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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法律问题浅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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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法律问题浅析.pdf

    1、Science and Technology&Innovation科技与创新2023 年 增刊 195文章编号:2095-6835(2023)S1-0095-05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法律问题浅析刘芳慧(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山西 太原 030000)摘要: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人工智能的身影存在于生活的各个角落,逐渐扮演着重要且难以取代的角色。现阶段,人工智能已经发展成为“表达性人工智能”,具备了自主创新能力,其创作物的外在形式和感官体验与人类作品极其相似,一般大众难以区分开来。与此同时,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受现有法律规制与保护,一直是理论界的争议焦点。由于目前缺乏关于人工智能创

    2、作物的专门性立法和统一性政策,各国虽然都对其进行了研究和探讨,但对其主体地位、权利归属、权利内容也都没有形成统一性认识,有的甚至是完全相反的观点。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以表达性人工智能为主要研究对象,首先整体介绍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基本理论概述;其次重点指出了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法保护的困难和问题;最后针对中国现实情况,创设符合国情的保护路径。关键词: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主客观相统一;著作权中图分类号:D923.4;TP18文献标志码:ADOI:10.15913/ki.kjycx.2023.S1.021人工智能是指人所研制的机器在特定算法程序的辅助下,表现出的人类的智能,是科技社会不断

    3、发展的产物,其在现实生活中无处不在,比如常见的智能手机、电脑和机器人等,但此类机器只是基于简单的程序性操作而运行,展现出来的是一种弱人工智能。通过对“自我学习”法的反复试用,“强人工智能”理论诞生且受到各领域学者的追捧,其创作结果已经超出常人的预判,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创作物的类人化。经检索并查阅相关文献,作者发现,国外关于人工智能及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立法倾向均早于国内。国外学者在 1981 年就已展开对“计算机”主体性问题的研究,中国学者在“人工智能”热潮席卷国内时才开始大量将研究视角转向该领域。自 2013年开始,全球多个国家与地区进入人工智能立法探索热潮,美国、欧盟、日本立法进

    4、程最快。2021 年欧盟率先发布人工智能法提案,该提案对上至国家层面、下至日常生活中涉及到的人工智能及数字运用都提出了技术规制措施与治理要求。2021 年 7 月,深圳市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意味着人工智能在中国也受到高度重视。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更新与广泛适用,因人工智能著作权侵权引发的诉讼案件也陆续发生,如国内首例北京菲林案,时隔近一年后发生的腾讯公司诉上海盈讯案,法院作出与第一案完全相反的判决。截至目前,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在理论界也受到讨论,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纠纷或诉讼也在发生,而中国尚未出台与人工智能创作物保护相关的专门性规定。因此,在相关

    5、争议发生后,各法院或法官在无明确法律原则或规则情形下,仅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规定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理解、自由裁量进行裁判,导致了同案不同判。所以,如何界定人工智能的主体性、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属以及寻求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障措施,是理论与实务中均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表达性人工智能”为研究对象,采用文献综述法、对比分析法及价值分析法,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的保护及路径构建展开研究,为国内著作权保护制度体系的完善,奠定坚实的根基。1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理论概述1.1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概念20 世纪 50 年代中期,在达特茅斯大会上,约翰 麦卡锡首先定义了“人工智能”的概念,即“学习和智慧

    6、的各个层面都能被准确地描绘,使我们能够制作一个机械来模拟它”,能够“利用机械模仿人类认知”的科学技术1。但就人工智能所“创作”的结果该如何命名,不同学者在此方面的观点也尚未得到统一,某些学者以“人工智能生成物”或“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来对其进行命名,某些学者则以“人工智能创作物”或“人工智能生成作品”来对其进行命名,就此类创作成果来看,其属性问题尚未得到统一性的解读。本文的观点是,在深度学习技术持续升级和发展过程中,人工智能的“智能”化特征越来越明显,就创作环节来看,给定材料之外的内容不断自动生成,所以应该科技与创新Science and Technology&Innovation962023

    7、年 增刊 1以“人工智能创作物”来对其进行命名,故本文以“表达性人工智能”为研究对象,即在设定程序辅助下,以大量的数据分析为基础,通过不断自我学习形成自己的算法模式,自动形成具有作品外观的作品。1.2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特征现阶段,人工智能具有了更强的自主性,已从机械的工具性操作演变为有目的、有逻辑的“智慧性”产出,具备了自身独特的表达形式和内涵,通过对多种类型作品的比较分析,本文认为其有如下特征:载体呈现不亚于人类作品。任何事物都要依附于一定的载体被看见并描述,人工智能创作物即使是依靠机器已经设定的程序和算法产生,也不例外。如“深度巴赫”所创作的巴赫作品,很多专家在欣赏时都认为是由巴赫本人亲自演

    8、唱。极快的创作速度与极强的精准性、客观性。就人工智能系统而言,拥有庞大的数据平台,输入不同的检索词语,分秒之内能产出数以万计的作品数量,且精确度更高。如人民日报 2021年在两会期间发布的“智能创作机器人”,现场采集各种信息,同时自动归纳各类背景信息,自发性地搜寻相关热议问题,从收集素材到作品发布不到 10 min,大大增强了报道的时效性。创作以内在程序和数据为支撑,没有独立思想。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整个创作过程,以模拟人类大脑形式进行,通过搭建人工网络系统算法进行数据的分析解读,不考虑任何质量和表现形式的情况下进行数据重组,本身就具有创造性特征,但并不具有人类的独立思想及血肉之躯。2人工智能创作

    9、物著作权法保护的现有困境2.1理论争议人工智能已经成为所有领域尤其是法律领域最热门的话题之一,由人工智能引发的主体身份问题也首当其冲。依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显然不包括人工智能这一主体。理论界现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看法。肯定说指出,法律主体的范围不是因循守旧,就国内法律主体的历史发展过程来看,为了与国内经济现实发展需求相适应,法律主体由自然人向法人、非法人组织不断变更,未来有一天,现阶段人工智能成为著作权主体必然发生。否定说则认为,至少就目前而言,没有任何证明人工智能有意识和有知觉的证据,相比之下,把人工智能与动物进行相似性分析好像更合适

    10、,原因在于,与人类相比,人工智能并不具备人类的生理特征且能力比较有限,不管处于哪种发展阶段,在人类的现实生产和生活活动中始终被当作一种工具,在地位面前也无法与人类相比,人格属性和人类权利更是无稽之谈,所以人工智能不应该被确立为著作权主体。在作品属性方面,因作品指的是人们单独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是人类思维能力的体现和表达,国内著作权法以作品为保护对象,并没有涵盖人工智能创作物。针对这一问题,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坚持主客观相分离的原则,认为二者是作品的两个独立要件,对其主体和客体分别进行认定。司法实践中,“菲林案”便采用的是这一观点。另一观点坚持主客体相统一,例如“腾讯案”,将自然人创作这

    11、一主体要素纳入界定其独创性标准的因素内。显然,在不同的认定规则之下,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不同的裁判结果,难以保障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在权属问题方面,传统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时,侧重于自然人对象,人工智能无法充当。当前,针对自然人的创作,在创作者和所有权主体并不相同时,将作者的范围扩大至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律拟制手段的辅助下,对此问题进行了妥善解决。人工智能通常被当作一项工具,因此,其一般处于被支配的地位,无法被认定为权利主体,有关权利也终将被人类所享有。就此问题来看,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有关权利到底该归谁所有,学者们也各执己见,主流观点认为应当考虑不同情形及付出努力的多少分别归属于开发者所有2、使用者所有

    12、3、投资者所有。2.2司法实践争议截至目前,在中国司法实践领域,已经出现有关人工智能著作权保护的案件纠纷,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为“菲林诉百度案”和“腾讯诉盈讯案”,通过对两个案件不同“创作物”的性质认定及判决结果进行分析并评析,知悉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现有困境问题,从而为提出路径设想提供基础。“菲林诉百度案”:北京菲林律所在威科先行数据的辅助下,对有关检索条件进行了设定,将司法大数据报告自动生成,于 2018 年发布在律所的公众号上。此后,北京百度网讯公司对此报告进行适度删减后,通过自己的百家号平台发布了此报告,菲林律所对此感到非常不满并进行维权。这是国内首件与人工智能创作

    13、物著作权有关的纠纷案,于 2019 年和 2020 年分别作出了一审宣判和二审宣判。法院认为,人工智能不具备著作权主体资格,故其创作的报告也不具备作品属性。显然,本案采用的是主客体相分离的原则对涉案文章进行评判,将独创性和自然人创作作为各自独立的要件来看待。显而易见,中国著作权法的目标Science and Technology&Innovation科技与创新2023 年 增刊 197是保护人类的智力成果,必然所有的解释都要为这一结果服务。上述案件将两个因素独立判断、独立分析,在得出涉案文章具有独创性的基础之上,进而分析主体是否满足,最终以人工智能非自然人主体而否定了其作品属性,但与此同时又明

    14、确指出应当给予相关权益的保护,但对这一权益保护并未明示,难以发挥确定性裁判的指引功能。“腾讯诉盈讯案”:腾讯公司通过人工智能“Dreamwrite”自动生成了一篇股市财经类文章,在文章结尾写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 Dreamwrite 自动撰写”并发表,上海盈讯公司未经许可将该篇文章复制并发表在自家平台。腾讯公司觉得盈讯公司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了侵犯,就此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案涉文章具备文字作品的属性,不仅具有可复制性,同时也反映了自然人的个性选择与评判,主创团队对结论的形成发挥了决定性作用,该文章具有独创性。该案采用了主客体相统一的原则,认为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两步走,首先从外观上

    15、考察是否满足最低限度的独创性判断,其次从创作过程中考虑其是否存在自然人的个性化选择判断。与菲林案相比,该判决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做出了很好的指引,顺应了新时代人工智能时代发展的要求,缓和了新时代下技术日益更新与制度供给的滞后之间的矛盾,促进了知识产权领域的进一步发展,为同类型案件的审理起到了重要的参考价值,具有划时代意义。3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的可行性论证通过文章第二部分的内容可以看出,在中国的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就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主体问题及权属认定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本部分论述将在不考虑自然人为创作主体这一问题的基础上,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独创性及权利保护的明确性两个方面展开论证

    16、,就此可见,以人工智能创作物为对象,保护其著作权是切实可行的。3.1人工智能创作物具有独创性通过上文的一系列分析可知,从外观来看,人工智能创作物目前已经可以满足最低标准的独创性,且中国著作权法独创性标准尤其强调注重自然人的个性化创作意图。现阶段的人工智能并不具有自主意愿和自我意识,也谈不上有明显的创造意愿,但全观整个人工智能创作事物的创作流程,从产品设计到程序录入再到计算编程,不论创作结果的生成过程为何,都是由人工智能在有限的计算预设情况下经过深入学习后而完成的,从总体来看,人工智能创作物承载了人的主观意愿创作,即使人类无法预测人工智能创作物最终生成形态,但前期的创作意图和构思在最初进行设计时

    17、已将可能性的内容、形式注入大致的框架范围内,只是算法程序通过不同的排列组合将其进行随机抽取,并未完全超出人类的意志支配范围。3.2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利保护的明确性当人工智能进入公共领域时,给予其署名的权利,在腾讯案中这一问题被提及,同时裁判文书的要旨也对这一观点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指明了方向。当今各样优劣不一的创作物冲击着现有的文化市场,如果未能将其进行署名,为其贴上固有的标签,随着它们进入公共领域的数量不断增大,更多的争议也将会出现。就针对高质量的人工智能创作物而言,产生的社会价值变大,收益增多,则会有更多的人想要将其占为己有,但现实生活中,掌握通过人工智能创作高质量作品这一技术的主体少之又少,

    18、被恶意之人不断利用,从真正权利人的视角出发,这样不够公平,对产业发展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对于大众受众群体而言,不同群体对文化的选择标准存在差异,追逐自然人作者名声的群体不乏少数,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予以公示,则可知晓创作物的真实情况,在权利明确的前提下,可自由选择获取自然人作品还是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这对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是相当有利的。综上可知,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进行法律规制具有现实的紧迫需求,应当予以重视。中国司法实践中的操作为这一制度的设计提供了有效参考,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利基础。4构建中国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的路径设想综合上述内容分析,就该问题中国仍处于探索初期,并未在此方面

    19、构建相当完善的立法体系,也没有非常成熟、非常成功的经验和案例可供借鉴,在人工智能技术持续更新升级过程中,各类新问题将层出不穷。专项法律规范的制定,会造成立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其修改工作也将非常烦琐,导致社会稳定性受到了极大的削弱。所以就目前情况而言,单独立法与现实需求并不完全符合,建议优先对现有的著作权法进行修订和改进。4.1确定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品属性4.1.1明确人工智能创作物特有的独创性特征独创性,以原创为核心,即创作者自行完成了此作品的创作且其构思具备极强的独立性,其中所包含的技巧和方法,与既有作品存在明显不同。“深度学习”方法在 2006 年被提出,其从现代仿生学获得灵感,机器运作对人

    20、类的大脑皮层运作原理科技与创新Science and Technology&Innovation982023 年 增刊 1进行了模拟。举例来讲,人类对数字图片进行观看时,在十几毫秒内便能发出自己的判断,原因在于,人脑中有对视觉进行定向处理的智能板块,各类光敏信息对人脑神经元产生了极大的刺激,不同神经元的细胞激活值是相当高的,部分神经元被激发后,会带动性地激发其他神经元,在神经中枢处理过后,将图片信息传递给大脑。从机器方面分析,其在对大脑神经网络进行建模的基础上,可以分层处理所输入的数据。“微软小冰”就是在此方法的辅助下创造了一些作品。“微软小冰”4取材自 20 世纪 20 年代以来中国519

    21、位诗人的数千首诗,对录入数据经过一万多次的反复分析归纳,形成了特有的学习模型,分为两套程序运行。就图画来看,用户将图画输入小冰后,图像小冰以预设算法为支撑来精准、快速地识别图像特征(第一神经元),对图片的关键激活值进行获取,将此激活值当作全新特征向诗歌小冰传送(第二神经元),在另外的预设算法辅助下执行转换操作,重新排列组合,对诗歌作品进行创作。在此期间,人类充当了“辅助工”的角色,并未对第三人力量进行借用,是在 CPU、GPU 和内存条等自有机器元件和指定算法的辅助下,将图片转变为诗歌,最终的成果是在独立构思中得出。总体来讲,尽管人工智能系统的开发和设计主体是人类,然而人类根本预测不到此系统所

    22、能够创作的内容,其创作风格独特且创造性强。把本文研究的该类人工智能创作物确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对其独创性特点加以示例,不但能够大大提高人们的创作效率,更能够解放社会生产力,让人类有更多的时间和机会投入于作品质量的提高。4.1.2提高认定标准,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现阶段,人工智能本身成为著作权主体的条件尚未成熟,故不能按照目前就自然人作品的认定标准及规制对其创作物进行评价。现行著作权制度下,独创性的认定应该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判断过程,故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的认定,应确立“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先从创作物的外在表现形式与人类作品的差异性进行判断,符合最低判断标准,再从创作物的生成过程去判断

    23、自然人对其参与度,二者相互统一进行认定。第一步,先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客观表现形式进行分析,以普通大众的视角进行分析,其外在形式是否符合作品的外在表现,是否符合大众审美,并可判断与已有作品是否满足最低限度的差异性。若得出结果为否定状态,则直接断定其不符合独创性要求;若为肯定结果则进行下一步判断。第二步,从创作过程出发,考量自然人个性与创作意图及参与度等主观因素。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两步的判断,达到主客观相统一的要求,才能判定其是否具有独创性,不可因单纯的人工智能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创作主体就直接否定其独创性。4.2构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署名权规则第一,增设特定主体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强制署名义务。在中国现行

    24、著作权法体系中,署名权是可以区分作者主体的权利,为适应人工智能这一新生事物的出现并解决实际应用当中的问题,应当增设特定主体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强制署名义务,即在人工智能创作物上强制标注“由 XXX 创作”,同时将这一强制义务付诸于人工智能的使用者。就腾讯 Dreamwriter案来看,作品带有人工智能的“署名”,文章发表过程中,以“由 XXX 创作/撰写”署名5。标记完成后,能够对人工智能和自然人的作品进行明确的区分,读者也就此获取到了不一样的体验。第二,明确违反强制署名义务的后果。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强制署名义务主体,以确定为其实际使用者较为恰当,并且为人工智能创作物在形成作品之前最直接的实际操作

    25、者。在涉及到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侵权争议中,其使用者未履行署名义务的,则应当承受其举证不能的相关法律后果,如其有意地隐藏作品产生的真正起源,则可能构成欺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款进行惩罚,对情节严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警告,必要时采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措施。涌现新生事物后,和当前制度相融合,让当前的法律体系能够持续、稳定地运行下去。4.3创建人工智能使用者的权利制度现今,大众观点是人工智能创作的成果在著作权法上其权利属于人类,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给予人工智能,这在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内都难以实现。本文研究的观点是:可在国内现有著作权法的基础上,在

    26、其权利分配上对“以使用者享有著作权的原则为指引,适度扩展一些特有规定,以合同约定为例外”6的基本原则进行增添,结合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特殊性,借鉴英国的参与者原则对其归属作出认定,即建立“以使用者享有著作权为原则,投资者为补充,当事方意思自治为例外”的权利归属制度。4.3.1以使用者享有著作权为原则“法律应该在各类影响因子内,将决定性因素挑选出来,尽可能地平衡法律预见性和灵活性。”7作品是作者的劳动成果,体现的是作者的意志,对作品的最终呈现方式起到了积极的“塑造”作用。就人工智Science and Technology&Innovation科技与创新2023 年 增刊 199能创作物而言,相比于

    27、其他权利主体,其最终体现的是使用者的个人意志,且使用者的前期投入对其创作物的产生具有实质性贡献。人工智能创作物产生前期,均需要使用者向其输入具体的创作指令,对其产出内容及输出标准进行设定,体现了使用者的人性化选择。虽然使用者对其产出结果具有不特定性,但最终向大众呈现出来的产物是使用者在初产物的基础上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筛选、润色、修改后进入大众视野的。故本文认为,人工智能的使用者在其权利归属上具有天然的优先性。4.3.2以投资者享有著作权为补充人工智能创作期间,使用者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在资金和技术方面也遭遇了一系列的问题,创作物生成后,调研、供需调节等操作同样是必不可少的。现阶段,著作权法在自然

    28、人作品的基础之上,衍生出了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等相关规定,为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物投资者的权益,可将该规则灵活应运。参照法人作品的情形:人工智能创作物产生的操控者并不是基于自身单独的创造意图,而是在法人意愿的指导下使用人工智能完成作品,以法人身份对其进行发表传播并负担风险,由此形成的人工智能创作物中包含的是法人的“思想”。此时,人工智能创作物为法人作品,并按照法人作品的权利原则,最终由法人享有著作权。参照职务作品的情形:现阶段,由个人单独进行人工智能的开发及投资情形少之又少,绝大多数需要依托企业进行资金、技术支持,此时人工智能的投资者或投资单位招来多个开发者、使用者进行人工智能的相关程序研究及使用,

    29、并向其支付报酬,最终风险由投资单位承担。此时,应将权利归属于投资者,也可进一步引导投资者积极创作,为科技文化事业奠定坚实的发展根基。4.3.3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例外“当交易成本为零时,初始的法定权限配置是不重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来达到社会资源配置的最大化和经济效益最大化。”意思自治原则是商品经济发展前提下的客观规定,反映了民事主体的各个意志在经济行为领域中依法取得的最高限度的权利,与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相辅相成。回观本文论题,同样适用。若当事人在人工智能创作物形成的阶段过程中,签订合同明确约定了权利归属,则按照约定进行,根据其意思自治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实现利润效率最大化。5结

    30、束语在人工智能技术持续升级、大力更新的过程中,其慢慢被广泛运用于音乐、绘画和文学创作等领域,与人类操作相比,其产量更大、速度更快。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不少以交易客体身份而存在的商业性质的作品,由此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同时产生的纷争也增多。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人工智能及其创作物作为一种新兴事物,类型不断增多的同时,对应的模糊领域也增加,如无法围绕此制定严格、规范的法律标准,将很容易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通过立法形式出台相关规定,势在必行,我们应当对此抱有一种科学、客观的态度,不畏艰难,从时代需求出发,作出适当的调整和改进。参考文献:1DANIEL C.AI:The tumult

    31、uous history of search for artificialintelligenceM.New York:BasicBooks,1993.2袁真富.人工智能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研究J.科技与出版,2018(7):103-112.3余翔,张润哲,张奔,等.适应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研究J.科研管理,2021,42(8):176-183.4曹越.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以“微软小冰”为例J.社会科学动态,2019(3):75-82.5向波.人工智能应用与著作权保护相关基础问题探讨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5(2):5-14.6曹新明.我国著作权归属模式的立法完善J.法学,2011(6):81-89.7蒋舸.雇佣关系与法人作品构成要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32(5):102-109.作者简介:刘芳慧(1993),女,山西临汾人,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学。(编辑: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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