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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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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须知.doc

    1、_工 作 通 报 第 32 期中共忠县县委办公室 2014年11月11日按:为了让全县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了解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忠县分中心相关职能职责,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办理流程,国家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规定等详细情况,充分享受自身合法权益,依法依规、科学有效地使用好住房公积金这一住房保障政策,根据贵忠书记要求,现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须知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及时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全面了解办理流程、掌握相关政策法规,为实现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须知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

    2、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将住房的实物福利分配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的重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和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共同构成住房保障体系,与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保险共同构成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提供保障;住房公积金旨在提高职工个人购建住房能力,符合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是贯彻 “三个代表” 、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重要思想的重要体现。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阶段情况(一)全国住房公积金的发展过程:19911993年试点阶段:1991年5月上海借鉴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成功经验,结

    3、合我国国情,率先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住房公积金制度;1994年1999年全面推行阶段: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明确提出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年至今规范化阶段: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施行,标志着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从此走上规范化的道路。(二)重庆市住房公积的发展过程:1995年试点阶段: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重府发1994241号文件),提出所有在渝行政、企事业单位及在职职工从1995年1月1日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

    4、6年全面推行阶段: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重办发199667号文件),提出在重庆市内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2006年至今规范化阶段:2006年10月1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6124号),标志着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从此走上规范化的道路。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情况(一)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情况:截至2013年,全国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6.19万亿元,全国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3.02万亿元,全国累计为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3.56万亿元。(二)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情况:截至2013年,全市

    5、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957多亿元,全市职工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469亿元(其中80%投入购房及购房还贷等方面),全市累计为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577亿元。(三)忠县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情况:截至2014年6月,全县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9.96亿元,全县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4.15亿元,全县累计为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3.88亿元。三、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忠县分中心职能职责(一)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忠县分中心机构设置情况及主要职能职责: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忠县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于1999年04月组建,2009年01月分中心隶属关系上划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综

    6、合业务科、财务管理科。其主要职能职责:负责编制、执行忠县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记载全县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和使用等情况;负责全县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及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使用的审批,保证全县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二)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忠县分中心内设机构具体职能职责及联系方式1.综合业务科(联系电话:54243885):负责分中心公文管理、机要保密、信息宣传、信访咨询、综合协调、会议接待、后勤服务等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各科室日常办公,维持正常办公秩序;负责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汇缴、补缴、转移、封存、启封、住房公积金催缴和清欠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账户变更、注销以及缴

    7、存比例调整或缓缴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申报登记、接件、审核和发放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安全和保值、增值,逾期贷款催收工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及干部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查询、对帐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宣传、培训、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分中心归集、提取、贷款业务资料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及管理工作;负责分中心办公用品购置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2.财务管理科(联系电话:54232885):负责贯彻执行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组织开展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工作;编报分中心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使用计划;编报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预决算、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及有关财务报表;执行会计法和

    8、财经制度,负责办理资金划转、日常费用报销和人员经费发放等工作;负责存款账户和资金的管理工作,清理债权债务,编制存款余额调节表;负责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台账的建立和管理工作;负责分中心住房公积金业务数据统计和报表编制工作;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移交和暂存档案的保管工作;负责财务信息数据的备份、归档工作。四、住房公积金建立的一般性规定(一)基本条件:本县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单位及在职职工需按规定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二)简单步骤:1.需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到忠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登记;2.

    9、开设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3.开设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4.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汇缴。(三)必备要件:单位填写并加盖印章的单位登记表、单位开户申请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各一联,住房公积金单位印鉴卡一张,开户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单位设立批准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开业证明复印件以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四)办理流程: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实行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范围、工资基数及汇缴金额,按填表要求认真填写后,交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承办银行进行单位登记开户及个人开户操作,打印单位登记表(回执)、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回执)、住房公积金基数核对清册各两联并加盖业务章后,交忠

    10、县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业务科室;上述资料经忠县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无误并加盖业务章后,由忠县住房公积金中心将相关回执及住房公积金单位印鉴卡各一联交单位核对留存。(四)注意事项: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规定: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但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

    11、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据此规定,单位应为所有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包括单位聘用的农民工、临时用工人员(含与本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或劳务派遣人员)。四、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一般性规定(一)缴存对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二)缴存基数界定:职工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

    12、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市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本地区当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一年核定一次,缴存基数一经核定,一年内不得因为工资变化而调整。(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系扣除保险之前的工资,在税前列支。)(三)缴存比例:目前,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其他单位参照执行。有条件的单位,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5%。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或低于7%的,应报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四)月缴存额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含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本人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

    13、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月缴存额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的核算分别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逢角进元。(五)新增职工缴存:单位新增职工分为新调入职工与新参加工作职工。A:新调入职工,在发工资之日的当月开始缴纳公积金;B:新参加工作职工,在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纳公积金。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般性规定(一)贷款额度1.最高限额:公积金个贷最高贷款成数为购房总价款的80%(二手房为70),其中公积金贷款资金个人最高限额不超过40万元,参贷后不超过个人最高限额的1.5倍(60万元)。2.可贷额度:借款人实际可贷额度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公积金个贷总额可贷额度借款人家庭月收入

    14、之和50%贷款期数(月);(2)公积金个贷中住房公积金资金可贷额度借款人及配偶(参贷)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25;(3)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20%(含);建筑面积在90-144平方米(含)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含)。实际可贷款额度还需在贷款审核办理过程中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购房单价等综合因素确定。(二)贷款期限:公积金个贷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二手房为25年,砖混结构不超过20年),还款到期期限最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三)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执行,并随

    15、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四)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并办理住房置业担保或贷款综合保险。(新政策待定,住建部等相关文件为“取消”)(五)贷款流程:第一步贷款申请及初审:忠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公积金个贷申请,当场核验申请资料,出具受理回执;第二步签约及办理相关手续:经过分中心审批通过申请的公积金个贷借款人,按签约通知的时间及地点办理借款签约及相关手续;第三步办理抵押登记:借款人自行或在售房单位的配合下,持经银行审批的借款手续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第四步贷款发放:借款人将已办妥抵押登记的相关贷款资料提交忠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忠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审核无误

    16、的贷款,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六)参贷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购房人配偶可以参与贷款,参贷后的借款人配偶视为公积金个贷共同借款人。参贷的借款人配偶仅限本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新政策待定,住建部等最新数据为“半年”)六、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一般性规定(一)提取类型1.非销户提取: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在签定购房合同一年内或办理房屋权证一年内的;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内的;职工或其配偶租房自住,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的;缴存人为农民工

    17、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2.销户提取: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 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二)提取额度和次数: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的,可在购房合同签定一年内或产权证办理一年内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出

    18、额度;职工及其配偶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以内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额;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限内可每年提取一次。商业贷款首次提取时,不得超过首付款额度,以后各次提取,不得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首付款提取应在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或取得房产证后一年内办理;其中,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在未还清贷款前,提取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销户性提取除外);.职工或其配偶租房自住,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当年实际房租支出;缴存人为农民工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后账户应保留10元余额;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19、障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后账户应保留10元余额;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同一提取条件每年(前后提取时间间隔11月以上)只能提取一次,销户提取和还清贷款除外。(三)提取所需证明材料1.退休、离休的:需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离休证或退休证,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离退休证明;2.调查本县或户口迁离本县的:需调函或户口迁出证明,原则上还需提供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职工个人帐户证明;3.死亡、被宣告死亡的:需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有效继承证明,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公证机关的证明;4.购

    20、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在购房合同登记一年内或办妥房屋权证一年内的:(1)购买商品房的,全额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证或免交(不交)契税通知书,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证明、登记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权证;(2)购买二手房的,契税完税凭证或免交(不交)契税通知书,购房合同(协议)、过户完毕后的房屋所有权证;(3)购买房改房的,购房款发票或收据,房改房购房合同(协议)(需同时提供房改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或房屋所有权证;(4)购买拆迁还建房的,拆迁还建房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拆迁安置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5)偿还购房商业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时,房地产权证、

    21、登记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重庆市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或借款合同,首付款付款凭据;二次提取时,房地产权证、登记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重庆市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或借款合同,对应时段已偿还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 以后各次提取时,对应时段已偿还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6)偿还购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只需填报加盖单位公章的提取申请表、提取申请明细表等申请表格,不再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5.职工及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内的: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国土、规划及建设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建房款或材料费发票,翻建

    22、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翻建费用发票,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有权机构出具的房屋大修鉴定文件、大修费用发票。6. 职工及配偶支付住房租金的:租赁商品房的,提供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租房合同(协议)、房租完税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出租房屋专用发票,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与当地公共租赁房管理机构签订的租房合同(协议)、租金缴纳证明。7. 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专用收据,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8.其他情况:职工配偶或直系亲属符合上述提取条件,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

    23、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七、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其他问题解析(一)用人单位不给职工交公积金,职工该怎么办?答: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重庆市职工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单位有义务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用人单位不给职工交公积金,职工可以拨打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或者向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请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行政。(二)如何进行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答:1.通过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网站网上查询。2.通过住房公积金电话查询系统12329进行电话查询。3.持本人身份证原件直接到分中心柜台查询。4.通过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在银行柜面、网银或多媒体机上进行联名卡查询。(三)

    24、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被封存在原来单位,更换单位后,怎样才能将个人公积金账户转到现单位?答:原单位将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调出并由新单位将公积金账户调入继续缴存。具体流程:1.原单位前往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或分中心办理职工公积金账户调出手续并获取调出凭证;2.原单位将调出凭证交给调出职工,由职工将调出凭证交给新单位;3.新单位凭调出凭证前往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或分中心办理公积金账户调入。(四)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如何从异地转入重庆?答:转入单位(重庆缴存单位)首先为职工开设个人公积金账户,转入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转入职工身份证或由职工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办事处(分中心)提出异地转入申

    25、请,公积金中心办事处(分中心)向转入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开具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职工持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向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出手续,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进行汇(划)款(鉴于异地转出手续在异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须符合当地的公积金相关政策,此处仅供参考,具体政策及办理程序请您向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职工异地公积金转移款项汇入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后,由转入单位经办人到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网点或分中心为异地转入职工办理资金上账手续。发: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织,各人民团体党组织。Welcome ToDownload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精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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