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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知识产权讲座.ppt

  • 上传人:xrp****65
  • 文档编号:13338649
  • 上传时间:2026-03-04
  • 格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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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 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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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12-5-2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12-5-2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12-5-2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12-5-2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12-5-21,#,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讲人:白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基本情况,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09,年,9,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西岗区人民法院成立了,知识产权,合议庭。,该院是东北三省唯一一家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西岗区人民法院管辖大连市,500,万以下的普通知识产权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500,万以上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基本情况,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主要呈现以下趋势:,1,、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网络域名、特许经营、不正当竞争等其他类型,商标权,2,、案件类型广泛,3,、,新类型和复杂案件逐渐增多,审理难度加大,传统案件,网络域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网络著作权,特许经营,企业名称权,商业秘密,大连市两级法院,2011,年知识产权案件情况分布图,知 识 产 权 典 型 案 例,著 作 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专 利 权,著 作 权,审理思路,首先,审查原告的权利,其次,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最后,审查并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喜羊羊案,被告:大连金玛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被控侵权商品,法院观点,被告,作为大型超市,负有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对于,“,喜羊羊,”,、,“,灰太狼,”,等公众所熟知的著名卡通形象,供应商所供应的商品中使用该形象是否经过相关权利人同意,是被告应尽的合理审查义务,即使与供货商约定,如发生侵权,由供货商承担侵权责任,也不因此免除被告的合理审查义务,因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Content,案涉核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索,菲新娘婚纱摄影案,案由: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原告:上海正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被告:刘俐君,大连商场新玛特索菲新娘婚纱影楼业主,被告: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汽车一分公司,被告: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汽车六分公司,案由: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享有著作权的婚纱照片展示,图,片,侵 权,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第四十六条第(七)项:【侵权行为】,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第四十七条【法律责任】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原告:郑虹,羽,被告:刘欢,被告: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刘欢,家园,案,剧照,剧照,闯关东主题曲家园,由,三部分组成,第一段:由刘欢演唱,旋律舒展,,将心境带入浪漫情怀之,中;,第二段:刘欢演唱的,RAP,唱词与宋祖英演唱的摇篮曲混声,甜美动人的摇篮曲结合,RAP,节奏的音乐情境展示了闯关东时代主流,意识与古典民俗风情的交织;,第三段:刘欢演唱高亢激昂的,高潮,部分,听众所熟悉的经典刘欢风格将音乐迅速推向高潮,在激情澎湃的转调中完成闯关东恢宏大气与浪漫极致的华彩乐章。,家园,作词:王敏、张宏森,作曲:刘欢,演唱:刘欢、宋祖英,冰雪早以覆盖我的足迹,远方的炊烟摇曳温暖的招换,风儿无法吹断我回望的视线,家园好像永远征途漫漫,Rap,:,一座座山,一道道岭,一片片川,我的故土这么难舍难离,一步步付出,一阵阵雪野,一次次别离,会很希望我们永不放弃,不是这里,我会走向哪里,只凭着无边的希望和一片甘心好,旅途仿佛是越来越清晰,错过的心情在梦里来来去去,每个怀抱温暖我独恋的期盼,期盼在天边哪里命运会改变,千山万水走过只为这一天,自由的天地自由的家园,漂泊者的家到底在哪一边,回首故乡遥远抬头前路依旧茫然,纵然只有倒下才是终点,我只有未来没有从前,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两被告在电视剧,闯关东,中不得使用,摇篮曲,的诉讼请求,缺乏合理性,本院不予支持,但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以任何方式使用电视剧,闯关东,片尾曲,家园,时,应当在作品,家园,词曲署名中标注,摇篮曲,作者“郑建春”的名字。原告要求两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等请求,合理有据,应予支持;前述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的数额,应以本院酌定及确定的数额为准,。,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十九条第一款,“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第四十六条第七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郝岩,爱情二十年,案,人身权纠纷一案,原告:郝岩,被告:大连锦绣年华影视有限公司,被告:大连电视台,被告:中央电视台,被告: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案由:侵犯著作人身权纠纷,爱情二十年,2007,年,4,月,4,日,央视电视剧频道,在黄金档首播现实主义题材电视连续剧爱情二十年,这部,23,集电视连续剧由姜武、王志飞联袂出演,我市导演余淳执导,记者郝岩参与了编剧。该剧一部视角独特的现实主义题材剧目。故事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讲起,万物复苏,百废待兴,国营红星机械厂三车间的几名青年工人,靳勇,(,姜武饰,),、杜志明,(,王志飞饰,),、林悦,(,赵倩饰,),、冯新柳,(,梁馨饰,),与时代一起经历了情,感,的阴晴圆缺和人生的峰回路转。该剧最大的特点是贴近普通人,用普通人的命运编织出了一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巨变的历史画卷,。,本院认为,被告锦绣年华公司,、被告,齐鲁出版社,侵犯了原告郝岩享有的署名权,应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被告锦绣年华公司应,赔偿原告郝岩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部分合理开支,,被告,齐鲁出版社应,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部分合理开支,。,齐鲁出版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对当庭申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自行放弃。,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第二十条,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商 标 权,审理思路,确定原告主张的商标权的权利,范围;,确定被控侵权对象,包括被控侵权的商标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判断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被控侵权商标的商品,/,服务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是否是同一种或者类似;二者的使用是否足以产生混淆,从而作出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意义上的近似的判断。,LV,案,上诉人:大连南山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一审被告),被上诉人:路易威登马利蒂(一审原告,),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商标注册号:241019,商标注册号:241081,商标注册号:241012,商标注册号:3226108,注册商标,被控侵权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案 涉 核 心 法 条,“王将”饺子案,原告:李惠廷,被告:王将饺子(大连)餐饮有限公司,(原名大连饺子的王将餐饮有限公司,),案由:,侵犯商标权纠纷,照片对比,商标权人,王将饺子(大连)餐饮有限公司,商标权人,商标权人,商标权人,公证书,公证书,公证书,王将饺子(大连)餐饮有限公司,王将饺子(大连)餐饮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本案在实体方面,诉争的焦点有两个方面:一是被告使用的企业字号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二是被告使用的服务标识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中用以区分不同市场主体的主要标志,被告注册包含“王将”字号的企业名称在原告“王将”文字商标注册之后,被告的经营范围包含在原告注册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范围之内,被告在同业经营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对餐饮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是否具有关联关系等产生混淆误认,被告在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原告文字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辩称其是日本王将株式会社的全资子公司,日本王将株式会社在,1992,年就取得了日本的商标,被告是合法正当使用经批准的企业名称、字号,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其一,被告虽经国外商标权人(其母公司)的许可使用,但一国取得的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在,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内享有国民待遇的人就同一商标所享有的商标权在不同成员国内互相独立,其效力限于该国范围;其二,被告企业名称虽系有关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后使用,但企业名称权利的形式合法性在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情况下,不能以其形式合法而认定其具备实质合法性,法院仍应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则裁判其是否构成侵犯在先合法权利,故被告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经营的总店和分店在菜谱、茶具及发票印鉴上使用了“王将”字样服务标识以及在招牌、餐具包装、菜谱、茶具上使用了“王,将,”字样服务标识的行为性质认定问题。前者,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准服务项目相同的范围内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王将”文字服务标识,依法应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后者,“王,将,”服务标识与“王将”商标是否近似,是否构成混淆误认,应在隔离的状态下进行审查并在整体上进行对比,“,将,”字在楷书字典中已有记载是一些书法家对“将”字的另类写法,“,将,”字与“将”字在普通公众印象中的字形、读音、含义是近似的,容易引起混淆误认;从整体上比较,被控的“王,将,”标识与,“,王将”文字商标,以普通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区分,二者的整体词义和读音是近似的,能够直接产生相似感,也容易引起市场消费者的误认。故被告在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准服务项目相同的范围内使用“王,将,”服务标识,亦侵犯了原告的“王将”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关于原告的注册商标没有实际使用,原告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没有备案不能对抗被告,被告的服务标识不构成与原告商标混淆误认的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亦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至于原告诉请被告下属的开发区分店承担侵权责任,因该分店是被告的分支机构,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应由被告公司承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赔礼道歉,因原告享有的商标权系一种财产权利,不具有人身或精神权利的内容,且无据认定被告前述侵权行为损害了原告的人身或精神权利,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本案的具体赔偿数额,鉴于原告索赔请求数额偏高,其提交的相关证据亦不能确定原告的具体损失数额和被告侵权获利的具体额度,本院将综合考虑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公众认知程度、侵权行为的范围和持续时间及被告在诉讼期间增开多家分店存在明显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对原告主张的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真 心 罐 头 案,原告:大连真心罐头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靓宝食品有限公司,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真心,罐头侵权商品与正品的比较,争 议 焦 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勤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第十条,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第十一条,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焦点一: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判定,焦点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大一互感器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第一互感器有限公司,案由,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大一互”案,本 院 认 为,企业,名称不仅包括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还应当包括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社会公众所知悉并已经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的简称等与企业建立稳定联系和具有明确指向的特定称谓。,如果,企业的特定简称为特定地域或行业内的相关公众所认可,具有相应的市场知名度,已经产生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他人在后擅自使用该知名企业简称,足以使特定地域或行业内的相关公众对二者之间发生市场主体上的混淆,进而将在后使用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误认为在先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市场混淆的,在后使用者即侵害了在先企业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1,2,案涉核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从而损害竞争对手。,专 利 权,审理思路,第一步:应当审查原告所主张的专利权是否处于有效状态,以及原告是否有权就涉案专利主张权利。,第二步:应当审查并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书或者专利图片的记载为准,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结合说明书、附图、专利申请文件、专利复审文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理解等对相关技术特征加以解释,第三步:应当审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中,通常采用技术对比的方法来判定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其基本原则是全面覆盖。,第四步:应当审查被告抗辩是否成立。在诉讼中,,被告的抗辩一般包括现有技术抗辩、先用权抗辩、,合法来源抗辩等,对于上述抗辩需要根据不同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另外,被告也可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原告专利权无效,并可能进而引发相应行政诉讼。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无效决定的,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的起诉。宣告专利无效的决定在随后的行政诉讼程序中被判决撤销的,专利权人可以在判决生效后重新起诉。,第五步:应当审查并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在侵犯专利权纠纷中,主要的侵权民事承担方式是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始终遵循并贯彻“填平原则”。即便是适用法定赔偿的规定,也应当积极审查相关证据、综合考虑专利权的类别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努力做到赔偿与损害的基本平衡。,天力芥末案,原告:大连天力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中英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家家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案由: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芥末贴及其外观设计说明,一、色彩设计构思,因为芥末植株和叶子的颜色是绿色,而花朵和果实的颜色是黄色,所以设计者采用绿色和黄色作为标贴的主色调。,二、图形设计构思,因为芥辣具有日本风味,所以设计者在芥末油扇形小贴和大贴的黄色部分,突出了日本元素与风格,并用日本文字强调效果。,三、色值,绿色值:c=70,y=100,黄色值:y=70,红色值:m=100,y=100,四、字体字号:,标贴上,“,芥茉,”,两字字体为汉仪颜楷,字号是80pt。,带圈的,“,油,”,字字体为颜楷,字号是18pt,其余小字为黑体,字号5.5pt。,被控侵权商品与正品的比较,第一被告被判定侵权的法律,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A,第一被告,被判定,侵权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A,第二被告被免责的法律,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B,家 乐 福 案,原告:,戴妡芮,原,告:,大连健统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案由: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照片对比,专利权人,家乐福,专利权人,专利登记簿副本,实用新型专利权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原告:张志国,被告:义乌惠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案由:,侵犯专利权纠纷,地下垃圾桶案,专利证书,本院认为,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组装式地下环保清洁柜”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参加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地下清洁柜招标过程中,提供的投标文件可以证明其公司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生产了涉控侵权产品,并做出了销售产品的意思表示,而且还证明其公司已经就涉控侵权产品在其他地区进行了销售。在判断被告涉控的产品是否构成侵犯原告专利权之前,应当确定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原告的权利要求书1记载,原告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是:一种组装式地下环保清洁柜,包括外桶、内桶、大盖、小盖、加强圈和脚踏开启机构;所述加强圈为方形框架结构,其内侧四角处,各固定联接有一块联接板,在所述联接板的垂直面上开有联接孔,所述外桶呈圆台型,其上口部对应联接板上的联接孔处,同样开有联接孔,所述外桶上口部尺寸应满足上述两处对应的联接孔通过螺栓实现相互配合固定;所述大盖后侧和加强圈后侧均设有铰链联接孔,通过铰链实现转动联接;所述小盖后侧和大盖上部后侧也设有铰链联接孔,通过铰链实现转动联接;在加强圈与大盖前侧分别安装有防盗锁和锁挡装置;在小盖内侧联接有一个U型垃圾入斗。被告在向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提供地下清洁柜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图纸以及样品实物,包含了原告专利产品的全部结构部件,被告产品的底座框为方形框架,内侧有联接板和联接孔,圆台型外桶,上翻盖和底座框安装有防盗锁和锁挡装置,在盖板内侧设有垃圾入斗,上翻盖与盖板之间以及上翻盖与底座框均是通过合页联接的。被告生产的地下环保垃圾箱的设计思路与原告专利并无差异,均采用了可拆卸和套装结构,脚踏开启机构方便了使用,也具有环保效果;被告产品的技术特征已经完全覆盖了原告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生产、销售地下环保垃圾箱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原告虽未提供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和被告由此所获具体利益数额的证据,但本院根据原告专利权的类别、被告的侵权性质和情节,以及被告在参加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提供的销售地下环保垃圾箱的业绩证明,可以判定原告诉请被告赔偿损失1万元,并不超过被告侵权获利及原告制止侵权开支的合理范畴。,联系方式 电话:,83775183,邮箱:,baibo5183,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保护知识产权!,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凯歌天地娱乐有限公司,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天 语 同 声 案,本院认为,原告天语公司要求被告凯歌天地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等请求,合理有据,应予支持;前述经济损失的数额,应以本院酌定的数额为准。被告凯歌天地公司提出的原告不享有本案诉权、被告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告合理费用没有依据等辩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原告:大连寅诚表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隆正光饰机制造有限公司,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调离原单位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原单位,申请被批准后,原单位为专利权人。,现已查明如下事实:栾兴隆在原告寅诚公司工作期间,担任总经理助理,根据“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其属于重点涉密人员;在原告寅诚公司作出的“关于开发研制表面光整加工自动线的决定”和“关于开发研制双研磨槽可编程控制全自动流动式光饰机的决定”中,栾兴隆以组员身份被列为研发人员;原告寅诚公司的“表面光整加工自动线”已被通知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说明原告的上述决定已付诸研发并已取得专利成果;原告寅诚公司系一家从事光饰机生产销售的公司,拥有多项实用新型专利,其中“漂浮式分选翻板振动光饰机”(专利号:ZL200620089754.X)的国际专利分类号为,B24B31/06,,而栾兴隆作为发明人的案涉专利的国际专利分类号亦有,B24B31/06,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基于以上事实和分析,应判定案涉发明创造与栾兴隆在原告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具有关联性。被告隆正公司关于栾兴隆在原告处工作期间负责行政及企业管理工作,并不从事技术研发工作,案涉发明创造与栾兴隆在原告处承担的本职工作无关的辩解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案涉发明创造与栾兴隆在原告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属于权利归属于原告的职务发明创造。,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修正),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修订),第十一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原告:范荫恒,原告:吴强,原告:廖世健,被告:辽宁师范大学,案由:,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纠纷,本院认为,原告范荫恒、原告吴强、原告廖世健要求被告辽宁师范大学给予奖励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但其主张的每项发明专利,10000,元的奖励标准缺乏事实根据,应当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最低不少于,2000,元,并参照辽宁师范大学校内津贴分配方案发明专利5000元奖励标准的规定,确定涉案发明专利的奖励标准。,可以判定原告诉请被告赔偿损失1万元,并不超过被告侵权获利及原告制止侵权开支的合理范畴。,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被授予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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