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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检察监督概论.ppt

  • 上传人:精****
  • 文档编号:12503718
  • 上传时间:202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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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 监督 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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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Practice on Supervision of Procuratorial System in China,Lecturer,Yang Chao,第一章,检察监督概述,Chapter 1,Outline of Supervision of Procuratorial System,教学难点,检察监督的概念,检察监督的体系,检察监督的途径,检察监督的方法,开场,100808134509新华纵横:迟到的释放证,(刑事执行监督),10-03-08为司法公正上“保险”,(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110301210906焦点访谈规范量刑 公正透明(审判监督),教学内容,一、检察监督的概念,(一)定义,1.理论争议,(1)检察法律监督,检察法律监督,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检察法律监督是国家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门法律监督,其监督的范围包括:立法监督、遵守法律监督、执行法律监督。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进行检察法律监督是检察司法法律监督。,周其华,检察法律监督几个问题的研究,法学杂志,2001年第4期,社会主义国家,检察法律监督,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它既不隶属于审判机关也不属于行政机关,是隶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独立机关,是专门从事检察法律监督的机关,其检察监督的范围比封建生义、资本主义国家检察法律监督的范围广泛的多,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检察司法监督外,还包括立法监督、遵守法律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我国,检察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监督,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干涉。我国的检察法律监督机关与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处于平等地位。,检察法律监督的范围,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外,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遵守法律监督,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犯罪行为监督,对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夸、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行为监督。,周其华,检察法律监督几个问题的研究,法学杂志,2001年第4期,(2)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应定义为: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授权,按照法定程序,采用诉讼手段及其他手段,对执法、司法和守法活动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程序性的检察以及督促纠正违法的专门性国家活动,缪树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论争,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3)法律监督即为检察监督,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法律的实施与遵守实行的监督,法律监督即为检察监督。,程荣斌:检察制度基础理论M,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年版,第160页。,法律监督特指人民检察院通过运用法律赋予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追诉犯罪和纠正法律适用中的违法行为来保障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正确实施的专门工作。,张智辉:法律监督辨析J,人民检察2000年第5期。,(4)检察监督,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内容,对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国家公职人员职权行使的合法性所实施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活动。,赵晓耕、刘涛,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监督职能的形成与发展,法学家,2006年第3期,2.法律背景,(1)宪法,129,(2)组织法,(3)诉讼法,3.含义,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及依法接受国家与社会监督履职是否合法的活动。,(二)法律监督与检察监督,1.法律监督的界定,(1)广义、狭义法律监督,所谓法律监督,是指对宪法、法律、法令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正确实施与遵守所实行的监督。法律监督就其概念来说,有广、狭两种含义。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保证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统一、正确实施的一切监督。法律监督,从它所监督的角度,可以分为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狭义的法律监督,与检察权相一致,是指人民检察院所实行的一种特殊性质的监督。,苏德永、张穹:检察官手册z,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557页。,(2)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所谓法律监督,是指对法律的执行和遵守情况的监督,是国家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一种权力。在我国,国家的法律监督权属于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赋予它,的一种专门的权利。,王桂五:人民检察制度在社会主义法制中的地位和作用J,检察纵横1987年第1期。,(3)法律监督即为检察监督,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法律的实施与遵守实行的监督,法律监督即为检察监督。程荣斌:检察制度基础理论M,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年版,第160页。,法律监督特指人民检察院通过运用法律赋予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追诉犯罪和纠正法律适用中的违法行为来保障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正确实施的专门工作。,张智辉:法律监督辨析J,人民检察2000年第5期。,(4)有监督权的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认为将监督法律实施的活动通称为法律监督,仅从语义上分析并无不可。因此,也可以称其为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概念。但在制度学意义上所称法律监督,是一种国家制度和国家行为,即能够产生特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因此,为实际运用的需要,对法律监督概念应作一定限制:将法律监督视为有监督权的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行为。但在另一方面,如果将法律监督等同于检察监督,又有削足适履,概念过于狭窄之嫌。,龙宗智:检察制度教程M,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06107页。,(5)最广泛的监督,法律监督,是国家和社会对立法和执法活动进行的监视、督促,并对违法活动进行检举、矫正的行为的总称。其目的在于保证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统一正确地贯彻实施。,钟海让:法律监督论M,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1l页。,(6)法律监督国家的权力,认为法律监督法律关系体现的是一种单项性的、绝对的法律关系,法律监督是一种国家行为,具有国家性、绝对性、专门性和超然性等特征,与诉讼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并进而认为,检察机关虽然在文本上被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而实际上并未享有这种法律监督的权力,也没有负担起这样的功能。而从理论上看,赋予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的职能也是不科学的。,银钟: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与诉讼职能的重构J,刑事法评论第4卷。,(7),广义的法律监督(或称一般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一切监督,而狭义的监督(或称特定意义上的监督、有权的法律监督)就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所进行的法律监督。进而对于检察机关依法所从事的法律监督不宜笼统的称为法律监督,甚至将二者等同起来。也有的学者直接称这种监督为检察监督。程荣斌:检察制度基础理论M,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年版,第160页。,2.关系,(1)联系,法律监督检察监督(整体与局部),法律监督检察监督(广泛与专门),(2)区别,监督主体不同,法律监督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公民,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2)监督对象不同,法律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和遵守,检察监督诉讼监督、,(3)监督内容不同,法律监督合法性、合理性,检察监督合法性,(4)监督途径不同,法律监督多样性,检察监督法定性(抗诉、检察建议),(5)监督方法不同,法律监督多元性,检察监督法定性(提出纠正意见),(三)特征,1.不同论述,(1)三性论,认为检察机关的特征包括三个方面: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专门的法律监督,它是把法律监督作为自己的专职和专责的。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普遍性的监督。其对象包括有关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全体公民,涉及的范围包括宪法和各种法律。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具有最大国家强制力的监督,它对违法者提起刑事诉讼,使其承担刑事责任,剥夺其人身自由直到剥夺其生命。,王桂五:人民检察制度在社会主义法制中的地位和作用J,检察纵横1987年第1期。,(2)程序性和诉讼性,认为检察监督权的本质特性包括程序性和诉讼性。1检察监督权的程序性,也是检察权与行政权、司法权的本质区别,是指相对于行政管理权和审判裁判权所产生的实体效力而言,检察权只有做出某项程序性的决定,引起一定程序的权力,而没有任何行政决定权和审判裁决权。2检察监督权的诉讼性(司法性),这是检察监督与其他社会监督方式的本质区别所在。其诉讼性主要表现在:(1)检察监督权是由国家的诉讼法具体规定的;(2)检察监督权是通过诉讼程序具体行使的;(3)检察监督权是通过运用诉讼手段即司法权力来实现的。,刘树选、王雄飞:法律监督理论与检察监督权J,人民检察1999年第9期。,(3)三性论,认为检察监督有以下特征:一是程序性,认为相对于行政管理权和审判裁决权的实体而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只有做出某项程序性的决定、通过启动司法程序解决问题的功能,它本身不具有实体处分权。这一功能特点决定了检察监督权能的有限性和它在诉讼体系中的非终局性。二是权威性,即检察监督主要来自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宪法的授权。三是强制性,即这种监督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和监督手段也有司法保障。,周,理松:论检察监督的程序性与实效性J,人民检察2001年第6期。,(4)四性论,认为与国外检察机关所享有监督职权相比,我国检察机关监督的特征包括:1全方位的监督。其监督的对象不仅包括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而且包括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监督的内容不仅包括监督对象的活动及其结果是否符合刑事实体法的规定,而且包括是否符合刑事程序法的规定;监督的手段和后果不仅包括刚性监督,而且包括弹性监督。2监督在原则上不受任何限制。这种不受限制的特点反映在通过提起抗诉这种监督手段,使法院的判决不可能具有司法终局性;也鲜明地体现在检察机关所提起的抗诉,并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则和有利被告原则的限制。,3监督职权得到了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有效支持。4对实体性问题的监督远甚于对程序性问题的监督。这个特点集中体现在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和法院审判的监督上。,王敏远:论我国检察机关对刑事司法的监督J,中外法学2000年第6期,第681682页。,(5)六性论,认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特征包括:第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是全面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是由权力机关授权并受权力机关领导和监督的,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军事机关并列的。第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一种专门的监督。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监督,也不同于行政机关下属部门的法律监督,它是由权力机关授权的,由宪法规定的,与行政权、审判权和军事权相平行的专门的国家权力,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强制性。第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并以国家名义对法律的实施和遵守进行监督的。,第四,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是说检察机关要去监督法律本身,而是说检察机关职权的范围仅限于对法律的遵守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而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政府和部门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则不属于检察监督的范围。第五,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具体的监督,与人大的监督不同。第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程序性的,即检察权的行使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检察权的行使仅仅具有程序上的意义,而不具有终局和实体的意义。,韩大元、刘松山:论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政地位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6)五性论,认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有以下特征:一是专门性。认为从检察机关监督的法律形式、检察职能的内在属性上和检察机关职责范围上看都具有专门性的特点。二是规范性。认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对象和范围、措施与手段、实行监督的条件与程序等,都由法律做出明确规定。三是非管理性。非管理体制性监督,是指不具有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采用特定法律手段对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通常并不导致行为的直接改变,而是引起一个特定的审议性法律程序,由被监督机关及其上级机关根据监督机关提供的情况和提出的建议对被监督事项做出处理。,四是内容的特定性。检察机关作为专门性法律监督机关而非普遍性法律监督主体,其监督内容是有限的。在我国,目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是诉讼活动中的监督,又称诉讼监督,或司法监督。五是手段的综合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手段是多样性的。如就具体措施而言,包括刑事诉讼中的侦查、起诉、立案监督,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以及执行活动中违法行为提出纠正,对错误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而就监督手段的性质上区分,既有强制性的监督措施,也有非强制性的措施。,龙,宗智:检察制度教程M,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06107页。,2.特征,(1)职权性,检察监督检察权、法律监督权,(2)职责性,检察监督法律监督,(3)程序性,检察监督诉讼监督(程序),(4)法律效力性,检察监督抗诉(二审、再审),立案监督立案,(四)性质,1.不同论述(检察权视角看法律监督性质),(1)法律监督,认为检察权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实行检察权的国家机关应当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论者从检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我国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定位、检察权的运作特点等三方面进行了论证。,刘立宪、张智辉等:检察机关职权研究A,孙谦、刘立宪:检察论丛c,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3145页。,(2),观点二:认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一是反映了世界范围内司法制度的文明成果;二是符合中国司法制度的历史传统;三是适应了当代中国的国体和整体的要求。同时该观点还指出“检察行政权”理论不适合中国国情的观点,认为这种观点动摇和否定我国的宪政体制;降低了检察机关格级、弱化反腐力度;取消诉讼监督职能,加剧司法擅断。,刘树选、王雄飞:法律监督理论与检察监督权J,人民检察1999年第9期。,(3),观点三:主张检察权具有双重属性,即兼具有司法和行政的双重属性。但在法制上以将检察权定位为司法权,检察机关定位为司法机关,检察官定位为司法官为宜。,龙宗智: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J,法学1999年第10期。,(4),认为检察机关兼具公诉机关和司法监督机关两种职能,所以检察权应当理解为公诉权和司法监督权的混合。并建议修改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蔡定剑:司法改革中检察职能的转变J,政治与法律1999年第1期,第2427页。,2.性质,(1)职务活动,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责),(2)司法活动,检察监督诉讼监督(参与诉讼),(3)执法活动,检察监督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动实施的监督,(五)监督对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执行机关的执法活动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动实施的监督,1.刑事立案,2.侦查行为,3.审判活动,4.执行活动,5.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动,6.劳动教养活动,二、检察监督的种类,(一)诉讼监督,1.立案监督,1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下同)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专门的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2)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在实践中,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主要表现为滥用刑事手段、违法插手民事经济纠纷,以及出于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违法立案管辖刑事案件。除可以通过不批捕、不起诉进行纠正外,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又未提请批捕或者未移送起诉的案件,可以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2005年10月25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中国人大网,2.侦查活动监督(侦查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专门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中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主要包括:,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侯,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中,发现侦查机关对应当提请批捕的犯罪嫌疑人未提请批捕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侦查机关提请批捕或者直接决定逮捕。,(2)追加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37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侯,必须查明“是否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对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遗漏的涉嫌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其移送或者直接决定起诉。,(3)不批准逮捕。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4)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该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5)纠正违法。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第137条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的时侯,必须查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2005年10月25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3.刑事审判监督,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及所作的刑事裁判是否正确进行的专门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刑事审判监督的手段,一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第205条第3款的规定,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二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刑事抗诉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第二审程序抗诉,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另一种是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2005年10月25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4.刑罚执行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专门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中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监狱法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的具体职责主要有:,(1)刑事判决、裁定交付执行的监督。即监督有关机关是否按规定将罪犯送交监狱等执行机关执行。(2)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即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3)死刑临场监督。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2005年10月25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5.监管活动监督,监管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收押、监管、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以及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专门的法律监督。国务院发布的看守所条例第8条规定,“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6.民事审判监督,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与刑事审判监督不同,民事审判监督只能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7.行政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专门的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与民事审判监督一样,行政诉讼监督只能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二)劳教监督,(三)人大监督,(四)人民监督员监督,(五)人民检察院的内容监督,三、检察监督的体系,(一)外部监督(针对人民检察院),1.人大监督,2.人民监督员监督,(二)内部监督,1.内部机构的业务监督,2.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监督,3.检务督察,(三)业务监督,1.诉讼监督,2.劳教监督,3.执法监督(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四、检察监督的途径,(一)调查,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可以通过调查、审阅案卷、受理申诉等活动对案件进行监督,有关机关应当配合。,(二)审阅案卷,(三)受理申诉,(四)信访,(五)其它途径,五、检察监督的形式与方法,(一)监督形式,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应当以提出抗诉、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1.检察建议,2.纠正违法通知书,(二)监督方法,1.提出检察建议,2.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抗诉,4.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进行司法监督,5.其它合法方法,基本概念,检察监督、,检察、,检察制度、,检察权,思考题,1请说明检察监督的研究对象包括哪些内容?,2请简述检察监督的途径有哪些?,3请说明检察监督的形式有哪些?,4请说明检察监督的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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