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分销 收藏 举报 申诉 / 13
播放页_导航下方通栏广告

类型施工企业-分公司.doc

  • 上传人:可****
  • 文档编号:698424
  • 上传时间:2024-02-04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53.50KB
  • 下载积分:11 金币
  • 播放页_非在线预览资源立即下载上方广告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施工 企业 分公司
    资源描述: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 文 档 1 【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 区外进宁施工企业分公司备案指南      关于落实《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 做好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备案 并轨阶段工作的通知 宁建发[2009]76号 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自治区招投标管理中心、建管总站、质监总站、造价站,各市、县(区)建设局及所属招投标管理机构、建筑管理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 自治区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宁建<建>字﹝2009﹞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了对区外来宁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以一次性设立分公司备案的方式,代替了以前凡参加招标必须备案的重复作法,方便了来宁施工企业。为保证备案方式的顺利转换,减少各方失误,对新备案工作的推行做出以下安排: 一、2009年8月1日以前,两种备案方式并轨共存,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可任选一种方式办理备案手续,两种备案方式核发的备案文书均合法合规,具有同等效力。2009年8月1日后停止每逢参加招标必须备案的方式,区外来宁施工企业一律按管理办法的要求,以设立分公司的方式办理备案手续。 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办公室在继续做好原备案工作的同时,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即刻开展区外来宁施工企业分公司备案工作,与备案工作有关的申请表、申报所需资料一次性告知单、办事程序等工作要件应同时印制、公布,备案工作流程应按规定进入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计算机工作平台。厅行政审批办全体工作人员应通过学习全面掌握新备案工作的各个要领,确保备案工作并轨、转换的顺利完成。 三、区外来宁建筑企业备案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核后确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市县(区)建设局及所属招投标管理机构、建筑管理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等,应根据本通知的安排,对已备案的来宁施工企业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不得因其在并轨期选择的备案方式不同而设置人为的障碍和壁垒,阻滞其参与正常的市场竞争。 四、长期参与我区建设和有意进入我区建筑市场的区外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和本通知关于并轨期的工作安排,适时调整自身参与市场的准备工作和备案方式,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具体办事信息如下: 1、办事窗口:宁夏政务服务中心一楼0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 2、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址: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址: 4、相关表格请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下载中心查找 5、咨询电话:0951-6982630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印发《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建(建)字[2009] 2号 各市、县建设局、工商局、地税局: 为加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管理,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维护建筑活动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修订了《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凡在本办法实施前在我区登记备案的进宁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重新进行登记备案。 附件: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 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范外地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维护建筑活动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修工程等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建筑活动的区外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宁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进宁企业”),是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注册地不在本区行政区域,进入本区行政区域进行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进宁企业的登记备案工作。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进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宁企业实行进宁备案登记制度。进宁企业应先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分公司,凭企业资质证书、法人营业执照等办理分公司工商登记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后,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宁登记备案,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进宁企业建筑工程备案登记证》,分公司统一管理在宁的施工项目,自觉接受当地公安、劳动、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管理。 第六条 进宁企业持《进宁施工企业建筑工程备案登记证》方可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作为工程招投标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进宁企业注册分公司工程技术人员等级、人数与企业资质级别要相称,一级及以上施工企业须有3名以上一级注册建造师和5名以上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二级和三级施工企业须有2名以上一级册注建造师和4名以上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及“五大员(施工、材料、安全、质检、预算或造价)”必须配备齐全。同时承揽多项工程的,应增加人员配备,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 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及项目经理发生变动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到备案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第八条 进宁企业办理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三)企业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企业资质证书;   (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 (八)进宁企业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九)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及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分公司成员的职称、执业资格证书、与总公司签定的劳动用工合同和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十)分公司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   (十一)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第九条 办理备案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宁企业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第八条规定的资料;   (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进宁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发现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进宁企业的备案文件后,应进行登记、核查;核查合格的,在15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备案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进宁企业享有与区内企业同等的权力、并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企业分公司的基本情况、资质情况、业绩和市场行为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本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接受本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进宁企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将不予登记备案: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宁企业遵守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年度审核。年度审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宁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施工项目的有关资料等。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宁企业的市场行为、经营管理、申报纳税、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分公司人员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审核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有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一)         本年度没有承揽工程的; (二)         连续2年没有创建市级以上标准化工地的; (三)         审核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         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和项目经理没按要求及时变更登记的。 (五)         没有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的。   第十四条 进宁企业不合格名录,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暂停企业在宁投招标活动,情节严重的清出本区建筑市场。   第十五条 注册地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建筑施工企业进宁施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 2月1日起施行,原《区外进宁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宁建(建)字[2003]64号)同时废止。   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备案办事程序 办理事项: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建筑施工企业进宁施工备案 办理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 办理依据: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 进宁企业办理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有效期内的介绍信;   三、企业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企业资质证书;   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企业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 八、进宁企业在宁办理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九、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分公司成员的职称、执业资格证书、与总公司签定的劳动用工合同和在总公司注册地办理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十、分公司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   十一、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或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需加盖总公司公章,并注明进宁备案专用。 进宁企业备案人员要求 一级及以上施工企业须有3名以上一级注册建造师和5名以上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二级和三级施工企业须有2名以上一级册注建造师和4名以上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及“五大员(施工、材料、安全、质检、预算或造价)”必须配备齐全。同时承揽多项工程的,应增加人员配备,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 办理程序: 一、受理核验 受理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大厅窗口,审核备案企业提供的备案资料,资料齐全后受理,大厅核验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二、复核 受理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核验进宁企业分公司办公场所和分公司进宁施工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设情况,符合要求后,核验时限为2个工作日。 三、颁发《进宁企业建筑工程备案登记证》 办理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大厅窗口。 备注 一、《进宁企业建筑工程备案登记证》有效期2年,总公司资质、公司性质、法人等情况和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及项目经理(建造师)发生变动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到备案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二、单项工程备案制度向注册分公司备案制度过渡截止日期为2009年7月31日,在此之前进宁企业可自主选择单项工程备案或注册分公司备案。2009年8月1日后,执行企业进宁备案制度。 三、《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申请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检查表》、《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检查表》可在宁夏建设厅网站()下载。《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申请表》填写一式三份,填写完整、打印清晰、字迹工整,不可涂改,表内加盖公章。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联系电话:0951-6982630。 表格下载: 1、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申请表 点击浏览该文件   2、施工企业质量工作检查表 点击浏览该文件   3、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检查表 点击浏览该文件   4、进宁建筑企业施工备案登记证打印确认表 点击浏览该文件 0万U豆体验卡 卡号:50D890668267e3349e33 密码:686d03401eefba96faba 奖品名称:500万U豆体验卡 卡号:50De7a00c543af387fc0 密码:b26488ce65abc1787202 奖品名称:500万U豆体验卡 卡号:50Dbac63885c802fd52e 密码:3d1c344384327b85efff 奖品名称:500万U豆体验卡 卡号:50Dd97f0765bdf6998a3 密码:48db1c14e42a2b321fac 奖品名称:500万U豆体验卡 卡号:50D61215eb41ae3cc919 密码:25bffae5346e7b7d2548 奖品名称:100万U豆体验卡 卡号:10D1cab621456ab278ab 密码:709f65f32865af2559c2 奖品名称:100万U豆体验卡 卡号:10D8f1d6a4b953f3474e 密码:6e2e4017cce30dc7e055 奖品名称:100万U豆体验卡 卡号:10Dd1fc6d6dd529b6892 密码:a5dbdd8338f91d2c0701 奖品名称:100万U豆体验卡 卡号:10D08377b71d4374262b 密码:1d7a7c21ebd99b798a54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咨信网温馨提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自信AI创作助手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施工企业-分公司.doc
    链接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698424.html
    页脚通栏广告

    Copyright ©2010-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微信客服:咨信网客服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help@zixin.com.cn    文档合作和网站合作邮箱:fuwu@zixin.com.cn    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   | 证照中心

    12321jubao.png12321网络举报中心 电话:010-12321  jubao.png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电话:12377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自信网络  |  ZixinNetwo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