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咨信网! | 成为共赢成为共赢 咨信网助力知识提升 | 自信网络旗下运营:咨信网 自信AI创作助手 自信AI导航
咨信网
全部分类
  • 包罗万象   教育专区 >
  • 品牌综合   考试专区 >
  • 管理财经   行业资料 >
  • 环境建筑   通信科技 >
  • 法律文献   文学艺术 >
  • 学术论文   百科休闲 >
  • 应用文书   研究报告 >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咨信网 > 资源分类 > PDF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全球气候变化形势下中国气候民事诉讼的理论障碍与进路.pdf

    • 资源ID:725400       资源大小:1.96MB        全文页数:13页
    • 资源格式: PDF        下载积分:10金币
    微信登录下载
    验证码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0金币
    邮箱/手机: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声明    |    会员权益      获赠5币      写作写作
    1、填表:    下载求助     索取发票    退款申请
    2、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3、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4、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5、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自信****多点】。
    6、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7、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自信****多点】,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全球气候变化形势下中国气候民事诉讼的理论障碍与进路.pdf

    1、2023 年第 4 期79全球气候变化形势下中国气候民事诉讼的理论障碍与进路张 挺摘要:气候变化造成的损害具有间接性、不确定性以及间隔性等特点,导致气候民事诉讼在原告资格、权利基础、事实因果关系以及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天然的理论障碍,狭义的气候民事诉讼并不多见。温室气体排放与大气污染造成的损害不具有同质性,两者的规制方向应采双轨制。从损害属人性的角度来看,气候损害并不是生态环境损害的法定类型之一,故而中国气候民事诉讼不应采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形式。虽然气候诉讼的主要着力点还是在公法诉讼而非民事诉讼,但气候民事诉讼应建立独立的气候民事公益诉讼类型,设立专门的气候变化诉讼案由,赋予社会组织与检察

    2、院原告资格。关键词:气候诉讼;气候稳定权;损害属人性;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691(2023)04007913一、背景、范畴与问题气候变化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挑战,也是当前中国开展国际合作的重点议题之一。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以下简称 IPCC)报告明确指出了温室气体排放与气温上升的比例关系,并提出要达成降低 2 度的目标。2018 年,IPCC全球变暖 1.5 度特别报告提出,2030 年碳排放要比 2010 年减少 45%、20

    3、50 年实现碳中和。a2019 年全球气候峰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 25 次缔约方会议)上共有 77 个国家表达了要在 2050 年实现碳中和目标。2021 年,中国政府提出了 2030 年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峰值、2060 年实现碳中和的目标(以下简称“双碳目标”)。以上气候变化国际形势以及中国双碳目标将对中国的气候法律问题产生显著影响。除了完善与双碳目标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之外,司法裁判也将对双碳目标的实现产生重大影响。b从语义学上来看,气候诉讼是指与气候变化相关的诉讼,即广义上的气候变化诉讼是“有关气候变化的诉讼”。而狭义的气候诉讼是以气候变化为诉讼中心,以应对气候变化、救济环境

    4、公益为目的的诉讼。目前学者的关注多基金项目: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实证研究”(项目号:22FFXB029)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张挺,男,法学博士,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环境侵权研究。aIPCC:Global Warming of 1.5 C,https:/www.ipcc.ch/site/assets/uploads/sites/2/2019/09/IPCC-Special-Report-1.5-SPM_zh.pdf,2023 年 6 月 28 日。b沈跃东:气候变化政治角力的司法制衡,法律科学2014 年第 6 期。80集中在狭义气候诉讼

    5、。a学界多认为将研究重心集中于狭义气候诉讼有助于将气候诉讼确立为独立的诉讼类型,发挥诉讼的积极作用,促进双碳目标的实现。b从原被告的关系上来看,狭义气候诉讼可以分为私人与私人之间的诉讼、私人与行政之间的诉讼、行政与行政之间的诉讼、行政与私人之间的诉讼四种类型。c考虑到中国司法实践的现状,中国气候诉讼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种类型:一种是私人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制定和完善气候政策以减缓全球暖化的进程(气候行政诉讼);另一种则是以私人排放者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主要请求内容为损害赔偿以及禁止排放等侵害排除(气候民事诉讼)。d本文主要聚焦于后一种情形。关于狭义气候民事诉讼,国内外已有不少成果。

    6、相比先行研究,本文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在中国相关立法不足、司法实践缺乏的现状下,尤其是从气候损害特点出发,讨论气候民事诉讼是否可能,存在哪些障碍,与气候行政诉讼应当如何分工?立法上如需确立气候民事诉讼,应当如何构建中国的气候民事诉讼制度?二、实证速描:国内外气候民事诉讼的现状(一)中国气候民事诉讼的现状1.中国气候变化的立法现状中国关于气候变化的法律主要集中在工业领域,如 节约能源法 第7条、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9条、可再生能源法第 4 条、电力法第 5 条、清洁生产促进法第 8 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2 条等,并且基本规定在这些法律的总则章节之中。中国温室气体排放规制法律具有如下特征:其一,现有立

    7、法大多是促进减排的法律,基本没有关于温室气体排放指标控制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相关义务的直接规定。其二,上述工业领域立法中的规定不包含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控制手段,难以具体约束相关法律主体的行为,对于气候变化只能发挥间接作用,这说明中国气候问题更多的是一个宏观经济产业问题。其三,立法没有直接规定气候变化可能造成人类健康、财产等传统民事权益损害,难以在民事案件中直接适用这些法律的条文作为请求权基础。由此可见,温室气体排放问题的解决主要是停留在政策层面,并未上升到立法层面,更没有体现在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构建之上。对此,立法者也注意到了气候立法缺失的问题。2.中国气候民事诉讼的司法现状中国司

    8、法实践中将气候变化的诉求作为民事争议焦点的案件极为罕见。民事案由独立化是民事诉讼类型成熟的标志之一,中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0346 号)中并未出现独立的气候变化纠纷相关案由。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与统计规范(试行)(法20219 号,以下简称“试行规范”)创设了“气候变化应对类案件”概念。“气候变化应对类案件是指在应对因排放温室气体、臭氧层损耗物质等直接或间接影响气候变化过程中产生的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公益案件。”气候变化应对类案件包括气候变化减缓类案件和气候变化适应类案件。这种分类并不周延,“减缓”和“适应”之间既有交叉,也有二者难以涵盖的领域,甚至本文所关注的重点

    9、排放单位排放温室气体问题都不在该案件类型之中。实践中,中国大部分气候变化诉讼集中于合同纠纷,不同于其他国家以侵权或者环境评价为进路的实践e,这说明中国气候民事诉讼尚未真正起步。从诉讼实务来看,中国几乎不存在所谓的气候民事诉讼(“真正”的狭义气候变化诉讼)。有学者a张忠民:气候变化诉讼的中国范式兼论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关系,政治与法律2022 年第 7 期。b高利红:我国气候诉讼的法律路径:一个比较法的研究,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 年第 1 期。cWinter,G.(2020).Armando Carvalho and Others v.EU:Invoking Human R

    10、ights and the Paris Agreement for Better Climate Protection Legislation.Trans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9(1),137-164.d谢鸿飞:气候变化侵权责任的成立及其障碍,政治与法律2022 年第 7 期。e朱明哲:司法如何参与气候治理比较法视角下的观察,政治与法律2022 年第 7 期。2023 年第 4 期81认为著名的“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诉国家电网甘肃分公司弃风弃光案”可以视为中国狭义气候变化诉讼第一案a,但也有学者认为这并非狭义气候民事诉讼,其实质是违

    11、反强制缔约义务诉讼,而非气候变化诉讼。b除此之外,国内学界对气候诉讼的实证研究基本是以比较法上的诉讼案件为研究素材,鲜见国内气候民事诉讼的案例。有学者认为,中国实践中出现的大气污染公益诉讼实际上就是广义上的气候诉讼,因为在这些诉讼中虽然没有提出关于气候变化的直接诉求,但结果对缓和应对气候变化具有明显影响。c对此,有不同意见指出,气候诉讼为当事人直接提出气候变化法律问题、政策问题、事实问题的诉讼,若未直接提出与气候变化相关诉求,则不属于气候诉讼范畴。d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国目前的环境公益诉讼并无气候变化的诉求,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气候诉讼,更不是本文民事气候诉讼的研究范畴。另外,科学研究表明大气污

    12、染不会加重甚至缓和气候暖化的进程,故而两者在气候暖化的生成机理上甚至是相反的,所谓的“协同推进”只不过两者皆是起因于化石燃料燃烧罢了。(二)国外气候诉讼的观察以民事诉讼为中心根据学者的总结,世界气候诉讼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e第一个阶段为 2007 年之前,主要寻求将气候变化的考量纳入到环境决策之中,弥补气候相关法律、政策的缺失。这个阶段气候诉讼主要是在美国、澳洲等地提起的以政府为被告,要求政府强化气候变化规制的诉讼,此时以行政诉讼为主。第二阶段为20072015年,此时的气候诉讼中原告试图让政府和企业为气候变化承担责任,民事诉讼进入诉讼选项范围,提起诉讼的地域扩展至欧洲。2015 年之后为气

    13、候诉讼的第三阶段,各国缔结巴黎协定之后,气候诉讼爆发,诉讼类型、当事人以及发生地区都趋于多样化。此时气候诉讼的主要请求为针对气候变化建立更加系统的社会政策、进行法律变革等,焦点便是战略性气候诉讼。f世界上几乎没有成功的气候侵权诉讼。g然而国际上认为,世界各国即将迎来气候民事诉讼的高潮,国内学者也不认可中国不存在气候诉讼的说法。h1.欧美气候民事诉讼近年来,欧美在气候诉讼方面产生了一些具有世界影响力的案件。欧美的气候诉讼中,行政诉讼主要诉求为请求制定温室气体排放规则、制定或修改气候保护计划,近些年著名的案件大多以行政诉讼的形式出现。欧美气候民事诉讼的诉求包括赔偿请求、防治救济费用的负担、停止侵害

    14、(请求采取防治措施)等。美国的气候行政诉讼包括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应对气候变动不力的诉讼,以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针对规制的合宪性和合理性提起的诉讼。另一方面,也有不少判例没有支持联邦普通法的公共侵害,但是这并不妨碍基于州层面的妨碍法获得支持的可能性。i美国的气候民事诉讼的主要类型包括:州或者私人以大量排放温室气体者为被告,请求削减排放和损害赔偿的诉讼,或者停止建设运营温室气体排放项目的诉讼(Nuisance 诉讼)。美国的气候变动 Nuisance 诉讼中,原告以大量排放温室气体的行为构成Nuisance 侵权行为,追究排放者民事责任。其中既有侵害排除请求的诉讼,也有损害赔偿诉讼。a张忠民:气候

    15、变化诉讼的中国范式。b谢鸿飞:气候变化侵权责任的成立及其障碍。c赵悦:气候变化诉讼在中国的路径探究基于 41 个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件的实证分析,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年第 6 期。d高利红:我国气候诉讼的法律路径:一个比较法的研究。eMaryam Golnaraghi,Joana Setzer,Nigel Brook,Wynne Lawrence and Lucia Williams:Climate Change Litigation Insights into the evolving global landscape,https:/www.genevaassociatio

    16、n.org/research-topics/climate-change-and-emerging-environmental-topics/climate-litigation,2023-7-5.f高利红:我国气候诉讼的法律路径:一个比较法的研究。g谢鸿飞:气候变化侵权责任的成立及其障碍。h朱明哲:司法如何参与气候治理比较法视角下的观察。iGore N V,Tarr J E(2010).Connecticut v.American electric power Co.The Harvard environmental law review:HELR,34(2),577-591.822019

    17、年 12 月开始实施的德国气候保护法第 3 条第 1 款已经明确了排放指标的法律拘束力,但是该法并没有肯定这是“主观权利以及可诉地位”(第 4 条第 1 款第 7 句)。即该法律规定的削减目标等作为客观法在法律上只能拘束行政机关,而不产生要求遵守的主观权利。a换言之,该规定是宣言性的规定,关于削减目标等规定不是所谓“保护规范”(保护市民的个人权利利益),要求遵守的诉讼不符合撤销诉讼的权利毁损要件,欠缺权利保护的利益。这对德国民事诉讼尤其是侵权诉讼中以保护规范为扩张要件的气候诉讼产生不小的影响,也不利于通过民事侵权诉讼追究排放者责任。2021 年 3 月 24 日,德国宪法法院作出了一个具有重大

    18、影响的判决,要求立法机构强化气候变动对策的决定。德国宪法法院认为,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尤其是气候保护法律法规允许 2030 年前排放大量温室气体,一直要到 2030 年之后才采取严格的减排措施,这可能严重限制申请人的自由权。基于此,立法机构应尽可能考虑2031年之后碳中和过程中市民的自由,有义务在2022年年底之前制定目标明确的法律。此外,还有一种气候行政诉讼在欧洲较为普遍,即以撤销发电站、道路等工程建设许可为诉求的诉讼。2020 年 2 月,英国上诉法院以考虑气候变动不足为理由,撤销了希斯罗机场扩建的许可。德国也有不少类似案例,只是在裁判结果上并没有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民事诉讼方面,德国 L

    19、liuya 诉 RWE 公司案便是典型,诉由为该公司故意排放的温室气体造成附近冰川融化,请求该公司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一审判决认为即便没有该公司的排放,Lliuya 生活环境的现状也难以改变,因此驳回了损害赔偿、停止侵害等请求。另外一个著名的民事诉讼案件是 Milieudefensie 等 7 家环保团体以及 17379 名市民以壳牌石油公司为被告,请求削减该公司温室气体排放的诉讼。2021 年 5 月 26 日荷兰海牙地方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判决公司在 2030 年之前削减 45%的温室气体排放。这种要求私人企业承担定量削减义务的判决,属于气候民事诉讼上比较罕见的胜利。2.日本气候民事诉讼

    20、以火力发电站诉讼为中心日本学界注意到了日本暖化对策推进法制约了气候变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以及诉讼程序的适用可能,这是因为该法将温室气体与大气污染物质进行了区别对待,因而原先大气污染物质规制的法律以及司法判例并不能适用到气候变化诉讼之中。此外,日本的气候诉讼中几乎没有直接以强化气候变动对策为目的的诉讼,而近些年针对新建或已运营发电站的温室气体排放有关的气候诉讼则较为常见。这与日本在 2011 年福岛核事故之后的能源转型有着极大的关系。福岛核事故后,由于对核能的恐惧,日本开始大规模废弃核电站,转而大量兴建火力发电站,二氧化碳排放量随之大幅增长,电力部门的减排压力骤然增大。b在此背景下,各地针对新设

    21、的煤炭火力发电站提起了请求停止建设或运营的诉讼。这些诉讼虽然大多以煤炭火力发电站作业导致大气污染为主要争点,但是为了阻止火力发电站的建设,原告也试图借气候变动请求停止建设火力发电站。到目前为止有 4 个代表性案件,作为日本气候诉讼的先驱,这些案件体现了日本当前气候诉讼的特点和趋势。(1)仙台气候诉讼案:2017 年 9 月,124 名居住在发电站周围的原告以仙台某小型煤炭火力发电站为被告,请求其停止运营。本案原告直接以气候变动为理由提出了民事诉讼。一审c以及二审d,法院都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在考虑包含地球暖化在内的环境负荷问题时,本案中的发电站对于国民生活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有用性以及

    22、公共性”。(2)神户气候诉讼案:2017 年 12 月,居住在神户市即将建设的某大型火力发电站周边的居民以神户钢铁厂为被申请人,申请公害调停。e调停以失败告终,次年 9 月这些居民便提起以禁止建设、运营该a山田洋温室効果訴訟:気候保護法法政治 72 巻 1 号(2021 年)604 頁。b浅岡美恵世界気候変動訴訟動向環境公害 49 巻 1 号(2019)31 頁。c仙台地判令和 2 年 10 月 28 日判夕 1479 号 164 頁。d仙台高判令和 3 年 4 月 27 日判時 2510 号 14 頁。e大塚直気候訴訟関覚書可能性困難性中村民雄編持続可能世界法 Law and Sustain

    23、ability 推進(成文堂、2020 年)145146 頁。2023 年第 4 期83发电站的民事诉讼,其中理由之一便是地球温室化的风险以及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稳定气候享受权;同时提起了撤销环境影响评价书确定通知的行政诉讼。该案行政诉讼一审部分驳回起诉、部分驳回判决,二审已经作出驳回判决。该案件民事诉讼一审正在进行之中。a神户案与上述仙台案具有相似性。(3)横须贺气候诉讼案:2019 年 5 月,日本东京电力和中部电力两大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 JERA 公司计划在横须贺市建设火力发电站,周边居民也提出了撤销环境影响评价书确定通知的行政诉讼,理由是为了达成巴黎协定必须停止建设该电站。目前案件一审尚在

    24、审理过程中。(三)国内外气候民事诉讼的特点与趋势总结以上国内外气候民事诉讼,可以发现以下共同点:第一,相较行政诉讼,气候民事诉讼的案件较少,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件更为罕见。目前众所周知的一些气候诉讼案件基本都是气候行政诉讼,也许起诉者也意识到只有政府规制才是应对气候变化请求的根本出路。从结果上来看,气候行政诉讼的请求已经在部分标志性案件中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或者部分支持,但是在气候民事诉讼尤其是气候侵权诉讼中,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仍较为罕见。反过来说,相比民事诉讼,气候行政诉讼为代表的公法诉讼似乎更能体现司法实践趋势。第二,气候民事诉讼试图寻求全新的权利基础,这些权利基础明显呈现出公私法交错的特点。在大

    25、陆法系国家如德日环境气候民事诉讼中,往往很难在传统民事法律中找到气候保护的依据,更多借助环境权或者人格权衍生的气候稳定权乃至人权作为请求依据。虽然在民事诉讼中,上述请求权几乎未见有法院支持,但为何实践中出乎一致地以此为依据提出请求,这也是值得学界思考的问题。第三,气候民事诉讼的请求内容分为损害赔偿与侵害排除。相对于损害赔偿的要件完备性,侵害排除请求似乎更为法院所接受。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法院判决被告需为其造成气候变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存在要求原告将来减排(侵害排除)的判决。b第四,世界各国气候民事诉讼遇到的难题主要源自于气候变化本身与传统环境损害以及生态环境损害之间的巨大差异。理论上要克服这

    26、些差异需要进行公私法互动的理论创新,司法实践上适应这些差异也可能需要时间,而这些都是当前中国目前所不完全具备的。三、气候民事诉讼的理论障碍与突破可能性如前所述,国内外气候民事诉讼遇到了一些困难,而民事诉讼中遇到的理论障碍也直接影响了诉讼能否成行。无论是否作为损害,气候变化具有如下特点:其一,间接性。温室气体的排放与健康、财产等损害的因果之间介入了世界范围内的全球暖化,也就是说温室气体本身并不会直接引起健康、财产等损害,通过地球暖化现象才会对具体的受害人产生影响。其二,范围不确定性。加害人与被害人的规模都非常之大,原告与被告只是全部加害人与受害人中极小的一部分,由此导致因果关系的疏远,如何分别梳

    27、理出加害人与受害人本身是带有价值判断的工作。其三,间隔性。从温室气体排放到损害发生之间极其漫长,加害行为与受害之间甚至超越时代,在地域范围上也可能存在较大的物理间隔,也就是说时空上加害行为与受害显现之间天然存在鸿沟。以上特性都指向了问题解决的方向可能并不是民事诉讼,而是公法规制及其诉讼。(一)诉讼主体的障碍:原告资格的确定气候民事诉讼中原告资格的确定一直是气候诉讼尤其是民事诉讼的一大难点。一方面,原告对于气候损害是否具有诉讼利益是确认原告资格的前提,而作为扩散性利益的气候利益对于当事人的确定造成a島村健SDGs 気候訴訟 1566 号(2022 年)5455 頁。b参见UNEP(2021):G

    28、lobal Climate Litigation Report:2020 Status Review,https:/wedocs.unep.org/bitstream/handle/20.500.11822/34818/GCLR.pdf,2023-7-4.84了障碍;a另一方面,即便原告对于气候损害存在诉讼利益,然而原告在整个气候损害的受害人中只占极小一部分,原告是否能代表所有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也备受考验。民事上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以存在作为赔偿对象的损害为要件,而民事诉讼中损害成为赔偿对象的要件之一是损害属于特定的原告。亦即民事责任法保护的对象限于这种主观损害,民事责任的成立以损害的属人性为前

    29、提。b对于居住在特定地区的自然人而言,即便承认气候损害的损害属性,损害只占极小一部分的原告能否让温室气体排放者的被告赔偿所有损失或者停止排放,不无疑问。即便通过公益诉讼制度,承认社会组织等机构的团体诉权,弱化了“损害属人性”的要求,但中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普通市民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因此普通市民提起气候民事诉讼的资格问题仍然有待立法和理论上进一步研究。c气候诉讼中诉讼资格问题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遇到的难题,因为气候变动所受损害以及风险对于全世界的人来说并不见得是相同的。实际上,对不同的地区或者人而言,气候变动的风险也是不同的,有些地区甚至存在受益的可能性。比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适格的困

    30、难相对较少,尤其是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相对比较完善的情况下,至于是否可以扩张至自然人,这有待立法上的明确。上述 2017 年自然之友诉国家电网甘肃省分公司弃风弃光案中,“自然之友”提起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提起诉讼的前提是相关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该案中甘肃电网公司作为电力购销和调配电力供应的电网企业,并非发电企业,其本身没有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并非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适格的被告。d但是,一审裁定书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并指令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审理。甘肃高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19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31、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该案原告“自然之友”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有明确的被告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虽然本案并不是狭义气候诉讼,但也表明社会组织在中国法院提起气候公益诉讼并不存在重大障碍。另一方面,中国尚无普通居民提起民事气候诉讼的先例,这与立法上不承认以及理论上的上述难点密切相关。(二)诉讼依据的障碍:权利基础的探寻在中国尚无气候变化专门立法的情况下,原告提起气候民事诉讼是否存在请求权基础?比较法上的气候人权可否作为民事气候诉讼的请求基础?对于气候人权作为民事请求权的基础,批判者认

    32、为气候人权存在滥用可能,且对合法行为可能造成不当干涉。e实践中,中国法院并不支持以人权为民事请求权基础提起的民事诉讼。此外,国外司法实践中不断涌现以传统的健康权、财产权为请求基础的案件。f对此,国内外学界研究重点是所谓的气候稳定权。气候稳定权,也称稳定气候享受权,指的是每个人都享有在稳定气候下生活的权利。国外司法裁判中普遍出现了以气候稳定权为权利基础的气候诉讼。比如,在美国的朱莉安娜诉美国案等案件中,原告把气候稳定权作为权利依据。g有观点认为美国的气候稳定权既具有人权性质,又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请求权基础。h与此不同,日本几乎所有的气候民事诉讼中原告都会将气候稳定权受到侵害作为提起诉讼的理由之一

    33、。i比如,在上述神户气候诉讼案中,法院认a 日 高桥宏志: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张卫平、许可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年,第 266267 页。b小野寺倫子人帰属利益侵害民事責任純粋環境損害損害属人的性格議論示唆(1)北海道法学 62 巻 6 号(2012 年)69 頁。c张挺:社会组织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质疑兼论 民法典 第1235条的解释,北方法学 2022年第2期。d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2017)甘 01 民初 434 号。e朱明哲:气候变化诉讼的人权进路及其局限,人权研究2022 年第 3 期。f高利红:气候诉讼的权利基础,法律科学2022 年第 2 期。g高利

    34、红:气候诉讼的权利基础。h高利红:我国气候诉讼的法律路径:一个比较法的研究。i 日 大塚直:日本环境法的理念、原则以及环境权,求是学刊2017 年第 2 期;张挺:环境侵权中侵害排除理论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 年,第 3536 页。2023 年第 4 期85为煤炭火力发电站常年排放大量二氧化碳,对气候变动有影响,增大了侵害原告的生命健康的危险性,因而原告可以以侵害气候稳定权为依据提出民事诉讼。a关于气候稳定权的起源,是否源于环境权?日本学说认为,气候稳定权是与自然享受权相似的权利,有必要进行适当区分。如有人认为,气候稳定权是环境权在气候领域的具体化,或者说环境权中派生出了气候

    35、稳定权。但是两者之间还是有差异的,表现在以下方面:其一,传统环境权论认为环境权是绝对权b,而气候稳定权则是一项支配权,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才能判断是否构成权利侵害。其二,环境权是对环境整体的权利,而气候稳定权的对象仅仅是安定的气候。c此外,安定气候权与平稳生活权具有相似性,或者说前者是后者的具体应用之一,两者一脉相承。实际上,在日本法院的判决中稳定气候享受权一般都是作为人格权的具体内容而出现,与生命健康等绝对性人格权不同,气候稳定权天然与风险证明相关,这个风险证明问题又与事实因果关系相关联。关于各国法院对气候稳定权的态度,美国法院多认为,维持稳定气候是一个政治问题,司法裁判无法为当事人提供确切

    36、有效的救济。d同样,在原告基于平稳生活权或者气候稳定权请求停止火力发电站运营的案件中,日本法院虽然认可了人格权乃至平稳生活权作为裁判依据,但是认为温室气体排放导致全球规模的气候变动或者生态恶劣影响上并无具体危险性。e从以上权利构成的视角来看,法院即便认可气候稳定权作为权利请求的基础,但是排放者到底排放多大量的温室气体,或者排放者所排放占比多大以及排放行为侵害到何种程度才能构成权利侵害,这些恐怕还是难以解决的问题。另外,目前科学研究上基本对地球暖化造成人类生活的危害已经达成一致,地球暖化导致的危害包括随着异常气候的增加给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疾病增加、农作物减产、海平面上升、生态环境失衡等,而且这种

    37、危害与日俱增。那么,是否可以将排放行为视为对人们生命健康财产损害的加害行为,从而对行为人追究民事责任,亦即是否排放行为即为侵权行为?这有待立法明确,但实际上这几乎是不现实的,很难想象没有温室气体排放的世界秩序,所以立法上最可能的模式是设定某些排放量为违法性的前提。因此,即便确立了气候稳定权这种新型权利作为气候民事诉讼中的请求权基础,实际上还是需要解决权利侵害到何种程度法院才会支持原告请求的问题。(三)诉讼要件的障碍:事实因果关系的界定温室气体的排放是全球性的,一个或者数个排放主体的排放量仅占到全世界总排放量中极小一部分,排放行为与被害结果之间缺乏条件或者相当因果关系。但是,对于温室气体排放行为

    38、与气候损害之间存在整体因果关系,学界恐无异议。f气候诉讼中的因果关系与之前的近邻环境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明显差异:其一,排放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之间介入地球暖化(气候变动),即温室气体排放本身并不是引起损害的直接原因。其二,排放者与受害人在人数方面都是世界规模的,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是加害人和受害人当中极小一部分。其三,从排放行为到损害的显现时间间隔特别长远。气候变化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时间间隔甚至可能超越自然人的生命周期。以上差异更对本就困难的环境因果关系认定增加了难度。即便如此,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的话,还是可能追究民事责任。g在大规模环境侵权中,如核事故、垃圾处理设

    39、施诉讼等环境纠纷在特点上与气候诉讼纠纷具有相似性。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中,为了改变证据有利于被告的情形,地方法院要求被告在证明设施安全性的基础上,a島村健判批民事判例 23 号(2021 年)118 頁。b参见大阪弁護士会環境権研究会編環境権(日本評論社,1974 年)1 頁以下。c大塚直気候訴訟関覚書可能性困難性。d高利红:气候诉讼的权利基础。e仙台高裁 2021 年 4 月 27 日判决判時 2510 号 14 頁。f谢鸿飞:气候变化侵权责任的成立及其障碍;Thomas Burman.(2022)A New Causal Pathway for Recovery in Climate Chan

    40、ge Litigation?The Environmental Law Reporter,Vol.52,10040.g島村健日本気候訴訟法的論点神戸法学雑誌 71 巻 2 号(2021 年)76 頁77 頁。86降低原告对因果关系的相当程度的证明,这些经验也被广泛运用到了气候诉讼之中。民事气候诉讼中因果关系的真正难题在于个别温室气体排放源的排放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如前所述,个别排放的总量占到世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比例是极其微弱甚至可以忽略不计。根据气候诉讼的特点,有学者提出引入比例因果关系解决事实因果关系的问题。比例因果关系,也称概率因果关系或者概率心证,是指在判断众多原因(者)导致

    41、某一损害的过程中,不能因为原因者众多而否定因果关系,而是按照比例责任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实际上,日本 20 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大气污染诉讼中已经广泛认可了比例因果关系的观点,学界对此基本持欢迎态度。a因此,也有学者提出可以在气候民事诉讼中引入依据被告贡献度的比例责任,理由包括:其一,既然可以计算全世界的累积排放量,那么同样可以计算该被告排放占到总排放源的比例。因此个别排放也可能对全球暖化造成影响,可按比例因果关系的理论追究个别排放者的责任。其二,如果以个别排放在总排放量中所占比例极小为由,继而利用 but for 规则排斥追究任何人的责任,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恐怕是难以接受的。其三,排放比例比较容易

    42、计算,虽然排放者众多,但从环境法上的污染者负担原则的角度看,不能因为原因者的数量众多而对此问题置之不管。此外,对于历史排放问题,有学者提出可以以 IPCC 设立后或者巴黎公约之后为限,判断排放者是否存在过失的问题。b但是,笔者认为比例因果关系论在气候民事诉讼的运用还是存在难以克服的问题。其一,温室气体排放是个全球问题,一国的原告不是受害人全部,一国的被告也无法承担全世界的暖化责任,以及为何仅仅计算 IPCC 设立后或者巴黎公约之后的排放,这需要全球协调,不是一国民事责任法所能解决的。其二,历史排放值的计算存在困难,即便在技术上可行,认可了因果关系的相当性,实际上其赔偿额度对于全部损害的填补而言

    43、也是极其微小的金额,这不是民事责任制度的目的。其三,正如上文所言,按照传统的因果关系判断规则,尤其是从 but for 规则来看,个别排放者对温室气体的增加微乎其微,那么对全球暖化的结果也是微乎其微的,反过来说即便没有个别排放者的“贡献”,暖化结果也会发生,这显然不符合因果关系本身的判断。c其四,既然其对全球暖化的结果只发挥了微乎其微的作用力,那么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的排放者和其他个人或者单位的排放者区别承担责任的依据又在哪里。(四)责任形态的障碍: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运用特定排放行为与气候损害之间的归因还可能存在运用共同侵权的困境。复数企业排放温室气体相互结合,产生了损害情况下,这些企业之间被

    44、认为存在“共同”因果关系,可以类推适用民法典第 1172 条的规定。d但是,根据第 1172 条规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时需承担平均责任,这在气候民事诉讼中的合理性恐怕是存有疑问的。是否可以要求企业将排放降低到合法层面之下,并让其承担连带责任?对于生命健康受损的情形,在传统环境污染侵权情况下,可以要求任何一方停止侵害,内部则通过保留追偿可能从而达到利益平衡。但是这种连带停止侵害的方法对于特定企业过于残酷,而且其“共同性”实际上也是备受质疑。与此相对,比例停止侵害论则是按照排放比例支持停止侵害请求的见解。对于不同排放者是否存在共同性,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为“强关联共同性”和“弱关联共同性”。e比如,

    45、在上述日本火力发电站诉讼中,原告也承认日本所有的火力发电站各自排放行为只存在弱关联共同性,故原则上只主张 2014 年之后建设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的煤炭火力发电站的强关联共同性。传统共同侵权行为要求侵权者之间存在共同性,而学说和判例都倾向于客观共同说,不需要侵权行为人之间存在共谋(意a石橋秀起公害環境法割合的責任法理立命館法学 327 328 号(2009 年)57 頁以下。b大塚直気候訴訟関覚書可能性困難性。c但是也有学者主张通过实质要素因果关系应取代必要因果关系理论,即首先可确认碳排放构成气候变化的实质要素,其次可确定碳排放巨头的排放行为是损害的实质要素,并排除消费者的行为。参见谢鸿飞:气候变

    46、化侵权责任的成立及其障碍。d谢鸿飞:气候变化侵权责任的成立及其障碍。e参见島村健日本気候訴訟法的論点。2023 年第 4 期87思联络型)或者共同的认识(认识容忍型)。a虽然有学者认为共同侵权仅指意思联络型而不包括共同过失型,b但无论如何行为人之间应该认识到其他行为人的存在以及发生危险的可能性,那么气候民事诉讼中的共同排放者至少符合后者认识容忍型的。上述日本神户气候诉讼案中法院就认可这种主观共同型的公共侵权行为。即便不存在上述主观要件,对于共同行为存在可以共同归责的客观关联共同性的,法院同样认可了共同侵权。借鉴环境污染侵权共同性的认定,一般客观关联共同性要求存在地域的接近性与时间的同时性。但是

    47、,温室气体排放对全世界的气候产生影响的过程中,具有强关联共同性的某些排放源并不限于某些排放者或者某些区域。特别是巴黎协定下各国都有减排义务,可见巴黎协定后的排放具有法律上的强关联共同性要素。因此,同期建设、运营的排放者的排放行为对于气候变动存在影响,可以认定为关联共同性。如日本 2011 年福岛核事故后公布了大量的煤炭火力发电站的建设计划,日本气候诉讼中原告便以此为依据强调新建火力发电站的强相关共同性。对于强关联共同性的共同排放者而言,其对起因于所有强关联共同排放者所引起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与损害赔偿请求一样,停止侵害请求同样可以依据强关联共同性,采用连带责任。与此相对,新建设的温室气体排放者

    48、与过去建设的排放者之间存在弱相关共同性。以日本发电站诉讼为例,各发电站的建造单位认识到其他火力发电站存在排放温室气体排放行为,也可以把握大概的排放量。考虑到日本火力发电站的排放总量在日本温室气体排放量所占比例并不低,火力发电站排放行为与日本全国其他各排放行为之间可以构成弱相关共同性。因此,对于弱关联共同性的排放者而言,如其可以证明自己的贡献程度的话,就可以相应减少责任。同理,其也可以请求按比例停止侵害。例如,日本所有的煤炭火力发电站排放的温室气体,应当遵循日本 2050 年目标、国际能源机构可持续发展目标以及 2040 年目标等,也应当遵循全日本削减目标,超越这些目标的排放即为违法,可以请求减

    49、排超越目标的部分。四、气候损害的救济:独立类型的民事公益诉讼以上从气候损害的特点出发分析了中国气候民事诉讼的主要障碍,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传统民法理论都难以支持潜在受害人针对特定的温室气体排放者提起民事诉讼,那么中国环境民事诉讼的出路在哪里?这部分从气候损害的损害属人性出发,构建符合民事损害特点的气候诉讼救济路径。(一)中国不存在政策落地型以及气候政策推动型气候民事诉讼首先需要面对的问题是,中国气候诉讼中民事诉讼的空间到底有多大?进而言之,气候司法或者气候政策是否可能推动中国气候民事诉讼?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0)白皮书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气候变化类案件可以发生在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公益诉讼

    50、领域。有学者认为中国司法机构的功能定位除了定分止争之外,还具有落实政策的功能,可以将气候变化领域的司法政策文件落实到各级法院的审判之中。c对此,虽然笔者承认司法机关非常重视国家政策在司法政策乃至司法解释制定中的重要作用,但是民事审判不能仅仅依据国家政策直接裁判。对于国家政策在民事司法中的作用,目前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不支持国家政策之法源地位,实际上民法典也删除了民法通则第 6 条“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的规定。此外,主流观点认为应该将民事政策转化为相应层次的法律法规,以此介入民事司法。d因此,至少在气候暖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应的气候民商事审判司法解a史尚宽:债法总论,


    注意事项

    本文(全球气候变化形势下中国气候民事诉讼的理论障碍与进路.pdf)为本站上传会员【自信****多点】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8-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页脚通栏广告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诚招英才 - 文档分销 - 便捷服务 - 联系我们 - 成长足迹

    Copyright ©201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help@zixin.com.cn    文档合作和网站合作邮箱:fuwu@zixin.com.cn    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   | 证照中心

    12321jubao.png12321网络举报中心 电话:010-12321  jubao.png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电话:12377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