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文本(-国有、集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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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文本(-国有、集体) 集 体 合 同 文 本 (国有、集体) 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名称: 经营性质: 职工人数: 企业地址: 上级单位: 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情况 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企业工会主席(委托人): 企业协商代表人数: 职工协商代表人数: 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 首席代表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双方开始协商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XXX公司(以下简称企业)与北京XXX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双方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协调稳定劳动关系,规范双方行为,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共谋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订立本合同基本原则是:合法、平等合作、协商一致;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 第三条 工会是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工程,动员和引导职工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协调劳动关系,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和处理。 第五条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本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 企业用工、劳动关系确定 第六条 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招收录用职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有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应就劳动合同具体内容进行协商,由企业负责制作和提供劳动合同文本,企业制定和修改劳动合同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八条:工会依法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教育职工自觉履行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履行。 第九条:职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应遵守企业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服从企业工作安排,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企业财产,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条 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企业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经协商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一条 企业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解除合同应事先通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有权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本企业职工一次 人以上解除劳动合同,要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第十三条 企业应与转岗职工办理转岗手续,并代表集体输出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劳务输出协议,确保转岗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企业或联营单位等因生产、经营情况需要用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本企业转岗职工上岗就业。 第十五条 职工在规定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企业应当将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 企业遵循按劳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建立适合企业特点工资分配制度,并根据各工种、岗位劳动条件,对企业贡献大小以及职工技术、业务水平合理确定和调整不同岗位职工工资报酬,以岗定薪,薪随岗变,逐步建立健全现代企业薪金制度。工资分配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企业建立健全正常工资增长机制,以“北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依据,职工收入应随着企业经济效益增减而增减。 第十八条 企业执行北京市政府颁布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 对经企业认定为待岗职工,企业应实施生活保障,保证支付每月基本生活费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70%,并随国家政策变化及时调整待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病休期间,企业应当支付病假工资。企业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80%。 第二十条 企业每月 日以前,以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月工资。 第二十一条 企业依照规章制度对违纪者进行罚款,扣罚后剩余部分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企业应当支付其工资。 第四章 工作时间 休息 休假 第二十二条 企业依据《劳动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制度,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需经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应依法向职工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 1、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时间,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150%支付加班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200%支付加班工资。 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基数300%支付加班工资 4、加班工资基数:按劳动者当月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工资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 第二十四条 企业特殊岗位、工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对在此种岗位工作职工,分别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确保企业和职工双方工作、休息不受影响。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企业应当按照职工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职工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应当按照《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五条 企业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有关规定,如果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而又不能安排补休,企业应按规定发放工资。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具体休假办法执行企业有关规定。 第五章 保 险 福 利 第二十七条 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按法律、法规规定,以 为基数,按时足额为全体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按规定为职工上缴住房公积基金。 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职业病或患病;非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退休、退职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等情况,凡符合法律、法规条件,企业应按规定提供相应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在规定医疗期内,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个月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企业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医疗期。 第三十条 企业应努力创造条件,不断提高职工集体福利水平,按企业相关规定、标准提供集体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 企业每 年为全体职工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并每年为女职工进行一次防癌普查。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关心困难职工生活,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向困难职工提供帮助。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三十三条 企业按照国家和政府有关规定,改善劳动条件、环境,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操作规程。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操作规程。 第三十四条 企业劳动工作环境、安全卫生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确实保证职工生产和工作安全。 企业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 第三十五条 企业必须按工种和岗位特点为有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劳动保护用品,并根据不同劳动条件定期发放;对从事餐饮服务业职工,定期进行专项体检,并落实各项费用。 第三十六条 职工要自觉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学习掌握安全知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保用品。 第三十七条 企业和工会应密切配合,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素质。对特殊岗位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殊作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支持工会依法参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会要依法支持企业强化劳动安全管理,配合企业检查、监督劳动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配合企业检查、监督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协助企业处理重大伤亡事故;强化企业安全工作群众监督。 第三十九条 企业要贯彻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依法加强女职工“四期”保护。 第七章 职 业 培 训 第四十条 企业有计划对在职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及各种专业培训,以提高职工业务技能和文化素质,工会应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八章 履行集体合同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 企业有为职工提供安全生产环境、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岗位培训,女职工特殊保护等义务。 第四十二条 工会支持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企业调整改造。对企业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督,并要加强对职工进行权利和义务教育。 第四十三条 职工对企业应尽义务:遵纪守法,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保守企业商业和技术秘密,工作中必须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提高职业技能,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第四十四条 职工有提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享受休息休假,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接受职业技术培训,参加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权利。 第九章 企业劳动争议协调处理 第四十五条 企业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主席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并接受上级工会指导。 第四十六条 企业与职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必须受理。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不得隐匿、销毁或伪造证据。 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当事人双方按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可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工会与行政方面应协调解决;协商不成,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调处。 第十章 合同履行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得予以修改和变更。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自正式生效之日起,期限为 年。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天,工会与企业双方经集体协商,得以续签新集体合同。 第五十条 对于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事项,应依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须由工会与企业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正式签订后,若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企业与工会双方应依新颁布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对有关条款作相应修订。 第五十二条 企业、工会经过协商,建立集体合同履行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履行集体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企业工会应定期向职工代表通报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职工代表有权对集体合同履行实行民主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自上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或15日内未提出异议时,正式生效,自生效之日起,应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五份。企业和工会各执一份,存档备案一份,报劳动管理部门一份,报上级工会一份。 北京XXX法人(章) 北京XXX工会(章) 企业首席代表(签章) 工会首席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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