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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第二章-国际海事公约教学文稿.ppt

  • 上传人: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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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国际 海事 公约 教学 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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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二章-国际海事公约,第一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三节,国际载重线公约,第四节,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第五节,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六节,压载水公约及其他防污染公约与规则,第七节,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二章 国际海事公约,海洋占地球表面积的,71%,,与世界各国特别是沿海国家的生存与发展息息相关。自古至今,海洋一直为人类提供丰富的物质资源和便利的交通运输条件。随着科技的进步,陆地资源的短缺,人类利用海洋、从事海洋开发的活动更加频繁和广泛。在这些活动中,由于世界各国的普遍参与,各国在利用海洋上的相互关系逐步形成。,调整国家海洋关系的原则、规则、惯例、制度等趋于稳定,海洋法也逐步形成,。,第一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产生的背景,UNCLOS 1982,主要内容,海洋水域划分规定,UNCLOS,对海上安全及保安方面的要求,第一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公约产生的背景,联合国成立后,各国经济发展对海洋的依赖度越来越高。人们认识到,为了各国在开发和利用海洋的活动中的关系,确立综合性海洋法律制度至关重要。,一,.,公约产生的背景,1958,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了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制定了日内瓦公约,(,含四个公约,),。,1960,年,又召开了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专门研究领海宽度问题,但未能达成协议。,1973,年,第三次会议在纽约召开,历经,9,年,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终于于,1982,年,12,月,10,日在蒙特哥湾,(牙买加),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UNCLOS 1982,)。,UNCLOS 1982,被称为“海洋的宪法”,并被认为是和“联合国宪章”齐名的对国际社会的杰出成就。,许多国际公约如,IMO,绕着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制定的许多海事公约就是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架构的,海洋管理的基本框架下,制定的。,IMO,在其制定的有关公约中也具体说明了其文本的任何规定都不得妨碍任何国家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反映的国际习惯法下的权利和义务。,一,.,公约产生的背景,UNCLOS 1982,由联合国法律事务厅内的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司但任其秘书处,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批准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1996,年,6,月,7,日向联合国交存批准书,,30,天以后的,1996,年,7,月,7,日,公约对我国生效。,一,.,公约产生的背景,UNCLOS 1982,建立了各国对所有海洋事物的行为关系的原则和标准,涉及的,内容包括,:,领海和毗连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争端的解决等各项法律制度,共,17,个部分,320,条,另有,9,个附件,。,二,.,UNCLOS 1982,主要内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定了,船旗国,、,港口国,和,沿海国,管辖的性质,、,程度和不同海域,领海、公海、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峡等的法律地位。,公约在“海上安全和防止、减少和控制污染”、“船舶设计、构造、人员配备或装备”、“海上避碰”、“指定或制定海道和分道通航”、“核能船舶”等方面都建立了一般原则,同时又清楚地建立了各缔约国的义务。,二,.,UNCLOS 1982,主要内容,1.,内水,除在群岛国情形另有规定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对于处在海洋上的这部分内水,沿岸国享有,完全的排他性,。内水包括沿岸港口、某些海湾和海峡等。,三,.,海洋水域划分规定,1.,内水,(,1,)港口:,指沿岸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用于船舶停靠和装卸客货的港湾。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最外部永久海港工程(如防波堤)视为海岸的一部分,因此,港口的范围应从它伸入海面最远处的永久海港工程算起。港口包括水域和陆域两个部分。,三,.,海洋水域划分规定,1.,内水,(,2,)海湾:,沿岸向陆地凹入的地方称为水曲,以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划一个半圆,若水曲的面积大于或等于这个半圆的面积,这个水曲就称为海湾。并非所有的海湾都是内水,海湾的法律地位主要取决于湾口的宽度,,UNCLOS 1982,规定湾口宽度,不超过,24,海里,时,该湾即视为内水。,三,.,海洋水域划分规定,1.,内水,渤海,口有一系列島嶼,形成八個天然入口,其中最大入口的寬度僅二十二,五海里,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可以用不超過二十四海里長的封口線,將渤海劃為中,国,的內海。,三,.,海洋水域划分规定,1.,内水,(,3,)海峡:,海峡是连接两个海域的一条狭窄的水道。如果海峡两岸同属一个国家,狭宽又不超过该国领海宽度的两倍,则,此,海峡应视为内水。,三,.,海洋水域划分规定,1.,内水,三,.,海洋水域划分规定,台湾海峡,台湾海峡:,呈北东,南西走向,长约,370,千米。北窄南宽,北口宽约,200,千米;南口宽约,410,千米;最窄处在台湾岛白沙岬与福建海坛岛之间,约,130,千米。总面积约,8,万平方千米,(,2,)内水的主权,内水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沿岸国在国际上享有绝对的排他性主权,可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全权管辖。内水处于一国主权的完全控制之下,非经该国批准,外国船不准驶入。,2.,领海,领海指沿海国,主权所及的,在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UNCLOS 1982,规定,每一国家的领海宽度不应超过,12,海里。我国的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我国的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领海基线,是陆地及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是划定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区域的基准线。,三,.,海洋水域划分规定,2.,领海,UNCLOS 1982,规定领海基线有两种:,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直线基线是连接沿岸各适当点而形成的一条基线,在岸线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划定直线基线较为合适,。,三,.,海洋水域划分规定,2.,领海,UNCLOS 1982,规定了直线基线应遵循的一些原则,两种基线方法可以交替使用。,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了我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确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接组成。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上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三,.,海洋水域划分规定,领海_中国领海,我国早在1958年领海声明中就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n mile,。,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亦然。,我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n mile,.,2.,领海,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1.,通过是指为了下列目的,通过领海的航行,:,(a),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b),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2.,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通过包括停船和下锚在内,但以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或由于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的或为救助遇险或遭难的人员、船舶或飞机的目的为限。,2.,领海,沿海国可依据该公约和其他国家法规则,对航行安全及海上交通管理制定无害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在实践中,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认为只有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外国军用船舶不能适用无害通过。,三,.,海洋水域划分规定,3.,毗连区,毗连区是指领海以外且毗连领海的一个区域,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毗连区由沿海国依需要而设立。,【,国内,】,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我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宽度为12,n mile。,我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4.,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已超过国家领土的范围,沿海国对该区域不享有完全的主权,沿海国主要是,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对专属经济区内水域和海底,自然资源享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管辖权,。,4.,专属经济区,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拥有一寸礁盘主权,国家就可以获得3个新加坡大的领海区,4个浙江省大的海上专属经济区。,大陆,公海,专属经济区,200,海里,领海,毗连区,大陆架,大陆坡,大陆隆起,深海床,注:在一些海区,大陆架、大陆坡、大陆隆起会延伸超过,200,海里专属经济区,12,海里,12,海里,4.,专属经济区,日本主张的专属经济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规定,岛屿应是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冲之鸟珊瑚礁在涨潮时只有北露岩和东露岩两块岩石露出水面,面积约,6,平方米,日本将之称为“岛”,并据此认为它有200海里经济专属区。,中国政府曾多次表示,中日双方对冲之鸟礁石的海域性质和范围有不同认识,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妥善处理由此产生的问题。,红圈为苏岩礁所在的位置,韩国在苏岩礁上修筑的人工岛已成规模,5.,大陆架,大陆架本是地质地理学上的概念,是指从海岸起在海水下由陆地向外,自然延伸的地势平缓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及底土,。在,UNCLOS 1982,中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5.,大陆架,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5.,大陆架,中日大陆架之争,6,、公海,公海是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以内的全部海域。,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自由,包括: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7,、国际航行海峡,国际航行海峡是指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并可供海船通过的海峡。,直布罗陀海峡,在海上安全方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重点对,船旗国、,沿海国,做出了基本义务规定。,对船旗国:,每个国家应确定对船舶给予国籍,。,船旗国对船舶采取措施以保障海上安全,这些措施涉及船舶构造、装备、适航、信号、通信、避碰、船员、海事调查等方方面面,。,四,.,UNCLOS,对海上,安全及保安方面,的要求,对船旗国:,每个国家应责成悬挂该国旗帜航行的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其船舶、船员或乘客的情况下救助在海上遇到的任何有生命危险的人,。,针对船旗国有效执行国际规则和标准的条款做出了规定,强调有效执行应“不论违法行为在何处发生,”,.,四,.,UNCLOS,对海上,安全及保安方面,的要求,对,沿海国,:,沿海国可依据公约和其他国际规则,制定关于无害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特别是在航行安全与海上交通管理、保护助航设备和设施以及其他设施或设备、保全沿海国的环境,并防止、减少和控制环境受污染等方面。,沿海国可要求外国籍船舶在无害通过领海时遵守这些规则,即使船舶的船旗国并不是相关公约的缔约方。,四,.,UNCLOS,对海上,安全及保安方面,的要求,对沿海国:,每个沿海国应,建立、经营、维持有效的海、空,搜寻和救助服务,并应在情况需要时为此目的通过相互的区域性安排与邻国合作。,所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进行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盗行为。,四,.,UNCLOS,对海上,安全及保安方面,的要求,对船旗国:,各国应制定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减少和控制悬挂其旗帜或在其国内登记的船只对海洋环境的污染。,设法立即对该国船只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且,不论违法行为在何处发生,也不论这种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污染在何处发生或发现。,同时在处罚问题上应足够严厉。,五,.,UNCLOS,对,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对港口国:,公约对港口国防污染的管辖一直延伸至岸外设施。,港口国应在实际可行范围内采取行政措施,,,以阻止已查明在其港口或岸外设施违反“关于船只适航条件的可适用的国际规则和标准从而有损害海洋环境的威胁”的船只航行。,规定了港口国对自愿位于一国港口和岸外设施的外国籍船舶任何排放的调查和司法程序。,建立了港口国滞留外国船舶的基本原则,港口国必须确保船舶的出海对海上环境不致产生不当的危害威胁,才准其开航,;否则,仅可准许该船驶往最近的适当修船厂。,五,.,UNCLOS,对,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对沿海国:,沿海国对自愿位于其港口或岸外设施、领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外籍船舶违反关于防止、减少和控制船只造成污染的法规行为提起司法的程序。,沿海国可以要求该船提供其识别标志、登记港口、上次停泊和下次停泊,的港口,以及其他必要的有关情报,以确定是否已有违法行为发生。,只有当所指的违法行为导致大量排放,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污染或有造成重大污染的威胁,沿海国在该船拒不提供情报,或所提供的情报与明显的实际情况显然不符,并且依案件情况确有进行检查的理由时,可就有关违法行为的事项对该船进行实际检查。,五,.,UNCLOS,对,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对沿海国:,为保护其海岸或有关利益,包括捕鱼,免受海难或与海难有关的行动所引起,并能合理预期造成重大有害后果的污染或污染威胁,而依据国际法,不论是根据习惯还是条约,在其领海范围以外,采取和执行与实际的或可能发生的损害相称的措施的权利。,沿海国可在专属经济区某一明确划定的特定区域采取防止来自船只的污染的特别强制性措施。但须有证据表明,因海洋学和生态条件有关的公认技术理由该区域的利用或其资源的保护及其在航运上的特殊性质,现有国际规则和标准不足以适应特殊情况。公约对污染赔偿责任也做出了规定。,五,.,UNCLOS,对,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一,.,与海上安全及保安有关的主要公约和规则,二,.,国际海事组织有关防污染方面的公约和规则,第二节 国际海事组织照管的主要公约和规则,一,.,与海上安全及保安有关的主要公约和规则,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1974,),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 1978,),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LREG 1972,),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和救助公约(,SAR 1979,),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 Code,),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 Code,),其他有关安全的公约和规则,二,.,国际海事组织有关防污染方面的公约和规则,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OPRC 1990,),其它防污公约和规则,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1974,),The Int.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一,.,与海上安全及保安有关的主要公约和规则,SOLAS,公约,是涉及海上安全的各种国际公约中最重要的一个公约。从,1914,年产生以来,已经经过多次修改,现行版本是,1974,年通过于,1980,年生效的版本。,(,1,)公约产生的背景和发展概况,1912,年发生的“泰坦尼克”号灾难,发生,,该惨剧引起了全世界对海上安全的关注,制定一部世界认可的安全准则势在必行。,1913,年底,在英国伦敦召开了首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讨论制定安全规则。,(,1,)公约产生的背景和发展概况,1914,年,1,月,20,日,,出席本次会议的,13,个国家代表签定了世界上第一个认可的海上安全准则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公约重点对客轮提出了安全要求,其中对船舶构造、分舱、救生、及防火和救生设备做出了严格的,并要求配备无线电设备。,实际证明,该公约的诞生,规范了船舶建造技术,改善了海上交通安全水平。,(,1,)公约产生的背景和发展概况,但是,在运用中也不断发现公约本身的不完善之处,且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造船和航海技术也在不断提高。原制定的公约亟需修改完善。,1929,年,,在伦敦召开了第二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有,18,个国家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于同年,5,月,1,日通过了,1929,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该后的公约对技术规范更为具体,并要求货轮也配备无线电设备。,(,1,)公约产生的背景和发展概况,1929,年之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科学技术发展突飞猛进,为了总结二战期间的经验教训,。,1948,年,在伦敦召开了第三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会上通过了取代,29,年公约的,1948,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将稳性标准、必要的应急设备维护、防火结构等要求引入公约要求,增加了,谷物装运,和,危险货物装运,及,核能船舶,的章节,同时规定,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需要持有,国际设备安全证书,。,(,1,)公约产生的背景和发展概况,1960,年,5,月,17,日在伦敦召开第四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55,个国家的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在原公约的基础上制定并通过的,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对船舶构造、救生、消防、无线电设备、航行安全、谷物装运、危险货物装运和核能安全等,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许多原来适用于客轮的规定也被扩大到货轮,。,(,1,)公约产生的背景和发展概况,20,世纪,60,年代之后,科技发展更快,船舶加速大型化、专业化、自动化,同时海上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居高不下,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SOLAS 1960,公约虽然经过多次修改,但难以满足航运发展的需求,进行革命性的修改势在必行。,(,1,)公约产生的背景和发展概况,1974,年,10,月,21,日在伦敦召开了,SOLAS,公约缔约国外交大会,,71,个国家的代表出席了会议,会议最后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1974,SOLAS 1974,)。,该公约,于,1980,年,5,月,25,日生效,我国于,1980,年,1,月,7,日加入该公约,公约生效之日起同时在我国生效。,截止到,2011,年,1,月,,SOLAS 1974,的缔约国数量已达到,169,个,占世界商船总登记吨位的,99.04,。,(,1,)公约产生的背景和发展概况,SOLAS 1974,后经,1978,年和,1988,年两次议定书的修订,并按第,VIII,条的规定,以海上安全委员会扩大会议的形式或以,SOLAS 1974,缔约国政府间会议的形式,做了多次修改。,1974,年通过并经两次议定书的修改和多次修正之后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由,公约部分的,13,个条款、,1978,年议定书、,1988,年议定书以及一个附则组成,。公约规定附则是个缔约国有义务实施公约和附则,凡是引用公约,同时就是引用附则。,(,2,),SOLAS 1974,公约的主要内容,SOLAS 1974,的,主要目的,是,:,规定与安全相关的船舶构造、设备及操作的最低标准,由船旗国负责确保悬挂其国旗的船舶达到这一要求,船舶必须持有公约规定的证书,作为该船舶已达到公约标准的证明。,(,2,),SOLAS 1974,公约的主要内容,SOLAS 1974,公约部分,:,公约部分,13,个条款,规定了缔约国的法律义务,包括颁布一切必要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并采取一切必要的其他措施,使公约充分和完全有效,以便从人命安全的观点出发,保证船舶适合其预定的用途。确定了公约的适应范围。,(,2,),SOLAS 1974,公约的主要内容,SOLAS 1974,公约部分,:,允许船舶在紧急情况下载运多于公约规定允许的人数,要求各缔约国将认可组织的名单、就公约范围内所颁布的法律、法规、命令和规则文本送交,IMO,保存,规定了,74,公约与以往公约、协定等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公约的修改、批准、接受、加入、文本等事宜。,SOLAS 1974,除了将过去的修改内容容纳进新版公约外,还增加了,默认接受程序,使今后的公约修正案能够尽快生效,。,(,3,),SOLAS 1974,公约,1978,年议定书,SOLAS 1974,公约一直到,1980,年才生效,在这期间发生的一系列海上事故,特别是,1976,至,1977,年间的油船污染事故,迫使国际社会采取行动以弥补,SOLAS 1974,的不足。,1976,年,3,月,“奥林匹克勇敢”号油轮在法国海岸处遭暴风袭击,船身断为两截,船上,25,万吨原油全部倾泻入海。,1976,年,5,月,12,日,油轮“乌尔奎拉”号在西班牙的科罗那爆炸,,10,万吨石油泄入海中。,(,3,),SOLAS 1974,公约,1978,年议定书,在,SOLAS 1974,生效前,无法对其进行修改,只好采取议定书的形式进行修改。,1978,年,2,月,6,日至,17,日,在伦敦召开了国际油轮安全和防污染会议,会议对,SOLAS 1974,和,MARPOL 1973,做了一些重要修改,通过了,1978,年国际油轮安全,和,防污染会议最终议定书(含,3,个附件),其附件一即是“关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该议定书于,1981,年,5,月,1,日生效。,(,3,),SOLAS 1974,公约,1978,年议定书,我国于,1982,年,12,月,17,日加入该议定书,,1983,年,3,月,17,日对我国生效。截止到,2011,年,1,月,加入,SOLAS 1978,议定书的国家已经达到,114,个,占世界商船总登记吨位的,96.16%,。,议定书的,主要内容,涉及,:,油轮安装惰性气体系统、配备雷达、遥控操舵装置系统,并通过了一些改进船舶检验和发证的重要规则。,(,4,),SOLAS,公约,1988,年议定书,1988,年议定书对,SOLAS,公约的修改引入了,“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和,“检验与发证协调系统(,HSSC,)”,。,HSSC,系统在通过,1978,年议定书的会议上就已经提出,当时已经认识到实施,SOLAS 1974,、经,1988,年议定书修正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LL 66/88,)、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这三个公约的检验和发证要求的困难。,(,4,),SOLAS,公约,1988,年议定书,三个公约都要求在签发证书前进行船舶检验,而检验又可能会造成停航,而三个公约要求的检验日期和间隔又可能不一,给航运生产带来极大不便。会议呼吁,IMO,研究一个协调系统以使三个公约要求的检验能同时进行。,(,4,),SOLAS,公约,1988,年议定书,由于,SOLAS 1974,和,LL,公约的检验和发,证,条款不能采用默认接受程序来修改,,所以决定通过议定书的形式给这两个公约引入协调系统。两个议定书的生效条件是合计商船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0%,的,15,个国家接受,12,个月后生效,且,两个议定书必须同时生效,。,(,4,),SOLAS,公约,1988,年议定书,这样,,SOLAS 1988,议定书自,1988,年,11,月,11,日通过后,直至,11,年后的,2000,年,2,月,3,日才生效。,生效后在,1988,议定书缔约国之间废止,1978,议定书,。,我国于,1995,年,2,月,3,日加入该议定书,,2000,年,2,月,3,日议定书同时对我国生效。截止到,2011,年,1,月,加入,SOLAS 1988,议定书的国家已经达到,96,个,占世界商船总登记吨位的,94.4%,。,(,5,),SOLAS,公约附则主要内容,公约,附则是公约的核心内容,,实施公约的技术性要求都体现在这里。附则中的有些章节还有专门的规则作为技术支撑。,SOLAS 1974,及其,1988,年议定书自制定和生效后,随着海上安全和保安形势的发展,又经过多次修改。目前的综合文本中,公约附则共包括,12,章和一个附录。,总则(检验与证书);,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防火、探火和灭火);,救生设备与装置;,无线电通信;,航行安全;,货物装运;,危险货物装运;,核能船舶;,船舶安全营运管理;,高速船的安全措施;,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散货船安全附加措施。,(,5,),SOLAS,公约附则主要内容,SOLAS 1974,附则附录向缔约国提供了船舶安全证书的标准格式。提供格式的,证书包括,:,客船安全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货船安全证书、免除证书、核动力客船安全证书、核动力货船安全证书等。,(,6,),SOLAS1974,公约发展趋势,科技进步、社会经济发展,安全需求的提高,促使,SOLAS,公约不断被修改。目前涉及,SOLAS,公约的热点问题包括,:,IMO,成员国,自愿,审核机制(,Voluntary IMO Member State Audit Scheme,)、,目标型新船建造标准(,Goal,Based New Ship Construction Standards,,,GBS,)、,综合安全评价(,Formal Safety Assessment,,,FSA,)、,海上保安、客轮安全、海上事故调查、人的因素等。,(,6,),SOLAS1974,公约发展趋势,从发展趋势看,今后公约的修改将会,:,更加注重高新科技的应用,更加,注重全球统一规范的标准,更加,注重对公约实施的监督,更加注重对人的因素负面影响的抑制,更加注重以人为本,国际通岸接头,消防员装备,移动消防器材,二氧化碳灭火器,固定式泡沫灭火器,探烟系统,自亮灯,烟雾信号,救生筏,第三节,.,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LL1966,),(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oad Lines,1966),简称:载重线公约,载重线公约,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是各缔约国政府为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关于,航行船舶载限额,的国际公约。,1988,年,IMO,对载重线公约进行了全面修订,将载重线核定、载重线区带和证书格式的技术性规定内容作为公约的附则。,一、公约概况,公约产生与发展,1.,早些时候,人们认识到限制船舶吃水对船舶安全的重要性;,2.1930,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3.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68,年,7,月,21,日生效;,4.,经,1988,年议定书修订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2000,年,2,月,3,日生效;,议定书是为了协调与,1974,年,SOLAS,公约和,MARPOL 73/78,公约的检验和发证要求而通过的,5,、,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的,1988,年议定书生效后,分别通过,2003,、,2004,、,2006,、,2008,修正案对附则,附则,附则,的修订。,公约产生和发展,2008,修正案修订后的附则,要求,2010,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适用船舶须符合主管机关接受的完整稳性标准。,2007,年,7,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须作为最低条件,符合,2008,年完整稳性规则,A,部分的要求,,2008,年国际完整稳性规则,旨在提出,强制性和建议性的稳性衡准及其他确保安全操作船舶的措施,最大限度的降低对这些船舶、船上人员以及环境构成的风险。,规则由引言和,A,、,B,部分组成,,引言和规则的,A,部分涉及强制性衡准,,B,部分包含建议和附加的导则,一、公约概况,公约由正文、议定书和三个附则组成,1,、公约正文共,34,条,主要有定义、一般规定、适用范围、船舶检验和检查、证书颁发机关和有限期、载重线的浸没等内容;,2,、议定书共,9,条,规定了缔约国责任、加入、退出和公约的修订生效条件等;,3,、附则,为载重线核定规则,按航区、季节和船舶类型规定了勘绘船舶载重线的技术规则,并根据船舶强度、结构、密度和稳性等规定了相应的标准;,附则,为地带、区域和季节期,规定了各种载重线适用的区域;,附则,为证书,规定了国际载重线证书和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的格式范本。,二、适用范围与基本要求,国际载重线公约制定了国际航行船舶,载重限额,的统一原则和规则,关于载重线的核定、载重线区带的规定是为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而制定。,1,、适用范围,从事,国际航行,的,3,种船舶:,1.,在各缔约国政府国家登记的船舶;,2.,在根据本公约第,32,条扩大适用的领土内登记的船舶;,3.,悬挂缔约国政府国旗但未登记的船舶,2,、本公约不适用于下列船舶,(,1,)军舰,(,2,)长度小于,24,米的新船,(,3,)小于,150,总吨的现有船舶,(,4,)非营业性游艇,(,5,)渔船,另外,本公约不适用于专门在本公约特别指定的,如:里海、北美洲诸五大湖等某些水域航行的船舶,2,、勘绘标志与证书,适用的船舶必须按公约规定进行检验和勘绘标志,保证具有公约规定的最小干舷,并备有国际载重线证书或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否则不能从事国际航行,3,、载重线的浸没规定,除下述两种情况外,船舶两舷相对于该船所在季节及其所在地带或区域的载重线不论船舶在出海时、在航行中或在到达时都不应被水浸没。,船舶在相对密度为,1.000,的淡水中时,其相应载重线可以被浸没到国际载重线证书上指出的淡水宽限。若该相对密度不是,1.000,时,此宽限应以,1.025,和实际相对密度的差数按比例决定。,船舶从江河或内陆水域的港口驶出时,准许超载量至多相当于从出发港至港口间所需消耗的燃料和其它一切物料的重量。,练习,1,SOLAS,公约的宗旨在于,_,。,A,保证海洋环境安全,防止船舶污染,B,控制船舶技术状况,保护船东利益,C,促使船舶进行安全管理,减少人为因素对船舶安全的影响,D,控制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2,SOLAS,公约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_,。,总则;,构造;,救生设备与装置;,无线电通信;,航行安全;,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装运;,核能船舶;,船舶安全运营管理;,高速船的安全措施;,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A,B,C,D,3SOLAS公约具有许多修正案,大多采用_生效。,A投票表决,B缔约国同意,C试运行一年后,D默认程序,4SOLAS公约具有许多修正案,大多采用_生效。,A投票表决,B缔约国同意,C试运行一年后,D公约发表12个月,1/3缔约国未表示异议,5,现行,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规定,国际载重线证书应由,_,负责签发。,主管机关对悬挂非缔约国国旗的船舶;,主管机关正式授权的组织和个人;,主管机关委托的另一缔约国政府;,主管机关。,A,、,、,、,B,、,、,、,C,、,、,D,、,、,、,6.,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规定,船舶两舷相应于该船所在季节及其所在区域的载重线,不论在出海时、在航行中或在到达时,_,。,A,可以适量被浸没,B,均不应被浸没,C,可以短时被浸没,D,船长可根据船舶所航行的区域及航线的距离来决定可浸没的范围,7.,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规定,如船舶处于密度为,1.000,的淡水中时,则其相应的载重线,_,。,A,不应被浸没,B,可以被浸没,但浸没量以该船所持载重线证书上指出的淡水宽限为限,C,可以被浸没,但浸没以所载货物数量而定,D,可以被浸没,但浸没必须被港口国的主管当局认可批准,1-1、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不适用下列哪些船舶:(第53期真题),军舰;长度小于24米的新船;小于150总吨的现有船舶;非营业性游艇、渔船。,A B C、D,1-2、适用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的船舶为:(第55期真题),A专门在北美洲诸大湖内航行的船舶 B从事远洋捕捞的船舶,C营业性的游艇,D从事国际航行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1-3、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适用于下列哪项国际航行船舶:(第56期真题),A长度小于24米的新船,B悬挂缔约国政府国旗但未登记的船舶,C渔船,D军舰,思考和练习,1,试述,SOLAS74,公约的性质及其内容构成。,2,试述海港、内(海)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的定义,地理界定和法律地位。,第四节,.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 78,),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 keeping for Seafarers,1978,目的与用途,:用于控制船员职业技术素质和值班行为。该公约的实施,对促进各缔约国海员素质的提高,有效地控制人为因素对海难事故的影响贡献巨大。,一、,STCW,公约产生的背景和发展,历年海事统计分析表明,,80,以上的海事与人的因素有关,,其中相当大的比例与海员的知识能力不足有关。然而,国际海事组织制订的国际海上人命公约(,SOLAS 1974,)、国际载重线公约(,LL 66/88,)等却主要是从船舶设计、设备等方面做出规定,对国际间海员管理、海员的知识、技能要求没有统一的准则,各国政府对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的规定各行其是。,一、,STCW,公约产生的背景和发展,为了实现国际间海上人命与财产的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目的,,1960,年,SOLAS,公约缔约国外交大会通过了一项关于海员教育与培训的决议;,1964,年,IMO,海,上,安会,委员会(,MSC,),和,ILO,理事会联合成立了海员培训的委员会,为培训海员使用助航设施、救生设备、消防设备等草拟了,1964,年指南文件;,1971,年,由于重大事故不断发生并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IMO,理事会要求海安会对此问题采取紧急行动,这导致了,培训与值班分委员(,STW,分委会,),的成立。,最高权力机构:,IMO,大会(,Assembly,),由全体会员国组成。休会期间由理事会(,Council,)行使大会的一切职权。,常设机构:,MSC-Maritime Safety Committee.,(海安委),MEPC-Maritim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Committee.,(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LEG-Legal Committee.,(司法委员会),TC-Technical Co-operation Committee.,(技术合作委员会),FAL-Facilitation Committee.,(促进委员会),插入内容:,IMO,组织机构,其中,MSC,下设,9,个分委会:,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BLG,危险品、固体散货和集装箱运输分委会,-DSC,防火分委会,-FP,无线电通信和搜寻救助分委会,-COMSAR,航行安全分委会,-NAV,船舶设计和设备分委会,-DE,稳性、载重线和渔船安全分委会,-SLF,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会,-STW,船旗国履约分委会,-FSI,一、,STCW,公约产生的背景和发展,1978,年,IMO,召开了历史上最大的外交会议,来自,72,个成员国的代表参加了会议。,78,年,7,月,7,日,会议通过了,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 keeping for Seafarers,1978,STC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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