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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商家入驻合同模板.docx

  • 上传人:a199****6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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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商家 合同 模板
    资源描述:
    商入驻协议  上美家美食城租赁协议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甲、 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 互惠互利标准, 经双方协商同意, 就乙方在甲方 商城内经营美食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场地位置及面积   1.1 位置: 依本协议列明条款, 在本协议期限内, 甲方同意将位于麻江县综合市场二层 号上美家美食城经营场地(以下简称该场地)出租于乙方做美食城经营使用, 乙方愿意承租该场地, 以营业额 20% 为该场地租金。   (具体位置详见本协议附件一: 位置平面图。)   1. 2 面积: 乙方承租该场地租用面积为 平方米。乙方在签署协议前已充足了解店内情况及周围环境情况, 店内已经有柱子、 消防栓、 配电箱、 井道门以及上下水管等设备设施均不影响该场地租用面积计算。乙方对本协议面积没有异议。   第二条: 租赁用途 2.1 租赁用途: 乙方承租该场地仅限于经营: 乙方承诺该场地仅用于上述经营范围。(经营方案作为附件二)   2.2 乙方需变更租赁场地经营业种、 范围, 应提前一个月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 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私自变更部分或全部租赁场地经营业种、 范围, 视为乙方违约,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3乙方租赁甲方场地从事经营行为实施独立经营、 独立核实并含有正当营业执照, 因经营所产生各项税费由乙方独立负担, 自行缴纳。   2.4 除本协议约定外, 乙方营业执照记载经营范围及任何理由均不得作为超出本协议要求租赁用途依据。   第三条: 租赁期限以及装修期   3.1 租期: 本协议租期为 年, 即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租金自场地交付以后美食城开业, 商家营业后开始计算。   3.2 场地交付以后15天为乙方装修期, 15天或协商时间内未完成装修开始营业, 则以视为乙方违约,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装修只能在甲方书面同意时间内进行, 乙方应负担装修期间水电等能源费及因闭店后施工产生公共区域照明费及甲方物业、 保洁人员加班费(以甲方公布统一准实施)乙方装修产生垃圾即不得堆积在本商城及租赁区域内, 也不得随意外排。   3.3 续约:   本协议期满, 双方如同意延长合作经营期限, 须在本协议期满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续约, 经双方协商, 最迟于本协议期满前45日内重新签署续约协议。若乙方在协议期满前2个月内, 未做续约书面通知, 甲方有权对该场地重新招商(包含在该场地张贴、 悬挂招租广告, 率领意向承租人进入场地参观等其它方法, 乙方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四条: 相关费用结算   4.1 税金及工商管理费:   甲乙双方按相关要求各自负担应缴税费。乙方为开业所发生及经营中所发生多种工商费用、 营业税(乙方须根据全部营业收入申报缴纳)及其它税费由其自行负担。   4.2本协议未作说明但实际发生其它费用, 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各自负担或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第五条: 履约确保金及商场入驻金   5.1 乙方须于本协议签署同时, 向甲方一次性缴纳全部履约确保金, 金额为人民币 整(RMB¥ 元), 商城入驻金, 金额为人民币 整(RMB¥ 元)。   5.2 本协议期满 三个月后, 如乙方完全推行本协议, 甲方将无息返还确保金; 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或其她第三方蒙受损失、 出现消费者投诉, 或因乙方违反装修管理要求、 损坏租赁场地等而产生罚款、 违约金、 赔偿金, 以及未按要求时间交纳水电费等任何费用, 乙方现同意甲方直接从履约确保金中扣除, 无需通知乙方。   5.3 如在租期内履约确保金少于前述第4.1条要求数额, 或第4.2天乙方确保金不足以抵扣相关费用时,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7日内补齐或从当月营业款中扣除。   5.4 在租期内, 因乙方原因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并撤场, 则无权收回已支付确保金, 该确保金归甲方全部, 入驻金不予退回。   5.5 提前终止本协议时, 甲方有权继续留存乙方确保金, 用于支付乙方撤场后可能产生与乙方相关产品责任和其它责任费用。甲方对此款保留期为90天。期满后, 若乙方无需推行赔付责任, 甲方将确保金余额无息一次性退还乙方, 并提交支付责任费用凭证。若需乙方推行赔付责任, 则需从确保金中扣除对应部分, 入驻金不予退回。   5.6国家或行业要求其经营商品有明确质保期限, 且质保期大于90天以上, 甲方将于乙方租赁期满且最终销售产品质保期满且无消费者投诉后一个月内将确保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入驻金不予退回。   第六条: 经营责任   6.1 经营用途: 未经甲方同意, 乙方自行变更部分或全部租赁用途将视为违约, 甲方有权自行终止本协议, 乙方需负担违约责任。   6.2 经营许可: 乙方在本协议场地经营所需证照由乙方自行负责。本协议签署时, 乙方需向甲方提交下列证件并作为本协议附件立案(详见协议附件三)   1)使用期内经年检合格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卫生许可复印件。   2)使用期内经年检合格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法人代表及委托人身份证、 委托书复印件。   6.3 营业要求: 乙方应依法办理在甲方提供场地内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其往来全部发票凭证应依法取得。   6.4 营业时间:   乙方营业时间与甲方营业时间同时。双方均不得在营业时间内无故停止或暂停营业, 也不得超时营业, 不然每停业1天,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 私自停业3日, 对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向违约方索赔。   第七条: 设备设施与装修装饰   7.1 装修设计: 乙方对租赁场地进行统一设计、 装修施工。设计方案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以维持美食城整体效果。发生改变或更改需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实施。(装修方案作为附件二)   7.2 设施变更: 若乙方对所租区域进行设计装修, 必需提前按甲方相关要求办理手续, 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 方可按甲乙双方约定施工方案施工, 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且不得损害原有建筑结构安全。若甲方因整体需要需改动其设施时, 乙方应帮助配合。   7.4 乙方所在档口经营所需设备、 设施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 但设备明细应经甲方确定。乙方自备设备需含有对应证书, 如灶具需经煤气企业出具检验合格证件。   7.5 设施维修:   1)甲方提供之设备设施如因乙方使用不妥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 由甲方负责维修, 由乙方负担相关费用。   2)乙方提供之设备设施及装修出现破损, 乙方应自行立刻修复, 经甲方书面通知后贰日内仍未修复, 甲方有权委托相关单位维修, 以保持整个租赁区域统一形象, 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房屋、 设施、 商品等损坏或造成甲乙双方损失, 双方互不负担责任, 各自负担自己损失。   7.6 双方经营协议到期后, 乙方能够将自己投资装修及现场设备中可移动部分带走, 但不能破坏现有之装修风格与基础设施, 对不可带走部分乙方不应向甲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7.7 协议实施过程中, 如因乙方原因需提前中止协议, 乙方只能带走设备中可移动部分, 装修可移动部分不能带走, 且乙方不应向甲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7.8消防: 乙方承租区内设施与建筑物内其它区域通道等必需无条件符合国家消防要求。   第八条: 租赁限制   在租赁期内, 乙方不得将该场地部分转租、 分租、 转租、 分割, 或与她人交换使用。协议签署满三个月后且在协议期内均可转让, 甲方收取转让费20%作为手续费。转让至第三方商家需向甲方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转让, 转让后视为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参考前述5.5条要求处理。   第九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权利和义务   9.1.1 甲方负责美食城总体统一监督、 管理和协调, 并定时与乙方沟通经营中碰到问题。   9.1.2 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美食城经营活动正当性以及乙方对美食城相关规章制度遵守情况进行监督, 并有权提出提议、 批评及整改意见, 对违法经营情节严重或严重违反美食城管理要求者有权进行处罚。   9.1.3 甲方主动帮助乙方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经营所必需含有营业执照、 许可证等文件手续。   9.1.4 甲方必需按本协议要求向乙方提供经营场地, 确保该场地内水、 电、 煤气能源正常供给, 并对甲方提供设备进行维修保养, 若因乙方操作不妥等原因, 致使设备损坏而产生维修费用和结果由乙方负责。   9.1.5 甲方负责商城公共区域内设备设施维护和清洁卫生。   9.1.6 甲方应尽力发明平和、 整齐购物环境, 使乙方营业不受其它部门或个人干扰。   9.1.7甲方有权对乙方管理和现场进行检验, 对乙方经营、 卫生等方面存在与美食城不协调地方提出限期整改通知, 并视情节按要求进行罚款处理。   9.1.8甲方有权对乙方产品方案、 价格、 品质、 计量等进行审核和检验, 并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9.1.9甲方有权审核和同意乙方从业人员资格, 并建立乙方人员档案。   二、 乙方权利和义务   9.2.1乙方在美食城内一切经营活动必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美家美食城管理要求》相关要求。   9.2.2 乙方确保在其营业场所内仅进行本协议要求营业活动。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其她用途及活动。   9.2.3 乙方必需服从甲方统一管理, 接收甲方在安全、 管理、 卫生、 食品 价格等方面监督、 管理, 若违反相关要求甲方有权按管理要求对乙方给予处理。   9.2.4 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 不得在营业场地内安装、 移动、 迁走任何装置或间隔物, 或对场地进行任何增建或改建。   9.2.5 乙方食品方案和价格须向甲方进行书面申报, 经甲方同意并备档。   9.2.6 乙方店铺装修方案必需取得甲方同意, 要在颜色和格调上和商城整体保持一致。   9.2.7 乙方必需对所雇佣从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核, 并在进场经营前7日内将其姓名、 简历、 照片、 健康证、 外来人员暂住证等资料送交甲方备档。乙方对本档口从业人员进行调整时, 若有增加或更换新人时, 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备档。   9.2.8 乙方工作人员发生一切费用(包含工资、 奖金、 福利、 劳动保险、 医疗保险缴纳、 服装等)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9.2.9 乙方代理人、 职员、 供给商或其它相关人员行为都将被视为乙方行为, 若给美食城(包含用户或其她进入餐厅人员)造成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时, 乙方应负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且对该行为负担法律后果。   9.2.10乙方负责缴纳经营区域水、 电、 煤气等能源费用, 收费标准按主管部门收入标准实施, 按月结算。对营业场地内水、 电、 煤气等装置和设备故障应立刻汇报甲方。由乙方原因所发生任何费用、 索赔、 损失及诉讼等, 由乙方负责。   9.2.11 乙方在营业期间自行负责其物品用具保管, 在营业时间结束后, 需采取必需安全方法, 预防以上物品丢失或损毁。   9.2.12 乙方不得在甲方公共通道、 公共场所地域或防火通道, 放置任何物品, 全部垃圾等废弃物应按甲方要求放置至指定位置。   9.2.13 珍惜甲方营业区和整个商城内物业, 不得做任何损害上述物业事情。   9.2.14 若乙方对现有设施和建设进行改建或增加, 需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后由乙方自行安装、 办理相关部门认可、 同意安装手续并负担由此发生费用。   9.2.15因乙方原因出现安全事故、 产品质量、 计量问题, 造成用户投诉、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应由乙方负担全部责任。乙方需主动自行负责投诉处理, 负担赔偿责任、 连带处罚责任及对应法律责任。若由甲方协调处理处理用户投诉, 乙方应遵从实施。其赔偿费用及甲方处理、 调解而产生、 垫付相关费用应由乙方负担。   9.2.16乙方不得生产、 销售和使用商场竞争对手产品和服务, 必需销售和使用由上美家美食城同意产品和服务, 或由上美家美食城指定或同意第三方生产符合上美家美食城标准产品和服务。   9.2.17 主动参与甲方统一组织大型活动和相关促销活动, 遵守并实施上美家美食城整体营销活动安排, 并负担合理费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进行单方面促销和宣传活动。乙方单方面做广告宣传, 应提前7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费用由乙方自己负担。   9.2.18乙方若要在本协议所指面积外增加安置招牌和标志, 必需将其欲安置具体位置、 面积、 形状等要求报甲方同意, 甲方将对此收取合理费用, 相关广告公布报批手续由乙方负责, 同时政府部门或其它部门依法征收广告管理或许可费用由乙方缴纳。   9.2.19 乙方可在其使用营业范围内依法使用字号服务标识等项内容, 但需含有相关正当文件, 假如乙方含有侵权或其它违法行为, 乙方除自负法律责任外, 并应赔偿甲方因处理上述问题所发生任何费用及损失。   9.2.20乙方需自行负担经营所需设备、 工器具及餐具等用具。   9.2.21 乙方负责对整个美食城场地内进行杀虫消毒与排烟管道清理。   9.2.22在双方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时, 乙方应搬走属于乙方物品, 并应将营业场地以良好、 清洁、 可供出租状态交付给甲方。   9.2.23 乙方有权投诉甲方管理人员及职员, 经甲方核实投诉内容成立, 甲方将依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当事人处罚, 并奖励乙方。   第十条: 协议变更和终止   10.1 协议使用期内, 若客观条件发生改变, 使本协议部分条款难以实施, 双方能够协商对本协议难以实施条款进行变更。   10.2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若客观条件发生改变(如国家政策调整、 市场情况发生改变、 出现重大疫情等)一方可提前2个月向另一方书面提出终止协议请求, 双方经过协商, 经另一方同意后可终止本协议。   10.3 在出现下列任何一个情况之一, 属于乙方违约且没有或不合适推行协议, 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而无须作出任何赔偿。乙方应无条件接收, 并在甲方要求时间内撤场, 赔偿甲方因终止协议而遭受损失。   1) 违反中国法律, 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 要求进行非法或超范围经营活动。   2)私自改变甲方提供营业场地用途, 从事本协议第一条所要求范围之外经营活动。   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私自将其全部或部分营业场地交予、 转租或与第三方共同使用。   4) 乙方在经营活动中, 发生较为严重食品质量、 服务质量、 违法行为以及其它损害消费者权益地行为, 或虽属通常质量问题但造成商城声誉受损: 包含但不限于报刊、 电视、 电台或宣传媒介批评报道或消费者投诉于消费者协会。或甲方被她人诉至法院等执法机构并经其机构决定或判决甲方负担责任。   5) 违反《上美家美食城管理》要求, 经通知与教育后, 拒不更正者。   6)给第三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后, 不主动协调处理, 致使甲方声誉受到损害。   7)乙方因本身原因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8)乙方私自停业或变相不营业。   9) 乙方违犯本协议第六条二中要求义务, 经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正意见, 不接收或不按期更正, 甲方有权进行处罚并向乙方追偿损失, 直至终止本协议。   10.4 如本协议期满双方不再继续续约或甲方依据本协议约定提前终止本协议, 乙方应于本协议期满之日起7日内或于接到提前终止协议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自有商品、 设备全部撤离, 费用自行负担。不然甲方有权代为拆除、 腾空、 保管, 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如发生商品、 设备或其它物品损毁, 责任由乙方负担。甲方代为保管期限不超出20日, 逾期甲方有权将代为保管商品、 设备和其它物品变卖, 再扣除拆除、 腾空、 保管变卖所需费用及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应负担各项费用、 违约金、 赔偿金后, 余款退还乙方。乙方撤离时, 应将本协议中乙方租赁甲方场所及甲方提供设备、 设施等以完好(自然损耗除外)清洁、 可正常使用状态归还甲方, 不然, 赔偿甲方对应损失。   10.5 不可抗力   1)凡因发生地震、 火灾、 战争、 动乱、 瘟疫及其它不可预见事情, 造成本协议一方无法继续推行本协议时, 许可终止本协议。遇有不可抗力一方应立刻书面通知另一方, 并在7日内书面提供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不可抗力事件具体说明,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所以能够免去责任。   2) 因非双方原因或不可预见或不能改变原因使乙方无法继续营业, 或本协议临时终止, 双方能够免去责任, 所产生后果双方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对于一方经营活动违犯国家法律、 法规及相关要求或因工作失误而给另外一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 过失方负担全部损失及责任。   11.2因为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 甲方负担损失部分赔偿。   11.3因为乙方违反本协议要求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甲方将从乙方交付确保金中扣除甲方损失部分。若因乙方过失给甲方造成巨大损失, 上述款项仍不足填补甲方损失甲方有权追加赔偿金并诉诸法律。   11.4如乙方无故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则甲方有权将乙方所交纳确保金视为违约金没收, 并可继续向乙方要求赔偿不足部分。   11.5乙方不得雇佣甲方已辞职职员, 甲方亦不得雇佣乙方已辞职职员。若甲乙双方其中一方违反本约定, 则另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违约方负担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 保险   协议存续期间, 乙方必需为所经营物业投保各类险种。保险协议报甲方立案, 其险种保险费用乙方负担。   第十三条: 主体关系   甲乙双方是两个各自独立主体, 甲乙双方享受各自独立法律权利并负担对应义务。   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处理   14.1 本协议签订、 效力、 解释、 推行和争议处理, 均适用中国法律, 受其保护和管辖。   14.2 若在本协议实施期间发生争议, 双方应经过友好协商处理。如协商处理 不了, 双方同意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尤其条款   15.1为了维护大多数商户利益, 甲方有权依据本商城经营情况及消防要求, 就乙方租赁场地位置、 面积、 或业种进行调整, 乙方需无条件服从。   15.2 如乙方明确表示不一样意甲方调整或在甲方要求期限内对该调整事宜未作出任何表示或未接收甲方安排, 视为乙方同意解除本协议, 乙方应本协议约定及甲方要求立刻办理相关手续并交还该场地。乙方剩下租金按其交换场地前实际使用天数, 进行结算并无息返还, 乙方同意甲方除此之外无需给予任何赔偿、 赔偿。   15.3非甲方原因给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或损坏, 由责任人自行负担责任, 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   15.4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之前全部口头及书面协议、 甲方优惠等均不含有协议效力。   15.5 乙方在推行本协议同时应遵守《上美家美食城管理要求》, 如违反该要求相关内容, 乙方应按该要求负担对应违约责任。如因乙方违反《上美家美食城管理要求》须负担违约金或其她违约责任时, 乙方应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支付或负担, 逾期达十五日不支付或不负担,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5.6 《上美家美食城管理要求》是商场行使管理具体要求, 进场经营全部业户必需统一遵守, 该管理要求是本协议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违反本管理要求, 经通知与教育后, 拒不更正者, 视为乙方违约。   第十六条、 其它事宜   16.1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 双方可在协商基础上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16.2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 盖章后生效。   16.3本协议一式四份, 甲方执三份, 乙方执一份。   第十七条、 通知条款   17.1 甲方依据本协议发出任何通知书及文件予乙方, 乙方确定以下地址为其通信地址。如发生变更, 应于变更之日起十天内, 书面通知甲方, 不然, 视为未变更。   地址: 邮编:   依据本协议发出全部书面通知及文件, 以特快专递发送, 中国邮件在寄出3日内视为送达; 国外邮件在寄出十五日内视为送达。   第十八条、 本协议附件   以下附件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具相同法律效力。   附件一: 场地位置平面图   附件二: 经营方案及装修方案   附件三: 乙方资质 附件四: 上美家美食城管理要求 甲方:    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联络电话:    联络电话: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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