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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熟人社会”中行政伦理建设的原因及途径分析.doc

  • 上传人:仙人****88
  • 文档编号:11636645
  • 上传时间:2025-08-01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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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熟人 社会 行政 伦理 建设 原因 途径 分析
    资源描述:
    “熟人社会”中行政伦理建设的原因及途径分析 摘要:“熟人社会”是我国著名学者费孝通先生提出来的,他认为人与人之间存在着一种私人关系,这些关系联系起来构成一张张的关系网。“熟人社会”在中国有着深厚的社会和历史根源,因而它将现在存在并将长期存在着。但是,“熟人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行政伦理,给中国社会带来一些消极影响。因此,本论文基于分析“熟人社会”对行政伦理的冲击的基础上,探析“熟人社会”中行政伦理建设的原因及途径。 关键字:熟人社会 行政伦理 原因 途径 目录 一、关于“熟人社会” 2 二、“熟人社会”中行政伦理建设的原因 3 (一)“熟人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对行政伦理带来一定程度的冲击 3 1.“熟人社会”容易导致公权私用,使行政活动的合理性受到冲击 3 2.“熟人社会”容易使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受到冲击 5 3.“熟人社会”容易成为串联性腐败滋生的温床 5 (二)行政伦理能够对“熟人社会”产生一定的作用 6 三、“熟人社会”中行政伦理建设的途径 7 (一)从制度角度而言,建立和完善行政伦理法制及监督制度 7 (二)从社会角度而言,推进“熟人社会”向“生人社会”的转变 7 (三)从政府本身角度而言,加快阳光政府的建设,推行政务公开 8 (四)从行政人员角度而言,加强行政伦理教育 8 四、结论 9 (一)“熟人社会”与行政伦理的作用是相互的 9 (二)“熟人社会”在短时期内是不会瓦解的,行政伦理建设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9 (三)虽然“熟人社会”产生了一些弊端,但它依旧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 9 五、参考文献 10 一、关于“熟人社会” 20世纪,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提出“熟人社会”这一概念,他将熟人社会定位为:“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 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所谓“熟人社会”,一般是指人与人之间有着一种私人关系,人与人通过这种关系联系起来,构成一张张关系网。 百度百科 在熟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有着各种相互联系的利益关系,这些利益关系相互交错,形成一张张关系网,将人们束缚在这些关系网中。“熟人社会”并不是现代社会才产生的,中国的传统社会早已存在“熟人社会”,其贯穿于中国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之中。 春秋战国时期,涌现出各种学派,学术氛围极其浓厚,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经过各学派的不断博弈,儒家学说成为主流学说,它非常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基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家族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其与外界的其他联系,由此形成了亲缘、地缘、神缘、业缘、物缘关系,这“五缘”逐渐发展成为“熟人社会”的基础。在“熟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并随着这种依存关系的不断加深结成“熟人同盟”,将“人情”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由此产生“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多个朋友多条路”等说法。“熟人社会”所包含的人情关系网并不是单一的,它包括亲人、朋友、同学、老师等多重关系网,并且相互交织,错综复杂,想要理清这一张张关系网,不是一件简单的事。 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所以“熟人社会”并没有因为自然经济的解体和传统社会的结束和消失,反而仍旧保持着顽强的生命力,并根深蒂固地扎根于人们的思想意识中,从而表现在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二、“熟人社会”中行政伦理建设的原因 (一)“熟人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对行政伦理带来一定程度的冲击 1.“熟人社会”容易导致公权私用,使行政活动的合理性受到冲击 “熟人社会”带有一定程度的复杂性,因为它是由不同的关系网构成的共同体,这种关系网是多种多样的,最常见的一种关系网即利益关系网,包含政治利益、经济利益等。行政人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权力的行使应当受到法律法规和行政道德的严格约束,但在实践中并非如此。近年来,我国不断曝出行政官员利用手中权力为亲人、朋友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件,如公务员考试中,官员利用不正当手段为其子女取得考试题目;在官员升迁中,上级官员倾向于升迁自己的亲人或与自己利益关系联系紧密的下属。这种现象之所以泛滥的原因在于在“熟人社会”持续存在和发展的当今社会,人情关系显得尤为重要,所谓的“熟人好办事”、“走后门”、“塞红包”等说法就来源于此。 在政府系统中,行政人员会很注重自己的人脉关系,在与人的交往中,首先考虑的并不是这个人的品德好不好,而是以是否对自己的未来升迁和发展有益为出发点,以这个角度为出发点,就造成了行政官员之间的利益关系网。在行政人员的刻意经营下,他的人脉资源得以进一步扩展,关系网越来越大,为其以后谋取个人利益提供了便利的渠道。在这样的情况下,行政官员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使权力时,并不考虑执法的合理性,而是考虑这样做是否满足了与自己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公权私用,这就是为什么国家的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与制定的初衷不一样。行政人员的这种做法,不仅使国家的政策法规遭到严重的破坏,而且极大地损害了公民的权益,虽然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但人民手中并不掌握真正的实权,而且其权力的行使也必须通过政府部门这个媒介,这就造成公民不能有效地保护自我的权益,极大地影响了行政活动的合理性,致使公民丧失对国家的信心。 此外,由于法规政策是人类制定的,而无论多么睿智的立法者都不能将现实和将来社会生活中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都一一列出并据此为人们设计行动方案,所以,法律很自然地是不全面的以及与社会生活脱节的;同时,法律必须是明确的规范,但是作为法律载体的人类语言具有一定的有限性,而法律表述得越明确具体,它对复杂社会的适应能力就越差,基于这样的情况,行政人员在行使权力时就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为冲击行政伦理提供了空隙和漏洞。行政伦理要求行政人员恰当地使用自由裁量权且必须遵循五个基本伦理原则,即公众取向原则、理性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尊重程序原则、手段自制原则。但由于自由裁量权是一种不受强制羁束的决定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它将权力实施的时间、方法和程度让渡于权力行使者。而在“熟人社会”中,人们之间办事通常依靠的是与他人关系的亲密程度以及感情的深浅的程度。举例来说,你作为一个行政人员,有一个与你关系较好的下属和一个与你关系一般的人,你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肯定会偏向于与你关系较好的下属。在这种情况下,自由裁量权的基本伦理原则可能遭到漠视,甚至是被践踏,往往导致制度形同虚设,不同的人在同样的制度、法规面前可能受到不一样的待遇,容易造成行政官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因人而异、分别对待”的现象发生。可以想象,如果自由裁量权不能规范行使,将会导致行政活动的合理性进一步丧失。 2.“熟人社会”容易使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受到冲击 关于合法性的理解,哲学家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认为,“合法性的意思是说,同一种政治制度联系在一起的,被承认是正确的合理的要求对自身要有很好的论证。合法的制度应该得到承认。合法性就是承认一个政治制度的尊严。”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M].郭官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基于这个认识,我们可以说合法性是一种有争议的公认的要求,而争议的存在决定了合法性的基础是统一,只有达成不同主体对国家权威合法性的一致,才能实现社会真正的稳定。因此,行政活动的合法性要求行政人员在行使权力时,要注意社会能够普遍承认和接受其管理,对于行政相对方来说,合法性要求权力制度体系具有可选择性,能够为社会普遍接受。 然而,在“熟人社会”中,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往往不能像人们预期的那样实现,公众在办事时,往往倾向去走人情路线,利用平时所积累的人际关系网,达到他们的最终目的,并且,他们注重不断地经营人际关系网,使“人际关系”这个社会资本不断地增值。但值得注意的是,人际关系网的经营是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的,首先,不是人人都能够踏进别人的人际关系网的,进入人际关系网必须具备一定的能力,比如有较高政治地位的官员、大量财富拥有者的富豪才是关系网网罗的对象;其次,关系网的经营是需要具有一定的成本的,而且这种成本是昂贵的,这就决定了普通的民众不能负担这种经营成本,他们往往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少数能够承担经营成本的人利用他们手中掌握的人脉资源,畅通无阻的办事。“熟人社会”中的这种现象不但会导致行政人员的行政效率低下、行政不当以及行政伦理缺失,严重破坏行政秩序,还会造成普通民众的心理不平衡,进而对政治权力的认同感降低,从而严重地威胁到政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这对于一个国家的长远发展是极其不利的。 3.“熟人社会”容易成为串联性腐败滋生的温床 腐败特别是行政腐败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熟人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在“熟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紧密,感情较为深厚,这就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便利,特别是串联性腐败的滋生。一旦查出一个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往往会牵涉出一堆人,而且这些人分别位居不同的政府层次,这就是所谓的“牵一发而动全身”。究其原因在于行政人员在利用人情关系进行腐败行为时,通常会牵涉到关系网的多个主体,并且为了防止腐败行为的败露,行政人员常常拉拢上级参与贪污,将其作为保护伞,增加安全系数,基于每个人都存在这样的心理,就形成了下级拉拢上级、上级拉拢上上级的串联性腐败行为的发生。串联性腐败行为的发生还会产生一个弊端,那就是容易滋生庇护式腐败。基于与腐败人员之间的人情关系,在相关机构查处贪污腐败时,人们往往倾向于隐瞒行政人员的腐败行为,维系他们之间的人情关系,这就加大了抑制腐败的难度,相关机构在查处腐败时,常常受到层层阻拦,因而不能有效地抑制腐败。 此外,不良社会风气的滋生难以使官员“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在“熟人社会”中,人们会想尽各种办法拉关系、走后门,甚至形成了一种社会风气。在这种风气的影响下,行政官员难以凭一己之力与官场的这种风气抗争,甚至会因为过于清廉而被其他官员孤立,或者受到他们的栽赃陷害。在中国历史上不乏因为为官正直清廉而被栽赃陷害的事件。 (二)行政伦理能够对“熟人社会”产生一定的作用 与刚性的法律制度相比,行政伦理在规范行政人员的行为、预防腐败等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行政伦理作为价值导向,能够指导行政人员的行为。行政人员由于受到“熟人社会”关系网的影响,常常陷入这样一种伦理困境:究竟是依法行使权力还是实现自己或相关利益者的利益。然而,通过行政伦理教育,行政人员能够清楚的明白什么行为可为、什么行为不可为以及道德的底线究竟在哪里等问题,从而鼓励他们以行政伦理为价值导向,在行使权力时,严格按照行政伦理的要求,避免行政伦理失范行为的产生。第二,行政伦理能够对行政人员的行为起到一定的规范约束作用。刚性的法律在制度行政人员行为的规范和约束主要是强制性的,是他律的,而行政伦理主要是依靠行政人员自身的伦理道德标准,是自律的。与法律法规相比,行政伦理所起的作用更为持久,对行政人员行为的影响也更为深刻,而且这种影响是内在的,这就正好弥补了法律法规的缺陷。第三,行政伦理能够激励调节行政人员的行为。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特殊时期,行政人员面临着各种金钱、权力的诱惑,在这种情况下,光是依靠法律法规的约束限制已经不够,需要行政伦理发挥辅助性的作用。加强行政伦理建设,不但可以激发行政人员全新歉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还可以促使行政人员严守道德的底线,有效地防止“熟人社会”关系网的不断蔓延。 三、“熟人社会”中行政伦理建设的途径 (一)从制度角度而言,建立和完善行政伦理法制及监督制度 首先,我国应该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行政伦理法律以及制度。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伦理道德的法律法规,缺少了法律对行政人员的强制性约束,就无法抑制行政人员的公权私用、贪污、利己等行为。因此,建立健全相关行政伦理法律及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我国应该将伦理规范纳入到法律法规体系之中,以立法的形式将行政伦理法律化,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和惩罚性来维护行政伦理,避免行政伦理失范的现象发生。就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而言,我国在行政伦理建设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诸如《国家公务员道德法》、《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登记法》等,但尚还不成熟,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其次,建立和完善监督制度也是极其必要的。“熟人社会”中公权私用、贪污腐败等现象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机制不完善,致使行政人员在行使权力时以自己的主观意志为出发点。因此,建立和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断绝“熟人社会”与公权私用、权力腐败等的联系,使行政人员不敢再谋取私利。历史和现实的经验表明:要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制约,就必须建立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高度权威性的监督机构。我国虽然已经设有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督机关”,但由于地位以及权力的限制,导致其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作用是有限的。基于这个事实,我国可以实行国家垂直管理监督机构的方式,并且加强其监督的权力以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同时,还可以考虑在我国设立行政伦理委员会(借鉴美国的成功做法),加强对行政道德规范的执法监督,对行政人员从政道德行为进行监督和惩处。 (二)从社会角度而言,推进“熟人社会”向“生人社会”的转变 “熟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各种利益关系,人们每天都需要同这些熟人打交道,与陌生人接触的机会相对较少。与“熟人社会”相比,“生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密切的利益关系,大多数人的生存、生活越过村、镇、县、省甚至是跨越国界的,人们每天需要同不同的陌生人打交道。由于“生人社会”缺少了“熟人社会”的利益联系,使得行政人员在行使权力时能够保证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有效避免对行政伦理产生冲击。“熟人社会”的维系纽带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生人社会”的维系则需要通过契约来实现。在“生人社会”中,需要将每个人的利益纳入法律法规以及制度的保护体系之下,这时候每个人的利益就与相互之间是否熟识无关了,任何人都必须遵守这些契约,没有超越这些契约之外的特权。 (三)从政府本身角度而言,加快阳光政府的建设,推行政务公开 作为权力行使者的政府和作为相对方的普通民众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在于民众对政府行为的了解度不高,通常只能够看到政府行为的结果,而无法了解政府行为的过程和方法等,这就造成了普通民众处于信息弱势一方,为行政人员以权谋私提供了便利。要解决“熟人社会”中出现的公权私用等不良现象,就需要政府推行政务公开,公开政府信息,加快阳光政府的建设和发展,逐步瓦解“熟人社会”,尽快形成“规制社会”。阳光政府的建设,需要政府做到:公开政府信息,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对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属于国家机密,都要向群众公开;各级政府要尽快建立政务信息公开的考核评价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举报调查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等。 (四)从行政人员角度而言,加强行政伦理教育 “熟人社会”对行政伦理的冲击的直接相关人是行政人员,要解决“熟人社会”人际关系网造成的不良现象,最快的方式是对行政人员进行行政伦理教育,纠正各种不正之风,从源头上进行预防和治理。在加强对行政人员的行政伦理教育时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注意向行政人员灌输一些正确的价值观念,诸如“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服务理念等,在这些正确价值观念的指导下,有利于行政人员走出伦理困境,做出正确的选择;第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伦理教育方式,对行政人员进行行政伦理教育,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保证伦理教育的实用性和适用性,以避免“纸上谈兵”;第三,要强化榜样的作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行政领导一旦陷入“熟人社会”的关系,不但会造成严重的消极影响,而且这种消极影响会逐渐扩大,给下属树立不好的榜样,甚至出现下属效仿领导行为的恶劣现象出现。此外,值得一提的是,行政伦理教育应该贯穿于行政人员政治生涯的始终,并且做到与时俱进。 四、结论 (一)“熟人社会”与行政伦理的作用是相互的 在“熟人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关系网的交织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公权私用、贪污腐败等行为,对行政伦理产生冲击,但力的作用是相互的,行政伦理也会对“熟人社会”产生一定的反作用,这两者之间作用的博弈决定了“熟人社会”中行政活动是否合理和合法的基础,当行政伦理处于强势一方时,就压制了“熟人社会”对行政伦理的冲击,因而应该加强行政伦理在“熟人社会”中的作用,加强行政伦理建设的进程。 (二)“熟人社会”在短时期内是不会瓦解的,行政伦理建设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熟人社会”并不是现代社会所特有的,它存在于中国历史发展的整个过程之中,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根源与社会土壤,现在还存在着并将长期存在着,这也意味着它还会持续对行政伦理产生冲击,因此,行政伦理的建设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需要我们在进行行政伦理建设时,着眼于整个社会形势,而不是局限于当前的政治环境。 (三)虽然“熟人社会”产生了一些弊端,但它依旧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 “熟人社会”虽然对行政伦理产生了冲击,影响了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但是就人情社会来说,在某种程度上,它增强了人与人之间的感情,虽然这种感情是建立在利益的基础上,但并不排除随着交往的增加,这种感情会超越利益的关系。此外,“熟人社会”经营人际关系的行为也是一种自救的方法,在通过正常途径不能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利用人脉资源实现自己的正当利益也是可行的,但是必须建立在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的基础上。 五、参考文献 [1]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2]许娟.新熟人社会的责任伦理和文化共识[J].湖北大学学报,2012,39(2) [3]宋文新.“熟人社会”中的行政伦理建设[J].行政与法 [4]任学丽.转型社会伦理秩序的重构[J].长白学刊,2013,5 [5][德]尤尔根·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M].郭官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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