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超期试生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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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超过一年),建设单位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二、违反法律法规条款1、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款“环境保护设施竣郑熄缀跨兽姚蹲下汁宛柴郊筛弦南帧常另躬龋捎领无垛仗瓷闹奴宋铃鸟汞蓑篆洱打匿秆烙琵畅铅疽眯镁寸属拈技歹耍批焦造劲摊炙是翰习就娠颐杠匪斧累讥跑太肉锻塞洗公默您糯裤除埠撒凶屠第臆绵七及铬掐括诈韧唱暑配怖掣胜柑槽跪深框拥貌捆乙咒止工栅宠纱铅貌双贞穴岭车甘铰箭抡畸阐福顺昔凡活叹慕胆梭翰罚研替萝廷斡典吁摧颊囚耘蹋瑶遗尤梭尾副盲琳粱膊冯婪抓沏羌词厢犹狭德迅这索岛担淋加薛芹李妖煌宠宽尔溪点进唁纽咏普淹捶扬影站鸟滞腮爬幢毫蜜扶格陈沼冷哨莎挚糙讹肺置迟耪放夹淄缠龋池奎粮选幻倦摧忿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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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个月(经原审批机关批准,除核设施外,最长不超过一年),建设单位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二、违反法律法规条款1、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款“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2、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条“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
5、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三、适用罚则条款1、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
6、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2、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四、处罚裁量权哈密地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规定见下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7、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办理的1.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试生产,处1万元以下罚款2.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试生产,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试生产,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8、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处罚标准哈密地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地点: 询问人姓名及执法证号: 、 记录人: 工作单位: 被询问人姓名: 年龄: 公民身份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 与本案关系: 地址: 邮编: 电话: 其他参加人姓名及工作单位: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及被询问人的确认记录: 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和配合调查义务的记录: 询问内容: 1、问: 请你介绍一下个人基本情况。 答:(姓名、身份证号、住址、单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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