚扰等报复行为,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或社会秩序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经济考核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九条 违反公司住房管理规定,强占住房经劝阻仍不搬出者,给予经济考核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条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法规,超生子女的,按国家规定给予男女双方处分;未婚先孕的,给予男女双方行政记过处分。第二十一条 破坏精神文明建设,传播黄色淫秽书刊、歌曲、图片、音像等物品或有
15、卖淫嫖娼、吸食毒品等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二十二条 严禁为小集体、小集团利益多报冒领工资、奖金、加班费和其他费用及物资,违者除如数退赔外,对主要责任人给予下列行政处分:金额不满500元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金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三条 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私自转卖公司财物(设备、工具、材料、废旧物资或有价灰渣等),以牟取私利或小团体的利益。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给予审批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并经济考核;价值在500元以上至2000元的,给予审批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16、并经济考核;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并经济考核。未经公司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主管部门批准,私自与外单位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或对外进行技术咨询或技术外传者,所得收入全部收缴,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并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签订购销贸易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四条 谎报火警、乱拨火警电话、报假案一次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全年累计2次以上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第二十五条 对泄密的处理:1、 泄露公司生产、工艺、科研或其他管理工作中属于保密范围的项目、数据、图表、资料等,对公司未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造成公司经济或工作
17、损失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2、 泄露机密文件、重要会议保密内容,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3、 泄露公司各类机密为个人谋求私利者,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所得财物必须没收上缴,并赔偿企业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对无事生非、造谣惑众、挑拨离间、影响企业安定团结或造成生产工作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受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者,按以下规定处罚:1、 年内受治安警告处罚或治安罚款一次的,视同行政警告处罚一次;受行政拘留处罚的,视同行政记过处罚一次;同时受行政拘留和治安罚款处罚的,从一重计算。2、 公司职工已构成犯
18、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罚、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强制执行和缓期执行的,或者公安机关决定送劳动教养所外或收所执行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3、 公司职工在司法拘留、治安拘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和监视居住期间,按株洲市公布的本市本区当年最低工资线的标准发给生活费,停发一切生产性津贴及薪酬。4、 公司职工在取保候审期间如回厂上班,按出勤日数发给基本薪酬和生产性、政策性津补贴。5、 公司职工被逮捕,从宣布逮捕之日起,停发一切薪酬和福利待遇。如逮捕后经审查无罪释放的,逮捕期间的薪酬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如属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的,按本暂行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决定收容或监视居住
19、的公司职工,公司纪委应在当日内将被收审或监视居住者的姓名告知所在单位,三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送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九条 违纪职工受行政警告处分,同时一个月只发给基本薪酬;受行政记过处分,同时三个月只发给基本薪酬;受行政记大过处分,同时六个月只发给基本薪酬;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间只发生活费,标准按株洲市政府公布本市本区当年最低工资线标准。留用察看期间,除本暂行规定有关条款已有特别规定外,一般1至2年。受留用察看者,在察看期间,必须留岗察看,察看时间不包括病事假等非法定节假、休假日。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基层组织鉴定,表现好的,解除留用察看并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20、。公司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表现特别好的,经基层组织推荐鉴定,可以提前解除留用察看。但察看期为1年以上的,最多提前3个月;察看期为2年以上的,最多提前6个月;察看期为3年以上的,最多提前1年。违纪职工受党内处分的,根据其处理等级参照行政处理等级进行经济考核。 第三十条 对公司职工违纪给予行政处分,所在单位必须取得确凿证据,综合违纪事实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征求同级工会或职工代表团组的意见,并由行政主管领导签字,报人力资源部,然后由公司讨论处理决定,并行文公布。其中由公安部门或纪委主办的治安、刑事、经济案件,由主办单位取证,综合事实材料,会同职工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人力资源部;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
21、由计划生育办会同职工所在单位取证、综合事实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人力资源部。对公司职工违纪的处理材料,基层组织必须在证实该职工违纪之日起,一个月内上报有关部门;对旷工、迟到、早退、离岗、睡岗行为的处理,当月发生的必须在次月进行处理,当年累计计算在次年元月处理。 第三十一条 给予公司职工违纪行政处分,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本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慎重呈报和审批。在处理过程中,允许受处理者本人申辩,如确实与事实不符的,应坚决纠正。呈报、审批职工处分时间,从证实职工违纪之日起,至作出解除劳动合同日止不得超过5个月,至作出其他处分日止不得超过3个月。凡有意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隐瞒真相、推卸违纪行为
22、人的责任,拖延不报,压着不批,或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者,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给予公司职工违纪的处分被批准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决定之日起10天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决定以前,仍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纪公司职工,如果对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不服,可在收到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之日起60天内,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对仲裁仍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按本暂行规定处罚公司职工违纪的同时,公司其他管理制度中已经明确的扣款规定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违纪公司职工受到
23、行政警告、行政记过处分满半年后,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满一年后,受留用察看解除留用察看处分一年后,在评先、评奖、晋级等方面可按照规定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中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本级。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中所称累计数,是指未经处理的同一性质的违纪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数额总和。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中有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与公司其他规定相矛盾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经公司职代会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通过,并授予人力资源部解释权。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第二章 人事管理制度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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