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3311 浙江省丽水市地方标准 DB3311/T 192020 代替 DB3311/T 192014 丽水香茶生产技术规范 2020-01-20 发布 2020-02-20 实施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311/T 192020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 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生产范围.2 5 自然环境与生产.2 5.1 自然环境.2 5.2 茶树栽培.2 5.3 茶园管理.3 6 鲜叶与加工.4 6.1 鲜叶采摘与分级.4 6.2 加工.4 7 质量要求.4 8 标志标签及运输贮存.5 8.1 标志、标签.5 8.2 包装.5 8.3
2、 运输.5 8.4 贮存.5 8.5 保质期.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丽水香茶生产范围.6 附录 B(规范性附录)丽水香茶加工工艺.7 附录 C(规范性附录)丽水香茶质量安全要求及检验.9 附录 D(规范性附录)丽水香茶专用标志.13 DB3311/T 19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与 DB3311/T 19-2014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新增了鸠坑群体种适制性品种;-删除了农药使用要求中 GB 4285 内容;-新增了机采鲜叶分级及等级归类;-修改了加工环境与设备内容;本标准由丽水
3、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丽水市农作物站、丽水市茶叶产业协会。本标准起草人:潘建义、马军辉、何卫中、叶火香、雷永宏、王碧林、胡惜丽、俞慧玲、刘 瑜、娄艳华、翁伟忠。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3311/T 19-2014,本次修订为首次修订。DB3311/T 192020 1 丽水香茶生产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丽水香茶的术语和定义、自然环境与生产要求、加工方法、质量要求及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丽水香茶的种植、加工与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4、。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4456.1 绿茶 笫3部分:中小叶种绿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4 茶 水分测定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06 茶 总灰分测定 GB/T 8307 茶 水溶性灰分和水不溶性灰分测定 GB/T 8311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 8313 茶 茶叶中茶多酚和儿茶素类含量的检测方法 GB 117
5、67 茶树种苗 GB/T 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GB/T 18795 茶叶标准样品制备技术条件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 32744 茶叶加工良好规范 NY 853 茶叶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GH/T 1071 茶叶储存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DB3311/T 192020 2 3.1 丽水香茶 产于浙江省丽水市所辖行
6、政区域内,具有条索细紧、色泽翠绿、汤色清亮、香高持久、滋味浓爽、叶底绿明的独特风格,即“条紧、色绿、香高、味浓”品质特征的绿茶。4 生产范围 丽水香茶生产范围,位于东经1184112026和北纬27252857之间,即浙江省丽水市现辖行政区域,见附录A。5 自然环境与生产 5.1 自然环境 5.1.1 丽水香茶产区地处浙江省西南部,丽水现辖区域境内,属中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气候温和,冬暖春早,光热资源丰富,无霜期长,雨量丰沛。5.1.2 选择土壤深厚的红壤或黄壤种植,土壤 pH 值 4.56.5,非石灰岩发育成土,土壤含石灰 0.2%以下,土壤有机质含量大于 1.0%。5.1.3 茶园环境符合
7、NY 853 的要求。5.2 茶树栽培 5.2.1 品种 丽水香茶的茶树品种应选择丽水市本地适栽的中、小叶品种龙井43、白叶1号、乌牛早、迎霜、鸠坑群体种等良种为主。5.2.2 苗木质量 苗木质量要求按GB 11767规定执行。5.2.3 园地选择 茶园应选择保护区范围内远离污染源,并以水土保持为中心,山、水、园、林、路综合治理,路旁设沟,四周植树,以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5.2.4 园地开垦 5.2.4.1 坡度 15以下半缓坡地直接开垦,翻耕深度 50 cm 以上。5.2.4.2 坡度 1525的坡地,按等高线筑梯地,梯面宽应在 1.5 m 以上,然后开垦。5.2.5 种植 5.2.5.1
8、种植时间 春季种植:2 月中旬3 月下旬;秋季种植:10 月下旬12 月上旬。5.2.5.2 种植密度 单条植:行距120150 cm,株距2530 cm,每公顷苗数约45 000株左右;双条植:大行距150 cm,DB3311/T 192020 3 小行距3540 cm,株距2530cm,每公顷苗数75000株左右。5.3 茶园管理 5.3.1 土壤改良与管理 5.3.1.1 保持水土,应经常维修和保养茶园排灌水系统和梯田,防止梯壁崩塌和圳道淤塞,达到能排能灌。5.3.1.2 茶园应定期耕作,适时除草,幼龄茶树根周围的杂草直接拔除。5.3.1.3 在高温,干旱和冰冻季节到来前的夏初和秋末,宜
9、在茶树行间铺草。5.3.2 施肥 5.3.2.1 肥料 分为有机肥(迟效性农家肥)和无机肥(速效性化学肥)。5.3.2.2 施肥时期 春茶前施催芽肥,夏、秋茶前追肥,秋冬季,结合深耕施基肥。5.3.2.3 施肥量 5.3.2.3.1 幼龄茶园:一年生的幼龄茶园,当年初夏第一次施肥,结合松土,每公顷用尿素 30 45 kg兑水稀释后浇施,夏秋季再追肥 12 次;第二年开始每年分春夏秋三季追肥 35 次,用量应随树龄增长逐年增加。5.3.2.3.2 生产茶园:每生产 100kg 干茶应施纯氮 3740 kg,N、P、K 肥按 3:1:1 比例配施,其中基肥施肥量占总量的 60%以上。5.3.3 茶
10、树修剪 5.3.3.1 定型修剪 幼龄茶树和台刈茶园应在茶苗移栽定植时用整枝剪在离地1520cm处剪去主枝;在栽后第二年3月上旬或春茶打顶采摘后用篱剪在离地3035cm或在上年剪口上提高1015cm处修剪;在定植后第三年春茶采摘后,用篱剪或修剪机在离地4550cm处修剪。5.3.3.2 轻修剪 成龄茶园可每年或隔年进行一次,春茶采摘后剪去冠面35cm的枝叶,阳坡茶园可在秋末冬初进行。5.3.3.3 重修剪 宜在春茶后进行,用整枝剪或重修剪机将衰老茶树地上部分的枝条剪去1/2或1/3,重新培育树冠。5.3.3.4 台刈 宜在春茶后进行,用台刈铗或锋利柴刀将老茶树离地5 cm地上部枝条全部刈去,重
11、新全面塑造树冠。5.3.4 病虫害防治 5.3.4.1 防治原则 按照绿色植保、公共植保、现代植保的要求,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将植物检疫、DB3311/T 192020 4 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和化学防治相结合。5.3.4.2 防治措施 掌握病虫害发生规律,加强预测预报,做好防治工作。一是开展以农业措施为主的综合防治,加强肥培,清除病虫源等有效措施,增强抗病虫能力;二是开展统防统治,做到科学用药,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严格掌握安全间隔期;三是积极保护天敌,应用和推广生物防治技术。5.3.4.3 农药使用要求 按GB/T 8321的规定执行,控制化学农药用量。严格执行农药
12、安全间隔期,间隔期内不应采摘鲜叶。6 鲜叶与加工 6.1 鲜叶采摘与分级 从茶树上采下的新梢、芽叶,采摘时间为 2 月中旬10 月中旬,用于同批次加工的鲜叶,其嫩度、净度、芽叶组成均匀度应基本一致。鲜叶质量的基本要求是:芽叶完整,色泽鲜绿,新鲜匀净。鲜叶质量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 1 丽水香茶鲜叶分级要求 等 级 质 量 要 求 特级 单芽或一芽一叶,芽叶匀整、新鲜无杂质。一 一芽二叶,芽叶匀齐匀整、新鲜、较少鱼叶无杂质。二 一芽二叶为主,一芽三叶少于 40%,芽叶较完整、匀净、新鲜无杂质。三 一芽三叶为主,或少量同等嫩度的对夹叶、含少量的单片、新鲜无杂质。机
13、采鲜叶 一芽一叶至一芽三叶,以一芽二叶为主,无红变芽叶,无异味,茶类夹杂物5%,无非茶类夹杂物,机采叶经鲜叶分级后,并入一二三等级内。6.2 加工 6.2.1 加工环境与设备 按GB/T 32744的规定执行。6.2.2 加工工艺 鲜叶摊放杀青揉捻干燥(初干、足干)筛选整理提香成品。具体工艺符合附录 B 的规定。7 质量要求 丽水香茶的质量要求及检验符合附录 C 的规定。8 标志标签及运输贮存 8.1 标志、标签 DB3311/T 192020 5 8.1.1 丽水香茶设有专用标志,专用标志见附录 D。使用标志的企业应符合丽水香茶标志管理的相关规定。8.1.2 产品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
14、B/T 191 的规定。8.1.3 包装标志、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8.2 包装 8.2.1 包装容器和材料应干燥、无毒、清洁、无异味,不影响茶叶品质,符合食品包装要求。8.2.2 接触茶叶的包装材料应符合 GH/T 1070 和 GH/T 1071 的规定。8.2.3 包装应牢固、防潮、整洁,能有效保护茶叶品质,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8.3 运输 8.3.1 茶叶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污染、无异味;不得与有毒、有异气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8.3.2 运输时应保持平稳,防潮、防雨、防曝晒。装卸时轻卸轻放。8.4 贮存 8.4.1 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
15、易污染的物质接触。8.4.2 茶叶应存放在清洁阴凉、干燥避光、无异味,并有防潮设施且周围环境无异味、无污染的专用仓库或专用冷库内。8.5 保质期 在本标准8.2、8.3、8.4规定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8个月。DB3311/T 192020 6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丽水香茶生产区域范围 丽水香茶生产区域范围见图 A.1。图 A.1 丽水香茶生产区域范围 DB3311/T 192020 7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丽水香茶加工工艺 B.1 工艺流程 鲜叶摊放杀青揉捻干燥(循环滚炒初干、足干)筛选整理提香成品 B.2 炒制工具 滚筒杀青机、汽热杀青机、揉捻机、解块机、炒(烘)干机等。B.3
16、工艺要点 B.3.1 摊青 B.3.1.1 摊青场地应清洁卫生、空气流通、无异味。B.3.1.2 鲜叶采摘后,应及时摊放,摊放应使用专用工具(厚度不超过5cm)或设施。B.3.1.3 不同等级、不同品种、上、下午鲜叶分开摊放,分别付制。B.3.1.4 摊青时间因叶因时而定,叶色变暗,叶质柔软,折梗不断为适。摊青过程中要适当翻叶,要轻翻、翻匀,减少机械损伤。B.3.2 杀青 B.3.2.1 用滚筒杀青机或汽热杀青机等杀青机械连续杀青,滚筒杀青机筒体温度达到280300时投叶。B.3.2.2 杀青程度:杀透杀匀,青草气散失,杀青叶失重15%20%,至手捏不粘,茶香显露时即可。B.3.3 揉捻 B.
17、3.3.1 杀青叶必须经摊凉后才可揉捻。B.3.3.2 采用轻压长揉方式,揉捻时间根据原料嫩度不同宜控制在1小时以上,压力掌握“先轻后重、逐步加压、轻重交替、最后松压”的原则进行。B.3.3.3 揉捻出叶后及时解块。B.3.4 干燥 B.3.4.1 采用循环滚炒工艺,初干分炒湿坯、炒毛坯进行。炒湿坯在炒(烘)干机或滚筒杀青机中进行,温度控制在120130左右,程度至手握有触手的感觉即可起锅摊凉。炒毛坯在滚筒杀青机或炒(烘)干机中进行,温度控制在80100左右,炒至八成干时起锅摊凉。B.3.4.2 滚足干在滚筒杀青机或炒(烘)干机中进行,温度掌握在6080,炒至手捏成粉末,含水量7%以下时起锅摊
18、凉。B.3.5 筛选整理 茶叶出锅摊凉后通过色选筛分、拣剔等手段,去除茶片,拣梗剔杂。B.3.6 提香 在提香机或滚筒杀青机、烘干机中进行,温度掌握5070,至手捏成粉末,含水量5.5%以下时摊凉,分级归堆。DB3311/T 192020 8 附 录 C(规范性附录)丽水香茶质量安全要求及检验 C.1 基本要求 C.1.1 应具有丽水香茶的自然品质特征和其固有的色、香、味、形,无异味、无劣变。C.1.2 应洁净,不含非茶类夹杂物,不着色、不添加任何添加剂。C.2 感官品质 C.2.1 丽水香茶叶品质以感官审评为主,各级品质指标应符合标准实物样。分别为其品质的最低要求,每二年换样一次,实物标准样
19、的制备应符合GB/T 18795的规定。C.2.2 丽水香茶各级感官品质特征见表C.1。表 C.1 丽水香茶各级感官品质特征 丽 水 香 茶 等级 外形 汤色 香气 滋味 叶底 特级 条索紧细嫩绿显毫 嫩绿明亮 嫩香持久 鲜 爽 嫩绿明亮 匀整 以一芽一叶为主 一级 条索紧实翠绿显毫 清澈明亮 清香持久 清 爽 黄绿明亮 成朵 多为一芽二叶 二级 条索紧结 色泽绿润 绿明亮 清香持久 鲜 醇 绿明亮成朵稍有单张 以一芽二、三叶为主 三级 条索尚紧结 色泽墨绿 绿尚亮 纯正持久 鲜 浓 绿尚亮 有单张、嫩茎 多为一芽三叶 C.2.3 各等级产品中的梗、朴、片不得超过实物样的含量,并不得带有红梗、
20、红叶、红汤及烟焦异味现象。C.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C.2 的规定。C.4 质量安全指标 C.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C.4.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表 C.2 丽水香茶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精品、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水分(%)6.5 水浸出物含量(%)36.0 总灰分(%)7.0 碎末茶含量(%)2.0 糖份(以还原糖计%)5.0 DB3311/T 192020 9 C.5 净含量 定量包装规格由企业自定,净含量负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C.6 检验方法 C.6.1 取样
21、 按GB/T 8302规定执行。C.6.2 感官检验 按GB/T 14487和GB/T 23776规定执行。C.6.3 水分检验 按GB/T 8304规定执行。C.6.4 水浸出物检验 按GB/T 8305规定执行。C.6.5 总灰分检验 按GB/T 8306规定执行。C.6.6 碎末茶检验 按GB/T 8311规定执行。C.6.7 质量安全指标检验 C.6.7.1 污染物限量按GB 2762的规定执行。C.6.7.2 农药残留限量按GB 2763的规定执行。C.6.8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执行。C.7 检验规则 C.7.1 组批规则 产地抽样以同一工艺、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周期加
22、工的茶叶为一个检验批次。C.7.2 检验分类 C.7.2.1 出厂(交收)检验 C.7.2.1.1 每批产品出厂前,必须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交收。C.7.2.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碎末茶、净含量、包装标签。DB3311/T 192020 10 C.7.2.2 型式(例行)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周期为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因人为或自然环境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b)生产设备发生变化时;c)质量技术监督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d)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C.7.3
23、判定规则 C.7.3.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技术要求的产品,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C.7.3.2 质量安全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产品,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C.7.3.3 除质量安全指标外,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或感官指标不符合规定级别的,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复验,复验中感官指标、理化指标仍不合格的,判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品。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次产品中重新按GB/T 8302规定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DB3311/T 192020 11 附 录 D(规范性附录)丽水香茶专用标志 丽水香茶专用标志见图D.1。图D.1 丽水香茶专用标志 DB3311/T 192020 12