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蹄沟煤矿人力资源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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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蹄 煤矿 人力资源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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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人事管理制度 1 一、总则 1 二、选聘的条件和程序 2 三、管理人员的任免(解聘) 4 四、管理人员的考核 4 五、职工调动 5 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6 一、总则 6 二、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归档和整理 6 三、归档材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7 四、归档材料的收集方法和程序 8 五、人事档案工作人员职责 8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10 一、总则 10 二、员工招聘与入职 11 三、改签劳动合同 12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15 一、原则 15 二、合同期限 15 三、劳动合同具备的条款 16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 16 五、劳动合同的管理 19 六、其他事宜 20 “优秀人才”及“明星员工”管理制度 21 第一章 依据及原则 21 第二章 组织机构 21 第三章 推荐评选程序 22 第四章 考核办法 22 第五章 推荐评选材料 23 第六章 附则 24 职工请假及休假管理制度 25 第一章 总 则 25 第二章 基本规定 25 第三章 事 假 27 第四章 探亲假 27 第五章 丧 假 28 第六章 婚、产、护理、计生及哺乳假 28 第七章 工伤、病假 29 第八章 带薪年休假 30 第九章 附 则 32 指纹考勤管理制度 33 一、指纹考勤人员范围 33 二、指纹考勤时间 33 三、职责 33 四、指纹考勤机使用注意事项 34 五、其他规定: 34 关于罚款和培训考勤的有关制度 36 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37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39 一、总则 39 二、工伤范围及伤残评定 39 三、职业病管理 46 四、工伤档案管理 47 五、附则 48 职工退休管理制度 49 师带徒培训管理制度 51 第一章 总则 51 第二章 工作职责 51 第三章 师徒合同书 52 第四章 师带徒培训实施 53 第五章 考核及评比 54 第六章 奖罚办法 55 第七章 附则 56 附件:马蹄沟煤矿师带徒合同书 57 -59- 人事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为加强我矿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建立管理人员竞争上岗、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选好、用好、管好、培养好干部,充分调动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依据《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员选任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人员选聘考核应坚持以下原则 1、德才兼备、选贤任能; 2、群众公认、注重实绩; 3、公开、公平、竞争、择优; 4、民主集中制; 5、精简高效。 (三)人事管理实行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本制度下其范围包括各职能管理科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各基层队队长、副队长以及党群部门的专职工作人员、被聘在岗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四)管理岗位和管理人员职数按照精干高效、结合实际的原则进行确定,收入待遇按岗位确定。 (五)各基层队根据工作实际配备正职管理人员1-2名,副职管理人员2-6名。 (六)矿人力资源科和党群工作部为专职管理机构,按照矿党政的安排,配合公司相关部室办理管理人员的选聘、考察、考评等具体业务。 二、选聘的条件和程序 (一)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素质和要求 1、能够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党的纪律,组织观念强,思想政治素质好; 2、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政治理论素养,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3、能够做到“八荣八耻”、“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八个禁止”和“六个坚持”,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热爱煤炭事业,维护企业利益; 4、积极开展党的先进性教育,认真学习,创先争优; (二)担任管理人员职务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1、科级管理人员: 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本专业助理级以上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正科级应具有三年以上副科级岗位任职经历; 副科级应具有两年以上基层队队长或三年以上机关科室业务工作经历; 基层队管理人员:原则上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两年以上班组长或三年以上本行业工作经历,新选聘的年龄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下; 2、机关其它管理人员:原则上要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助理级以上专业职务资格,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新选聘的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3、身体健康; 4、在党群组织中担任管理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规定资格外,还必须具备《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有关条件。 (三)管理人员除由矿党政按照人事管理权限选任外,也可按照下列程序竞争上岗。 1、公开任职岗位和任职条件,自愿报名; 2、资格审查,确定竞聘人选; 3、公开考试、答辩; 4、人事、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5、会议讨论,确定选任对象; 6、进行公示,听取职工群众意见; 7、聘任。 (四)科级管理人员应逐级选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管理人员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选拔。具备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和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破格选拔。 1、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工作扎实,实绩突出,年度考核连续3年以上(含3年)被评为优秀;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工作表现突出; 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且表现突出; 4、在民主定向推荐中得票位居前列,经矿党政讨论被确认为该职位最合适人选; 5、在矿井经营管理和科技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三、管理人员的任免(解聘) 管理人员的任免(解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设置或撤销机构须报公司审批,并将结果报公司备案; (二)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的选聘,由矿井推荐考察,公司反馈选聘意见,矿井聘任; (三)基层队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定编职数内由矿井负责选聘,结果报公司备案; (四)管理人员选聘范围在同类专业和本单位进行。 四、管理人员的考核 (一)管理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党群工作部牵头,人力资源科配合,每年对科队级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履职情况进行全面考察、核实、评价。 (二)管理人员考评由考评领导工作小组组织实施,考评的主要内容为: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等。 (三)年度考核时,管理人员应对一年来的工作进行总结,撰写述职述廉报告,填写《科队级干部考核登记表》,考核前提交考核组。考核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1、召开述职述廉大会,由被考评人员向职工代表或全体员工述职述廉; 2、民主测评; 3、采取个别谈话、调查核实工作实绩等方式全面了解情况; 4、考核组综合分析,对被考评人提出评价意见; 5、向矿党政汇报考评情况,全矿范围内公示7天,审定考核结果; 6、反馈考核情况,进行奖惩; 7、考核材料归档。 五、职工调动 (一)、组织调动:根据工作需要、定员需求、特殊工种持证情况,对某些岗位的人员补充,经主管领导同意,有关会议研究通过,,人力资源科方可下发调令办理调动。 (二)、职工个人申请调动:由职工写出书面的调动申请(如果因为身体原因申请调动,必须附医院诊断证明),调动申请由调出、调入队的队长签字后交人力资源科人事主管,人力资源科根据定员情况对申请人能否满足目标岗位的工作要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人力资源科科长签字,而后由人力资源科人事主管找相关主管矿长签字同意后下发调令,办理调动。 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一)我矿员工人事档案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集中管理,矿人力资源科协助管理。 (二 )矿人力资源科负责我矿在册员工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移交、归档、裱糊、装订、转递等管理。 (三)员工失踪、逃亡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仍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封存保管。 (四)因工作需要查阅人事档案的人员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归档和整理 (一)履历材料。职工履历表、简历表、各类登记表,个人简历材料,更改姓名等材料。 (二)自传材料。工作经历,简历材料。 (三)鉴定(含自我鉴定)、考察、考核材料。科队级年度考核表,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考察材料,民主评议综合材料。 (四)学历、学位、学绩、培训和专业技术等综合材料。学历材料、专业技术材料、培训材料。 (五)政审材料。招工时的审查材料,审查结论及上级批复材料,个人的说明材料。 (六)加入党团组织的材料。入党(团)志愿书、申请书、入党转正申请书、党(团)员登记表。 (七)奖励材料。国家级、省部级、集团公司级奖励材料。 (八)处分材料。公安机关和纪检部门处理违纪违法材料;法院审判工作形成的判决书等。 (九)工资、任免、身份等方面的材料。工资级别登记表、调资审批表、岗位(工种)变动表;录用审批表,干部任免材料,出国审查表。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体检表,残疾等级材料,各类通知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等相关材料。 三、归档材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且系原件; (二)必须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写明承办单位及时间; (三)必须手续完备,任免呈报表(包括上级报的考察材料)和录用聘用审批表,必须注明批准的机关名称、时间和文号;出国、出境审批表,要注明出国(境)和返回的时间及出国(境)的目的; (四)必须统一使用16K(19*26cm)规格的办公纸,且须用钢笔和碳素笔黑色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四、归档材料的收集方法和程序 (一)形成人事档案材料的单位,在形成正式材料后一周内交至矿人办资源科,矿人力资源科按要求整理、归类,一个月内移交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归档。 (二)人力资源科发现送交的人事档案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及时通知形成档案材料的单位,补送有关材料或补办有关手续,形成材料的单位应按归档材料的要求认真办理。 (三)经集团公司批复新招收的农民轮换工,城镇采掘工人事档案由矿人力资源科收集、整理装订成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送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转递手续;新招聘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学籍档案,退伍安置的复转军人军籍档案由矿人力资源科收集、整理装订成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交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移交手续。 (四)新提任和副科级管理人员转为正科级管理人员入档材料要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五)每1到2年,矿人力资源科要根据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的时间安排,对员工档案材料归档整理一次。 五、人事档案工作人员职责 (一)忠于职守,严格按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维护档案内容的真实性。 (二)按规定收集、鉴别和整理人事档案材料。 (三)做好移交前人事档案的保管、保密和保护工作,确保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六、其他事宜按集团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为强化矿井劳动用工管理,依据《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用工管理补充规定》(华亭煤业发〔2012〕353号)、《关于对生产单位已就业女性职工子女建立社会保险的通知》(华亭煤业发【2008】307号)、公司年度考核落实农民轮换工城镇采掘工建立社会保险待遇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原则 1、精简、节约、效能; 2、择业自主、能进能出; 3、双向选择、择优聘用; 4、维护企业、员工合法权益,兼顾双方利益; 5、依法办事。 (三)劳动用工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劳动合同制职工; 2、农民轮换工(含在矿就业的女性职工子女); 3、城镇采掘工。 经公司批准,可在部分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含非全日制)岗位使用劳务工,劳务工不按公司员工进行管理。 (四)根据煤炭行业特点,合理的进行定岗定员管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确定和调整男女员工比例和年龄结构。在经营遇到严重困难或濒临破产时,可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 (五)矿井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凡与矿井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均称矿井员工。矿井和员工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 (六)人力资源科是劳动用工管理的职能科室,在劳动管理工作中,按照生产经营实际和总体发展目标,履行职责。 二、员工招聘与入职 (一)招聘 上述三种用工形式下的职工招聘权限归集团公司。矿井在公司核定的定员范围之内,确因生产工作岗位缺员需要补充劳动力时,应提前向公司提出用工申请报告。 (二)入职 招聘的新员工按下列程序进行入职管理: 1、进行入矿培训; 2、采集员工信息; 3、签订劳动合同; 4、进行岗前培训; 5、签订师徒合同; 6、分配上岗工作。 (三)城镇采掘工、农民轮换工提供虚假身份证明、虚假学历等信息,一经发现,即刻解除劳动合同。 三、改签劳动合同 为建立与矿井生产发展相适应,能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的用工转换制度,形成择优录用的用人机制,积极改签劳动合同。 (一)城镇采掘工改签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男性 年龄在38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在本矿井下全日制工作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连续出勤率85%以上;工作满2年,连续出勤率在80%以上。 (1)以上人员按考核结果,排名在80%以前者; (2)转正后继续愿意从事井下岗位工作者。 2、女性 年龄在35周岁以下(特殊工种3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在公司规定的岗位工作满2年以上,连续出勤率85%以上;工作满3年,连续出勤在率80%以上。具体工种为:选煤厂、机电队、通灭队、运输队、皮带队中的选矸工、变电工、充电工、车床工、刨床工、铣床工、钻床工、钳工、电工、主扇司机、信号工、放煤工、绞车工、水泵工、水处理工、织网工、支柱修理工、焊工、地面翻笼工、集控操作工、皮带工、振动筛子工、炮土装运工、压风工、给煤机司机、螺旋筛司机。 (1)以上人员按考核结果,排名在80%以前者; (2)转正后继续愿意从事本岗位工作者。 (二)农民轮换工技术工种改签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年龄在38周岁以下,工作满5年以上,在本矿技术工种(岗位)(采煤机司机、综掘机司机、井下电工、井下钳工、瓦检员、井下爆破工、井下绞车工(司机))工作满3年以上,年出勤率在80%以上,取得本工种(岗位)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身体健康,无“三违”和违法犯罪记录。 1、按考核结果排名在60%以前者; 2、转正后继续愿意从事井下岗位工作者。 (三)农民轮换工普通工种改签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年龄在38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在本矿井下采煤、掘进、巷修工作满5年,年出勤率在80%以上,身体健康,无“三违”和违法犯罪记录。 1、按考核结果排名在40%以前者; 2、转正后继续愿意从事井下岗位工作者。 (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农民轮换工、城镇采掘工可以破格改签劳动合同: 1、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 2、获得集团公司劳动模范或生产标兵者。 3、获得集团公司技能大赛前3名或获得省级技能大赛前6名、国家行业级技能大赛前10名者。 4、获得集团公司科技成果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前1名或省级以上三等奖前3名及以上奖励者。 5、担任主要生产区队副队级以上职务2年以上者。 6、连续担任主要生产区队班长3年及以上者。 除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外,员工年龄必须在38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并愿意继续从事原岗位工种。 (五)考核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获奖证件及其它相关证件; 3、矿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查; 4、按年度出勤、工作表现、劳动技能、获奖情况考核打分; 5、考核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6、集团公司组织初审; 7、矿内公示7日; 8、报集团公司审批; 9、审批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人事档案。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合同主体的共同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华亭煤业发[2008]122号)和《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用工管理补充规定》(华亭煤业发〔2012〕35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原则 (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二)必须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三)工会有权对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提出指导意见,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合同期限 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 (一)劳动合同制职工 1、本企业工龄在十年以下者,签订五年期劳动合同; 2、本企业工龄在十年以上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农民轮换工、城镇采掘工 农民轮换工一次性签订劳动合同期限8年; 城镇采掘工按公司分配要求规定的年限签订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能超过8年。 三、劳动合同具备的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户籍所在地等;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病危害防护;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 (一)履行和变更 1、劳动合同主体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矿井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矿井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3、矿井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4、劳动者拒绝矿井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矿井提出批评、改正、检举和控告。 5、矿井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6、矿井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矿井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矿井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矿井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矿井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矿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评价为不合格员工; 8、提供虚假身份证明、虚假学历等信息,一经发现,即刻解除劳动合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矿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矿方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员工在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期间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劳动合同的管理 (一)劳动合同实行专人管理,由主管人员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并建立签订劳动合同人员的花名册; (二)新入职员工经体检、培训、考核合格,签订劳动合同后,方可安排上岗; (三)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存档,一份由矿人力资源科保存; (四)矿井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并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离矿等相关手续,矿井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五)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应立即办理续签或终止合同手续,不得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六)建立劳动合同期满预报制度。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要向员工告知合同终止时间。 (七)建立劳动合同的定期统计报告制度。每月向集团公司上报一次矿井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和履行情况。 (八)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15天及其以上,年累计旷工在30天及其以上者,是农民轮换工的,立即以文件形式解除劳动关系,并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是劳动合同制的,在《甘肃日报》刊登公告,自登报之日起30日内,不回单位报道者,终止和单位的劳动关系,由职工本人在劳动合同证明书(1式6份)上签字,书面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劳动合同终止。 六、其他事宜 其他事宜严格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优秀人才”及“明星员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依据及原则 第一条 根据《华亭煤业集团公司“明星员工”管理办法(修订)》(华亭煤业发[2012]186号)和公司年度“优秀人才”评选通知要求,结合我矿近几年来推荐评选工作的实际,特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优中选优、公平、公正、公开推荐的原则,矿井推荐,集团评选。 第三条 向脏、累、苦、险、专业技能强、技术含量高的岗位倾斜,且要突出技术性、可比性、竞争性,不搞照顾,注重实绩。 第四条 优秀人才范围包括:“明星员工”、“科技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技术带头人”、“拔尖人才”、“技术能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了确保“优秀人才” 推荐评选工作的顺利进行,设立以矿长为组长,其他副矿长和矿党委委员为副组长,人力资源科、党群工作部、安全检查科、武装保卫科的负责人及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第六条 小组在人力资源科下设办公室,由人力资源科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推荐评选的业务工作。 第三章 推荐评选程序 第七条 推荐评选程序如下: 1、矿上发布集团公司评选通知; 2、本人自愿申请填写“优秀人才”评选表; 3、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经考核确定初选人名单,组织民主测评; 4、提交领导小组和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 5、拟选人员在全矿范围内公示(不少于7天); 6、上报集团公司审定并参与评选。 第八条 公司有特别规定时,我矿配合集团公司完成评选工作。 第四章 考核办法 第九条 凡具备集团公司“优秀人才”具体条件的员工,按分类依以下办法进行考核排名,排名靠前且在评选比例内者为“优秀人才”拟推荐人选。 (一)本年度出勤率:以250天为基准,每超20%加1分; (二)当年职工职业技能大赛获得集团公司前六名者,分别加3、2.5、2、1.5、1、0.5分,获矿前三名者,分别加1.5、1、0.5分。同类项只加最高分项; (三)具有本岗位(工种)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比预评选星级“明星员工”具体的等级高者,每高一级加1分(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分别为:高级工或技师或高级技师;中级或高级); (四)在井下生产一线岗位工作者加1分; (五)在科室从事专业技术主管者加1分; (六)当年获矿“劳动模范” 荣誉称号者加4分; (七) 当年获矿以及以上级“双文明先进个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优秀科技工作者”、“十佳创新带头人” 荣誉称号者加2分; (八)当年主持或参与的科技项目获得矿一等奖,排名前五名者,分别加2.5、2、1.5、1、0.5分。 (九)当年主持或参与的科技项目获得矿二等奖,排名前五名者,分别加2、1.5、1、0.5、0.1分。 第十条 考核“明星员工”时,当年主持或参与的科技项目获得矿一、 二等奖者,参与人中剔除矿领导和外单位协作者,重新排名加分。 第五章 推荐评选材料 第十一条 应提交的材料有: (一)最高文化程度毕业证、本专业(或本岗位)最高专业技术职务或技能等级证原件; (二)“优秀人才”具体条件及考核办法中涉及的各类奖励证书原件; (三)参评四、五星级 “明星员工 ”和“科技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者,需交3000字左右的先进事迹材料和《科技项目经济效益证明书》; (四)拟推荐评选者,填写《华亭煤业集团公司“优秀人才”评选推荐表》一式3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担任队级职务的管理人员申报的“明星员工”的星级待遇必须要高于本人现在的工资岗级,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只能参与四、五星级“明星员工”的评选。 第十三条 员工只能参与其具备某一级“明星员工”的具体条件的评选和推荐,不得降级参与评选推荐。 第十四条 评选集团公司“优秀人才”的具体条件、比例、待遇和管理晋升等事宜,严格按《华亭煤业集团公司“明星员工”管理办法(修订)》和《华亭煤业集团公司人才工作规划》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矿人力资源科负责解释和修订。 职工请假及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矿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保障员工权益,规范工时、考勤、休假等管理,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华能集团及华煤集团人力资源管理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矿井全体员工。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条 凡本矿职工,无论何种原因不能到岗工作,必须事先办理相应假别的请假手续。假满后仍不能到岗上班者,须办理续假手续;假满返回矿后先办理销假手续再安排上班(岗)。 第四条 员工请假必须以书面形式,据实填写请假种类、时间、事由等事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按权限报请审批,批准后方可休假。 员工请假按下列管理权限报批,有管理权限的审批人外出无法审批时,向代理审批人职责者或上一级负责人报批。 1、副队级以下员工一次性请假3天(含3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一次性请假3天以上7天(含7天)以下的,由部门负责审核签字后,报人力资源科批准;一次性请假7天以上30天以下的,由部门、人力资源科审核签字后,主管矿领导批准;一次性请假30天(含30天)以上的,由部门、人力资源科、主管矿领导审核签字后,矿长批准。 2、队级管理人员、科室副职请假须经主管矿领导批准,科室负责人请假必须经矿党政负责人批准,持请假条到人力资源科办理正式请假手续。 3、矿领导请假按集团规定执行。 第五条 假别分为事假、工伤假、病假、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计生假、护理假、年休假等。其中事假为无资假,其余均为有资假。年休假生产区队除外,其他各种假别请假时间均包含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第六条 职工由于以下原因发生缺勤工日,一律按旷工对待,不予支付工资,对个人造成影响时责任自负。 1、未办理请假手续私自离矿期间发生的工日; 2、虽办理了请假手续,但假满后仍不能到岗工作又未办理续假手续期间发生的工日; 3、假满上班后不办理销假手续;假满到办理销假手续期间发生的工日(职工销假手续由本单位第一责任人签字生效,基层队干由主管矿长签字生效); 4、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缺勤工日,可不受上述三条条款的限制,但事后必须补办所有手续。 第七条 确因特殊情况事先无法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口头、电话或短信告知,得到同意后在规定时限内补办书面请假手续。请假天数少天3天(含3天)的,可于返回单位后1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其他应于休假开始4日内到单位办理请假手续。 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而自行休假者,或超时限未补办请假手续的视同旷工。 第八条 无论何种类别的假,均不能事后补办,单位负责人同意补办的,由所属单位自行支付工资,矿上不予支付工资。 第三章 事 假 第九条 凡本矿职工请事假的,必须按规定办理事假请、销假手续。 第十条 职工请事假一般每次不超过1个月,连续请事假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一条 请事假期间无工资。 第四章 探亲假 第十二条 凡在本矿工作满一年的劳合工,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一年一次或四年一次的探亲假待遇。职工要享受探亲假时需办理探亲假请、销假手续。 1、未婚职工与父母双方均不在一起居住,且不在华亭县以内的(以父母居住地的户籍为准)可享受一年一次的探望父母假,假期为20天。 2、已婚职工与父母双方均不在一起居住,且不在华亭县以内(以父母居住地的户籍为准)从结婚的次年起可享受四年一次的探望父母假,假期为20天。 3、已婚职工与配偶两地分居,且不在华亭县以内的(以配偶居住地的户籍为准),可从结婚次年起享受一年一次的探配偶假,假期为30天。享受一年一次探配偶假的职工,若其父母任何一方的居住地与配偶属同一县(市)(以户籍为准)不能再享受四年一次的探望父母假。一年一次的探配偶假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共同承担,逢双年由本矿批准使用,单年由配偶所在单位批准使用。 第十三条 凡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在给予基本假期的基础上,按探望对象户籍所在地的路途及交通便利程度酌情给予2-5天的路途假。 第十四条 探亲假原则上一次使用,特殊情况下可分两次使用,但只报销一次路费。 第十五条 探亲假路费报销需经人力资源科核实,财务科按有关规定办理。 探亲假的路费报销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1、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2、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五章 丧 假 第十六条 凡本矿劳合工,因其亲属死亡,可凭其亲属所在单位或村委会的有效证明,经本单位第一责任人签字后到人力资源科办理丧假请销假手续。 第十七条 劳合工直系亲属(职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7天丧假,劳合工的祖父母、岳父、岳母或公、婆丧亡,可给予3天丧假。 第六章 婚、产、护理、计生及哺乳假 第十八条 职工结婚时,可持结婚证明办理婚假请销假手续,正常婚假假期为3天,男女双方均为晚婚者,可享受晚婚假一个月,若一方达不到晚婚者,不享受晚婚假。 第十九条 职工因生育、哺乳与护理独生子女或采取计划生育措施而不能到岗工作的,需持有关证明到矿计生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假别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到人力资源科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七章 工伤、病假 第二十条 职工因工负伤在医疗期间不能到岗工作的,需由矿安全检查科出具工伤休假证明,于月底25日前由各队勤务工到人力资源科申报工日,支付工伤工资。安全检查科要严格按规定控制工伤休息天数。 第二十一条 员工请病假,须提交由集团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或门诊病历,到人力资源科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需紧急住院治疗的,在5日内持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病假假期依照医疗证明或门诊病历确定,其中:病假超过7天(含7天)者,须持指定医院院级领导签字确认的诊断证明;病假超过30天(含30天)者,须持指定医院院长签字确认的诊断证明,由本矿人力资源科、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集团人力资源部批准。 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经单位认可医疗机构诊断需要享用医疗期的,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享有如下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矿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矿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员工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过期和补开的病假证明一律不支付工资。 第二十三条 劳合工连续病假(含非因工负伤)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只支付生活费(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不再支付病假工资。病假超过六个月痊愈后,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方可上岗,未鉴定者只付生活费(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农民工、临时工病假(含非因公负伤)超过六个月者,进行一次性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章 带薪年休假 第二十四条 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年休假具体标准为:员工累计工作时间满一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员工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次月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新调入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但在本矿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矿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矿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二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 1、当年累计请事假满20天,并未被减发事假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年度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年度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年度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员工享有寒暑假,且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员工享受当年寒暑假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安排据实补足。 第二十六条 员工年休假应在年度内集中安排,一次性休完。确因工作需要并经矿主管领导批准,本年度内不能安排年休假或未休完年休假的,应由矿人力资源科与员工协商在次年一季度前适时按排补休,但不得与次年年休假连续使用。 第二十七条 矿领导班子成员的年休假安排,应于上年十二月底前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报集团人事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经矿领导批准,并征得员工本人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并不能按规定安排补休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基层队)应依据实际工作情况,合理安排,保证员工正常享受年休假。 矿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是员工因本人原因不愿意休年休假的应提交书面说明,由本矿人力资源科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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