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昌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资料仅供参考南昌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洪办字 号)精神,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工作人员。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二)
2、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立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工作。 各区(县)、街道(乡镇)可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的详细规定。第四条 社区
3、工作者经过选任和公开招聘等方式配备,其职数由各区(县)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和社区规模确定,并报市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一)关于选任的社区工作者。1、社区党组织中的专职工作者。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参加选举当选的、或被任命为社区党组织成员的专职人员,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2、社区居委会中的专职工作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专职人员,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二)关于招录的社区工作者。除上述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选任的社区工作者外
4、,在社区工作站配备的专职工作人员, 与街道(乡镇)签订聘用合同,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社区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按照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采取公开招考的办法录用。招录工作在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区(县)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实施。 招聘对象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1)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2)热爱社区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相关业务知识。(3)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5)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的待遇。(一)社区工作者的基本待遇,包括工资补贴、工作
5、年限补贴和其它待遇三部分。1、工资补贴。社区工作者基本工资分三档,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党组织书记)每人每月1800元(含省民生工程安排补贴资金220元),社区居委会副主任(社区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工作站站长)每人每月1700元(含省民生工程安排补贴资金190元),一般专职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500元(含省民生工程安排补贴资金160元)。2、工作年限补贴。社区工作者根据在社区工作的实际年限享受工作年限补贴。工作年限每满1年,下年度开始增发工作年限补贴20元/月、人。3、其它待遇。按照有关规定,社区工作者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二)招录的社区工作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办理退
6、休手续;经过选任方式产生的社区工作者,可根据工作需要,至本届任职期满后再办理退休手续。社区工作者退休后纳入社会化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社区工作者的管理。(一)实行聘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规,由街道(乡镇)与符合条件的社区工作者签订服务协议。合同期限、文本式样由各区(县)研究确定。(二)建立考核评议制度。社区工作者服务期间实行年度考核评议制度。由街道(乡镇)指导各社区成立由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街道(乡镇)职能科室等参加的考评委员会,每年年终对社区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考核要以社区工作者的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社区居民满意率为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7、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区工作者实施奖惩。(三)完善教育培训制度。按照专业培训、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机制。市有关部门负责制订培训方案和培训计划,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师资培训。根据全市统一安排,区(县)组织社区工作者每年参加一次集中培训,培训结果计入社区工作者工作档案,并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依据之一。(四)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街道(乡镇)应健全完善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档案,建立数据库。档案内容包括:社区工作者本人的基本情况、在社区工作起始时间、岗位变化情况、考核评议、培训和表彰等情况。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档案从第八届社区居委会选举产生时开始建立
8、。(五)实行弹性工时制度。为方便居民群众利用工休时间在社区办理相关事务,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可实行弹性工时制。在确保满足群众服务需求和保证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40小时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对灵活的上下班时间和各班次的工作人数,安排好工休时间和节假日工作值班。(六)探索职业资格制度。适应社区工作专业化、职业化需求,逐步建立健全职业资格制度。社区工作者特别是新招聘的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一般要持有国家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已在社区工作者岗位工作未取得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鼓励她们经过岗位培训、学历教育等方式取得职业水平证书。第七条 社区工作者的表彰奖励。市、区(县)党委、政府对在社区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社区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根据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实绩和群众评价,对工作业绩突出、居民群众满意度高的社区工作者,分层次、分系统地进行评选表彰,充分调动广大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第八条 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