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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 上传人:仙人****88
  • 文档编号:11804670
  • 上传时间:2025-08-13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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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金融类 国有 控股 企业 负责人 薪酬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
    资源描述:
    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收入分配秩序,加强对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建立有效的金融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金融企业规范经营、健康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负责人是指列入中央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金融企业负责人,包括金融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总裁、行长)、监事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行长),以及金融企业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负责人薪酬是指企业负责人为金融企业提供服务而获得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收入,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福利性收入和中长期激励收益构成。 第四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金融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金融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五)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和创业精神。 第二章 基本年薪的确定 第五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是金融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根据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职位等级(所在岗位的价值)、金融企业所处人才市场的薪酬情况、金融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市场竞争力的策略定位等确定。 第六条 财政部根据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金融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数据,每年确定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职位等级。 金融企业负责人职位等级由金融企业的总资产规模、业务收入规模、人数、市场范围、产品和业务的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金融企业负责人职位等级的计算公式如下: W=30%z+30%x+20%j+10%y+10%t 其中: W为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职位等级。 z为总资产规模系数,z=10.5754Z0.0377,Z为金融企业上年度的总资产(单位:万元)。 x为业务收入规模系数,x=10.8536X0.0434,X为金融企业上年度的业务收入(单位:万元)。 j为人员规模系数,j=13.7512J0.0391,J为金融企业上年度的在职员工总数(单位:人)。 y为市场范围系数,y=7.6186Y0.4799,Y为金融企业上年度的市场范围分值。市场范围分值按金融企业业务分布国际、全国、区域、全省、全市分别为10、9、8、7、6分;金融企业按其80%以上业务收入的分布情况申报市场范围分值,财政部根据申报情况核定金融企业市场范围分值。 t为产品和业务的复杂程度系数,t=7.6186T0.4799,T为金融企业上年度的产品和业务复杂程度分值。产品和业务复杂程度分值按金融企业经营四类以上业务、四类业务、三类业务、二类业务、一类业务分别为10、9、8、7、6分;金融企业按金融监管部门核发业务许可证的情况申报产品和业务复杂程度分值,财政部根据申报情况核定金融企业产品和业务复杂程度分值。 第七条 财政部根据金融企业所处人才市场的薪酬情况,参考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每年确定金融企业各职位等级基本年薪对应的不同分位值(金融企业职位等级及基本年薪对应分位值见附表)。 第八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的计算公式如下: 金融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某一分位值对应)最高基本年薪×基本年薪分配系数。 第九条 根据金融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市场竞争力的策略定位等,选择适当分位值,以确定金融企业负责人的最高基本年薪。其中,已实行股份制改革的金融企业,其负责人最高基本年薪的分位值由金融企业董事会确定;未改制金融企业,其负责人最高基本年薪的分位值由财政部确定。 第十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的最高基本年薪不得超过上年度定额工资的5倍。年度定额工资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定额工资=金融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金融企业注册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金融企业所属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 当宏观经济明显下滑或金融企业出现重大资产损失的,应当从低确定最高基本年薪。 第十一条 根据金融企业不同负责人的责任大小和贡献程度等,确定金融企业不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分配系数。其中,已实行股份制改革的金融企业,其不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分配系数由金融企业内部按法定程序确定;未改制金融企业,其不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分配系数由财政部确定。 金融企业不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分配系数一般在0.5-1之间。 第三章 绩效年薪的确定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是与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挂钩,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得分、评价类型和内部年度业绩考核结果综合确定的金融企业负责人的收入。 金融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一般控制在基本年薪的3倍以内。 第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金[2009]3号),计算出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得分,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种类型。 金融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的计算公式如下: 金融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倍数×考核浮动系数。 当考核结果为E类时,绩效年薪倍数为0。 当考核结果为D类时,绩效年薪倍数=(绩效评价得分-D类起点分数)/(C类起点分数-D类起点分数),绩效年薪倍数在0到1倍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类时,绩效年薪倍数=[1+0.5×(绩效评价得分-C类起点分数)/(B类起点分数-C类起点分数)],绩效年薪倍数在1倍到1.5倍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类时,绩效年薪倍数=[1.5+0.5×(绩效评价得分-B类起点分数)/(A类起点分数-B类起点分数)],绩效年薪倍数在1.5倍到2倍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A类时,绩效年薪倍数=[2+(绩效评价得分-A类起点分数)/(A类封顶分数-A类起点分数)],绩效年薪倍数在2倍到3倍之间。 第十四条 金融企业的净利润如低于上一年度,无论其考核结果处于哪个类别,其绩效年薪倍数应当低于上一年度。其绩效年薪倍数根据如下公式计算结果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计算结果比较,按照孰低原则确定: 绩效年薪倍数=上年绩效年薪倍数×(本年净利润/上年净利润) 第十五条 考核浮动系数与金融企业内部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一般在0.5-1之间,其中,已实行股份制改革的金融企业,其负责人绩效年薪的考核浮动系数由金融企业内部按法定程序确定;未改制金融企业,其负责人绩效年薪的考核浮动系数由财政部确定。 第十六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的三分之二以现金形式发放,三分之一用于中长期股权激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薪酬兑现 第十七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的增长幅度一般不超过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 第十八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列入企业成本,平摊到月并按月支付。 当年基本年薪未确定前,金融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暂按上年基本年薪标准预发。当年基本年薪确定后,再进行调整清算。 第十九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列入企业成本,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兑现。 第二十条 金融企业为负责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各项社会保险费等,作为金融企业负责人的福利性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金融企业负责人按规定发生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金融企业从其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应由金融企业承担的部分,由金融企业支付。 第二十一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要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每年初,金融企业按照本办法提出当年基本年薪建议方案,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后执行。 年度终了,金融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清算方案,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后执行。年度薪酬清算方案及相关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金融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概况,年度经营概况等。 (二)金融企业负责人任职情况。 (三)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清算方案。包括基本年薪的确定方案、绩效年薪的确定方案等。 (四)金融企业负责人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及有关说明。 (五)财政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内发生岗位变更的,按任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从金融企业离职的,应在一个月内将工资关系转出,不得继续在原金融企业领取薪酬。 第二十四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一般不得在金融企业领取除年度薪酬预算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第二十五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在子企业兼职取酬。金融企业负责人经批准在子企业兼职取酬的,应将兼职所获的各项收入纳入年度薪酬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货币性收入,由金融企业按照负责人的具体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金融企业工资总额并在金融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二十七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实施结果应由金融企业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第二十八条 执行本办法的金融企业应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金融企业自身的情况,不断深化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得层层增加工资。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定期对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于超核定标准发放负责人收入的,责令金融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金融企业、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在实行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过程中,超发工资的,对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其绩效年薪。 (三)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除依法处理外,相应扣减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年薪。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可根据人才市场价位,采取招聘和应聘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 第三十一条 金融企业专职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薪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原则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本级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金融企业职位等级及基本年薪分位值对应表 职位等级 分位 分位值(单位:万元) 五 (22<W) 100 70 75 65 50 60 25 50 1 35 四 (21<W≤22) 100 60 75 55 50 50 25 35 1 25 三 (20<W≤21) 100 50 75 45 50 40 25 30 1 15 二 (19<W≤20) 100 45 75 40 50 35 25 25 1 10 一 (W≤19) 100 35 75 30 50 25 25 15 1 5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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