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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实践路径——基于陕西省裁判文书样本的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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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实践路径——基于陕西省裁判文书样本的分析.pdf

    1、收稿日期:2023-03-14基金项目:西藏民族大学2020年度横向课题“蒲城县家事纠纷司法审理的实践与理论探索”(20200417)。作者简介:王亚妮(1974-),女,陕西商洛人,西藏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刑事法学。孟昕怡(1999-),女,陕西咸阳人,西藏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法学。反 家 庭 暴 力 法 确 立 了 人 身 保 全 保 护令制度,并将其视为一项独立制度存在,为家 庭暴力的 受害者提供 了一定 的 保 护 措 施。截 至2022年11月21日,在“中 国 裁 判 文 书网”以“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关键词搜索显示裁判文书4960起。此类裁判文

    2、书中关键字占据前三位的分别是家庭暴力4126件、离婚327件、夫 妻 关 系321件、人 身 权 利104件。通过对具体裁判文书的查阅发现家庭成员之间伤害、虐待并非仅限于夫妻之间、也包括共 同 居 住 的 家 庭 成 员 及 其 离 婚 后 同 居 期 间等。通过对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判文书的资料梳理可见,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实践中认定和核准标准不一,执行方面则似乎也存在一定困境。反家庭暴力法 公布后,离婚诉求中涉及申请人身保护令的在2016年至2018年所占比重较大,夫妻关系中涉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在2019-2020年比重开始上升,随着人身保护令进一步实施,其独立性特点逐步凸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

    3、实践路径基于陕西省裁判文书样本的分析王亚妮孟昕怡(西藏民族大学,陕西咸阳712082)摘要: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安全而确立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为预先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有效途径,弥补了治安救济和刑事救济等公权力对受害人权利救济的不足。反家庭暴力法 颁布实施后,陕西省出台系列指导意见落实该项制度,然而法律规范性与现实复杂性的差异致使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不统一、证据规则认定不完善、保护令的执行不得力等系列问题,有必要就家庭暴力的概念进行厘定、证据事实的确定与认可标准、执行令的执行主体与具体形式行进行合理建构。关键词: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建构中图分类号:D923.9文

    4、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8353(2023)01-0048-07No.1,2023(Vol.4,Total No.13)司 法 警 官 职 业 教 育 研 究VocationalEducationResearchofJudicialPolice2023年第1期(第4卷 总第13期)48-显,受害一方观念转变,即便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也不一定提出离婚诉求。2016年以来,家庭暴力违法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受害人的自我保护意识逐步增强,国家公权力机关干预家庭暴力效果明显,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使得一部分长期遭受到家庭暴力的受害人问题得到改善。然而因为现实社会的复杂性与人性的可塑性,法律制度不能穷

    5、尽所有,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过程中面临很多挑战。文章以陕西省裁判文书网资料及与实务部门工作实际,就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的相关问题进行阐释和分析。一、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缘起与演变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最早源于美国,1976年,宾夕法尼亚州最先通过立法规定了民事保护令。目前,该制度己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一种预防、制止家暴,保护家暴受害者的特殊救济制度。该项制度通过法院、公安机关等机构的事前干预来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将家庭暴力的事后惩罚转变为事前预防,对于保护家暴受害者,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源自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基于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和特殊性,20

    6、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的 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审理指南(简称 指南)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包含概念界定、裁定内容、裁定种类及有效期等。指南 属于内部性的指导文件,不能作为法官裁判案件的依据,可以在判决书说理部分作为论证的依据和素材进行引用。指南 规定指出诉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签发人身保护裁定15日内提出离婚诉讼,逾期没有提出离婚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可见,早期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是作为离婚 诉讼的附 属 程 序 存 在,不离婚就很难实现人身安全的权利保护,由此引发人身保护令具有依附性的观点,即没有独立性,事实上无论是否提出离婚,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

    7、继续有效。1指南 具有一定积极作用,但弊端也在所难免。经过多年的实践经验和总结,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明确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独立性。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 中的“不收取诉讼费用、不需要提供担保”的规定为独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供了经济保障。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公安部等六部委发布 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2022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讨论通过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 保 护 令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8、规 定(简称 规定),并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变迁也不断发展和完善。2002年11月29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 系统地规范了家庭暴力法律防治工作制度。2005年8月,西安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细化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组织、协调、监督等工作。2016年,陕西省关于贯彻落实全 面 推 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意见 和 关于贯彻落实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指导意见,系统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实施及联动机制。2020年7月,陕西 省实施 中华 人民共和国 反 家 庭 暴 力法 办法(简称 办法)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救

    9、助途径及家庭暴力举证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完善,办法 于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实施现状与现实困境(一)陕西省人身安全保护令所涉案件的情况分析1.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与核准情况法学论坛49-2016年至2022年,裁判文书网搜索陕西省法院,以“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关键词案件263起,以家庭暴力关键词案件209起。其中2016年至2020年,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共计120起,认可度占比达到72%,其中复议维持原裁定或者直接撤回的占比9.5%,条件不符合不予认定的占比达到18%,涉及案件中总体认定率较高。2021-2022年,陕西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判文书分别为45份和

    10、31份(截至2022年11月22日),数据显示,从2020年至2022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核准比例相对较高,个别不予核准的主要在于欠缺事实同居状态或者欠缺事实状态,准予撤回所占案件比较有所提高。2.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事由办法 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包括侮辱、诽谤等精神侵害行为。陕西省裁判文书资料显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事实理由主要包括殴打、谩骂、威胁恐吓、侮辱、限制人身自由、性暴力等。其中殴打、谩骂占比90%左右,威胁恐吓达到47.5%,其余所占比重相对偏低。资料显示,现实中的家庭暴力不是单一的形式,基本上都是殴打附带谩骂、威胁恐吓、甚至限制人身自由,同时个别伴随有性暴力,骚扰等形

    11、式,同时,家庭暴力不仅基于对申请人本身的暴力,还包括对于申请人亲属的暴力、跟踪和骚扰行为。办法 规定,现实中的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各项事由基本包含在内。具体引发家庭暴力的原因,有饮酒、赌博、第三者介入、经济因素等,多数并未明确标明,未标明原因所占比重较大,其中14%为饮酒所致。3.人身安全保护令核准的依据、期限与措施裁判文书显示,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据标准不一。资料显示,采用报警记录40起,行政处罚的4起,其余还有当事人陈述、医院诊断证明、照片及视频资料等,部分案件涉及到组合认定,也有直接认定符合标准,具体标准理由并未明示,即个别无证据证明申请的也给予批准。以上情况在2016年至2017年裁判文书

    12、存在一定比例,2020年以后,裁判文书相对比较清晰地阐明了申请被驳回的理由,包括:证据不能足以证明事实上存在家庭暴力或家庭暴力危险;基于分居或者离婚事实,已经失去发送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现实依据。人身安全保护令核发期限依据案件情况各有不同,数据显示主要期限为6个月,个别为3个月。从裁判文书可见,较为严重暴力的期限较长,由于没有明确特定期限的理由,个别比较严重的暴力行为在2020以前也有3个月期限。办法 出台后,裁定书比较清晰规范,人身保护保护令期限6个月占比较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按照禁止事项数量多少依次为: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威胁恐吓、禁止骚扰和接触被申请人、禁止进入特定居所等,其中禁止进入特定

    13、居所的案件数十起,主要为子女对父母的家庭暴力被禁止进入父母居所等。(二)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的现实困境1.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之“家庭暴力”的认定困境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由于家庭暴力中针对妇女的暴力较为普遍和严重,国际公约规定的家庭暴力范围仅规定了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主要指基于性别的暴力,即施加于身心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或威胁施加此类行为,强迫和其他剥夺自由的行为等。事实上,家庭暴力受害人不仅仅限于妇女,还包括一部分男性、儿童或者老人,受害对象不同,暴力方式也会存在一定差异。指南 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主要是夫妻之间,一方通过暴力或胁迫、侮辱、经

    14、济控制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的身体、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为。”反家庭暴力法 规定:“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办法 指“家 庭 成 员 之 间 以 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内容上王亚妮孟昕怡: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实践路径基于陕西省裁判文书样本的分析50-通过更为细致的例举方式,将部分精神侵害行为进行了规定。2022年 规定 指出,“家庭暴力包含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

    15、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规定 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从根本上保障了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家庭暴力认定中有诸多的共性,也存在一些细节差异,由此导致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方面存在困境。首先,适用主体身份关系问题。根据数据资料显示,人身安全保护令发送情况属于夫妻关系的占比达到90%以上,其中父母子女关系的占比7%,非夫妻关系的3%。即人身安全保护令发送情况中,提出离婚诉讼和已经离婚的都占有一定比重,处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暴力认定比例较高,属于家庭成员,对于已经离婚的也有认定情况,也有法院对事实上存在暴力但已经离婚的直接以离婚失去家庭暴力的因素而驳回申请

    16、。反家庭暴力法 第37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事实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即如果双方已经离婚但共同生活的,仍旧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判决离婚后,加害人对于受害人的暴力仍旧存在的现象比较常见,裁判文书中也有发送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其次,审查标准问题。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的标准是遭受家庭暴力或者具有遭受家庭暴力的危险。根据裁判文书网资料显示,陕西省裁判文书中显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中,95%以上为曾经发生过家庭暴力,并有报警记录、医院证明或者微信图片等,对于面临家庭暴力的危险方面则仅1起认定,案件中提到发生抓扯、受害人子女报警等。可见,现实中家庭暴力危险的审查方面注重是

    17、否有遭受家庭暴力的经历,忽略了未来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当然对于未来预期中潜在危险的审查方面确实具有一定的难度。最后,家庭暴力的形式认定问题。现实中,暴力形式常见的为殴打、插针、砸门威胁、诽谤、侮辱、限制人身自由,严重的达到将被害人殴打致伤较多,甚至多数为数次暴力并且程度较高。现实中,有暴力伤害痕迹的认定程度较高,精神暴力包括电话威胁、谩骂等,一般认定比较容易。当然,部分涉及暴力的行为,也存在证据不足不予认定的情况,而对于涉及性暴力或者精神伤害类相对认定程度较低。文书资料显示,涉及性暴力案件一起,案件被申请人许某某酒后企图对申请人罗某某强行性侵,遭到反抗后,对申请人进行殴打。另一起案件雒某某

    18、基于儿子及儿媳通过破坏财物、给床上泼冷水、砸坏房门、驱赶离开居住地等方式,给其造成身心伤害继而申请保护。2.证据规则与核发标准认定困境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证据规则及发送标准存在认定困境。首先,证据认定困境。司法实践中,证据部分主要通过受害人来提供,主要包括:受害人陈述、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司法鉴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照片、视频资料、承诺协议书、询问笔录、受案回执等资料。也有部分案件认定方面以被害人陈述为准,裁定书中直接标明经审查符合标准并给予发放。尽管 规定 第六条罗萍与高奔人身自由权纠纷案,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117民保令5号.https:/ 规定的保

    19、护期限为1天至6个月,可以申请延期。早期裁判文书显示,在暴力程度与保护期限选择上没有关联标准,个别案件中家庭暴力程度较高,甚至在哺乳期存在殴打行为、骚扰对 孩子的哺乳 行为,累 计 报 警5次,最终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限仅为3个月。部分案件中存在性侵及其殴打申请人及其亲属行为 的保护期 限也仅为3个 月,也 有 案 件 中 显示,仅存在通过暴力毁坏财物等方式威胁,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限为6个月的情况。再次,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事项实现困境。反家庭暴力法 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的事项主要包括四项,其中禁止家庭暴力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被申请人及相关近亲属较为常见。根据裁判文书资料统计,前两项为常

    20、态化禁止事项,占比均达到95%以上,其根据事实情况个别案件仅禁止骚扰、接触申请人及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住所及其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占比在5%-10%左右,其中以迁出居所为主。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选择依据主要以现实状况为准,但是,在选择方面涉及迁出居所的往往受现实影响较大,没有其他居所的适用度比较低。3.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困境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二条仅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送达及执行主体,即: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相关规定不足引发执行的困境:一是执行主体职责不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体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身安全

    21、人身保护令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批复意见,该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即通过一审终审,基层法院在司法资源极为有限的情况下面对大量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力不从心。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归档的执行措施包含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跟踪骚扰、责令被申请人迁出住所等。前三款都是涉及人身的执行,最后一款概要提出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事实上,法院在执行方面更多擅长于财产类的执行,公安机关则在人身执行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尽管执行措施包含公安机关的协助执行,但作为协助执行身份和主执行者的法院容易引发执行中的矛盾和推诿;二是并未明确执行方式。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后告知违反禁止令应当承担的

    22、法律责任,送达村居委员会和社区派出所,然后通过回访来监督,实施中有很多弊端。同时,禁止跟踪接触的远离令在执行方面困境更大,如果约束被申请人,现实中警力有限,不可能实时24小时守候。一般人民法院通过限制申请人活动范围来进行保护,无法也不可能通过完全技术手段实现控制。在迁出令签发方面案件更少,一方面涉及房屋所有权问题及是否侵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问题,另一方面涉及被申请人不积极主动执行或者确实有执行困难,搬离后居住问题的解决。根据裁判文书资料显示,个别案件主要就是无法解决居住问题而驳回关于迁出规定的申请,实践中对于合法夫妻关系的迁出申请一般不予支持。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建构(一)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

    23、中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虽然已经完全建立,但通过实践发现,家庭暴力认定标准方李某某与李某甲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陕0116民保令18号.https:/ 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解释包括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当事人。22022年 规定 则在第四条明确“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其次,完善家庭暴力的审查标准。既要考虑现实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明审查,还要包括对现实危险性审查方面的完善;最后,扩展家庭暴力范围,介于家庭暴力表现情况的复杂性,仅限于形

    24、式上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现实危险无法囊括诸如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类暴力行为,法律中既应当包括通过积极作为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暴力等侵害行为,也应当包含性暴力及其通过消极行为实施的精神暴力、经济控制等。(二)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中证据规则与核发标准人身安全保护令发送需要具备遭受家庭暴力或者具有家庭暴力危险的情形,上述事实存在的证明显得尤为重要。首先,明确证明主体与证据规则。介于现实暴力的类型和个人感受度的区别,在暴力证明方面采取主客观相一致的方法进行认定;3其次,根据暴力风险程度确定保护期限。现实中暴力程度不同,各法院在确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限方面的标准应当有适度共性,以实现对施暴人的震慑

    25、,避免标准不一而引发重复暴力,根据资料显示甚至有申请3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最后,细化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的标准。涉及人身方面的措施,暴力发生后,确定禁止令、远离令、迁出令等方面需要细化标准。禁止暴力相对容易认定,就是存在暴力的事实和危险,一般存在暴力的应当辅助实施远离令,没有事实接触的条件自然不可能存在事实暴力,可以设定禁止信息查询等,以避免施暴人对受害人地理位置的确定继而实施暴力,在迁出令设计方面,可以结合 民法典 居住权的新规定,实现对经济相对弱势的申请人予以保护。同时,对于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进行细化,以便于有法可依,继而实现实质意义的保护和裁定内容的实现。(三)完善与细化人身

    26、安全保护令执行规则1.明确执行主体的具体职责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措施,包括人身措施和其他禁止性措施,介于保护事项的不同及可执行性,有关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法院裁定后,应对执行机关主体职责进行明确化。首先,人身安全保护令中以涉及禁止转移、被执行人需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等涉及被执行人的财产限制措施由法院来执行;其次,人身安全保护令中以涉及禁止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责令迁出住所措施,应突出公安机关协助职责。4江苏省2010年 关于依法处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提出,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应该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的公安机关接收,公安机关转送给申请人和被申请

    27、人并负责执行,并规定关于禁止骚扰、跟踪、禁止实施家庭暴力、责令迁出住所的执行都由公安机关来执行。规定 出台后,强调了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及各部门的衔接机制,协作机制的各部门具体职责情况应当明确化;5再次,强化村(居)委会的作用。村委会、居委会不具有强制执行权,但是作为基层组织其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直接接触,能够明确掌握保护令的执行情况,可以及时反馈信息,存在违反保护令行为及时协助报警或者保护申请人,协助不力的可以追究相应的责任并给与依法处理。规定 指出当事人因为特殊事由无法申请的,村居委会及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代为申请。2.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方式法学论坛53-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项司法

    28、救济措施,是具有强制力的司法裁定,如果被执行人不遵守裁定内容属于对公权力的公然挑衅,会给被申请人造成严重的伤害。人身安全保护令除规定送达主体、执行主体,规定被申请人违反规定的处理情况、规定相关机构不积极承担报案义务的责任条款,还应当对执行机关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方式及其具体措施进行规定。具体包括:一是加装电子定位装置。对于受害人位置进行监视,一旦出现施暴人企图接近,可以进行训诫或警告,主要对于禁止跟踪、接触类的禁令较为合理;二是建立固定回访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回访,通过建立完善的回访制度来对被申请人执行保护令情况进行及时的跟踪和了解。积极推动村委会和居委会作为基层组

    29、织的协助执行作用,他们与当事人联系密切,可以通过联系、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疏导安抚,对被申请人进行教育、规劝。参考文献:1李瀚琰.人身安全保护令独立性的制度价值及其实现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2).2王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若干实践问题探析J,法律适用.2022(7).3葛云飞.人身安全保护令核发制度的实证研究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19:31.4王克芳.人身保护令执行制度研究D.兰州:甘肃政法学院.2019:13.5陈亦可.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主体的现实困境及出路J,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5).责任编辑:但小红The Practical Path o

    30、f Personal Safety Protection Order SystemOn Basis of an Analysis of the Sample of JudgmentDocuments in Shanxi ProvinceWANG Ya-ni,MENG Xin-yi(Xizang Minzu University,Xianyang,Shanxi 712082)Abstract:The personal safety protection order is a kind of civil compulsory measure established to protectthe pe

    31、rsonal safety of the victims of domestic violence.It provides an effective way to stop the violence inadvance and makes up for the shortage of rights relief such as security relief and criminal relief to thevictims.After the promulg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Anti Domestic Violence Law,Shanxi Pr

    32、ovinceissued a series of guidelines to implement the system.However,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legal norms andthe complexity of reality led to a series of problems,such as inconsistent identification standards of domesticviolence,imperfect identification of evidence rules and ineffective execution

    33、of protection orders.It isnecessary to reasonably construct the concept of domestic violence,the standard of determining andrecognizing evidence and facts,the subject and specific form of the execution of the order.Keywords:Domestic Violence;Personal Safety;Protection Order;System Construction王亚妮孟昕怡: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实践路径基于陕西省裁判文书样本的分析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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