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02∕T 0053-2022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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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1.040 CCS P 00 DB2102 大连市地方标准 DB2102/T 00532022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技术规程 2022 - 05 - 31 发布 2022 - 06 - 30 实施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大 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联 合 发 布 DB2102/T 00532022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大连市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都市发展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大连通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正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彦波、刘楠、陈时武、韩德志、许佳华、毛庆东、曲波、白万明、陈天禄、王建、宋伟、全森、王国彬、陈东军、苏志伟、武博、彭红美、何鹏飞、李嵩、陈晓耕、刘爱明、张临新、黄胜财、王睿、宋梓衔、王建敏、王勇、匡挺、刘军、刚志富、周迎鑫、姜敏、姚晓东、席宝亮、张雨烨、侯春风、刘欣、张大竹、曲承强、袁理、张典能。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 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 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通讯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
3、101号 联系电话:0411-81988815 主要起草单位:大连市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春柳街3号 联系人: 陈时武 曲波 联系电话:0411-86657651DB2102/T 00532022 1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改造可行性研究、建筑设计、消防给水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电气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既有民用建筑改造以及工业建筑改变为公共建筑的改造。 本文件不适用于既有建筑扩建,以及住宅建筑、工业建筑、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改造。 2 规范性引用文
4、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125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4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5、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既有建筑 已完成竣工验收或取得合法手续的建筑。 3.2 建筑整体改造 整座既有民用建筑改造(可不含地下或半地下室),或整座工业建筑改变为公共建筑的改造。 DB2102/T 00532022 2 3.3 建筑局部改造 既有民用建筑的部分楼层改造或楼层的局部改造。 3.4 建筑内部装修 为满足功能需求,对建筑内部空间所进行的修饰、保护及固定设施安装等活动。 4 总则 4.1 为保障既有建筑改造的消防安全,明确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的适用标准,制定本规程。 4.2 既有建筑改造包括建筑整体改造、建筑局部改造及其建筑内部装修。 4.3 工业建筑改变为公共建筑的改
6、造,应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4 既有民用建筑改造不应降低消防安全水平,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的,可按本规程的要求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5 既有建筑改造特殊情形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建筑主体结构已全部或部分施工的停建、 缓建项目, 恢复建设时应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确实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时, 应进行消防安全评估,按有关规定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作为申请办理消防相关手续的依据; b) 其他因特殊原因无法满足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或本规程规定的改造项目, 应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具备改造条件时,可参照本条 a)项执行
7、。 4.6 本规程未规定的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内容,应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5 改造可行性研究 5.1 既有建筑改造实施前,宜根据既有建筑的消防安全状况以及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本规程的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以确定是否具备改造技术条件。 5.2 建筑使用功能改变为下列场所时,应预先进行可行性研究: a)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b) 老年人照料设施; c)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 5.3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应由既有建筑改造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完成,可行性研究的具体内容及报告形式见本规程附录 A。 6
8、建筑设计 6.1 建筑内部装修 DB2102/T 00532022 3 6.1.1 建筑内部装修应按 GB 50222 的规定执行。 6.1.2 既有建筑内部装修范围内不满足建成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内容,应按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或本规程的规定同步进行改造。 6.2 建筑整体改造 6.2.1 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应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下列内容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a) 单、多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b) 混合结构形式的建筑以及其他受主体结构限制的建筑,其楼梯间形式; c) 除首层外,其他楼层的安全出口数量; d) 不改造的地下或半
9、地下层的消防电梯停靠; e) 受主体结构或竖向井道等限制的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短边尺寸。 6.2.2 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 应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下列内容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a) 不改造的地下或半地下层的消防电梯停靠; b) 受主体结构或竖向井道等限制的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短边尺寸。 6.2.3 高层民用建筑整体改造时,应按照 GB 50016 的规定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当用地红线内的场地尺寸不满足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要求时,可利用符合实际需要的红线外道路或广场等。 6.3 建筑局部改造 6.3.1 建筑局部改造严禁降低其
10、他非改造区域的消防安全水平;楼层局部改造的设计文件应包含该楼层的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安全疏散等内容。 6.3.2 建筑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改造区域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门的宽度和数量、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以及避难间等,应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除本规程另有规定外,其他内容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6.3.3 单一功能的公共建筑,首层设置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 的小型商业服务等设施时,可按照建筑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执行; 小型商业服务等设施的防火分隔应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6.3.4 建筑局部改造不应致使高层公共建筑的类别由二类改变为一
11、类,也不应将住宅建筑改变为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合建的建筑;确需改变时,整座建筑应按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改造,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下列内容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a) 应按照 GB 50016 的规定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当用地红线内的场地尺寸不满足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要求时,可利用符合实际需要的红线外道路或广场等; b) 不改造的地下或半地下层的消防电梯停靠,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c) 高层公共建筑受主体结构或竖向井道等限制的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短边尺寸, 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d) 住宅部分的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短边尺寸,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
12、设消防技术标准。 6.3.5 建筑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应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下列内容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a)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b) 不改造的地下或半地下层的消防电梯停靠; DB2102/T 00532022 4 c) 受主体结构或竖向井道等限制的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短边尺寸。 6.4 建筑构造 6.4.1 既有疏散楼梯间形式需要改变时,应按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对其各层进行改造。当改造范围仅为建筑的地上部分时, 疏散楼梯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当改造范围仅为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
13、分时, 疏散楼梯的地上部分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6.4.2 开向既有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当受主体结构等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改造时,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6.4.3 既有敞开疏散楼梯间内已设置电梯时,电梯井壁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电梯层门更换时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6.4.4 建筑改造区域内及其边界防火卷帘的设置应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其中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及中庭周边的既有防火卷帘不进行改造时, 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
14、技术标准。 建筑内部装修区域内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其既有防火卷帘应按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同步进行改造; 其他既有防火卷帘不进行改造时, 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6.4.5 木结构建筑进行改造或维修时,改造或维修范围内不满足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承重木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当更换或增设保温材料时, 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6.4.6 既有建筑改造时,其外保温系统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a) 既有建筑增设或更换的外墙和屋面的外保温系统,应按 GB 50016 的规定执行; b) 既有建筑外墙增设的幕墙装饰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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