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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危行业安全费用的核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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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危行业安全费用的核算.doc

    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财政部二00九年六月十一日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根据刘玉廷司长的解答,解释3号文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类属于会计准则执行中的问题,包括股份支付准则执行问题、企业自行建造或通过分包商建造房地产执行哪一项准则问题、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企业收到政府给予搬迁补偿款、以及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的会计处理等;第二类属于结合国情实现与国际准则持续趋同问题,主要涉及分部报告和财务报表列报两个项目;第三类属于对长期股权投资相关规定作适当简化处理。为了更好学习、研讨解释3号的同时

    2、,一并将网上刊登的相关解读文章摘录,以供参考三、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

    3、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我的领会和分析1、 根据煤炭行业(之后,包括高危行业)的生产特点,为了建立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保证上述行业的安全生产,2004年国家有关部门以财建【2004】119号文件发布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这两个文件主要适用于煤炭行业)。对有关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会计处理,财政部以财会【2004】3号文件颁发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其中规定:煤炭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时,

    4、应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计算的提取金额,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科目。煤炭企业于未来期间使用已提取的安全费用时,在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如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下单列项目归集所发生的费用。待有关安全项目完工后,对于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累计折|日”科目,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折旧。”2、随着客观形势的发展和需要,2006年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又联合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

    5、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了适用该办法的各类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标准及相应的管理要求,与财务会计处理相关的内容主要有:一是该办法适用于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国家对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三是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四是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五是安全生产费

    6、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此文件颁发之后,煤炭和其他高危行业提取的“安全费用”的管理和会计处理延续执行上述财会【2004】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3、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执行新准则以后,财政部颁发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1号)对“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仍重申原财会【2004】3号文件相关规定,即:“四、问: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安全费在首次执行日以及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如何处理?答: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安全费余额在首次执行日不予调整,即原记入“长期应付款”科目的安全费在首次执行日的余额不变。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企业应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安全费,计

    7、入生产成本,同时确认为负债,记入“长期应付款”科目。企业在未来期间使用已计提的安全费时,冲减长期应付款。如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的,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待有关安全项目完工后,结转为固定资产;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4、2008年财政部通过修订原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在“2008版”第五章固定资产-第二节-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项下增加以下讲解解释:“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

    8、目单独反映。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等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购置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资产时,按应付入相关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对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的安全防护设备等,企业应当按规定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支付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时,应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按上述规定将安全生产储备用于购建安全防护设备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性支出等时,应当按照实际使用金额在所有

    9、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借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但结转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企业未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按照上述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不再直接计入提取期间损益,而由当期“未分配利润”作为利润分配,转为“盈余公积-专项储备”,以保障有必要资金储备;当按规定使用该项资金时,按其用途性质计入使用期间“固定资产”或成本费用。依据上述解释,2008年12月2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其中明确: “(三)

    10、各地财政部门应当督促本地区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编制2008年财务报告时,重点关注以下要求:3、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作为负债列示。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当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上述规定的要点,是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再列入成本费用,只能作为利润分配项目,通过“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进行核算,形成的固定资产须按期计提折旧。通过“追溯调整”调整了企业期间的收益。5、风云骤变,财政部2009年6月11日以财会20098号颁发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

    11、解释第3号的通知文件明确: “三、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

    12、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至此,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又迂回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成本或费用。“专项储备”的未用余额,作为“所有者权益”项下的内容在资产负债表反映。“解释3号”上述的修改,我认为除了“为使用的余额”的属性不符合“负债”会计要素的定义的原因,更主要是“安全费用”的支出和使用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必要合理支出,理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现在唯一在税收政策上对“未使用余额”,根据有关规定似应进行税务调整,但尚未见具体规定。1、乔元方【解读】本解释对高危行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在短时间内再次作出

    13、全新规定,可能使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业绩又一次造成重大波动。1、 2004年5月21日,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这两个文件主要适用于煤炭行业。2006年12月8日,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又联合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了适用该办法的各类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标准及相应的管理要求,与财务会计处理相关的内容主要有:一是该办法适用于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国家对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安全生产费用是

    14、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三是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四是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五是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2008年之前,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一般通过“长期应付款”科目核算,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但是,2008年12月2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明确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列入成本费用,只

    15、能作为利润分配项目,通过“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进行核算,形成的固定资产须计提折旧。这一政策的出台,当时曾作为煤炭类上市公司的重大利好,因为通过追溯调整,煤炭类上市公司的成本费用大幅度下降,每股收益显著上升。例如,国阳新能2008年年报显示,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其盈余公积金项下的专项储备提取的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等四项费用合计7.07亿元,几乎相当于当年归属母公司净利润14.55亿元的50%,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增厚效应更加明显。与此同时,各大机构也纷纷看好煤炭股。据对2009年第1季度末各行业基金机构前五大重仓股汇总结果显示,采掘业的前五大重仓股

    16、悉数为煤炭开采上市公司,共有104家基金重仓买入国阳新能(600348)、金牛能源(000937)、神火股份(000933)、兰花科创(600123)和中国神华(601088)。3.上述政策实施仅仅一年,本解释又突然变脸,彻底改变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方法,要求单设“专项储备”科目,用安全生产费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会计处理的详细对比请参见下表:业务类型2008年1月1日之前财会函200860号财会20098号提取安全生产费借记成本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借记成本费用科目,贷记“专项储备”科目。发生不形成固定资产的支出

    17、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专项储备”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形成固定资产的支出建设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确认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确认的固定资产全额,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确认的固定资产全额,借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

    18、,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确认的固定资产全额,借记“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固定资产后续计量无分期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借记成本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无列报方法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负债(长期负债)列报。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列报。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所有者权益(专项储备)列报。4. 本解释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方法,实质上是原方法与财会函200860号规定方法的综合与妥协,与原方法最主要的变化就是将核算科目从“长期应付款”改为“专项储备”,相应地对安全生产费余额的列报从负债转为权益,理由是企业提取的安

    19、全生产费不符合负债定义。5.但是,我们认为,本解释的规定有两个方面也值得进一步研究:一是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规定均称安全生产费用,本解释称安全生产费,不知意图何在。二是由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与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规定存在矛盾。6. 本解释规定,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但必须注意的,企业提取的维简费通常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相当于折旧,另一部分是超过折旧的部分。相当于折旧的维简费应按正常的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进行会计处理,应按本解释进行会计处理的只是超过折旧的部分。7. 相关企业执行本解释时应对安全生产费

    20、用的会计处理进行追溯调整。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就是要在2008年年报基础上进行追溯调整,其主要影响:一是资产和权益同时大幅减少。对于已经发生的形成固定资产的支出,追溯调整时应借记“利润分配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对于尚未支出的安全生产费用余额,追溯调整时应将“利润分配专项储备”科目的余额转入“专项储备”科目,借记“利润分配专项储备”科目,贷记“专项储备”科目。二是2009年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必须计入成本费用,直接影响相关企业2009年度的每股收益等业绩指标。有意思的是,部分企业原来按照财会函200860号而进行的业绩预增恐怕又要变脸。例如,大同煤业2009年4月28日发布2009年

    21、第1季度报告。报告显示,公司1季度营业成本74142.57万元,较上年同期的98452.58万元,同比降低23310.01 万元,降低幅度为25%,公司分析认为主要原因是原在成本中列支的按产量提取的安全费、维简费、环境治理保证金、转产发展资金,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进行计提核算,不再在原煤成本中提取。营业成本下降对公司经营利润的贡献相当于每股收益增加0.24元,而1季度大同煤业扣除非经常损益的每股收益为0.65元,由于会计准备的调整,客观上令其每股收益增厚了37%。但是,按照本解释的会计处理方法,大同煤业的业绩就没有这么光鲜了。8. 为什么在短时间内又要修改安全生产费的

    22、会计处理?财政部会计司刘玉廷司长在2009年5月15日就第3号解释的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时一语破的:“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国际准则概念框架,均不具有负债性质,应当列入所有者权益;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要防止成本外部化。征求意见稿兼顾了上述两方面的要求,对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作了相应调整。”将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计入成本费用,防止了成本的外部化;将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计入所有者权益下的“专项储备”科目,又解决了安全生产费不符合负债定义的问题,可谓一箭双雕。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23、注:这是有关安全费处理的第三次大的变化,与上次规定相比,主要是:1.计提时计入权益,但增设了一级科目“专项储备”,而不是盈余公积;2.形成费用的,冲减专项储备,而不是进入损益;3.形成资产的又改回了一次性计提折旧,不再是正常计提。总的来讲,除了计提时计入专项储备,基本改回了财会(2004)3号的作法。对于安全费用的处理,历史上有过三次规定。第一次是财会(2004)3号(其实更早还有一个文件,是在分行业制度时的,和3号文的规定基本相同),计提安全生产费用计入成本费用,同时计入“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实际发生时形成费用的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余额,形成资产的,先在在建工程归集,完工后转入固定资

    24、产并一次性计提折旧(冲减长期应付款),2007年2月的专家组意见第一期的规定和3号文完全一致。第二次是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规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时作为利润分配处理,即“借 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 贷 盈余公积专项储备”,实际发生时形成费用的计入当期损益,形成资产的计入固定资产并和其他固定资产一样正常计提折旧,同时,将盈余公积转回未分配利润。第三次就是本次解释第3号,除了计提时计入专项储备,基本改回了财会(2004)3号的作法。税法上的规定则比较一贯,规定按照国家规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可以税前抵扣,同时,形成固定资产的折旧不能税前扣除(应为计提时已经税前抵扣了),和财会(2004)3号的处理是

    25、一致的。至于计提安全生产费用的依据,是财建(2005)168号文(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以及财企(2006)478号文(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按照解释第3号进行会计处理的分录是:计提时:借: 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形成资产的:借: 在建工程贷:专项储备 贷: 银行存款 转固时:借: 固定资产 借;:专项储备贷:在建工程 贷:累计折旧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财企2006478 号财政部 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

    26、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二六年十二月八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

    27、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 建筑施工

    28、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生产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道路交通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第六条 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

    29、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第七条 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

    30、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九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

    31、万元至10 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条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 (二)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三)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一条 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

    32、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三条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1.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

    33、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 2.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

    34、出。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十五条 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为从

    35、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

    36、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四章 财务监督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

    37、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摘要:文章结合企业会计制度问答、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及煤炭企业会计核算的实际情况,对我国煤炭企业安全费用、维简费用的新旧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比较与分析。安全费用;维简费用;会计处理;比较;分析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和煤矿维简费用是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专项

    38、用于煤炭生产安全设施支出和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支出的资金。2008年12月26日财政部以财会函200860号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作为负债列示。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用,应当比照安全费用的原则处理。笔者根据通知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关于煤炭企业安全费用、维简费用处理的新规定,对安全费用、维简费用的新旧会计处理进行比较和分析。一、 煤炭企业安全费用、维简费用

    39、旧的会计处理方法及有关规定(一)煤炭企业安全费用旧的会计处理方法及有关规定煤炭企业安全费用旧的会计核算,是按照2004年5月28日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的规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时,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费用)”科目(即实际产量提取标准),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科目;煤炭企业于未来期间使用已提取的安全费用时,在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如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下单列项目归集所发生的费用。待有关安全项目完工后,对于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

    40、目;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二)煤炭企业维简费用旧的会计处理方法及有关规定煤炭企业维简费用旧的会计核算,沿用的是原煤炭工业财会接轨会议文件,即会议根据1993年财政部(93)财工字第199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和(93)财会字第24号印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所做出的煤炭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意见。该意见中规定:增设“维简及井巷费”科目;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成本中提取维简费,计提时,借记“制造费用”科目,贷记“维简及井巷费

    41、”科目;企业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费用性的支出,直接在“维简及井巷费”中核销;属于资本性支出,通过“在建工程”核算;工程完工后,借计“维简及井巷费”科目,贷计“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对属于增加固定资产部分的,借计“固定资产”科目,贷计“资本公积”科目,该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间仍然按月计提折旧费用并计入生产成本。二、煤炭企业安全费用、维简费用新的会计处理方法及有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关于煤炭企业安全费用、维简费用会计处理的新规定: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维简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企业提取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贷记“

    42、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费用、维简费用购建设备、设施等资产时,按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和维简费储备,支付安全检查与评价支出、安全技能培训、进行应急求援演练支出及属于维简费开支范围的费用性支出时,应当记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用安全费用、维简费用购建设备或费用性支出时,应当按照实际使用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借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但结转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企业用安全费用、维简费

    43、用形成的固定资产入账时,应当按规定使用年限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三、煤炭企业安全费用、维简费用新旧会计处理差异的比较及分析(一)煤炭企业安全费用、维简费用新旧会计处理差异的比较1、旧会计处理规定:安全费用、维简费用作为负债列示,安全费用在“长期应付款”中列示,维简费用在负债类的“维简费”科目中列示。新会计处理规定:安全费用、维简费用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作为负债列示。这样,煤炭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用时不再计入“制造费用”,而作为“利润分配”进行核算。2、旧会计处理规定:安全费用、维简费用计提部分可以全额计入成本。新会计处理规定:安全费用、维简费用

    44、只能根据实际使用金额计入成本费用。3、旧会计处理规定:用安全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入账时,需一次性将累计折旧全额计提,今后使用时不再计提;用维简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入账时,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冲减维简费用并增加资本公积,该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间依然按月计提折旧费用,并计入成本。新会计处理规定:用安全费用、维简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核定使用年限计提,对应科目为“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处理方法与企业正常构建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方法一致,且计提与当期收益相匹配。(二)煤炭企业安全费用、维简费用新旧会计处理的利弊分析根据上述比较,可以看出旧的会计处理方法存在以下弊端:1、用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的

    45、实际成本冲减维简费,并增加资本公积,该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间仍然按月计提折旧费用并计入成本,则导致一项支出两次计入成本,存在重复计算成本问题;资本公积成为从成本中提取,有悖资本公积项目的实质意义。2、煤炭企业每年新增固定资产中有一些是折旧资金形成的,有一些是安全费用形成的,还有一些是维简费用形成的,三者的会计核算方法不同。它势必造成企业同时增加相同资产而因资金来源不同而折旧方法不一致,其账面价值也不同的情况,给企业的资产管理带来不便。3、给人为调节利润创造条件。煤炭企业实际工作中,安全费用、维简费用与煤炭生产成本的一些日常开支项目很难加以区分,企业为了降低利润,会将应在安全费用和维简费列支的成本项目直接在日常成本中开支;相反,为了增大利润,企业也会将本应在生产成本中的开支转入安全费用、维简费用列支。4、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信息。由于安全费用、维简费用在负债中列示,势必出现大量的负债体现在报表中,这样会改变企业真实的相关财务指标,如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新的会计处理方法解决了以上的问题,它将更真实地反映企业账面资产,更科学地反映当期的安全费用、维简费支出对煤炭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的影响。当然,也将降低煤炭企业利用安全费用、维简费用调节利润的空间,从而更加真实地反映了煤炭企业的财务信息。-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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