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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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哆来咪音乐学校系三合所辖区内从事艺术培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该校成立于2004年12月,于2004年12月27日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2006年10月25日,丰都县地方税务局三合税务所对丰都县哆来咪音乐学校进行纳税辅导,告知其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但该校以“不该纳税”为由,迟迟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也不进行纳税申报,为此,丰都县地方税务局三合税务所分别于2006年11月17日和2006年12月12日向其送达了《丰都县地方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和进行纳税申报。2006年12月14日,丰都县哆来咪音乐学校到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但未缴纳税款,对此,丰都县地方税务局三合税务所于2006年12月18日向其送达了《丰都县地方税务局追缴欠税(滞纳金)事项告知书》,丰都县哆来咪音乐学校于2006年12月19日缴纳了税款后于2007年2月12日向丰都县地方税务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丰都县地方税务局经审理后作出了维持三合税务所作出的《丰都县地方税务局追缴欠税(滞纳金)事项告知书》的决定。2007年3月22日,丰都县哆来咪音乐学校分别向丰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 丰都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0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在审理中认为:丰都县地方税务局三合税务所向丰都县哆来咪音乐学校征收税金的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所收取的税费符合标准,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原告的诉讼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该案二审判决书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7)渝三中法行终字第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丰都县哆来咪音乐学校,住所地丰都县三合镇党政小区26栋1楼。 法定代表人游咏梅,丰都县哆来咪音乐学校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熊波,丰都县哆来咪音乐学校负责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雅琼,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丰都县地方税务局三合税务所,住所地丰都县三合镇名山大道205号。 法定代表人周庶民,丰都县地方税务局三合税务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唐保平,丰都县地方税务局副局长,住(略)。 上诉人丰都县哆来咪音乐学校(以下简称哆来咪学校)因诉丰都县地方税务局三合税务所(以下简称三合税务所)税务行政征收一案,不服丰都县人民法院(2007)丰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于200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哆来咪学校于2004年12月由游咏梅出资,经丰都县教育委员会批准登记注册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从事非学历的具有收益的教育劳务,但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也未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006年10月25日,三合税务所向哆来咪学校送达了《关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教育劳务和养育服务税收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哆来咪学校未按该通知要求申报纳税。2006年11月17日,三合税务所向哆来咪学校作出了丰地税限改[2006]13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哆来咪学校未按该通知要求办理税务登记事宜。2006年12月12日,三合税务所向哆来咪学校作出了丰地税限改[2006]23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06年12月18日,三合税务所向哆来咪学校作出了丰地税三合欠告字(2006)49号《追缴欠税(滞纳金)事项告知书》。2007年1月19日,哆来咪音乐学校交清了应纳税费和滞纳金计1332.19元。哆来咪学校不服,以三合税务所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使哆来咪学校与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享有同等优惠政策待遇为由,诉至丰都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三合税务所税务行政征收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合税务所是法律授权的本辖区的税务机关,其依法进行税收征管是正确的。哆来咪学校虽然是民办的教育培训机构,但其从事的是非学历的有收益的教育劳务培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6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哆来咪学校所提供的教育劳务,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项目,而属于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中的“其他文化业”税目。哆来咪学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所规定的享有优惠待遇的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民办教育机构。三合税务所向哆来咪学校征收营业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所收取的税费金额符合标准,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哆来咪学校的起诉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确认三合税务所于2007年1月19日对哆来咪学校的税收征管行为合法。 上诉人哆来咪学校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确认三合税务所的税务行政征收行为违法。其理由是: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比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教育劳务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字[1998]067号)和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各类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征免税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二[2000]277号)精神,哆来咪学校所从事的教育,不是一审判决认定的劳务培训,而是基础性文化教育,应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存在明显冲突,应当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条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该法第46条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1款规定“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哆来咪学校从成立至今一直负债经营,就应当与公办学校一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免征营业税。2、三合税务所对哆来咪学校征收营业税的其他依据,不但与法律相抵触,而且也与相应政策相违背。3、三合税务所对民办教育机构征收营业税,不利于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被上诉人三合税务所答辩主张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理由是:1、三合税务所对哆来咪学校取得的教育劳务收入作出征税决定,其征税主体和执法程序都合法。2、哆来咪学校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对象,其取得的非学历教育劳务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范围。3、三合税务所向哆来咪学校征收税款是合法的,对税款的计算也是正确的。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被上诉人三合税务所提交的证据和依据有: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设置的批复》;2、熊国忠、周淑平、周冬梅《税收执法资格证书》;3、三合税务所《关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教育劳务和养育服务税收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4、丰都县地方税务局丰地税限改[2006]13号、23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丰地税三合欠告字(2006)49号《追缴欠税(滞纳金)事项告知书》;5、税务文书送达回证;6、哆来咪学校的《章程》、《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丰都县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备案申请表》、《税务登记表》、《纳税申报表》、《税收通用完税证》、2006年9月至11月收入及开支情况;7、《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教育劳务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179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80号)。上诉人哆来咪学校提交的证据有:1、《丰都县地方税务局追缴欠税(滞纳金)事项告知书》;2、《丰都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3、渝地完电(20061)0299553号320000302137和渝地完电(20061)0300258号32000030663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 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哆来咪学校提交的证据有:丰都县教育委员会的《说明》,以此证明该学校不存在盈利。 上述双方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和本院审查,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上诉人哆来咪学校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不予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确认的合法有效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1999年1月12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作出渝地税函[1999]6号文件《关于税务机构设置的批复》,批复丰都县地方税务局:同意设立三合税务所。2006年12月18日,三合税务所作出的丰地税三合欠告字(2006)49号《追缴欠税(滞纳金)事项告知书》,告知哆来咪学校: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欠缴税款1104.08元、滞纳金21.60元自行缴纳入库或提供纳税担保。2006年12月14日,哆来咪学校到三合税务所办理了税务登记,报送了2006年9月至2006年11月的《纳税申报表》,共计申报税款1135.62元(其中:营业税1051.50元,城建税52.58元,教育费附加31.54元)。2006年12月19日,哆来咪学校到三合税务所缴纳了税款1157.23元(其中:营业税1051.50元,城建税52.58元,教育费附加31.55元,滞纳金21.60元)。2007年1月19日,哆来咪学校主动向三合税务所报送了2006年12月的《纳税申报表》,共计申报税款175.05元(其中:营业税162.00元,城建税8.10元,教育费附加4.95元)。同日,哆来咪学校主动向三合税务所缴纳了税款174.96元(其中:营业税162.00元,城建税8.10元,教育费附加4.86元)。哆来咪学校不服三合税务所于2006年12月18日作出的追缴欠税和滞纳金的决定,向丰都县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2007年3月8日,丰都县地方税务局作出丰地税复决字(2007)1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三合税务所作出的丰地税三合欠告字(2006)49号《追缴欠税(滞纳金)事项告知书》。其他部分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4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三合税务所有权依法对其辖区的税收征收进行征收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和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的规范性文件,在重庆市没有法律效力,在本案中既不能适用,也不能参照。哆来咪学校是一个民办培训机构,其从事的业务是声乐表演、舞蹈表演、钢琴演奏等艺术培训活动,而非学历教育劳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不等于免税或者不征税。我国现行的有关营业税方面的明确、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是由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其他规章规定的。民办学校是否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应当依据该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该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条、第46条的规定并不抵触,而是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的衔接和完善,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1款第(4)项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6条第1款第(3)项对前述规定进行了具体解释,即:免征营业税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哆来咪学校既不是普通学校,也不是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学校,而是经丰都县教育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国家又不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学校。因此,哆来咪学校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对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第1条第1款对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即: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哆来咪学校不是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而是从事艺术培训的学校,其取得的培训收入,不属于免税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1款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首先,哆来咪学校不是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其次,哆来咪学校在向三合税务所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时,既未提交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书面申请,也未提供证明其为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任何证据。三合税务所无法认定其是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由此可见,营业税的计算依据是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不是利润。哆来咪学校即使亏损了,仍应按照其从事非学历教育劳务活动收取的全部应税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三合税务所在作出征税决定过程中,首先向哆来咪学校宣传税收法律、法规知识,然后依法告知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在哆来咪学校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最后依法进行追缴,符合法定程序。三合税务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文化体育业”税目向哆来咪学校征收税款是合法的。哆来咪学校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能支持。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但判决主文表述不当,应予以准确、完整的表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确认丰都县地方税务局三合税务所作出丰地税三合欠告字(2006)49号《丰都县地方税务局追缴欠税(滞纳金)事项告知书》以及丰都县地方税务局三合税务所向丰都县哆来咪音乐学校征收税款、滞纳金共计人民币1332.19元的行为合法。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丰都县哆来咪音乐学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煜 审判员 杨远 审判员 邵瑞一 二00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厚勇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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