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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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 (示范文本)制定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9使用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国家指定的经营海南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赴台游旅行社”)与海南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时使用。2、旅游者参加赴台湾地区旅游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旅行社应当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经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定的具有组织海南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以下简称“赴台旅游”
2、)业务资格的旅行社,其名单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3、旅游者在交纳费用后,旅行社应开具发票。旅游者请保存好旅游活动中所签的合同(协议)及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4、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以及其他须注意的事项,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旅游者应结合自身状况,选择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旅游项目。5、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 、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
3、造成的赔偿费用。6、旅行社应以准确、明晰的语言表述,不得使用“准X星级”、“相当于X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与同级”等模糊不确定性用语。7、自由活动,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8、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9、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 10、旅游者投保的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
4、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在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11、不合理的低价,指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12、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
5、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13、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台湾地区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4、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台湾地区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5、转团,指赴台游旅行社将旅游者转至其他赴台游旅行社所组赴台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赴台旅游不得转团)16、委托组团,指旅行社受其他旅行社委托代理其招徕旅游者的组团行为。17、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18、旅行社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
6、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延误、取消。19.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旅游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如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消费维权投诉电话:(0898)12315。20、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示范合同范本时,对本格式条款存在争议、不明确或需另行补充约定事项的,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旅游服务监督、投诉机构:
7、海南省 市(县、自治县)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服务质量监督、投诉电话: 或 地址: 邮编: 旅行社监督、投诉电话:海南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团体签约人代表): 性别_ 国籍 身份证号:住所地或单位地址: 邮编: 电话: 乙方(组团旅行社): 经营许可证编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经营范围: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就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旅游产品名称旅游产品名称 。行程共计 天 夜(含在途时间) 出发日期 ,出发地点 。途经地点 。目的地 。结束日期 ,返回地
8、点 。第二条、 旅游行程及标准景区(点)名称 景区(点)游览时间 往返交通 ,标准 旅游交通 ,标准 住宿天数 ,旅游饭店名称 标准 用餐次数 ,标准 旅游者自由活动时间 ,次数 地接社名称 台湾地区地接社联系电话: ;联系人: 台湾地区地接社,是指在台湾地区接待海南居民旅游的台湾旅行社。具有该业务资质的台湾旅行社名单由台湾海峡两岸观光旅游协会确认。 第三条、成团人数及不成团的约定(一)最低成团人数 人;(二)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乙方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甲方,由甲方选择按下列方式解决:1、延期出团;2、改变其他线路出团。(三)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的,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减少的费用乙
9、方应退还甲方。(四)甲方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变线路出团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发出解除合约的书面通知。甲方在行程开始前30日(含30日)以上收到乙方解除合约书面通知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注费用)。甲方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乙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的,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四条、旅游者保险乙方提示甲方购买旅游意外险。经乙方推荐,甲方 (须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乙方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意外保险。保险公司及产品名称: 。保险金: 元;保险费: 元。 第五条、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一)1、甲方应向乙方交纳旅游费用总额 元。其中:
10、成人旅游费用为 元(人民币)/人,儿童 元(人民币)/人( 岁)。2、领队、导游服务费: 元人/天;合计: 元。台湾地区导游服务,台湾地区导游服务费: 元/人;(不低于旅游费用 %);(二)旅游费用付款期限 。(三)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现金;支票;信用卡;其他(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旅游行程单,有权知悉旅游行程和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有权拒绝参加乙方未经协商一致且未签订补充合同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有权拒绝旅行社擅自转团。 2、甲方应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爱
11、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不乱刻乱画,不在公共场合大声喧哗,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3、甲方如实填写赴台旅游报名表、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的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如实告知赴台游旅行社工作人员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联系方式须是经常使用并能够保持畅通。4、向赴台游旅行社提交的因私护照或通行证有效期在半年以上,自办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5、甲方应妥善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不将现金、贵重物品和违禁物品夹带在行李中托运。6、在旅游活动期间,甲方应当遵守安全警示的规定和说明,在自己能
12、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对旅游目的地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成年家属陪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70周岁以上且健康状况不宜单独参加旅游的,应由其成年家属陪同或者由其监护人、成年家属出具书面证明。8、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台湾地区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从事或者参与涉及赌博、色情、毒品等内容及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不得擅自脱团;不得滞留不归;9、旅游活动中发生纠纷,甲方应与乙方平等协商解决,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
13、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登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过度维权行为。10、甲方应最迟在出发前7日(含7日)内向乙方交纳保证金 万人民币/人,如甲方未按时交纳保证金,则视为甲方自动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二)款处理。因注销签证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应按期返回,保证金在甲方返回后的7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如果甲方不按期返回,乙方有权扣留保证金,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保留其向甲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
14、利益。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依法对甲方个人信息保密;3、乙方应在行程开始前向甲方提供旅游行程单。按照本合同和旅游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甲方提供服务。乙方以说明会等向甲方形式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其他有关具体事项;服务项目和标准等的真实情况;旅游目的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甲方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乙方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台湾地区收取小费的惯例及支付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台湾地区的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4、为甲方安排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大陆居
15、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领队人员。5、为甲方发放固定格式书写、由甲方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内容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6、提醒甲方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导游、领队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甲方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7、乙方应当提示甲方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旅游中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甲方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第七条、合同变更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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