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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doc

  • 上传人:可****
  • 文档编号:11958967
  • 上传时间:2025-08-22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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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 商品交易所 异常 交易 管理办法 试行 有关 监管 标准 处理
    资源描述:
    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 大商所发〔2010〕220号 各会员单位:   为加强对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 发挥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作用, 现将《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关于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一)监管标准   1. 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超过5次的, 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 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内发生成交的, 按照自成交行为进行处理。   2. 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500次的, 构成“频繁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3.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400次, 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超过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 构成“大额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4. 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多个合约上自成交、频繁报撤单或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 按照一次认定。   在统计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撤单次数时, 市价指令、止损(盈)指令、套利指令、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FAK)指令属性的撤单次数不计入在内。   (二)处理程序   1. 客户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处理流程   (1)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 交易所要求期货公司会员及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和制止。   (2)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 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同时向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通报。   (3)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三次及以上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 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 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1个月。   2. 客户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 对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的处理流程   (1)客户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发生在同一期货公司会员的, 第一次出现时, 交易所对该会员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 会员应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第二次出现时, 交易所约见会员的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谈话, 无正当理由缺席约见谈话的, 交易所向会员下发监管警示函;第三次及以上出现时, 交易所对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 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分类监管扣分。   (2)客户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发生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的, 交易所按照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在某一期货公司会员处发生的次数, 根据上述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3)客户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发生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 且在任一期货公司会员处均未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 交易所对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发生次数最多的期货公司会员参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4)客户发生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 交易所已向期货公司会员下发两次监管警示函的, 第三次向该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 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分类监管扣分。   3. 非期货公司会员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处理流程   非期货公司会员参与交易, 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 第一次达到处理标准的, 交易所对该会员的指定联系人进行电话提示;第二次达到处理标准的, 交易所约见会员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第三次及以上达到处理标准的, 交易所对该会员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 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3个月。   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一)监管标准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监管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二)处理程序   1. 完全由客户构成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超仓行为的处理流程   (1)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第一次发生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 交易所将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并在当日闭市后通知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首席风险官, 要求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自行平仓。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在次日第一节前未自行平仓的, 交易所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进行强行平仓, 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 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闭市后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 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1个月。   (2)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第二次发生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 交易所在当日收市后通知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首席风险官, 要求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自行平仓。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自行平仓的, 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 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10个交易日。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在次日第一节前未自行平仓的, 交易所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进行强行平仓, 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 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收市后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 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1个月。   (3)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第三次及以上发生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 交易所在当日收市后通知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首席风险官, 要求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自行平仓。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自行平仓的, 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 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20个交易日。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在次日第一节前未自行平仓的, 交易所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进行强行平仓, 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 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收市后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 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6个月。   2.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超仓, 对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的处理流程   (1)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发生在同一期货公司会员的, 第一次发生时, 交易所对期货公司会员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第二次发生时, 交易所约见期货公司会员的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谈话;第三次及以上发生时, 交易所对期货公司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 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分类监管扣分。   (2)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发生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的, 交易所按照该行为在某一期货公司会员处发生的次数, 根据上述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3)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发生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 且在任一会员处均未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 交易所对持仓分布最大的期货公司会员参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3. 包含非期货公司会员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超仓, 对非期货公司会员的处理流程   (1)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第一次发生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 交易所将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并在当日闭市后通知非期货公司会员指定联系人, 要求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自行平仓。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在次日第一节前未自行平仓的, 交易所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进行强行平仓, 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 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闭市后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 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1个月。   (2)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第二次发生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 交易所在当日闭市后通知非期货公司会员指定联系人, 要求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自行平仓。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自行平仓的, 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 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10个交易日。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在次日第一节前未自行平仓的, 交易所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进行强行平仓, 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 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闭市后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 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1个月。   (3)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第三次及以上发生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 交易所在当日闭市后通知非期货公司会员指定联系人, 要求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自行平仓。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自行平仓的, 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 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20个交易日。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在次日第一节前未自行平仓的, 交易所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进行强行平仓, 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 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闭市后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 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6个月。   4.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强行平仓处理, 应遵循交易所强行平仓的其他相关规定。   我所将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关监管要求调整并公布相关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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