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农民发展经济需要法律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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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新形势下农民发展经济需要法律保护 新形势下农民发展经济需要法律保护(一)根据市委统一部署,麻阳苗族自治县从去年3月10日开始,从县直机关、各乡镇抽调干部1156名,组成312支政策法律进农家活动工作队,进村入户开展政策法律集中教育活动,经过为期2个月扎实工作,全县政策法律进农家活动达到了预定的目标,农民的法律意识大为增强,实现了由初步涉法向积极学法转变,现大多数农民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普遍提高。在活动形式上,我们主要采取了:一是多种媒体交叉使用。运用了标语、横幅、专栏、墙报、简报等多种手段,对活动开展进行多角度、多渠道、多层次
2、的广泛宣传,让农民眼里看得到,耳里听得到,脑里想得到:二是因材而异,登门施教。针对农民群众具体情况的不同,我们采取了因材施教的方法,上门辅导,对个别重点户实行登门施教。舒家村乡将政策法律知识编成了对联形式,根据不同的情况把对联贴到每家农产的大门上,既使宣传入情入理,又使活动呈现出节日般的喜庆气氛。三是开办夜校,分类施教。我们采取开办农民夜校的办法,并编写了乡土教材,对村民实行集中宣传教育。四是鸿雁传法,惠及游子。为推动活动深入开展,各乡镇创造性地摸索了一套催、叫、劝、寄、导的特殊服务方法,共请回外地务工、经商人员5672人次,寄出法律书籍7829套,确保教育尽量无死角。五是集市咨询,有奖竞答。
3、我县利用赶集日,在各乡镇设立法律政策咨询台,向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政策服务。如县法院在长潭乡设立了临时法庭,实行现场办案,现身说法,收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和平溪乡还开展了有奖竞赛抢答活动,由于全民性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我县涌现出爷孙同学、母子互教育、夫妻竞学的喜人局面。六是文艺下乡,富教于乐。自活动开展以来,我县文化下乡活动十分活跃,向村民送去了丰富多彩的法制戏、法制影片、法制电视录相片。组建了一支由原法院院长田良藻为团长的退休老干部政策法律宣讲团,深入乡村宣讲,以县花灯剧团为主力军的文艺演出队深入到各乡镇巡回演出,深受农民朋友欢迎。在政策法律进农家活动中,根据农民居住分散,外出打工人员和流动人口
4、、文化素质参差不齐的特点,我们对不同层次的对象采取了多层次的普法教育,主要普及了三个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第一,涉及农民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的刑法、刑诉法、行诉法、税法、村民组织法、农民承担劳务和费用管理条例、减轻农民负担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第二是涉及农民正常生活的婚姻法、继承法、教育法、九年义务教育法、计划生育法、农药管理条例等;第三是涉及农民之间交往的民法通则、民诉法等。随着活动的广泛深入,依法治理力度的加大,目前,我县广大农民的民主与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有力地推动了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其意义远远超过活动本身。1、党委政府与农民群众的心贴近了。以往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紧张,原因是多方面的,
5、其中重要的一条是干部们对农民搞政策法律封锁,特别是对一些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如减负、税费)的政策法律,生怕让农民知道。农民一旦从其他渠道了解到这些政策法律的具体内容,就有一种被愚弄的感觉:我县通过这一活动,把涉及农村方方面面的农村政策法律读本等书籍共13万册亲手送到农民手中,又不收一分钱,还登门到户宣讲,使农民消除了以往的不满甚至对立情绪,无形中拉近了党委政府与农民群众的距离。2、深化了农村普法依法治理。送法下乡活动的开展,广大农民的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为深化农村依法治理奠定了基础。前些年各村均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自政策法律进农家活动开展以来,农民对照法律读本进行修改、完善。村民议事,以
6、往只讲个理,现在先要看是否合法。如谭家寨乡政府搬迁,征用了弄里村土地。由于在征用后,该政府机关工程设备没有完善,造成农民部分土地荒芜。该村农民通过学习土地法,按照法律程序,向乡人大主席团提出议案,要求对荒芜土地收取荒芜费。通过协商乡政府按土地法有关规定每年给弄里村补偿荒芜费1500元,直到没有荒芜为止。3、提高了广大农民依法履行义务的自觉性。过去一些农民对自己应履行的义务不甚明了,只片面强调自己的权利,而忽视甚至否认自己应履行的义务。政策法律进农家活动,大大增强了农民履行义务的自觉性。舒家村乡丁家村过去各项上交提留一直收不上来,乡政府组织干部进村催收,多次遭到村民围攻殴打。政策法律进农家活动中
7、,我们向农产开展政策法制宣传教育,依法进行综合整治,收到良好效果。目前,该村已由过去的失控村变为治安模范村,上交提留不须村组干部上门催收了。4、广大农民敢于依法维权。通过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使广大农民进一步增强了用法律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绿溪口乡洲上村农民向村委会实行三承诺,即(1)遵守法纪,积极交纳税项税费;(2)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3)做一个合格村民。农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村委会公开向群众承诺以下三项内容:(1)提供一切法律服务;(2)提供生产技术服务;(3)向特困、五保护等提供相应的服务。相互间还签定了承诺书:自承诺公开后,洲上村秩序井然有序,农民遇事能够拿起法律武器来
8、保护自己。该村二组女青年张某某,原与中医院一医生自由恋爱,后男方中止了恋爱关系,女方家族准备纠集近百人向男方讨回公道,在政策法律进农家活动中,通过学习,张某便打消了这一念头,主动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解决了这一纠纷。5、维护了农村社会的安定、稳定,促进了经济发展。政策法律进农家活动共为全县7.8万农产中16岁至45岁村民发放了农民普法简明读本,在每个村建立了农民普法夜校。同时与农民签订综治责任状,建立农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现在,农村中打牌、赌博、扯皮、打架等违法现象大幅度减少。去年,全县有235个村委会被评为市、县安全文明村,占总比例的70,有6.3万农产被评为双文明户、遵纪守法光荣户,并
9、涌现大批各种养殖专业户、重点户、省科技致富典型等一大批新型农民。(二)目前,我县通过开展政策法律进农家活动,农民的学法积极性不断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普遍增强,那么现阶段我县农民最需要的是什么,希望是什么?据调查,得到的回答是:农民最需要的是社会稳定,最希望的是发家致富,最怕的是加重负担,为此,农民呼唤法律进农家,需要法律进农家,因为法律是他们的护身符,法比神灵验。一、农村社会治安形势相当严峻,农民需要法律保护,今年元月至4月份,我县各乡镇发生各类刑事案件137起,其中重大案件14起,特大案件2起,与去年同期相比,刑事案件发案数比去年的105起上升30.48。今年3月6日,江口墟镇大禾
10、田村三组龙弟弟为泄愤将本组村民龙社友已挂果三年的179株桔树砍掉,价值3万元余元;谭家寨乡咸池坳村一组的张青玉与该村二组村民李叶林因土地纠纷,张青玉对村委会调解不服,为泄私愤,张青玉将李叶林的柑桔树砍断24根,价值1000余元。还有家庭暴力犯罪、凶杀、纠纷械斗等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地痞流氓骚扰闹事,在少数乡镇农民缺乏安全感,需要法律的保护。二、农村山、林、地界纠纷、因催收提留款等经济交往引发的问题增多,农民需要法律保护。如我县石羊哨乡跃马寨村因百亩山地的权属问题发生争执,乡政府指令国土站进行调查处理,国土站获得大量证据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了该争议山地的所有权归李家村所有的决定。然而跃马寨村以
11、村、组干部为首无视党纪国法,纠集数十人,手持刀斧趁夜赶往争议地将该地承包经营大户符某已挂果的柑桔树砍掉一千余株,价值数万元。公安部门出面才平息了这一事件。当今,我县农村渔塘、水库、果园的承包农民在签订承包合同后,为了吃上定心丸,不少的合同办理了公证手续,这些都说明了农民急需得到法律保护。三、农民减轻不合理负担需要法律保护。前几年,我县不合理上交仍然存在,据农户反映我县和平溪乡的牲猪屠宰税变成田亩税、人头税。绿溪口乡的柑桔特产税也变成田亩税、人均税,而不按实征收,违背了上级的有关规定。此外,还有个别乡镇为了解决经费不足,下达创收任务,乡干部便在农民头上打主意。(三)经过政策法律进农家活动,农民的
12、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明显提高。但从我县农村中暴露出来的诸多问题,不难看出,还有少数农民法律意识仍不强,导致违法现象时有发生,要落实好我县四五普法提出的抓好基层乡、村农户普法与依法治理,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任重而道远。如何进一步促进农民学法用法守法,不断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给人们留下了深深的思考。思考之一:应强化基层领导带头学法,把农村依法治家活动抓好抓实。农村问题事关大局,没有农村的稳定和发展,就没有我县的经济发展,人们要切实转变观念,走依法治村、治家之路,这就要求我们把法律交给农民。事实证明,农民掌握了法律,就可以变成生产力,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变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强大武器,要推动农民学法用法
13、守法,至关重要的是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领导干部应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思考之二:有针对性地做工作,农民普法才能收到好的效果,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的任务才能落到实处。要有针对性地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学习与农民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当前要围绕农民普遍关心的减轻农民负担、农民的权利与义务等问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并利用多种形式进行普法宣传。思考之三:要用法律占领农村思想文化阵地。目前,我县农村群众对有关政策法律的理解仍带有片面性和模糊认识,如果不去占领农村这块思想文化阵地,不及时把有关政策法律交给农民,农民容易受喜欢钻政策法律空子的人的影响,一些封建的、迷信的甚至反政府的东西就会见缝
14、插针。95年8.9、8.11杀人抬尸冲击、打砸县委和政府机关,其教训是极其深刻的。思考之四:完善农村立法,确保农民有法可依。现在涉及农村、农业、农民的法律法规已经不少,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仍然存在一些法律空白点,如耕地抛荒怎么办,这类问题既无政策又无法律法规规定。另外,国家重点工程需要征用大量土地,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乡、村、组、农民个人的分配比例均无法统一规定,有的地方因处理不当造成农民阻工、闹事。还有农民外出打工仅凭一张身份证即可,无需在乡、村办理任何手续,有的在外赚了钱,盖起了楼房,并且银行有了存款,而他们的上交却分文不给,乡、村、组无法对
15、他们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农民反映强烈。思考之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齐抓共管,以加强农民普法教育和农村依法治理的领导与管理。现在乡镇除了党政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抓这项工作外,主要靠综治办、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在抓,这是远远不够的,既要充实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的人员力量,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又要动员法庭、派出所、国土站、林业站、农业站、工商、税务等部门,一齐上阵,还应发挥村支两委、调解治保小组、村民小组长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 遗腹子的被抚养权的法律保护遗腹子的被抚养权的法律保护中央电视电新闻频道十月二十日和二十一日连续报道了一起遗腹子向交通肇事者追索抚养费的案例,受案法院最终判决肇事者向遗腹子赔偿因
16、交通事故造成其父死亡而产生的十八年的抚养费损失。评点专家认为,本案为遗腹子的法律保护问题提供了借鉴。笔者认为遗腹子起诉交通事故责任人请求赔偿没有法律根据,但其利益可以通过其母的起诉得到维护。试分析如下:一、遗腹子不是本案侵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遗腹子在出生前既不享有民事权利也不承担民事义务,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对出生前的法律关系,遗腹子既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法律虽规定遗腹子在出生后享有继承权,但这是一个例外的规定,只能适用于特定的情形,不能作为一般规则和依据。在本案交通事故赔偿法律关系中,遗腹子在
17、事故发生时尚未出生,不是该侵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该法律关系中,遗腹子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因此,遗腹子不具备参与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的主体资格,不能成为该案的原告。虽然遗腹子在出生后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其诉讼权利能力受其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只能在其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具体法律关系中才享有诉讼权利。认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当然在所有诉讼关系中享有诉权是不正确的。二、遗腹子出生后抚养费用的损失应予赔偿。遗腹子的抚养费用是客观存在的。这一费用可以构成损害结果。依照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由于遗腹子出生前父亲已经死亡,所以母亲依法应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
18、。遗腹子与父亲没有形成抚养关系,而与母亲形成抚养关系。由于父亲因交通事故死亡,所以原本可由父母共同负担的抚养义务成为母亲一人的义务,其中原可由父亲承担的义务转由母亲来承担,这是由于交通事故而造成的母亲的责任的增加,因而构成母亲的经济损失,交通事故与抚养责任的增加存在因果关系,属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对这一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仅符合一般社会公平正义观念,而且具备现行法律的根据。母亲遭受的抚养义务负担增加的损失的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不是直接基于死者对遗腹子的抚养关系,因而不能直接适用关于死者生前实际抚养人的规定,而是根据全面赔偿原则按照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的实际情况,依其他费用的规定给予赔偿。三、因
19、人身损害致劳动能力丧失时胎儿抚养费用的对比分析。因人身损害致受害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只对受害人在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人的抚养费赔偿明确作出了规定。对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前形成的胎儿其抚养费用应否赔偿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作出规定。在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前形成的胎儿,其抚养费用上的损失应否给予赔偿?笔者认为,也应当给予赔偿。理由如下:第一、胎儿依自然的生理规律在正常发育的情况下必然会出生,一旦出生,就依法与受害人形成抚养关系,人身损害行为导致受害人劳动能力的丧失必然造成其经济收入的减少从而对其履行抚养义务的能力产生负的影响。这一结果的出现与人身损害行为存在
20、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对受害人抚养能力降低的损害结果,侵害人应当承担责任。这是侵权构成一般理论在这一场合下具体运用的必然结果。第二、从法律规定来看,在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对残疾者残疾前实际抚养人应当赔偿抚养费的明确规定,但司法解释和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对残疾者残疾前实际抚养人应当赔偿抚养费。这样规定是针对因法律规定的原则性所造成的缺乏具体可操作性而作出的符合法律精神及法律基本原则的必要的补充。按照相同的法律原则和原理确定侵害人对受害人在残疾前形成的胎儿出生后的抚养费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的内在的统一的要求,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它通过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裁判,不仅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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