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食品抽检网络食品抽检工作规范ICS 103.080.01CCSA 90DB1306保定市地方标准DB1306/T 241-20232023-11-23 发布2023-11-30 实施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1306/T 241-2023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保定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保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河北农业大学。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颖、徐彬、蔡静、孟岩、张少杰、高原、王懿博、李征。DB1306/T 241-20231
2、食品抽检 网络食品抽检工作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保定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网络食品抽检的原则和工作流程。本文件适用于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网络食品抽检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承检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等有关要求,通过招标确定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4 抽样原则网络食品抽检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统筹高效原则,以发现问题为导向。5 抽样工作流程5.1 网络食品抽检计划制定5.1.1 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全市食品网
3、抽计划。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局食品网抽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区)食品网抽计划,避免重复抽检。5.1.2 计划可以单独制定或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与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合并制定。5.1.3 应当明确抽检对象、抽检范围、抽检品种、抽检数量、承检机构、检验机构、检验项目等内容。可以通过公开征集、专家研判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5.2网络食品抽检抽样5.2.1 抽样前,承检机构应对买样人员信息进行确认,包括买样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单位、从事抽样工作年限、网络用户名、昵称、收货地址、联系电话、支付方式、付款账户、注册账号等。5.2.2 买样人员抽样前不得提前通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被抽样入网
4、食品生产经营者。5.2.3 买样人员应当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记录被抽样品生产经营者信息、样品网页展示信息,以及订单信息、支付记录等。DB1306/T 241-202325.2.4 收到样品后,由至少2名抽样人员共同对购买样品的递送包装、样品包装、样品储运条件等进行查验,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记录拆封过程。样品封条上注明抽样单编号、样品名称、抽样日期,并由2名抽样人员共同签字后加盖承检机构印章。5.2.5 抽样人员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管理办法规范填写网络抽样单,详细记录样品名称、类别、数量,记录买样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
5、息,并留存相关票据。5.2.6 网络食品抽样无须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封条无须被承检机构签字盖章,也无须交付被承检机构。由承检机构自行填写完毕后签字盖章流转检验。5.2.7 样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组织退样或废样:a)抽样数量不满足检验规定要求;b)不在网络食品监督抽查任务范围内;c)样品状态在贮存、运输过程中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d)其他不满足检验要求的。5.2.8 收到样品为不同生产批次的,若其中某批次产品满足检验及复检备份样品数量要求,则将该批次样品确定为所抽样品。5.2.9 承检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
6、,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至承检机构过程中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确保样品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5.2.10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承检机构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5.3 网络食品检验5.3.1 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信息,将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照要求入库存放。5.3.2 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未经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检验任务。5.3.3 检验人员应
7、当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判定依据等进行检验。检验中因标准变更等原因导致检验项目未及时获得资质认定的,发现样品失效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当立即停止检验,承检机构应立即书面报告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3.4对检验时需要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配合书面说明的样品,承检机构应主动与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客服人员沟通,了解样品的真实属性和标签标识信息,选择适用的检验标准和判定依据,并通过截图、拍照、录像等方式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书面说明过程进行留证。5.3.5 承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妥善保管网络抽检样品。检验结论合格,承检机构应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
8、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存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检验结论不合格,承检机构应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存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5.4 网络食品抽检结果报送5.4.1 承检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并按要求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完成检验结果报送工作。DB1306/T 241-202335.4.2 在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承检机构应当在发现问题并经确认无误后24 小时内限时上报,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情况表,上传至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5.4.3 保定市市场监督管
9、理局不定期抽查考核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填报的网络食品抽检数据质量。5.4.4 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网络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5.5 网络食品抽检核查处置5.5.1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及时开展网络抽检不合格食品的复检申请、异议受理和核查处置工作。负责异议或核查处置的市、县(区)局需要其他市、县(区)局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取证的市、县(区
10、)局应当在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协查结果。需要延期完成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协查请求的市、县(区)局。对不予配合协助调查取证的市、县(区)局,组织开展异议或核查处置的市、县(区)局应当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局进行协调。5.5.2 应当在90日内完成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因案情特别复杂或者在调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等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书面报请负责核查处置的负责人批准。5.5.3 核查处置中发现不合格食品(问题食品)流入外省市,或者不合格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等涉及外省市的,要及时通报不合格食品(问题食品)流入地和不合格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地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协助
11、调查请求,跟踪处置进展。5.5.4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督促涉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落实整改,并组织必要的跟踪抽检。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要求落实整改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5.6 网络食品抽检信息公示5.6.1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通过政府官方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网络食品监督抽检结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将相关信息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泄露网络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5.6.2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网络食品监督抽检结果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生产日期/批号、不合格项目、标识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和地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名称、被抽样单位网店名称,被抽样单位网店地址链接等。如果是委托生产食品或进口食品的,还需要增加公布委托方名称和地址、进口商或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等。5.6.3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及时向社会公开不合格网络食品的查处情况,包括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履行的风险控制和落实整改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