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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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一、保险机构项 目法律依据申请人申报材料审查原则及标准审查期限注意事项1、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筹建)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5、保险业反洗钱管理办法。设立(筹建)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提出申请。1、设立申请。2、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3、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清单。4、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5、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
2、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6、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7、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8、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9、提交四川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做出声明。10、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11、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2、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类。3、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
3、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B类,且省级分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C类。4、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5、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6、在保险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的,当地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7、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开业满三个月。省级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此限制。8、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内控健全。9、有符合拟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10、不得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之情形。11、在川其他机构不得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之情形。12、专业性保险公司申请
4、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具备专业化特色,主业突出。四川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出筹建通知书或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1、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2、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重新提出设立申请。3、筹建期间未经保监局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筹建负责人。4、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2、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开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5、及配套文件。5、保险业反洗钱管理办法。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在川省级分公司提交开业验收报告。1、开业验收报告。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其中应说明筹建机构是否符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分支机构开业标准。3、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4、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5、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6、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说明分支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总体情况,不包括内控制度文本。7、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等。8、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9、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
6、电子化数据文件。10、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11、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1、营业场所权属清晰,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要求,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功能布局等满足经营需要,营业场所连续使用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两年。2、办公设备配置齐全,运行正常。3、信息系统符合监管要求。4、内控制度完善。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6、特定岗位工作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要求。工作人员经过培训,符合上岗条件。7、产品、单证、服务能力等满足运营要求。8、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9、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四川保监局自
7、收到完整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5、保险业反洗钱管理办法。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在川省级分公司提出申请。1、改建申请书。2、保险公司同意改建的书面文件。3、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4、改建报告。0包括改建的必要性、合理性说明,改建情况,改建对保险业务和投保
8、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影响及处理方案,改建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改建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5、改建为上级分支机构的,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改建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做出声明。6、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7、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
9、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9、消防安全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10、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11、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说明分支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总体情况,不包括内控制度文本。12、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等。1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14、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保险公司申请改建分支机构,应当同时具备筹建、开业、改建三个方面的条件:1、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2、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类。3、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
10、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B类,且省级分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C类。4、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5、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6、在保险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的,当地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7、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开业满三个月。省级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此限制。8、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内控健全。9、有符合拟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10、不得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之情形。11、在川其他机构不得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之情形。12、专业性保险公司
11、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具备专业化特色,主业突出。13、改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14、对改建可能造成的影响已进行充分评估,并有可行的应对措施。15、营业场所权属清晰,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要求,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功能布局等满足经营需要。营业场所连续使用时间原则上不短于两年。16、办公设备配置齐全,运行正常;信息系统符合监管要求。17、内控制度完善。18、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19、特定岗位工作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要求。工作人员经过培训,符合上岗条件。20、产品、单证、服务能力等满足运营要求。21、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四川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
12、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1、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由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2、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在川省级分公司提出申请。1、变更营业场所申请。2、变更后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3、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或消防安全承诺书。4、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5、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四川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
13、书面决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经营存续期间,应当具有规范和稳定的营业场所。四川保监局将根据审查需要,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情况进行现场抽查。5、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撤销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在川省级分公司。1、申请文件,包括申请撤销的原因或理由说明。2、机构撤销后业务后续处理方案以及其他善后事宜的处理情况。3、总公司意见书。4、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5、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1、申请撤销理由充分。2、善后事宜处理妥当。四川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
14、面决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许可证自被撤销之日起自动失效,并应当于被批准撤销之日起15日内缴回。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项 目法律依据申请人申报材料审查原则及标准审查期限注意事项6、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由其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授权后由省级分公司提出申请;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提出申请。1、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2、中国保监会统一制作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5、任职资格申请表。3、拟任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需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4、对拟任人的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5、中国保监会规定进行离任审计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6、拟任高管人员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7、申请人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8、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9、拟任人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10、曾在四川省范围内从事保险工作的,应提交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出具的四川保险业从业人员从诚信记录查询结果。11、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1、不
16、存在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禁任情形。2、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3、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4、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5、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6、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其任职条件中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减少2年。7、保险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放宽条件应符合保险
17、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8、保险机构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同级机构总经理的相关规定。9、保险机构应当与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0、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它经营管理职务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四川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三、保险中介项 目法律依据申请人申报材料审查原则及标准审查期限注意事项7、设立中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
18、定。4、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5、保险业反洗钱管理办法。拟设立专业保险代理公司的全体股东或全体发起人(可由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共同委托代理人承担具体事务)1、设立专业代理机构申请以及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签署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设立申请表。2、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设立申请委托书。3、公司章程。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证明文件;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法人股东出资的,还应提供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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