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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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实施细则 28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附件: 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实施细则 1总则 1.1 目的 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 〕2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国发〔 〕4号)文件精神,规范行业管理,增强屠宰加工企业竞争能力,提升屠宰加工行业整体水平,逐步实现“加强畜禽屠宰业管理,打破地方封锁,鼓励质量优、信誉好、品牌知名度高的食品在全国流通”的目标。 1.2 定义 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认定)是指商务主管部门依据《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标准(SB/T 10396- ),按照规定程序对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的基本资质、环境和建设、设施和设备、屠宰加工、屠宰检验、卫生控制、运输条件和产品质量等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标准规定等级的活动。 1.3 范围 资质等级认定范围为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批准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 1.3.1申请资质等级认定的企业有多个分厂时,应按照各厂的实际情况分别认定等级。 1.3.2一个企业在不同地区设立分厂的,其分厂应向所在地区的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等级认定。 1.4 编制说明 1.4.1本细则是开展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指导性文件,适用于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全过程。 1.4.2根据本细则的要求和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需要而制定的相关管理文件和技术文件可作为本细则的附件,适用于资质等级认定工作。 2 组织管理 2.1 组织形式 2.1.1商务部统一组织全国资质等级认定工作,并负责对申报四☆级以上资质等级的企业实施认定;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资质等级认定工作和对申报三☆级以下资质等级的企业实施认定。 2.1.2商务部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成立商务部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商务部专家委员会)和省级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专家委员会),并根据资质等级认定工作需要,分别成立资质等级认定审查工作组(以下简称审查组),负责资质等级认定的现场审查工作。 2.2 主要工作 2.2.1 商务部的主要工作包括: a) 负责全国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管理,制定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工作程序及相关的管理制度,指导各地开展资质等级认定工作; b) 成立商务部专家委员会并监督指导其工作; c) 负责对申报四☆级以上资质等级的企业的批准、发证(牌)和公告; d) 监制并管理证书、标牌和标志的使用; e) 负责组织四☆级以上获证企业的复审和全国范围内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 f) 负责建立全国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管理系统。 2.2.2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包括: a) 负责本地区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管理和实施; b) 成立省级专家委员会并监督指导其工作; c) 负责对本地区申报三☆级以下资质等级的企业的批准、发证(牌)和公告; d) 负责组织本地区三☆级以下获证企业的复审;按照商务部统一布置开展本地区三☆级以下企业的监督检查; e) 负责建立本地区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管理系统。 2.3 专家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要求 2.3.1商务部专家委员会由商务部组织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企业专家组成,人数为15人。 2.3.2 省级专家委员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的统一要求,组织本地区的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专家组成,人数为9人。 2.3.3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a) 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与屠宰相关的管理、研究或生产、技术服务工作; b) 熟悉国内外屠宰加工、检验、管理等环节,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c) 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能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2.4 专家委员会的职责 2.4.1 商务部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 a) 根据省级专家委员会文件审查的结果,委派审查组对申请四☆级以上资质等级认定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查; b) 审查现场审查组提交的资质等级认定报告,若有重大缺陷,责成审查组补充资质等级审查意见或委派新的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 c) 监督资质等级认定过程,调处资质等级认定过程中的争议和申报企业对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申诉; d) 根据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报告及现场审查表认定申报企业的资质等级。 2.4.2 省级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 a) 审查资质等级认定申请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b) 组织对本地区所有申请企业进行文件审查; c) 委派审查组对本地区申请三☆级以下资质等级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查; d) 审查现场审查组提交的资质等级认定报告,若有重大缺陷,责成审查组补充资质等级审查意见或委派新的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 e) 监督资质等级认定过程,调处资质等级认定过程中的争议和申报企业对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申诉; f) 根据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报告及现场审查表,认定本地区三☆级以下的企业资质等级。 2.5 审查组的人员组成及要求 2.5.1审查组由经过商务部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审查员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审查员组成。 2.5.1.1 各省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取得“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审查员”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审查员资料库,随机抽取组成审查组,参加文件审查和现场审查。 2.5.1.2 商务部开展现场审查时,可在各省审查员资料库中抽取审查员组成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 2.5.2 每个审查组成员一般为3人,可根据企业规模增至5或7人。 2.5.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专家委员会指定。 2.5.4 审查员应具备的条件: a) 从事与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相关的研究或生产、技术服务工作, 具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了解国内外屠宰加工、检验技术发展的状况; b)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做出客观、公正评价; c) 经过商务部组织的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审查员培训并取得审查员资格证书。 2.5.5 审查组的职责: a) 受专家委员会指派,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文件审查和现场审查工作; b) 负责解答被审查企业提出的问题; c) 提交资质等级认定现场审查报告及相关材料。 2.6 工作要求 2.6.1参加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循客观、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恪尽职守,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工作程序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进行审查和评价。 2.6.2 参加认定的审查员和与被认定企业有直接利益或竞争关系时,不得作为审查组成员参与该企业的审查和认定。 2.6.3 参加资质等级认定的有关人员,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在资质等级认定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允许她人使用或转让该商业秘密。 3 申请 3.1 申请资质等级认定的企业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的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 3.2 申请企业应对照SB/T 10396- 《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和评价。 3.2.1申请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本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并参加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宣贯培训。 3.2.2 对照SB/T 10396- 《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和评价,并对自我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必要时,可请专家委员会专家进行咨询、指导。 3.2.3 对自我审查结果进行内部评价,确定申报等级,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3 申请资质等级认定的企业根据所申请的等级,按附表1的要求,填写《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申请表中要求提交的材料。 3.3.1 申请一☆级的企业需要提交附表1中1-7项要求的材料。 3.3.2 申请二☆和三☆级的企业需要提交附表1中1-10项要求的材料。 3.3.3 申请四☆和五☆级的企业需要提交附表1中1-12项要求的材料。 4 受理 4.1 省级专家委员会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4.1.1 材料齐全的,通知申报企业做好评审前的准备工作。 4.1.2 材料不全的,通知申报单位补充材料。 4.2是否受理的答复应该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企业。 5 文件审查 5.1 专家委员会组织审查组,对已受理的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5.1.1确认生猪定点屠宰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环保达标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5.1.2 检查企业提供的平面图、流程图、设备设施清单是否与所申请等级相符合。 5.1.3 确认肉品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5.1.4 检查屠宰技术工人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培训情况。屠宰技术工人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需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合格证书。 5.1.4.1 对获证的屠宰技术工人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人数要求: a) 企业申报时,经过培训的屠宰技术工人获证人数:一☆级不少于生产人员总数的30%,二☆级不少生产人员总数的40%,三☆级不少于生产人员总数的50%,四☆级不少于生产人员总数的60%,五☆级不少于生产人员总数的70%。 b) 第一次复审时,屠宰技术工人获证人数:一☆级不少于生产人员总数的60%,二☆级不少生产人员总数的70%,三☆级不少于生产人员总数的70%,四☆级不少于生产人员总数的80%,五☆级不少于生产人员总数的90%。 c) 第二次复审时,屠宰技术工人获证人数要求达到100%。 5.1.4.2 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获证人数:一☆级不少于3人,二☆级不少于5人,三☆级不少于8人,四☆级不少于10人,五☆级不少于15人。 5.2 文件审查结束后的工作 5.2.1 审查组针对文件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通知企业进行整改,整改无效的,应暂缓进行现场审查或通知企业撤回申请,不再进行资质等级认定。 5.2.1.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进行现场审核,并通知企业进行整改: a) 材料不全或材料的合理性未被认可; b) 屠宰技术工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数量不足或未取得符合要求的证书。 5.2.1.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回企业申请: a) 提供虚假材料; b)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5.2.2 审查组组长按照附表2的要求,填写资质等级认定文件审查报告。 5.2.3 省级专家委员会将符合要求的申请四☆级以上的企业材料和文审报告报商务部专家委员会,并确定本地区三☆级以下企业现场审查组成员和现场评审时间。 6 现场审查 6.1 现场审查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在现场对申报企业符合标准要求程度的审查。 6.2 现场审查按照《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现场工作指南》的要求进行。 6.3 现场审查结束后,审查组组长按照附表3的要求,填写《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现场审查报告》。 7 等级认定 现场审查结束后,由专家委员会对审查结果进行认定,确定企业资质等级。 7.1 专家委员会采用集中会议的方式认定申请企业的资质等级,每次参加会议的专家人数必须超过专家委员会半数以上。 7.2 专家委员会对某一问题不能作出一致判定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判定。分歧严重时,暂缓作出判定,委派新的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复审,并根据复审结果作出判定。 7.3 专家委员会根据讨论结果,按照附表4的要求,填写《生猪屠宰资质等级认定报告》,确定申报企业等级,报商务主管部门。 7.4 商务部根据商务部专家委员会提出的认定意见,审定申请四☆级以上的企业资质等级。 7.4.1经过认定的,由商务部向企业发放资质等级证书、标牌,授权其使用资质认定等级标志,同时向社会公告。 7.4.2 未经过认定的,退回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知申报企业。 7.5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专家委员会提出的认定意见,审定三☆级以下申请企业资质等级。 7.5.1 经过认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企业发放资质等级证书、标牌,授权其使用资质认定等级标志,同时将认定批准结果报商务部备案,报送本省(区、市)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告。 7.5.2 未经过认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知申报企业。 7.6 申请企业对资质等级认定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企业可在认定结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复评。商务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企业应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审结论,并将结果通知企业。 8 认定后的管理 8.1 标识管理 8.1.1 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标识包括证书、标牌和标志。 a) 证书:由商务部统一监制,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有效期二年。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b) 标牌:由商务部统一监制,商务主管部门颁发,与证书同时使用。 c) 标志:由商务部规定标志图样、尺寸及印刷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企业根据需要在其宣传材料或其产品包装上使用。标志的使用期限与证书相同。 8.1.2 四☆级以上企业由商务部负责颁证、授牌,三☆级以下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颁证、授牌。 8.1.3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或悬挂认定标牌,并可在宣传材料等信息载体和产品包装上印制认定标志。印制认定标志时可根据需要将认定标志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8.1.4 企业经过复审后,应在资质等级认定证书副本上填写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并加盖商务主管部门公章。 8.2 复审与监督检查 8.2.1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每两年对经过认定的企业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合格的企业,能够继续使用资质等级认定证书、标牌和标志;复审不合格的企业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消资质等级,并予以公告。 四☆级以上企业由商务部组织复审。三☆级以下的企业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复审,并按附表5的要求,将复审结果报商务部备案。 8.2.2 企业复审程序,与企业初次认定程序相同。 8.2.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务主管部门可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a)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针对获证企业的投诉时; b) 获证企业在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被发现有不符合资质等级认定要求的行为时; c) 获证企业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媒体曝光时; d) 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 8.2.4 三☆级以下企业出现8.2.3规定的情况时,省级专家委员会组织审查员对企业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四☆级以上企业出现8.2.3规定的情况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情况报商务部,由商务部专家委员会组织审查员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8.2.5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经过现场检查判断企业的现实情况与首次资质等级认定时相比,是否发生了足以导致产品的技术指标不稳定或下降的变化,并根据变化采取相应的措施。 8.2.6针对复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商务主管部门可分别采取暂停使用证书、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撤消已经过的资质等级等方式进行处理。 8.3 暂停使用资质等级标识 8.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使用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标识。 a) 经过复审或监督检查,证明企业实施标准的能力和手段达不到资质等级认定时的条件和要求; b) 用户对企业的产品质量提出严重的质疑或申诉; c) 企业产品因质量安全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 8.3.2 暂停使用资质等级认定标识的报告由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并以《暂停使用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标识的通知》的形式向企业发出,说明暂停使用的原因以及整改要求。 8.3.3企业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停止使用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标识,并针对暂停原因进行整改。 8.3.4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改进后,可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申请恢复使用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标识。 8.3.5 经审查合格后,商务主管部门向企业发出《恢复使用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标识的通知》,恢复使用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标识。 8.3.6经审查不符合申请等级要求的,商务主管部门做出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撤消企业资质等级的决定。 8.4 降低企业资质等级 8.4.1经复审或监督检查,申请企业不能满足原申请等级标准要求,但能够满足低等级标准要求时,商务主管部门应做出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的决定,通知企业按照新的等级标准重新认定。 8.4.2 企业在进行新等级认定过程中,商务主管部门应通知企业暂停使用原资质等级证书和标识。 8.4.3企业经过认定后,商务主管部门应在1个月内收回原资质等级认定标识,并及时更换新的等级标识。 8.5 撤消申请企业资质等级 8.5.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撤销企业资质等级,停止其使用资质等级认定标识,并予以公告: a) 丧失相应的资质条件,不具备相应生产经营能力的; b) 停产超过3个月的; c) 因违反有关规定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处罚的; d) 检疫、检验制度不落实,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 e) 屠宰注水猪、病害猪,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的; f) 出现其它较严重违法违章行为,造成恶劣后果的; g) 过期未申请复审的。 8.5.2 撤销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的报告由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并向企业发出《撤销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的通知》。企业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停止使用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标识。 8.5.3 因本细则第8.5.1条a)、e)、f)三款规定的原因被撤销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的,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资质等级认定申请;因其它原因撤销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企业如需重新获得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标识,应在一年后重新提出申请。 8.6 资质等级晋升 8.6.1 企业申请资质等级晋升需在获得原资质等级证书满一年后进行申报,申报程序与原等级程序相同。 8.6.2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申请后,按照申报等级要求进行认定。 8.6.3 企业经过晋升认定后,商务主管部门应在1个月内督促其及时更换新的资质等级认定标识。 8.7公告及档案管理。 8.7.1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地区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档案,对申请企业进行动态跟踪管理。条件成熟的地区,可建立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管理系统。 8.7.2 商务主管部门应在资质等级认定、复审、监督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向社会公告。 8.7.3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本地区资质等级认定、复审、监督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将结果报商务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 9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9.1 企业有权向社会及用户宣传自己获得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标识,并在其宣传、销售过程中使用标识,但仅限于在经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得任意扩大和转让。 9.2 企业对资质等级认定结论有不同意见时,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复审。 9.3 申报企业有权对资质等级认定过程中不符合本细则以及相关标准、程序要求的行为进行投诉。 9.4 企业产品在经过资质等级认定后,影响产品性能的因素如产品的设计、材料、工艺条件、标准、检测方法等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应在15日内通知商务主管部门,以便确定是否需要重新进行资质等级认定。 9.5 企业名称变更时,应书面正式通知商务主管部门,并附上更名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证书使用时限决定是否更换新的证书和标牌。 10 附则 10.1 本细则由商务部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制定并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2 本细则发布时,附表1-5为本细则的组成部分。 附表1: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申请表 附表2: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文件审查报告 附表3: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现场审查报告 附表4: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报告 附表5: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备案表 附表1: 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申请表 申请企业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企业 申请等级 地 址 邮 编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基本要求 设计屠宰规模 屠宰技术人员 名 获证的屠宰技术人员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名 是否建立HACCP质量管理体系 体系运行时间 设施 设备 是否有化验室 是否有专门的冷却间 是否有标准规定的屠宰加工设备 是否有标准规定的肉品检验设备 是否有污水处理设施 运输车辆 辆 申报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4.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 5.环保达标证书复印件 6.企业布局平面图 7.化验室检测制度和最近一次肉品质量抽检报告 8.生猪屠宰加工工艺流程图 9.屠宰加工设备、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及无害化处理设施清单 10.肉品卫生管理制度 11.经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HACCP认证证书复印件 12.HACCP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附表2: 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文件审查报告 申请企业 申请等级 地 址 邮 编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文件名称 情况 结论 有 无 符合 不符合 1、申请表 2、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5、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 6、环保达标证明 7、企业布局平面图 8、化验室检测制度和最近一次肉品质量抽检报告 9、生猪屠宰加工工艺流程图 10、屠宰加工设备、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及无害化处理设施清单 11、肉品卫生管理制度 12、经国家认可的认证机关颁发的HACCP认证证书复印件 13、HACCP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14、获证的屠宰技术人员数量 15、获证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数量 文审结论: □ 提交的文件基本符合要求,可安排进行现场评审,对文件的充分性和适宜性将结合现场评审进行。 □ 基本具备现场评审条件,但需要在现场审查前按文审意见修改。 签字: 年 月 日 文审跟踪: □ 上述文件存在的问题已在规定时间内纠正,能够安排进行现场审查。 □ 上述文件存在的问题未在规定时间内纠正或纠正无效,需要暂缓进行现场审查 □ 撤回申请。 签字: 年 月 日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3: 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现场审查报告 企业名称 申请等级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手 机 电 话 审 查 结 论 根据企业申请,审查组依据《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 ),于 年 月 日对该企业进行了检查,共计查出:基本符合项 项(其中,重点项目基本符合项 项),不符合项 项。 不符合项对应标准条款号: 不符合项的分布如下: 1.基本要求: 项 2.环境、建筑要求: 项 3.设备、设施要求: 项 4.屠宰加工: 项 5.屠宰检验: 项 6.卫生控制 项 7.运输要求: 项 8.产品要求: 项 9.分割加工: 项 (适用于☆☆☆级及以上涉及) 经综合评价,该企业的审查结论: □合格(☆级) □合格(☆☆级) □合格(☆☆☆级) □合格(☆☆☆☆级) □合格(☆☆☆☆☆级) □不合格 组长(签名): 审查员(签名): 年 月 日 企业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章) 注:1、□为选择项,在选择项框内打“√”; 2、企业意见为企业对现场审查事实的符合性的意见。 附表4: 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报告 企业名称 申报级别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E-mail 认定内容 认定意见 符合 不符合 备注 申请和文审材料 企业法律地位 申请资料的齐全性 审查组文审意见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现场审查材料 审查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审查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审查组的意见 省级专家委员会意见: 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商务部专家委员会意见: 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商务部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备注: 附表5: 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复审备案表 企业名称 认定级别 证书编号 颁证日期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电话 传真 联 系 人 电话 E-mail 复审时间 复审原因 □年度复审 □监督复审 复审过程 复审结果 □符合认定标准要求 □不符合认定标准要求 采取的措施 □整改 □降低资质等级 □撤消资质等级 复审机构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填写说明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复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此表发送到商务部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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