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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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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pdf

    1、ECONOMY 经济31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成熟,网络经济以一种新的经济形态进入大众视野,并逐步影响着人们的衣食住行,电子商务经济就是最具代表性的网络经济。在当今互联网普及的大背景下,电子商务以其独特的优势,迅速发展为一种全新的商业运营模式,主要模式为B2B、B2C、C2C。其中 B2B 模式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网上交易行为,B2C 模式是指企业与个人之间的网上交易行为,而 C2C 模式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网上交易行为,它打破了传统的商业模式,每个人都可以在网络上进行交易,并能够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随时随地进行交易。一、我国 C2C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状及必要性(一)我国 C2C 电子

    2、商务税收征管的现状互联网经济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与线下传统实体经济紧密相连共同发展,使国家经济不断向好发展。C2C 电子商务模式的交易额巨大,使得其在带动电子商务发展中发挥出重要作用,且交易商品中实物商品交易额所占的比例较大,对我国线下传统实体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冲击,影响了实体经济的发展。(二)我国 C2C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必要性1.避免税款流失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市场高速发展,尤其是自2020 年疫情全球大流行以来,我国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爆发式增长,2021 年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达到42.3 万亿元,同比增长 19.6%,2021 年天猫“双11 全球狂欢节”上,成交额突破 5403 亿元,

    3、2022年成交额与 2021 年基本持平,且 2022 年天猫“双11”是参与商家最多元化的一届,有 29 万个品牌、数百万个中小商家以及主播,超过 2100 万种商品参与。近年来电子商务个人经营者的注册量也在高速增长,已远远超过了电商企业的注册量。2.落实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是指国家征税应使经济条件相同的纳税人承受的税负相同,不同经济条件的纳税人承受的税负不同,要和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相适应,它是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因为 C2C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不容易被税务部门完全掌握,个体经营者又分散在全国各地,使得税务部门对 C2C电子商务进行征管的难度增大。3.规范电子商务市场与传统商业模式

    4、不同,C2C 电子商务平台门槛较低,平台只收取卖家一定的会员费,商家只需要遵守互联网和平台运营商的协议规定,通过在线注册申请就可以进行各项交易活动,这导致 C2C 电子商务模式存在不严格进行网络工商实名注册备案的个人经营网店,所以商家在进行商品交易时极少主动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二、我国 C2C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面临的问题(一)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缺位我国 C2C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河北经贸大学财政税务学院胡倩姿(河北石家庄)ECONOMY 经济3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是目前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法律依据,该法重点规范的是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比如如何订立相关合同、如何

    5、解决争议等问题,对税收征管的具体规定有所欠缺,没有明确规定税务部门应当如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课税以及如何对其进行税收征管、稽查等,这样比较容易导致税款流失。由于 C2C 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中,交易地点难以确定,交易双方的信息具有不透明性,交易行为具有虚假伪造的可能性,导致现有的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发票管理以及纳税申报等相关制度不适用于 C2C 电子商务这种模式。(二)税制要素不明确1.纳税主体难以确定税务部门要想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首先要做的就是确定其纳税主体,并对纳税主体进行明确的分类。电子商务行业的大部分经济活动都发生在虚拟网络中,交易主体都以网络为掩护,这为税务部门确定纳税人身份增添

    6、了难度。C2C 电子商务的经营者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的,交易双方通过网络 IP 地址相连,而 IP 地址只是虚拟代码,具有人为操作改变的可能,同一个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用不同的 IP 地址进行操作,身份有造假的可能性,实际经营者和注册者也可能不是同一人,这使得税务部门无法找到对应的纳税人。2.征税对象不易分辨征税对象的准确区分是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税收征管的关键。电子商务交易与传统的实体经济相比,除了卖家与买家之外,还有第三方平台将双方联系起来,这种差别使得电子商务模式不能很好地适用现有的对实体经济的规定。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除了有形货物、劳务和服务外,还有一些数字信息化电子产品,比如电

    7、子书籍、数字化音像制品等,另外在互联网发展过程中还产生了许多新的虚拟化电子产品,比如游戏装备、游戏点券以及直播礼物等。对于这些电子化虚拟化的商品到底要作为货物、劳务、服务还是其他类别征税一直都存在争议,这也加大了税务部门界定税目的难度,更难以分辨征税对象,也不能确定按照哪一种税率征税,导致税源流失以及后续的税务稽查等工作难以进行。3.纳税地点难以判断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是通过网络进行的,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只有作为交易地点标志的网络 IP,但就 IP 的本质而言,它只是虚拟网络空间的一个数字符号和网络设定,与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真正所处的地理空间并没有实际联系。这就使得税务部门很难监管到电子商务经营者

    8、在什么地方,真正发生交易的地点又在何处,更难以判断其属于哪个税收管辖区域。因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所在地以及交易地点的确定比较困难,所以不能完全适用传统的实体模式下交易地点的确定方法。(三)税收监管存在限制在传统的交易模式下,税务部门需要对纳税人申报的销售收入和费用进行审核,通过企业的财务报表、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材料来判断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中是否存在问题。而 C2C 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并没有纸质化的相关资料,电子化的合同、账簿、发票等相关资料容易被篡改,影响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由于电子数据篡改甚至伪造不容易被发现,税务部门难以辨别相关资料的真假,不利于其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及时有效的税收监管,导致税

    9、款流失。三、优化 C2C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一)健全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法规电子商务经济发展迅速且前景广阔,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行业的税收征管,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ECONOMY 经济33相关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条例,同时不断发展和完善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法,并及时修正调整,适应社会发展。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的一些条款需要及时与 C2C 电子商务行业模式相关联,不断细化相关规定,比如规定电商个体经营者应怎样缴税,适用什么税率,税务部门要怎么对其进行后续的征管稽查;明确规定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征税的税制要素,提高法律层级,着重从顶层设计入手,把握住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融合发展的契机,加强完善现行

    10、税收体制和征管制度等基于执行层面的总体构想和协同机制,从全局角度规范适用于电商税收管理的统一度量,建立科学、健全、公平、高效的现代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二)明确电子商务下的税制要素1.明确纳税主体首先,要完善 C2C 电子商务经营者市场主体以及税收主体的登记制度,进行实名登记,要求他们如果想进行电子商务交易就必须进行市场主体和税收主体登记,并将注册者的身份证号作为其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与公安系统联合核实注册者的身份信息,确保真实性,通过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手段比如指纹、人脸等识别方式,对注册者的身份进行核实,确保纳税主体在电子商务平台注册的信息是真实可靠的,以便于以后的税务稽查工作的进行。其次

    11、,要求 C2C 网店经营者将其相关的市场登记以及税务登记等信息在店铺网站首页最显眼的位置公示出来,这样有利于发动消费者共同对其进行监督。2.界定征税对象C2C 电子商务交易的本质依旧是商品和服务的交易,并没有产生新的税种,所以不必要开征新的税种,只需要将其产生的新型商品或者服务作出明确的界定,纳入相关税种的征收范围之内。比如对于电子书、软件、数字化音像制品等数字化商品可以作为销售劳务征税,因为它们与实体商品相比,对物质资源的直接消耗较少,更多的是蕴含着人类劳动,更偏向于体现劳动价值,比较符合劳务的属性。3.确定纳税地点根据机构所在地原则确定纳税地点,可以把发生在境内的交易划分为两类:一是需要通

    12、过物流运输到消费者手中的实物,二是不需要物流运输直接通过网络传输到消费者手中的数字商品或服务。对于第一类交易可以按照实物的发货地作为纳税地点,对于第二类交易可以将卖家注册地作为纳税地点。而对于涉及境外的交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卖家在境外而买家在境内,二是卖家在境内而买家在境外,三是双方都在境外。对于第一类和第二类交易,可以将在境内一方的注册地作为纳税地点,对于第三类交易由于其完全发生在境外可以不征税。(三)加强我国税收监管引进信用评价体系,对 C2C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信用登记进行评估,根据其在纳税年度内的纳税申报情况以及税款缴纳情况判断其信用等级,分为A、B、C、D 等若干等级。给予信用良好的经营者相应的税收优惠,比如信用良好的经营者可以给其增加发票数量,提高开票金额等;同时要对偷税漏税者给予严厉处罚,比如减少其开票数量,限制其开票金额,对于其偷税漏税的金额加收较高的滞纳金及罚款,这样有利于增强电子商务经营者主动纳税意识。与第三方平台建立代扣代缴体系,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相关款项基本都是买家付款到第三方平台,等买家确认收货后交易金额才会到卖家的账户中,所以可以在第三方平台安装自动缴纳税款的软件,这个软件直接和税务部门相连。在纳税申报期,由第三方平台自行扣缴税款,以确保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这样可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有利于加强对 C2C 电子商务的税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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