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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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v一一.79号令号令的适用范围的适用范围v第二条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食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食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定执行。”v1.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v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v3不包括进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包括进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v二二.79号令号令的适用对象的适用对象v第三条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食品
2、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本细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用于销售的食品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用于销售的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v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获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获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其经营范围应后,应当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其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v三三.79号令号令的实施主体的实施主体v1.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v第六条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
3、一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v2.省级局省级局v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依法组织本辖区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并对审查发统一部署,依法组织本辖区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并对审查发证工作负责。证工作负责。”v3.市(地)级局市(地)级局v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国家质检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食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
4、、企业必备条件核查、产品质量检验和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必备条件核查、产品质量检验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送达工作。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送达工作。”v四四.国家食品生产许可分工国家食品生产许可分工v1.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共(共17类)类)v(1).老老5类中的酱油、食醋(类中的酱油、食醋(2类);类);v(2).新新10类中的全部食品(类中的全部食品(11类)(注:其中的调味品(糖和类)(注:其中的调味品(糖和味精)后分成味精)后分成2类);类);v(3).新新13类中的葡萄酒及果酒、啤酒(类中的葡萄酒及果酒、啤酒(2类);类);v(4).从工业生产许可证转入的从工业生产许可证转入的2类
5、食品,即白酒和婴幼儿配方类食品,即白酒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乳粉(2类)。类)。v2.省级局省级局:(共(共21类)类)v(1).老老5类中的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类中的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3类);类);v(2).新新13类中的类中的11类食品(除葡萄酒及果酒、啤酒外,类食品(除葡萄酒及果酒、啤酒外,11类);类);v(3).新新7类中的全部食品(类中的全部食品(7类)。类)。v按国家质检总局最新分类,全部食品分为按国家质检总局最新分类,全部食品分为28大类:大类:v其中:其中:v国家质检总局发证食品国家质检总局发证食品-10大类;大类;v省级局发证食品省级局发证食品-14大类;大类;v
6、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局交叉发证食品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局交叉发证食品-2大大类(类(3调味品类、调味品类、15酒类);酒类);v未开始发证食品未开始发证食品-2大类(大类(27特殊膳食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类、类、28其它食品类)。其它食品类)。第二章第二章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v(详见(详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通则宣贯材料)宣贯材料)第三章第三章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一一.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许可时限: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许可时限:1.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当
7、在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企业的申的,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企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当发给行政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当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20日内补正;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2.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自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自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
8、,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请之日起,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督部门应当在6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可决定。”3.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发出后,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后,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成核查组,依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当组成核查组,依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在和审查细则,在20日内完成企业必备条件和出日内完成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现场核查。厂检验能力现场核查。”4.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在封样后企业应当在封样后7日内将样品
9、送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在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在15日内完成检验工日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作(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5.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起4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按有关规定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0、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6.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对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对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 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应当做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监督部门应当做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并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放食品生日内,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产许可证及副本。”申请受理申请受理(5 5日内)日内)国家局许可决定国家局许可决定(2020日内)日内)省局上报国家局省局上报国家局(4040日内)日内)给企业发证给企业发证(1010日内日内)企业现场核查企业现场核查(2020日内)日内)企业企业2020日内
11、日内补证补证企业送样企业送样(7 7日内)日内)不符合发证检验发证检验(1515日内)日内)5日+40日+7日+15日+20日+10日=97日二二.国家质检总局发证程序国家质检总局发证程序三三.省级局食品生产许可时限:省级局食品生产许可时限:v1.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由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由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审查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门受理审查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企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省级质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省级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省级质量
12、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汇总审核企业材料,按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汇总审核企业材料,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申请受理申请受理(5 5日内)日内)省级局许可决定省级局许可决定(3030日内)日内)市局上报省级局市局上报省级局(3030日内)日内)给企业发证给企业发证(1010日内)日内)企业现场核查企业现场核查(2020日内)日内)企业企业2020日内日内补证补证企业送样企业送样(7 7日内)日内)不符合发证检验发证检验(1515日内)日内)5日+30日+7日+15日+30日+10日=97日四四.省级局发证程序省级局发证程序五五.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食品生产许可前
13、抽查v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做出许可决定前,或者省级技术监督部门在做出许可决定前,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企业材料前,应当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企业材料前,应当在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内组织许可前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内组织许可前抽查。抽查。”关于印发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质检监函质检监函200452号号)文件主要内容文件主要内容:1.经审查合格的上报材料经审查合格的上报材料,国家质检总局安排许可国家质检总局安排许可前抽查前抽查,抽查的企业名单按不超过抽查的企业名单按不超过10%的比例随机的比例随机确定。确定。2.抽查不合格企
14、业所在省份同批同类上报材料全部抽查不合格企业所在省份同批同类上报材料全部退回,所在市级局同批上报材料全部退回。退回,所在市级局同批上报材料全部退回。3.对连续抽查两次不合格的省级局,国家质检总局对连续抽查两次不合格的省级局,国家质检总局暂停其组织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资格,指定其它暂停其组织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资格,指定其它省级局负责该省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该省经省级局负责该省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该省经连续两次抽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组织食品生产许可审连续两次抽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组织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资格。查工作资格。六六.关于免于或者简化企业现场核查关于免于或者简化企业现场核查v 第三十三条
15、第三十三条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按照本的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获得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获得国家认监委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卫家认监委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登记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生注册证、登记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可免于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时,可免于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已通过已通过HACCP认证等国家推行的食品认证的企认证等国家推行的食品认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按照不重
16、复的原则,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按照不重复的原则,可免于或者简化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可免于或者简化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七七 获证企业发生变化需申报获证企业发生变化需申报v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的生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化后变化后20日内提出申请。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日内提出申请。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规定重部门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规定重新组织现场核查
17、和产品检验。新组织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v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名称变更后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名称变更后20日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日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受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受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变更审查和材料上报,由原发证部门日内完成变更审查和材料上报,由原发证部门在在10日内核批。日内核批。”v (相应处罚见第八十条)(相应处罚见第八十条)第四章第四章 食品质量安全检验食品质量安全检验一关于委托出厂检验一关于
18、委托出厂检验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按要求自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按要求自行进行出厂检验。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行进行出厂检验。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出的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厂检验。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按审查细则的规定执行。理的食品,按审查细则的规定执行。”1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
19、工作的通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国质检监2004133号号)文文件规定件规定:“到到2004年年底,小麦粉等年年底,小麦粉等5类食品生类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自行出厂检验能力。产企业,必须具备自行出厂检验能力。”2此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此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的项目,仅为检验的项目,仅为审查细则审查细则中带中带“*”号号的检验项目。的检验项目。二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承担本细则规定的食品质量安全承担本细则规定的食品质量安全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置或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置或者依法授权的法定检验机构,按照国家
20、规定经依法授权的法定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经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或者通过实验室认可,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或者通过实验室认可,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1.必须经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必须经计量认证、审查认可;2.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三三.食品检验机构的职责食品检验机构的职责v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标准和技术法规等要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标准和技术法规等要求实施产品检验。检验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实施产品检验。检验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
21、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报告负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报告负责。”v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得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第五章第五章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与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与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一一.证书统一印制,分别盖章证书统一印制,分别盖章v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式样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式样(见附件(见附件1)由国家质检总局统
22、一规定。食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并加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批部门印章。并加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批部门印章。”二二.标志自行加印(贴)标志自行加印(贴),可大可小可大可小v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企业使用企业使用QS标志时,可根据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变色。QS标志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行加印标志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行加印(贴)。(贴)。”三.企业为法律责任主体企业为法律责任主体v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企业使用企业使用QS标志,表明企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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